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条文
一、施工部分
5.0.1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2).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5.0.2分项
工程
路基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工程项目施工成本控制工程量增项单年度零星工程技术标正投影法基本原理
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5.0.3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
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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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完整。
3.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
检测
工程第三方检测合同工程防雷检测合同植筋拉拔检测方案传感器技术课后答案检测机构通用要求培训
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5.0.4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5.0.5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验批质量验收可按本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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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D进行。
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可按本标准附录E进行。
3.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按本标准附录F进行。
4.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质量控制资料核查,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观感质量检查应按本标准附录G进行。
5.0.6当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
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
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5.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
工程,严禁验收。
5.0.7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
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
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
的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
应参加相关分部工程验收。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
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
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
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应按本标准
规定的程序检查评定,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将工
程有关资料交总包单位。
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
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3、地基与基础工程的施工,均与地下土层接触,地质资料极为重要。基础工程
的施工又影响临近房屋和其他公共设施,对这些设施的结构状况的掌握,有利于基础
工程施工
建筑工程施工承包1园林工程施工准备消防工程安全技术交底水电安装文明施工建筑工程施工成本控制
的安全与质量,同时又可使这些设施得到保护。近几年由于地质资料不详或对临近建筑物和设施没有充分重视而造成的基础工程质量事故或临近建筑物、公共设施的破坏事故,屡有发生。施工前掌握必要的资料,做到心中有数是有必要的。国家基本建设的发展,促成了大批施工企业应运而生,但这些企业良莠不齐,施工质量得不到保证。尤其是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性较强,没有足够的施工经验,应付不了复杂的地质情况,多变的环境条件,较高的专业标准。为此,必须强调施工企业的资质。对重要的、复杂的地基基础工程应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资质指企业的信誉,人员的素质,设备的性能及施工实绩。基础工程为隐蔽工程,工程检测与质量见证试验的结果具有重要的影响,必须有权威性。只有具有一定资质水平的单位才能保证其结果的可靠与准确。有些地基与基础工程规模较大,内容较多,既有桩基又有地基处理,甚至基坑开挖等,可按工程管理的需要,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所划分的范围,确定子分部工程。地基基础工程大量都是地下工程,虽有勘探资料,但常有与地质资料不符或没有掌握到的情况发生,致使工程不能顺利进行。为避免不必要的重大事故或损失,遇到施工异常情况出现应停止施工,待妥善解决后再恢复施工。
5、桩基础
5.1 一般规定
5.1.1桩位的放样允许偏差如下: 群桩20mm;单排桩10mm。
5.1.2 桩基工程的桩位验收,除设计有规定外,应按下述要求进行:
1 当桩顶设计标高与施工场地标高相同时,或桩基施工结束后,有可能对
桩位进行检查时,桩基工程的验收应在施工结束后进行。
2 当桩顶设计标高低于施工场地标高,送桩后无法对桩位进行检查时,对
打入桩可在每根桩桩顶沉至场地标高时,进行中间验收,待全部桩施工
结束,承台或底板开挖到设计标高后,再做最终验收。对灌注桩可对护
筒位置做中间验收。
5.1.3打(压)入桩(预制混凝土方桩、先张法预应力管桩、钢桩)的桩位偏差,
必须符合表5.1.3的规定。斜桩倾斜度的偏差不得大于倾斜角正切值的
15%(倾斜角系桩的纵向中心线与铅垂线间夹角)。
5.1.4 灌注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5.1.4的规定,桩顶标高至少要比设计标
高高出0.5m,桩底清孔质量按不同的成桩工艺有不同的要求,应按本
章的各节要求执行。每浇注50m3必须有1组试件,小于50m3的桩,每根桩必须有1组试件。
注:1 桩径允许偏差的负值是指个别断面。
2 采用复打、反插法施工的桩,其桩径允许偏差不受上表限制。
3 H为施工现场地面标高与桩顶设计标高的距离,D为设计桩径。
5.1.5 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检验。对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
杂,成桩质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桩,应采用静载荷试验的方法进行检验,
检验桩数不应少于总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当总桩数少于50根
时,不应少于2根。 5.1.6桩身质量应进行检验。对设计等级为甲级
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检质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桩,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数
的30%,且不应少于20根;其他桩基工程的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数的
20%,且不应少于10根;对混凝土预制桩及地下水位以上且终孔后经
过核验的灌注桩,检验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0%,且不得少于10根。
每个柱子承台下不得少于1根。
5.1.7 对砂、石子、钢材、水泥等原材料的质量、检验项目、批量和检验方法,
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5.1.8除本规范第5.1.5、5.1.6条规定的主控项目外,其他主控项目应全部
检查,对一般项目,除已明确规定外,其他可按20%抽查,但混凝土灌
注桩应全部检查。
5.2 静力压桩
5.2.1静力压桩包括锚杆静压桩及其他各种非冲击力沉桩。
5.2.2施工前应对成品桩(锚杆静压成品桩一般均由工厂制造,运至现场堆放)
做外观及强度检验,接桩用焊条或半成品硫磺胶泥应有产品合格证书,
或送有关部门检验,压桩用压力表、锚杆规格及质量也应进行检查。硫
磺胶泥半成品应每100kg做一组试件(3件)。
5.2.3 压桩过程中应检查压力、桩垂直度、接桩间歇时间、桩的连接质量及压
入深度。重要工程应对电焊接桩的接头做10%的探伤检查。对承受反力
的结构应加强观测。
5.2.4施工结束后,应做桩的承载力及桩体质量检验。
5.3 先张法预应力管桩
5.3.1施工前应检查进入现场的成品桩,接桩用电焊条等产品质量。
5.3.2 施工过程中应检查桩的贯入情况、桩顶完整状况、电焊接桩质量、桩体
垂直度、电焊后的停歇时间。重要工程应对电焊接头做10%的焊缝探伤
检查。
5.3.3施工结束后,应做承载力检验及桩体质量检验。
5.4 混凝土预制桩
5.4.1桩在现场预制时,应对原材料、钢筋骨架(见表5.4.1)、混凝土强度进
行检查;采用工厂生产的成品桩时,桩进场后应进行外观及尺寸检查。
5.4.2施工中应对桩体垂直度、沉桩情况、桩顶完整状况、接桩质量等进行检
查,对电焊接桩,重要工程应做10%的焊缝探伤检查。
5.4.3施工结束后,应对承载力及桩体质量做检验。
5.4.4对长桩或总锤击数超过500击的锤击桩,应符合桩体强度及28d龄期
的两项条件才能锤击。
5.4.5钢筋混凝土预制桩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5.4.5的规定。
5.5 钢桩
5.5.2施工中应检查钢桩的垂直度、沉入过程、电焊连接质量、电焊后的停歇
时间、桩顶锤击后的完整状况。电焊质量除常规检查外,应做10%的焊
缝探伤检查。
5.5.3施工结束后应做承载力检验。
5.5.4钢桩施工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5.5.4-1及表5.5.4-2的规定。
5.6 混凝土灌注桩
5.6.1施工前应对水泥、砂、石子(如现场搅拌)、钢材等原材料进行检查,对
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的施工顺序、监测手段(包括仪器、方法)也应检查。
5.6.2施工中应对成孔、清渣、放置钢筋笼、灌注混凝土等进行全过程检查,
人工挖孔桩尚应复验孔底持力层土(岩)性。嵌岩桩必须有桩端持力层的
岩性报告。
5.6.3施工结束后,应检查混凝土强度,并应做桩体质量及承载力的检验。
5.6.4混凝土灌注桩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5.6.4-1、表5.6.4-2的规定。
5、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
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6、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可根据结构的施工方法分为两类:现浇混凝土结构子
分部工程和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根据结构的分类,还可分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和预应力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等。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可划分为模板、钢筋、预应力、混凝土、现浇结构和装配式结构等分项工程。
7、模板及其支架应根据工程结构形式、荷载大小、地基土类别、施工设备和材
料供应等条件进行设计。模板及其支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浇筑混凝土的重量、侧压力以及施工荷载。
8、安装现浇结构的上层模板及其支架时,下层楼板应具有承受上层荷载的承载
能力,或加设支架;上、下层支架的立柱应对准,并铺设垫板。在涂刷模板隔离剂时,不得沾污钢筋和混凝土接槎处。
模板安装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模板的接缝不应漏浆;在浇筑混凝土前,木模板应浇水湿润,但模板内不应有积水;
2 模板与混凝土的接触面应清理干净并涂刷隔离剂,但不得采用影响结构性能或妨碍装饰工程施工的隔离剂;
3 浇筑混凝土前,模板内的杂物应清理干净;
4 对清水混凝土工程及装饰混凝土工程,应使用能达到设计效果的模板。对跨度不小于4m的现浇钢筋混凝土梁、板,其模板应按设计要求起拱;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起拱高度宜为跨度的1/1000~3/1000。
9、底模及其支架拆除时的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
混凝土强度应符合
10、当钢筋的品种、级别或规格需作变更时,应办理设计变更文件。
11、在浇筑混凝土之前,应进行钢筋隐蔽工程验收,其内容包括:
1 纵向受力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位置等;
2 钢筋的连接方式、接头位置、接头数量、接头面积百分率等;
3 箍筋、横向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间距等;
4 预埋件的规格、数量、位置等。
5.2.1钢筋进场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 1499
等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检验,其质量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检验方法:检查产
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5.2.2 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框架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的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对一、二级抗震等级,检验所得的强度实测值应
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2 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
13、受力钢筋的弯钩和弯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HPB235级钢筋末端应作180°弯钩,其弯弧内直径不应小于钢筋直径
的2.5倍,弯钩的弯后平直部分长度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3倍;
2 当设计要求钢筋末端需作135°弯钩时,HRB335级、HRB400级钢筋
的弯弧内直径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4倍,弯钩的弯后平直部分长度应符
合设计要求;
3 钢筋作不大于90°的弯折时,弯折处的弯弧内直径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
5倍。
14、除焊接封闭环式箍筋外,箍筋的末端应作弯钩,弯钩形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箍筋弯钩的弯弧内直径除应满足本规范第5.3.1条的规定外,尚应不小
于受力钢筋直径;
2 箍筋弯钩的弯折角度:对一般结构,不应小于90°;对有抗震等要求的结
构,应为135°;
3 箍筋弯后平直部分长度:对一般结构,不宜小于箍筋直径的5倍;对有抗
震等要求的结构,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10倍。
15、钢筋调直宜采用机械方法,也可采用冷拉方法。当采用冷拉方法调直钢筋
时,HPB235级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4%,HRB335级、HRB400级和RRB400级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1%。
16、钢筋的接头宜设置在受力较小处。同一纵向受力钢筋不宜设置两个或两个
以上接头。接头末端至钢筋弯起点的距离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10倍。17、当受力钢筋采用机械连接接头或焊接接头时,设置在同一构件内的接头宜
相互错开。纵向受力钢筋机械连接接头及焊接接头连接区段的长度为35倍d(d为纵向受力钢筋的较大直径)且不小于500mm,凡接头中点位于该连接区段长度内的接头均属于同一连接区段。同一连接区段内,纵向受力钢筋机械连接及焊接的接头面积百分率为该区段内有接头的纵向受力钢筋截面面积与全部纵向受力钢筋截面面积的比值。同一连接区段内,纵向受力钢筋的接头面积百分率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受拉区不宜大于50%;
2 接头不宜设置在有抗震设防要求的框架梁端、柱端的箍筋加密区;当
无法避开时,对等强度高质量机械连接接头,不应大于50%;
3 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结构构件中,不宜采用焊接接头;当采用机械连
接接头时,不应大于50%。
18、同一构件中相邻纵向受力钢筋的绑扎搭接接头宜相互错开。绑扎搭接接头
中钢筋的横向净距不应小于钢筋直径,且不应小于25mm。钢筋绑扎搭接接头连接区段的长度为1.3ll(ll为搭接长度),凡搭接接头中点位于该连
接区段长度内的搭接接头均属于同一连接区段。同一连接区段内,纵向钢筋搭接接头面积百分率为该区段内有搭接接头的纵向受力钢筋截面面积与全部纵向受力钢筋截面面积的比值(图5.4.6)。同一连接区段内,纵向受拉钢筋搭接接头面积百分率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梁类、板类及墙类构件,不宜大于25%;
2 对柱类构件,不宜大于50%;
3 当工程中确有必要增大接头面积百分率时,对梁类构件,不应大于
50%;对其他构件,可根据实际情况放宽。
19、在梁、柱类构件的纵向受力钢筋搭接长度范围内,应按设计要求配置箍筋。
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箍筋直径不应小于搭接钢筋较大直径的0.25倍;
2 受拉搭接区段的箍筋间距不应大于搭接钢筋较小直径的5倍,且不应大
于100mm;
3 受压搭接区段的箍筋间距不应大于搭接钢筋较小直径的10倍,且不应大
于200mm;
4 当柱中纵向受力钢筋直径大于25mm时,应在搭接接头两个端面外
100mm范围内各设置两个箍筋,其间距宜为50mm。
20、钢筋安装时,受力钢筋的品种、级别、规格和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21、张拉设备应配套标定,并配套使用。张拉设备的标定期限不应超过半年。
当在使用过程中出现反常现象时或在千斤顶检修后,应重新标定。
注:1 张拉设备标定时,千斤顶活塞的运行方向应与实际张拉工作状态一致;
2 压力表的精度不应低于1.5级,标定张拉设备用的试验机或测力计精
度不应低于±2%。
22、预应力筋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其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有粘结预应力筋展开后应平顺,不得有弯折,表面不应有裂纹、小刺、
机械损伤、氧化铁皮和油污等;
2 无粘结预应力筋护套应光滑、无裂缝,无明显褶皱。
23、预应力筋下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预应力筋应采用砂轮锯或切断机切断,不得采用电弧切割;
2 当钢丝束两端采用镦头锚具时,同一束中各根钢丝长度的极差不应大于
钢丝长度的1/5000,且不应大于5mm。当成组张拉长度不大于10m
的钢丝时,同组钢丝长度的极差不得大于2mm。
24、预应力筋端部锚具的制作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挤压锚具制作时压力表油压应符合操作说明书的规定,挤压后预应力筋
外端应露出挤压套筒1~5mm;
2 钢绞线压花锚成形时,表面应清洁、无油污,梨形头尺寸和直线段长度
应符合设计要求;
3 钢丝镦头的强度不得低于钢丝强度标准值的98%。
25、后张法有粘结预应力筋预留孔道的规格、数量、位置和形状除应符合设计
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预留孔道的定位应牢固,浇筑混凝土时不应出现移位和变形;
2 孔道应平顺,端部的预埋锚垫板应垂直于孔道中心线;
3 成孔用管道应密封良好,接头应严密且不得漏浆;
4 灌浆孔的间距:对预埋金属螺旋管不宜大于30m;对抽芯成形孔道不宜
大于12m;
5 在曲线孔道的曲线波峰部位应设置排气兼泌水管,必要时可在最低点设
置排水孔;
6 灌浆孔及泌水管的孔径应能保证浆液畅通。
26、无粘结预应力筋的铺设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3.7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
下列要求:
1 无粘结预应力筋的定位应牢固,浇筑混凝土时不应出现移位和变形;
2 端部的预埋锚垫板应垂直于预应力筋;
3 内埋式固定端垫板不应重叠,锚具与垫板应贴紧;
4 无粘结预应力筋成束布置时应能保证混凝土密实并能裹住预应力筋;
5 无粘结预应力筋的护套应完整,局部破损处应采用防水胶带缠绕紧密27、预应力筋张拉或放张时,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
时,不应低于设计的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的75%。
28、预应力筋张拉锚固后实际建立的预应力值与工程设计规定检验值的相对允
许偏差为±5%。
29、张拉过程中应避免预应力筋断裂或滑脱;当发生断裂或滑脱时,必须符合
下列规定:
1 对后张法预应力结构构件,断裂或滑脱的数量严禁超过同一截面预应力
筋总根数的3%,且每束钢丝不得超过一根;对多跨双向连续板,其同
一截面应按每跨计算;
2 对先张法预应力构件,在浇筑混凝土前发生断裂或滑脱的预应力筋必须
予以更换。
30、先张法预应力筋张拉后与设计位置的偏差不得大于5mm,且不得大于构
件截面短边边长的4%。
31、锚具的封闭保护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取防止锚具腐蚀和遭受机械损伤的有效措施;
2 凸出式锚固端锚具的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50mm;
3 外露预应力筋的保护层厚度:处于正常环境时,不应小于20mm;处于
易受腐蚀的环境时,不应小于50mm。
32、后张法预应力筋锚固后的外露部分宜采用机械方法切割,其外露长度不
宜小于预应力筋直径的1.5倍,且不宜小于30mm。
33、灌浆用水泥浆的水灰比不应大于0.45,搅拌后3h泌水率不宜大于2%,
且不应大于3%。泌水应能在24h内全部重新被水泥浆吸收。灌浆用水泥浆的抗压强度不应小于30N/mm2。
34、混凝土分项工程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级别、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
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
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
175等的规定。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
超过一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水泥。检查数量: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不超过200t为一批,散装不超过500t为一批,每批抽样不少于一次。
7.2.2 混凝土中掺用外加剂的质量及应用技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
加剂》GB 8076、《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 50119等和有关
环境保护的规定。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
钢筋混凝土结构中,当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时,混凝土中氯化物的总
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的规定。
35、1 混凝土用的粗骨料,其最大颗粒粒径不得超过构件截面最小尺寸的1/4,
且不得超过钢筋最小净间距的3/4。
2 对混凝土实心板,骨料的最大粒径不宜超过板厚的1/3,且不得超过
40mm。
36、结构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
的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3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
次;
2 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3 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m3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m3取样、
不得少于一次;
4 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5 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
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37、钢材、钢铸件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进口钢材产品的质且应符台设计和合同规定标准的要求。
38、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钢材,应进行抽样复验,其复验结果应符合现行国
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1 国外进口钢材;
2 钢材混批;
3 板厚等于或大于40mm,且设计有Z向性能要求的厚板;
4 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为一级,大跨度钢结构中主要受力构件所采用的钢
材;
5 设计有复验要求的钢材;
6 对质量有疑义的钢材。
39、1 当钢材的表面有锈蚀、麻点或划痕等缺陷时,其深度不得大于该钢材厚
度负允许偏差值的1/2;
2 钢材表面的锈蚀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
除锈等级))GB 8923现定的C级及C级以上
3 钢材端边或断口处不应有分层、夹渣等缺陷。
40、钢结构连接用高强度大六角头间栓连接副、扭剪型高强度间性连接副、钢
网架用高强度螺栓、普通螺栓、铆钉、自攻钉、拉铆钉、射钉、锚栓(机械型和化学试剂型)、地脚锚栓等紧固标准件及螺用、垫圈等标准配件.其品种、规格、性能应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和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出厂时应分别随箱带有扭矩系数和紧固轴力(预拉力)的检验报告。
41、对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为一级,跨度40m及以上的螺栓球节点钢网架结构,
其连接高强度螺栓应进行表面硬度试验,对8.8级的高强度螺栓其硬度
应为HlRC21~29;10.9级高强度螺栓其硬度应为HRC32~36,且不得有裂纹或损伤。
42、焊工必须经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持证焊工必须在其考试合格项目及
其认可范围内施焊。
43、设计要求全焊透的一、二级焊缝应采用超声波探伤进行内部缺陷的检验,
超声波探伤不能对缺陷作出判断时,应采用射线探伤,其内部缺陷分级及探伤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法》GB11345或《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和质量分级》GB3323的规定。焊接球节点网架焊缝、螺栓球节点网架焊缝及圆管T、K、Y形节点相关线焊缝,其内部缺陷分级探伤方法应分别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焊接球节点钢网架焊缝超声波探伤方法及质量级法》JBJ/T3034.1、《螺栓球节点钢网架焊缝超声波探伤方法及质理分级法》JBJ/T3034.2、《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81的规定。一级、二级焊缝的质量等级及缺陷分级应符合表5.2.4的规定。
焊缝质量等级一级二级
内部缺陷超声波探伤评定等级IIIII
检验等级B级B绒
探伤比例100%20%
内部缺陷射线探伤评定等级IIIII
检验等级AB级AB级
探伤比例100%20%
注:探伤比例的计数方法应按以下原则确定:
(1)对工厂制作焊缝,应按每条焊缝计算百分比,且探伤长度应不小
于200mm,当焊缝长度不足200mm时,应对焊缝进行探伤;
(2)对现场安装焊缝,应接同一类型、同一施焊条件的焊缝条数计算
百分比,探伤长度应不小于200mm,并应不小于1条焊缝。44、T形接头、十字接头、角接接头先等要求熔透的对接和角对接组合焊缝,
其焊脚尺寸不应小于t/4;设计有疲劳验算要求的吊车梁或类似构腹板与上翼连接焊缝的焊脚尺寸为t/2,且不应大于10mm焊脚尺寸的允许偏差为0~4mm。
45、永久性普通螺栓紧固应牢固、可靠、外露丝扣不应小于2扣。
46、钢结构制作和安装单位应扫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分别进行高强度螺栓连接
摩擦面的抗滑移系数试验和复验,其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47、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终完成1h后、48h内应进行曲终拧扭矩检查
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连接终拧后,除因无地使用专用板后终拧掉梅花头者外,未在终拧中拧掉梅花头的螺栓数不应大于该节点螺栓数的5%,对所有梅花未拧掉的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应采用扭矩法或转角法进行终拧并作标记,且进行终拧扭矩检查。
48、高强度螺检应自由穿入螺栓孔,高强度螺栓孔不应采用气割扩孔,数量应
取得设计同意,扩孔后的径不应超过1.2d(d为螺栓直径)。
49、单层钢结构安装工程安装时,必须控制屋面、楼面、平台等的施工荷载,
施工荷载和冰雪荷载等严禁超过梁、桁架、楼面板、屋面板、平台铺板等的承载能力。10.1.7在形成空间刚度单元后,应及时对柱底槔和基础顶面的空隙进行细石混凝土、灌浆料等二次浇灌。10.1.8吊车梁或直接承受动
力荷载的梁其受拉翼缘、吊车桁架或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桁架其受拉弦杆上不得焊接悬挂物和卡具等。
50、设计要求顶紧的节点,接触面不应少于70%紧贴,且边缘最大间隙不应大
于0.8mm。
51、当钢桁架(或架)安装混凝土柱上时,其支座中心对定位轴线的偏差不应
大于10mm,当采用大型混凝土屋面板时,钢桁架(或梁)间距的偏差不应大于10mm。
52、安装柱时,每节柱的定位轴线应从地面控制轴线直接引上,不得从下层柱
的轴线引上。11.1.5结构的楼层标高可按相对标高或设计标高进行控制。
53、多层及高层钢结构主体结构的整体垂直度和整体平面弯曲的允许偏差应符
合表11.3.5的规定。检查数量:对主要立面全部检查。对每个所检查的立在,除两列角柱外,尚应至少选取一列中间柱。检验方法:对于整体垂直度,可采用激光经纬仪、全站仪测量,也可根据各柱的垂直度允许偏差累计(代数)计算。对于整体平面弯曲,可接产生的允许偏差累计(代数和)计算。
54、当钢构件安装在混凝土柱上时,其支座中心对定位轴线的偏差不应大于
10mm;当采用大型混凝土屋面板进,钢梁(或桁架)间距的偏差不应大于10mm。
55、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砌筑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基底标高不同时,
应从低处砌起,并应由高处向低处搭砌。当设计无要求时搭接长度不应小基础扩大部分的高度,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当不能同时砌筑时应按规定留槎、接槎。在墙上留置临时施工洞口其侧边离交接处墙面不应小于于500mm,洞口净宽度不应超过1m,抗震设防烈度为度的地区建筑物的临时施工洞口位置,应会同设计单位确定。临时施工洞口应做好补砌。不得在下列墙体或部位设置脚手眼,120mm厚墙、料石清水墙和独立柱;过梁上与过梁成60角的三角形范围及过梁净跨度1/2的高度范围内;宽度小于的1m窗间墙;砌体门窗洞口两侧200mm(石砌体为300mm)和转角处450mm(石砌体为600mm)范围内;梁或梁垫下及其左右300mm范围内;设计允许设置脚手眼的部位。施工脚手眼补砌时,灰缝应填满砂浆,不得用干砖填塞。设计要求的洞口、管道、沟槽应于砌筑时正确留出或预埋,未经设计同意,不得打凿墙体和在墙体上开凿,水平沟槽宽度超过300mm的洞口上部,应设置过梁。尚未施工楼板或屋面的墙或柱,当可能遇到大风时,其允许自由高度不得超过表的规定。搁置预制梁、板的砌体顶面应找平,安装时应座浆。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采用的1:2.5水泥砂浆。
56、砌体工程检验批验收时,其主控项目应全部符合本规范的规定。一般项目
应有80%及以上的抽检处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或偏差值在允许偏差范围以内。
57、砂浆用砂的含泥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对水泥砂浆和强度等级不小于M5的水泥混合砂浆,不应超过5%;
2 对强度等级小于M5的水泥混合砂浆,不应超过10%;
58、当采用水泥砂浆代替水泥混合砂浆时,应重新确定砂浆强度等级。
59、凡在砂浆中掺入有机塑化剂、早强剂、缓凝剂、防冻剂等,应经检验和试
配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有机塑化剂应有砌体强度的型式检验报告。
60、砌筑砂浆应采用机械搅拌,自投料完算起,搅拌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不得小于2min;
2 水泥粉煤灰砂浆和掺用外加剂的砂浆不得少于3min;
3 掺用有机塑化剂的砂浆,应为3~5min。
61、同一验收批砂浆试块抗压强度平均值必须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所对应
的立方体抗压强度;同一验收批砂浆试块抗压强度过的最小一组平均值必须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所对应的立方体抗压强度的0.75倍。
62、有冻胀环境和条件的地区,地面以下或防潮层以下的砌体,不宜采用多孔
砖。砌筑砖砌体时,砖应提前1~2d浇水湿润。砌砖工程当采用铺浆法砌筑时,铺浆长度不得超过750mm;施工期间气温超过30℃时,铺浆长度不得超过500mm。240mm厚承重墙的每层墙的最上一皮砖,砖砌体的阶台水平面上及挑出层,应整砖丁砌。砖砌平拱过梁的灰缝应砌成楔形缝。
灰缝的宽度,在过梁的底面不应小于5mm;在过梁的顶面不应大于15mm。拱脚下面应伸入墙内不小于20mm,拱底应有1%的超拱。砖过梁底部的模板,应在灰缝砂浆强度不低于设计强度的50%时,方可拆除。
多孔砖的孔洞应垂直于受压面砌筑。竖向灰缝不得出现透明缝、瞎缝和假缝。
63、砖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按烧结砖15万块、多孔砖5万
块、灰砂砖及粉煤灰砖10万块各为一验收批,抽检数量为1组。砌体水平灰缝的砂浆饱满度不得小于80%。砖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严禁无可靠措施的内外墙分砌施工。对不能同时砌筑而又必须留置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小高度的2/3。非抗震设防及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地区的临时间断处,当不能留斜槎时,除转角处外,可留直槎,但直槎必须做成凸槎。留直槎处应加设拉结钢筋,拉结钢筋的数量为每120mm墙厚放置1Φ6拉结钢筋(120mm厚墙放置2Φ6拉结钢筋),间距沿墙高不应超过500mm;埋入长度从留槎处算起每边均不应小于500mm,对抗震设防烈度6度、7度的地区,不应小于1000mm;末端应有90o弯钩砖砌的灰缝应横平竖直,厚薄均匀。
水平灰缝厚度宜为10mm,但不应小于8mm,也不应大于12mm。64、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工程施工时所用的小砌块的产品龄期不应小于28d。底层室内地面以下或防潮层以下的砌体,应采用强度等级不低于C20的混凝土灌实小砌块的孔洞。承重墙体严禁使用断裂小砌块。小砌块墙体应对孔错缝搭砌,搭接长度不应小于90mm。墙体的个别部位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在灰缝中设置拉结钢筋或钢筋网片,但竖向通缝仍不得超过两皮小砌块。小砌块应底面朝上反砌于墙上。
浇灌芯柱混凝土,应遵守下列规定:
1、清除孔洞内的砂浆等杂物,并用水冲洗;
2、砌筑砂浆强度大于1Mpa时,方可浇灌芯柱混凝土;
3、在浇灌芯柱混凝土前应先注入适量与芯柱混凝土相同的去石水泥砂浆,
再浇灌混凝土。砌体水平灰缝的砂浆饱满度,应按净面积计算不得低于
90%;竖向灰缝饱满度不得小于80%,竖缝凹槽部位应用砌筑砂浆填
实;不得出现瞎缝、透明缝。墙体转角处和纵横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临
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
65、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屋面防水等级和设防要求
防水层选用材料宜选用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金属板材、合成高分子防水涂料、细石混凝土等材料宜选用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金属板材、合成高分子防水涂料、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涂料、细石混凝土、平瓦、油毡瓦等材料宜选用三毡四油沥青防水卷材、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金属板材、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涂料、合成高分子防水涂料、细石混凝土、平瓦、油毡瓦等材料可选用二毡三油沥青防水卷材、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涂料等材料设防要求三道或三道以上防水设防二道防水设防一道防水设防一道防水设防
屋面工程所采用的防水、保温隔热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66、屋面工程各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检验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卷材防水屋面、涂膜防水屋面、刚性防水屋面、瓦屋面和隔热屋面工程,
应按屋面面积每100m2抽查一处,每处10m2,且不得少于3处。
2 接缝密封防水,每50m应抽查一处,每处5m,且不得少于3处。
3 细部构造根据分项工程的内容,应全部进行检查。
68、找平层的基层采用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板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板端、侧缝应用细石混凝土灌缝,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
2 板缝宽度大于40mm或上窄下宽时,板缝内应设置构造钢筋。
3 板端缝应进行密封处理。
4.1.4 找平层的排水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平屋面采用结构找坡不应小于
3%,采用材料找坡宜为2%;天沟、檐沟纵向找坡不应小于1%,
沟底水落差不得超过200mm。
4.1.5 基层与突出屋面结构(女儿墙、山墙、天窗壁、变形缝、烟囱等)的交
接处和基层的转角处,找平层均应做成圆弧形,内部排水的水落口周
围,找平层应做成略低的凹坑。
69、找平层宜设分格缝,并嵌填密封材料。分格缝应留设在板端缝处,其纵横
缝的最大间距:水泥砂浆或细石混凝土找平层,不宜大于6m;沥青砂浆找平层,不宜大于4m。
70、4.2.5松散材料保温层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铺设松散材料保温层的基层应平整、干燥和干净。
2 保温层含水率应符合设计要求。
3 松散保温材料应分层铺设并压实,压实的程度与厚度应经试验确定。
4 保温层施工完成后,应及时进行找平层和防水层的施工;雨季施工时,
保温层应采取遮盖措施。
4.2.6板状材料保温层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板状材料保温层的基层应平整、干燥和干净。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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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板状保温材料应紧靠在需保温的基层表面上,并应铺平垫稳。
3 分层铺设的板块上下层接缝应相互错开;板间缝隙应采用同类材料嵌填
密实。
4 粘贴的板状保温材料应贴严、粘牢。
4.2.7整体现浇(喷)保温层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沥青膨胀蛭石、沥青膨胀珍珠岩宜用机械搅拌,并应色泽一致,无沥青
团;压实程度根据试验确定,其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表面应平整。
2 硬质聚氨酯泡沫塑料应按配比准确计量,发泡厚度均匀一致。
71、保温层的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松散保温材料:分层铺设,压实适当,表面平整,找坡正确。
2 板状保温材料:紧贴(靠)基层,铺平垫稳,拼缝严密,找坡正确。
3 整体现浇保温层:拌合均匀,分层铺设,压实适当,表面平整,找坡正确。
72、保温层厚度的允许偏差:松散保温材料和整体现浇保温层为+10%,-5%;
板状保温材料为±5%,且不得大于4mm。
73、卷材铺贴方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屋面坡度小于3%时,卷材宜平行屋脊铺贴。
2 屋面坡度在3%~15%时,卷材可平行或垂直屋脊铺贴。
3 屋面坡度大于15%或屋面受震动时,沥青防水卷材应垂直屋脊铺贴,高
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和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可平行或垂直屋脊铺贴。
4 上下层卷材不得相互垂直铺贴。
74、冷粘法铺贴卷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胶粘剂涂刷应均匀,不露底,不堆积。
2 根据胶粘剂的性能,应控制胶粘剂涂刷与卷材铺贴的间隔时间。
3 铺贴的卷材下面的空气应排尽,并辊压粘结牢固。
4 铺贴卷材应平整顺直,搭接尺寸准确,不得扭曲、皱折。
5 接缝口应用密封材料封严,宽度不应小于10mm。
4.3.9热熔法铺贴卷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火焰加热器加热卷材应均匀,不得过分加热或烧穿卷材;厚度小于3mm
的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严禁采用热熔法施工。
2 卷材表面热熔后应立即滚铺卷材,卷材下面的空气应排尽,并辊压粘结
牢固,不得空鼓。
3 卷材接缝部位必须溢出热熔的改性沥青胶。
4 铺贴的卷材应平整顺直,搭接尺寸准确,不得扭曲、皱折。
4.3.10自粘法铺贴卷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铺贴卷材前基层表面应均匀涂刷基层处理剂,干燥后应及时铺贴卷材。
2 铺贴卷材时,应将自粘胶底面的隔离纸全部撕净。
3 卷材下面的空气应排尽,并辊压粘结牢固。
4 铺贴的卷材应平整顺直,搭接尺寸准确,不得扭曲、皱折。搭接部位宜
采用热风加热,随即粘贴牢固。
5 接缝口应用密封材料封严,宽度不应小于10mm。
4.3.11卷材热风焊接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焊接前卷材的铺设应平整顺直,搭接尺寸准确,不得扭曲、皱折。
2 卷材的焊接面应清扫干净,无水滴、油污及附着物。
3 焊接时应先焊长边搭接缝,后焊短边搭接缝。
4 控制热风加热温度和时间,焊接处不得有漏焊、跳焊、焊焦或焊接不牢
现象。
5 焊接时不得损害非焊接部位的卷材。
75、卷材防水层不得有渗漏或积水现象。
76、细石混凝土防水层混凝土水灰比不应大于0.55;每立方米混凝土水泥用量
不得少于330kg;含砂率宜为35%~40%;灰砂比宜为1:2~1:2.5;
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细石混凝土防水层的厚度不应小于
40mm,并应配置双向钢筋网片。钢筋网片在分格缝处应断开,其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0mm。77、密封材料嵌填必须密实、连续、饱满,粘结牢固,无气泡、开裂、脱落等缺陷。
78、女儿墙泛水的防水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铺贴泛水处的卷材应采取满粘法。
2 砖墙上的卷材收头可直接铺压在女儿墙压顶下,压顶应做防水处理;也可
压入砖墙凹槽内固定密封,凹槽距屋面找平层不应小于250mm,凹槽上部的墙体应做防水处理。
3 涂膜防水层应直接涂刷至女儿墙的压顶下,收头处理应用防水涂料多遍涂
刷封严,压顶应做防水处理。
4 混凝土墙上的卷材收头应采用金属压条钉压,并用密封材料封严。
79、水落口的防水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水落口杯上口的标高应设置在沟底的最低处。
2 防水层贴入水落口杯内不应小于50mm。
3 水落口周围直径500mm范围内的坡度不应小于5%,并采用防水涂料
或密封材料涂封,其厚度不应小于2mm。
4 水落口杯与基层接触处应留宽20mm、深20mm凹槽,并嵌填密封材
料。
80、屋面工程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防水层不得有渗漏或积水现象。
2 使用的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的规定。
3 找平层表面应平整,不得有酥松、起砂、起皮现象。
4 保温层的厚度、含水率和表观密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5 天沟、檐沟、泛水和变形缝等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
6 卷材铺贴方法和搭接顺序应符合设计要求,搭接宽度正确,接缝严密,
不得有皱折、鼓泡和翘边现象。
7 涂膜防水层的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涂层无裂纹、皱折、流淌、鼓泡和
露胎体现象。
8 刚性防水层表面应平整、压光,不起砂,不起皮,不开裂。分格缝应平
直,位置正确。
9 嵌缝密封材料应与两侧基层粘牢,密封部位光滑、平直,不得有开裂、
鼓泡、下塌现象。
10 平瓦屋面的基层应平整、牢固,瓦片排列整齐、平直,搭接合理,接缝
严密,不得有残缺瓦片。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81、地下防水工程所使用的防水材料,应有产品的合格证书和性能检验报告,
材料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防水混凝土的抗压强度和抗渗压力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防水混凝土的变形缝、施工缝、后浇带、穿墙管道、埋设件等设置和构造,均须符合设计要求,严禁有渗漏。
82、水泥砂浆防水层各层之间必须结合牢固,无空鼓现象。塑料板的搭接缝必
须采用热风焊接,不得有渗漏。喷射混凝土抗压强度、抗渗压力及锚杆抗拔力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反滤层的砂、石粒径和含泥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83、建筑地面工程采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选用,并应符合国
家标准的规定;进场材料应有中文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规格、型号及性能检测报告,对重要材料应有复验报告。厕浴间和有防滑要求的建筑地面的板块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厕浴间、厨房和有排水(或其他液体)要求的建筑地面面层与相连接各类面层的标高差应符合设计要求。
84、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工程,铺设前必须对立管、套管和地漏与楼板节点
之间进行密封处理;排水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厕浴间和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必须设置防水隔离层。楼层结构必须采用现浇混凝土或整块预制混凝土板,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楼板四周除门洞外,应做混凝土翻边,其高度不应小于120mm。施工时结构层标高和预留孔洞位置应准确,严禁乱凿洞。防水隔离层严禁渗漏,坡向应正确、排水通畅。
85、不发火(防爆的)面层采用的碎石应选用大理石、白云石或其他石料加工
而成,并以金属或石料撞击时不发生火花为合格;砂应质地坚硬、表面粗糙,其粒径宜为0.15—5mm,含泥量不应大于3%,有机物含量不应大于0.5%;水泥应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其强度等级不应小于32.5;面层分格的嵌条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材料配制。配制时应随时检查,不得混入金属或其他易发生火花的杂质。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86、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建筑装
饰装修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虫处理87、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严禁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
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拆改水暖电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88、外墙和顶棚的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重型灯具
电扇及其他重型设备严禁安装在吊顶工程的龙骨上。饰面板安装工程的预埋件(或后置埋件) 连接件的数量规格位置连接方法和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饰面板安装必须牢固。饰面砖粘贴必须牢固。主体结构与幕墙连接的各种预埋件其数量规格位置和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幕墙的金属框架与主体结构预埋件的连接立柱与横梁的连接及幕墙面板的安装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必须牢固。饰面板的品种规格颜色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木龙骨木饰面板和塑料饰面板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护栏高度栏杆间距安装位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护栏安装必须牢固。
89、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民用建筑工
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包括砂、石、砖、水泥、商品混凝土、预制构件和新型墙体材料等,其放射性指标限量为:内照指数和外照指数均不大于1.0。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包括石材、
建筑卫生陶瓷、石膏板、吊顶材料等,其放射性指标限量的分类标准(A 类、B类)。室内用人造木板,必须测定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新建、扩建前必须进行本底氡浓度的测定,并提供检测报告。
90、本底氡浓度高于周围非地质构造断裂区域3-5倍以下时,应按"地下工程
防水技术规范"的一级防水要求,对基础进行处理。本底氡浓度高于周围非地质构造断裂区域5倍以上时,除按上条进行处理外,还应按《新建低层住宅建筑设计与施工中氡控制导则》的有关规定,采取综合建筑构造措施。
一类民用建筑工程的本底氡浓度高于周围非地质构造断裂区域5倍以上时,应进行工程点土壤中的镭、钍、钾的比活度测定。当内照指数大于1.0或外照指数大于1.3时,工程地点土壤不得回填。
91、一类工程必须采用A类无机非金属材料和装修材料。一类工程的室内装修
必须采用E1类人造板材及饰面人造木板。室内装修所使用的木地板及其他木质材料,严禁采用沥青类防腐、防潮处理剂。阻燃剂、混凝土外加剂氨释放量不应大于0.10%。建筑和装修材料进场检验,不符合设计和本规范要求的,禁止使用。无机非金属建筑和装修材料必须有放射性检测报告。
室内装修用的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必须有游离甲醛含量或释放量检测报告。装修用的水性涂料、水性胶粘剂、水性处理剂必须有TVOC、游离甲醛含量的检测报告;溶剂型涂料和胶粘剂必须有TVOC、苯、游离TDI (聚氨脂类)含量检测报告。材料的检测项目不全或对检测结果有疑问的,必须将材料送有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装修用稀释剂和溶剂,严禁使用苯、工业苯、石油苯、重苯及混苯。严禁在室内用有机溶剂清洗施工工具。工程验收时,必须进行室内环境污染浓度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标准(见附表)。当室内环境污染浓度的全部检测结果合格时,可判定该工程室内环境质量合格。室内环境质量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严禁投入使用
二、施工安全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1、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
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三级配电系统;
2 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3 采用二级漏电保护系统。
2、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及变更时,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由电气工
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相关部门审核及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变更用电组织设计时应补充有关图纸资料。
3、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
可投入使用。临时用电工程定期检查应按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对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处理,并应履行复查验收手续。
4、在施工现场专用变压器的供电的TN-S接零保护系统中,电气设备的金属
外壳必须与保护零线连接。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配电室(总配电箱)电源侧零线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
5、当施工现场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的接地、接零保护应
与原系统保持一致。不得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地。
采用TN系统做保护接零时。工作零线(N线)必须通过总漏电保护器。保护零线(PE线)必须由电源进线零线重复接地处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
引出形成局部TN-S接零保护系统。
6、PE线上严禁装设开关或熔断器。严禁通过工作电流。且严禁断线。
7、TN系统中的保护零线除必须在配电室或总配电箱处做重复接地外。还必须
在配电系统的中间处和末端处做重复接地。在TN系统中,保护零线每一处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在工作接地电阻值允许达到10Ω的电力系统中,所有重复接地的等效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
8、做防雷接地机械上的电气设备,所连接的PE线必须同时做重复接地,同一
台机械电气设备的重复接地和机械的防雷接地可共甩同一接地体,但接地电阻应符合重复接地电阻值的要求。
9、配电柜应装设电源隔离开关及短路、过载、漏电保护电器。电源隔离开关
分断时应有明显可见分断点。
10、配电柜或配电线路停电维修时。应挂接地线,并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
作”停电标志牌。停送电必须由专人负责。
11、发电机组电源必须与外电线路电源连锁。严禁并列运行。发电机组并列运
行时,必须装设同期装置,并在机组同步运行后再向负载供电。
12、电缆中必须包含全部工作芯线和用作保护零线或保护线的芯线。需要三相
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五芯电缆。五芯电缆必须包含淡蓝、绿/黄二种颜色绝缘芯线。淡蓝色芯线必须用作N线;绿/黄双色芯线必须用作PE线,严禁混用。
13、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
介质腐蚀。埋地电缆路径应设方位标志。
14、每台用电设备必须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2
台及2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15、配电箱的电器安装板上必须分设N线端子板和PE线端子板。N线端子板
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绝缘;PE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做电气连接。进出线中的N线必须通过N线端子板连接;PE线必须通过PE线端子板连接。
16、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
时间不应大于0.1s。使用于潮湿或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O.1s。
17、总配电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
时间应大于0.1s,但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与额定漏电动作时间的乘积不应大于30mA·s。配电箱、开关箱的电源进线端严禁采用插头和插座做活动连接。
18、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定期维修、检查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隔
离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
19、对混凝土搅拌机、钢筋加工机械、木工机械、盾构机械等设备进行清理、
检查、维修时,必须首先将其开关箱分闸断电。呈现可见电源分断点,并关门上锁。
20、下列特殊场所应使用安全特低电压照明器:
1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或灯具离地面高度低于
2.5m等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应大于36V;
2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
3特别潮湿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
21、照明变压器必须使用双绕组型安全隔离变压器,严禁使用自耦变压器。
22、对夜间影响飞机或车辆通行的在建工程及机械设备,必须设置醒目的红色
信号灯,其电源应设在施工现场总电源开关的前侧,并应设置外电线路停止供电时的应急自备电源。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23、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必须在施工
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方能投入使用。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必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24、施工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
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均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传递物件禁止抛掷。
25、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有六级以下强风、
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26、对临边高处作业,必须设置防护措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基坑周边,尚未安装栏杆或栏板的阳台、料台与挑平台周边,雨篷与
挑檐边,无外脚手的屋面与楼层周边及水箱与水塔周边等处,都必须
设置防护栏杆。
二、头层墙高度超过 3.2m的二层楼面周边,以及无外脚手的高度超过
3.2m的楼层周边,必须在外围架设安全平网一道。
三、分层施工的楼梯口和梯段边,必须安装临时护栏。顶层楼梯口应随工
程结构进度安装正式防护栏杆。
四、井架与施工用电梯和脚手架等与建筑物通道的两侧边,必须设防护栏
杆。地面通道上部应装设安全防护棚。双笼井架通道中间,应予分隔
封闭。
五、各种垂直运输接料平台,除两侧设防护栏杆外,平台口还应设置安全
门或活动防护栏杆。
27、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5°为宜,铰链必须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
撑措施。固定式直爬梯应用金属材料制成。梯宽不应大于50cm,支撑应采用不小于∟70×6的角钢,埋设与焊接均必须牢固。梯子顶端的踏棍应与攀登的顶面齐平,并加设1~1.5m高的扶手。使用直爬梯进行攀登作业时,攀登高度以5m为宜。超过2m时,宜加设护笼,超过8m时,必须设置梯间平台。
28、钢筋绑扎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绑扎钢筋和安装钢筋骨架时,必须搭设脚手架和马道。
二、绑扎圈梁、挑梁、挑檐、外墙和边柱等钢筋时,应搭设操作台架和张
挂安全网。悬空大梁钢筋的绑扎,必须在满铺脚手板的支架或操作平
台上操作。
三、绑扎立柱和墙体钢筋时,不得站在钢筋骨架上或攀登骨架上下。3m
以内的柱钢筋。可在地面或楼面上绑扎,整体竖立。绑扎3m以上的
柱钢筋,必须搭设操作平台。
29、混凝土浇筑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浇筑离地2m以上框架、过梁、雨篷和小平台时,应设操作平台,不
得直接站在模板或支撑件上操作。
二、浇筑拱形结构,应自两边拱脚对称地相向进行。浇筑储仓,下口应先
行封闭,并搭设脚手架以防人员坠落。
三、特殊情况下如无可靠的安全设施,必须系好安全带并扣好保险钩,或
架设安全网。
30、支模、粉刷、砌墙等各工种进行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不得在同一垂直方
向上操作。下层作业的位置,必须处于依上层高度确定的可能坠落范围半径之外。不符合以上条件时,应设置安全防护层。钢模板、脚手架等拆除时,下方不得有其他操作人员。钢模板部件拆除后,临时堆放处离楼层边沿不应小于1m,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m。楼层边口、通道口、脚手架边缘等处,严禁堆放任何拆下物件。结构施工自二层起,凡人员进出的通道口(包括井架、施工用电梯的进出通道口),均应搭设安全防护棚。高度超过24m的层次上的交叉作业,应设双层防护。由于上方施工可能坠落物件或处于起重机把杆回转范围之内的通道,在其受影响的范围内,必须搭设顶部能防止穿透的双层防护廓。
31、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应具备下列资料:
一、施工组织设计及有关验算数据;
二、安全防护设施验收记录;
三、安全防护设施变更记录及签证。
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有临边、洞口等各类技术措施的设置状况;
二、技术措施所用的配件、材料和工具的规格和材质;
三、技术措施的节点构造及其与建筑物的固定情况;
四、扣件和连接件的紧固程度;五、安全防护设施的用品及设备的性能
与质量是否合格的验证。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范
32、操作人员应体检合格,无妨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并应经过专业培训、
考核合格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证或公安部门颁发的机动车驾驶执照后,方可持证上岗。学员应在专人指导下进行工作。
33、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采用保护接地或保护接零,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保护接地:中性点不直接接地系统中的电气设备应采用保护接地。
接地网接地电阻不宜大于4Ω(在高土壤电阻率地区,应遵照当地供
电部分的规定);
(2)保护接零: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中的电气设备应采用保护接零。在
保护接零的零线上不得装设开关或熔断器。严禁利用大地作工作零
线,不得借用机械本身金属结构作工作零线。照明变压器必须使用双
绕组型,严禁使用自耦变压器。
34、起吊载荷达到起重机额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时,应先将重物吊离地面
200~500mm后,检查起重机的稳定性,制动器的可靠性,重物的平稳
性,绑扎的牢固性,确认无误后方可继续起吊。对易晃动的重物应拴好拉绳。钢丝绳采用编结固接时,编结部分的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直径的20倍,并不应小于300mm,其编结部分应捆扎细钢丝。当采用绳卡固接时,与钢丝直径匹配的绳卡的规格、数量应符合表4.1.20的规定。最后一个绳卡距绳头的长度不得小于140mm。绳卡滑鞍(夹板)应在钢丝绳承载时受力的一侧,“U”螺栓应在钢丝绳的尾端,不得正反交错。绳卡初次固定后,应待钢丝绳受力后再度紧固,并宜拧紧到使两绳直径高度压扁1/3。35、塔式起重机基础应符合下列要求:
(1)混凝土强度等级不低于C35;
(2)基础表面平整度允许偏差1/1000;
(3)埋设件的位置、标高和垂直度以及施工工艺符合出厂说明书要求。
拆装作业前检查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1)路基和轨道铺设或混凝土基础应符合技术要求;
(2)对所拆装起重机的各机构、各部位、结构焊缝、重要部位螺栓、销
轴、卷扬机构和钢丝绳、吊钩、吊具以及电气设备、线路等进行检查,
使隐患排除于拆装作业之前;
(3)对自升塔式起重机顶升液压系统的液压和油管、顶升套架结构、导
向轮、顶升撑脚(爬爪)等进行检查,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
(4)对采用旋转塔身法所用的主副地锚架、起落塔身卷扬钢丝绳以及起
升机构制动系统等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使用;
(5)对拆装人员所使用的工具、安全带、安全帽等进行检查,不合格者
立即更换;
(6)检查拆装作业中配备的起重机、运输汽车等辅助机械应状况良好,
技术性能应保证拆装作业的需要;
(7)拆装现场电源电压、运输道路、作业场地等应具备拆装作业条件;
(8)安全监督岗的设置及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落实已达到要求。
36、起重机塔身升降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升降作业过程,必须有专人指挥,专人照看电梯,专人操作液压系
统,专人拆装螺栓。非作业人员不得登上顶升套架的操作平台。操纵
室内应只准一人操作,必须听从指挥信号;
(2)升降应在白天进行,特殊情况需在夜间作业时,应有充分的照明;
(3)风力在四级及以上时,不得进行升降作业。在作业中风力突然增大
达到四级时,必须立即停止,并应紧固上、下塔身各连接螺栓;
(4)顶升前应预先放松电缆,其长度宜大于顶升总高度,并应紧固好电
缆卷筒。下降时应适时收紧电缆;
(5)升降时,必须调整好顶升套架滚轮与塔身标准节的间隙,并应按规
定使起重臂和平衡臂处于平衡状态,并将回转机构制动住,当回转台
与塔身标准节之间的最后一处连接螺栓(销子)拆卸困难时,应将其
对角方向的螺栓重新插入,再采取其他措施。不得以旋转起重臂动作
业松动螺栓(销子);
(6)升降时,顶升撑脚(爬爪)就位后,应插上安全销,方可继续下一
动作;
(7)升降完毕后,各连接螺栓应按规定扭力紧固,液压操纵杆回到中间
位置,并切断液压升降机构电源。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
术规范37、钢管应平直,平直度允许偏差为管长的1/500;两端面
应平整,不得有斜口、毛口;严禁使用有硬伤(硬弯、砸扁等)及严
重锈蚀的钢管。
38、上、下榀门架的组装必须设置连接棒及锁臂,连接棒直径应小于立杆内径
的1~2mm。在脚手架的顶层门架上部、连墙件设置层、防护棚设置处必须设置;
39、连墙件应能承受拉力与压力,其承载力标准值不应小于10kN;连墙件与
门架、建筑物的连接也应具有相应的连接强度。
40、搭设脚手架的场地必须平整坚实,并作好排水,回填土地面必须分层回填,
逐层夯实。脚手架搭设完毕或分段搭设完毕,应按本规范第7.3节和本规范第7.4.5条的规定对脚手架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脚手架应沿建筑物周围连续、同步搭设升高,在建筑物周围形成封闭结构;如不能封闭时,在脚手架两端应增设连墙件。加固杆、剪刀撑必须与脚手架同步搭设;连墙件的搭设必须随脚手架搭设同步进行,严禁滞后设置或搭设完毕后补做;脚手架搭设的垂直度与水平度允许偏差应符合:
41、连墙杆、通长水平杆和剪刀撑等,必须在脚手架拆卸到相关的门架时方可
拆除;工人必须站在临时设置的脚手板上进行拆卸作业,并按规定使用安全防护用品;拆除工作中,严禁使用榔头等硬物击打、撬挖,拆下方的连接棒应放入袋内,锁臂应先传递至地面并放室内堆存;
42、搭拆脚手架必须由专业架子工担任,并按现行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
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036)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上岗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凡不适于高处作业者,不得上脚手架操作。搭拆脚手架时工人必须戴安全帽,系安全带,穿防滑鞋。操作层上施工荷载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超载;不得在脚手架上集中堆放模板、钢筋等物件。严禁在脚手架上拉缆风绳或固定、架设混凝土泵、泵管及起重设备等。
施工期间不得拆除下列杆件:1.交叉支撑,水平架;2.连墙件;3.加固杆件:如剪刀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