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
宁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
篇一:
宁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 宁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制定宁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 编号:
[ ]县(市、区)[ ]乡(镇)租字第[年份] 号 甲方(出租方):
地址:
乙方(承租方):
地址: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本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出租土地的基本情况 双方约定,甲方自愿将其承包经营的位于 乡(镇) 村 组 的 亩土地出租给乙方经营。出租土地的具体情况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本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双方约定,甲方自愿将其承包经营的位于 乡(镇) 村 一、出租土地的基本情况
组 的 亩土地出租给乙方经营。出租土地的具体情况如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甲方愿将以下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乙方进行流转。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委托事项
(一)委托流转土地基本情况表
(二)委托流转方式 甲方委托乙方将以上土地共计 亩以(转包、出租、互换、股份合作)方式流转他人。
(三)委托流转期限 土地委托流转期限为年,自年 月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剩余期限)。
(四)委托流转价款与支付方式。
1、甲方授权乙方按每亩每年 (现金、实物或实物折价)进行流转。土地实现流转后,甲方按(现金、实物或实物折价)的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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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土地流转收益,全年合计。
2、考虑物价等因素的约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甲方愿将以下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乙方进行流转。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委托事项
(一)委托流转土地基本情况表
(二)委托流转方式 甲方委托乙方将以上土地共计 亩以(转包、出租、互换、股份合作)方式流转他人。
(三)委托流转期限 土地委托流转期限为年,自年 月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剩余期限)。
(四)委托流转价款与支付方式。
1、甲方授权乙方按每亩每年 (现金、实物或实物折价)进行流转。土地实现流转后,甲方按(现金、实物或实物折价)的标准收取土地流转收益,全年合计。
2、考虑物价等因素的约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事宜达成本合同。
第一条 出租标的 甲方自愿将位于镇村村民小组(居民小组)的 块地块 亩土地的承包 经营权出租给乙方,出租土地为农业用途,主营项目是 生产经营。(详见附表) 第二条 出租期限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期限为 年,自 年 月日起至国家第二轮土地承包期限届满,乙方同时享有 - 1 - 转出方(以下简称甲方):
在国家第二轮土地承包期限到期情况下优先在红光镇政府制定的土地承包租金指导标准内的第三轮土地承包期限内续租出租土地的权利。
第三条 出租价款及支付方式、时间 乙方每亩每年支付甲方 700 斤(大写: 柒佰斤)大米和 700 斤(大写:
) 小麦 ,按该品种当年当地大宗上市时均价折算现金后兑付。每年5月 柒佰斤
31日前,支付当年5月1日至当年10月30日的租金(以700斤大米每亩计);每年11月30日前,支付当年11月1日至次年4月31日的租金(以700斤小麦每亩计)。
第四条 土地的交付
1、甲方于 年 月 日之前将土地交付乙方,并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2、土地交付的标准为:
地面为净地,无青苗及构(附)着物等;同时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供详细的位置平面图及红线图(乙方收地以此图为准)。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有权获得土地出租收益,有权根据合同的约定到期收回出租的土地。
2、有权监督乙方合理利用、保护流转土地,有权制止乙方损坏出租土地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其过错原因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乙方不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改变土地用途、违反城乡环境规划、破坏水利等基础设施或给出租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 2 -
4、出租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时,除按投资权属明确为乙方或第三方的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或其它双方另行达成的补偿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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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的其他补偿由甲方享受。
5、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生产条件的改善。
6、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该出租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和经营权。
2、出租的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收回时,有权获得出租土地后的青苗补偿、投资权属明确归己的地上附着物补偿及相关损失补偿。
3、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出租的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弃耕抛荒,不得损坏农田水利设施,不得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
4、合同期满或中途终止合同,应及时交还出租的土地。需 继续租用的,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并于出租期满前 3 个月与甲方平等协商,重新订立合同。
5、出租合同生效后,乙方须及时办理备案登记,符合《成都市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可申请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理。
6、乙方若转租土地后,应到甲方登记备案,甲方同时应配合乙方办理各种手续。
7、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因一方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无过错方依法可免除 - 3 -责任,有权要求过错方按照当出租金的50%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过错方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逾期支付出租金,每日按当年应支付金额的 8 ‰承担违约金;若逾期三十日后甲方有权终止协议,收回出租土地;甲方逾期交付土地,每日按当年出租费的 8‰承担违约金。
3、甲方干预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4、乙方不按本合同约定,改变土地用途、破坏水利等基础设施的,负责修复;不能修复或不能如期修复的,负责赔偿。
5、乙方租用甲方的土地从事违反相关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国家有关机关的处罚,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害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八条 争议条款
1、甲乙双方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终止等发生争议的,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先向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或农业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2、上述调解不成的或无法调解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成都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在成都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九条 其他约定
1、乙方向相关部门争取的扶持资金由乙方享受,镇.村积极配合乙方向有关部门相关扶持政策。
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 4 -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4、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红光镇人民政府一份,备案部门一份。
甲方(含共有权人签章):成都市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可申请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理。
6、乙方若转租土地后,应到甲方登记备案,甲方同时应配合乙方办理各种手续。
7、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因一方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无过错方依法可免除 - 3 -责任,有权要求过错方按照当出租金的50%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过错方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逾期支付出租金,每日按当年应支付金额的 8 ‰承担违约金;若逾期三十日后甲方有权终止协议,收回出租土地;甲方逾期交付土地,每日按当年出租费的 8‰承担违约金。
3、甲方干预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4、乙方不按本合同约定,改变土地用途、破坏水利等基础设施的,负责修复;不能修复或不能如期修复的,负责赔偿。
5、乙方租用甲方的土地从事违反相关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国家有关机关的处罚,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害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八条 争议条款
1、甲乙双方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终止等发生争议的,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先向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或农业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2、上述调解不成的或无法调解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成都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在成都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九条 其他约定
1、乙方向相关部门争取的扶持资金由乙方享受,镇.村积极配合乙方向有关部门相关扶持政策。
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 4 -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4、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红光镇人民政府一份,备案部门一份。
甲方(含共有权人签章)》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本着自愿、平等协商、有偿的原则,甲方愿将以下的土地承包权租赁给乙方,经双方共同商定,达成如下协议,特立此合同:
一、租赁土地的状况 租赁土地位臵: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本着自愿、
平等协商、有偿的原则,甲方愿将以下的土地承包权租赁给乙方,经双方共同商定,达成如下协议,特立此合同:
一、租赁土地的状况 租赁土地位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本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出租土地的基本情况 双方约定,甲方自愿将其承包经营的位于王乐井乡郑家堡村西灌区及丁记井自然村的扬黄水浇地亩土地出租给乙方经营。出租土地的具体情况如下:
二、出租期限和交付日期 土地出租期限为拾年,自2017年 月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剩余期限)。因履行合同需要,双方约定在出租期限内,每间隔五年仅就租赁费用的调整重新签订一次补充协议, 但其他事项依然按照本合同执行。
三、出租土地的用途 土地出租后的用途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应在承租的土地上从事种植业(主营项目)生产经营。
四、出租价格及支付方式
1、以人民币货币资金计算:
租赁期限在2017年至2018年间,每亩每年支付 叁百元人民币租赁费,该价格在上述期限内保持不变,不因任何因素上涨。租赁期限在2018年至2023年期间,每亩租赁费可适当上浮,但上浮期间上浮区间不得超过每亩原租金的8%至10%。
年月日前付清当年出租费;此后,应在每年月日之前一次性付清当年出租费。
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出租收益,在出租期满后收回出租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2、有权监督乙方合理利用、保护出租的土地,并要求乙方按合同履行义务。
3、有权制止乙方损坏出租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
4、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甲方有权收回出租土地的经营权:
(1)未按约定支付出租费达
(2)不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土地,擅自改变所承租土地用途的;对承租土地连续2年弃耕致使撂荒的;损坏农田水利设施,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
(3)破坏地上附着物造成严重损失的。
5、按照合同约定,保证已有水、电设施的畅通,并无偿提供通往承租地的道路。
6、在合同履行期内,甲方不得流转上述土地。
2、分年度支付。签约当年,乙方应在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于
7、应按时交付合同约定的出租土地。
8、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并有义务帮助协调乙方与其它承包户之间发生的用水、用电等方面的纠纷。
9、确保该土地权属系甲方所有,在租赁期间若有任何第三人就土地使用权提出主张的,甲方须负责处理,若因第三人主张权利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须承担完全赔偿责任。
10、出租期内,如遇自然灾害,各级政府给予在出租土地上所生产农产品核发的救灾款,甲方应及时如数转给乙方。如需甲方协助办理相关手续的,甲方应及时协助办理。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约定的标准交付出租土地,并要求甲方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依法享有对承租土地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处臵权和产品收益权。
3、合同期满,如甲方继续出租的,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
4、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向甲方支付约定的出租费。
5、依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所承租的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弃耕撂荒,不得损坏农田水利设施,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6、承租期内,未经甲方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乙方不得损坏承租土地的地上附着物,不得将承租的土地进行再流转。
7、乙方应管好用好承租的土地,增加投入以保持土地肥力,不得从事掠夺性经营。
8、乙方可在承租的土地上建设与约定用途有关的生产、生活设施。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六、合同期满有关事项的约定
(一)承租期内乙方建造的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承租期满后可作如下处理: 。
(二)承租期满,关于土地恢复原状等事项的约定:
七、有关政策性补贴、补偿的约定
(一)出租期内,因国家或集体征占用出租土地依法应由土地承包人获得的土地征用补偿,归甲方所有;青苗补助费和乙方建造的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归乙方所有。
(二)出租期内,依出租土地面积所计发的各种政府补贴的归属约定归甲方所有,乙方争取的项目补贴归乙方所有。
八、合同的终止、变更或解除
(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终止、变更或解除。
1、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或占用出租土地的。
2、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或变化的。
3、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
4、因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迟延交付该出租的土地且未征得乙方同意的;
2、交付的土地不符合合同约定,严重影响使用的;
3、甲方与第三人因承租地权属纠纷或侵权行为,经处理后不能解决的,乙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或继续履行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支付出租费达90日以上的。
2、不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土地,擅自改变所承租土地用途的;弃耕抛荒的;损坏农田水利设施,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
3、破坏地上附着物造成严重损失的。
4、未经甲方同意并达成相关书面协议,在承租期限内擅自将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第三方的。
5、丧失经营能力无力履行合同的。
九、违约责任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
甲方有本合同第八条第二款所述情形之一的,应按年租费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乙方有本合同第八条第三款所述情形之一的,应按年租费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二)租期内,任何一方确因特殊情况需解除合同的,必须提前 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按年出租费的 ,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三)租期内,因一方违约致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的,违约方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赔偿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
十、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变更及终止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调解;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也可以直接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
一、本合同须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十
二、特别约定
1、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或人员的变更,都不得因此而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3、甲方和丙方负责处理好原承包户的安抚工作,避免出现影响乙方正常履行合同的事件。一旦出现干扰乙方正常使用农用地的,甲方和丙方应当无条件的处理好原承包户的问题,确保乙方正常经营承租地。
4、因履行本合同实际需要,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共同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