泉政办〔2009〕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为鼓励和促进我市总部经济的发展,根据《泉州市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泉委办〔2009〕17号),制定《泉州市发展总部经济财税支持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
泉州市发展总部经济财税支持规定
为鼓励和促进我市总部经济的发展,根据《泉州市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泉委办〔2009〕17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制订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和税收汇缴在泉州总部经济区内,符合《若干意见》规定条件,且承诺在总部经济区经营期限不少于10年的区域性总部或研发、营销等职能型服务机构。
二、市财政设立财税支持专项资金,用于市级应负担总部企业的奖励和补贴等。相关受益财政县(市、区)也要设立专项资金。
三、财税支持政策的内容有:
(一)奖励:纳税贡献奖励、人才奖励和招商引资奖励等。
(二)补贴:购置或租赁总部自用办公用房的补助和用地扶持等。
(三)减免:行政管理性收费减免等。
四、泉州市区域外企业在总部经济区设立总部,或在《若干意见》出台前总部在外的泉州籍企业迁回总部经济区的,可以享受本条规定的财税支持政策。
泉州市区域内企业在总部经济区设立总部的,享受除纳税贡献奖励以外的财税支持政策。
五、本规定所称纳税贡献奖励,是指对企业在总部经济区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按规定比例给予的奖励。
从企业在总部经济区工商注册年度起,由受益财政给予五年期的奖励:第一年和第二年,按企业缴纳“三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给予奖励;第三年和第四年,按企业缴纳“三税”地方留成部分,50%给予奖励;第五年,按企业缴纳“三税”地方留成部分,比前一年度递增10%以上的部分给予奖励。
引进的房地产企业总部,视其对地方财政贡献情况给予一次性奖励。
六、企业
申请
关于撤销行政处分的申请关于工程延期监理费的申请报告关于减免管理费的申请关于减租申请书的范文关于解除警告处分的申请
人才引进奖励、引资人申请招商引资奖励的,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七、总部企业在总部经济区购买初次交易的新建房用于总部自用办公用房的,由受益财政按该房购价的3%(按企业缴纳工商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扣除纳税贡献奖励,差额超过这一数额时)给予一次性补助。
总部企业在总部经济区租赁的总部自用办公用房且租
期在三年以上的,由受益财政在三年内按房屋租金的20%(按企业缴纳工商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扣除纳税贡献奖励,差额超过这一数额时)给予补贴。
八、总部企业在总部经济区按照自用办公用地性质、采取独立选址方式的总部大厦用地以挂牌方式出让,以出让地价超过招拍挂起始价10%以上的差额为限,根据企业年度缴纳工商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扣除纳税贡献奖励后,分年度给予奖励,从企业在总部经济区工商注册年度起,期限为五年。
九、总部企业三年内属于市级及受益县(市、区)两级财政收入的行政管理性收费予以全部减免。具体减免项目由市政府确定。
十、企业总部税收按属地原则在总部经济区属地县(市、区)缴纳入库。
十一、按照“存量保证、增量分成”的原则,泉州市区域内企业在泉州总部经济区设立企业总部,在总部经济区缴
纳的工商税收,以该企业上年度在原所在地缴纳工商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作为基数,基数部分归原所在地财政,新增部分扣除兑现企业财税支持资金后,由总部经济区属地县(市、区)与企业原所在地实行5:5分成,基数及分成部分由市财政通过年度财政上下级结算予以划转。
十二、由县(市、区)新引进的泉州市区域外总部企业入驻泉州总部经济区的,所缴纳工商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扣除兑现企业财税支持资金后,由市、总部经济区属地县(市、区)与招商引资县(市、区)按3∶4:3比例分成,分成部分由市财政通过年度财政上下级结算予以划转。
十三、对总部企业兑现财税支持资金统一由受益财政负担。对工商税收或土地出让金由市级所有或市和县(市、区)财政按属地分享,财税支持资金由属地县(市、区)财政先行给予拨付,根据财政体制规定比例市财政应承担部分,通过年度财政上下级结算予以划转。
十四、对总部经济的财税支持实行企业申请制。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企业的申请。
十五、次年第二季度为上年度申请财税支持受理期限。企业申请财税支持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申请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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