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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人教版政经选修3《美国的三权分立制》课件2(可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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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人教版政经选修3《美国的三权分立制》课件2(可编辑)新人教版政经选修3《美国的三权分立制》课件2(可编辑) 行 分 总 政 统 立 权 制 约 平 衡 立 司 国 法 法 最 高 法 院 会 权 权一 、 三 权 分 立 : 权 力 运 行 的 规 则 ( 1 ) 美 国 选 择 三 权 分 立 制 度 的 缘 由美国选择三权 分立的政体,是其历史条件和具 体国情的产物,也是由国家的阶级本质决定的。?美国采取联邦 制 ,以联邦政府为中央政府; 联邦制 ?联邦政府由 国会、总统、最高法院组成; 国会、总统、最高法院 内容 ...

新人教版政经选修3《美国的三权分立制》课件2(可编辑)
新人教版政经选修3《美国的三权分立制》课件2(可编辑) 行 分 总 政 统 立 权 制 约 平 衡 立 司 国 法 法 最 高 法 院 会 权 权一 、 三 权 分 立 : 权 力 运 行 的 规 则 ( 1 ) 美 国 选 择 三 权 分 立 制 度 的 缘 由美国选择三权 分立的政体,是其历史条件和具 体国情的产物,也是由国家的阶级本质决定的。?美国采取联邦 制 ,以联邦政府为中央政府; 联邦制 ?联邦政府由 国会、总统、最高法院组成; 国会、总统、最高法院 内容 内容 内容 ?实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 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 1789年, 第一届国会在纽约开幕, 联邦政府的 联邦政府的 联邦政府的 华盛顿当选为美国第一任总统。 成立 成立 成立问题探究一:三权如何“分立”? 机构 有何权力 如何产生、对谁负责 特别保障 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总统无权解散国会, 掌握立法权,制定 国会 只对选民负责。 不能决定议员的工资 法律。 不受行政机关的干预。 待遇。 国会不得增减总统报 由选民间接选举产生, 总统 掌握行政权,实施 酬,不得罢免总统 直接对选民负责。 法律,组织政府。 除非定罪。 不对国会负责。 掌握司法权,审查 联邦法院法官均由总统 联邦 法官只要忠于职守, 法律。 征得参议院同意后任命。 法院 可终身任职,非经国 最高法院有终审权 会弹劾不得免职。 和违宪审查权。( 2 ) 三 权 分 立 的 核 心 内 容 * 权 力 的 分 立 、 制 约 和 平 衡 * 三 权 分 立 是 美 国 联 邦 政 府 组 建 和 运 行 的 基 本 原 则( 3 ) 美 国 的 三 权 分 立 内 容 参 议 院 ( 代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州 ) 参 议 院 ( 代 表 州 ) 国 会 国 会 ? 立 法 权 众 议 院 ( 代 表 选 民 众 议 院 ( 代 表 选 民 直 选 、 独 立 、 对 选 民 负 责 , 不 受 行 政 机 关 干 预 和 影 响 , 总 统 无 权 解 散 , 也 不 能 决 定 议 员 工 资 待 遇 。总 统 : 选 民 间 接 选 举 , 对 ? 行 政 权 ? 行 政 权 选 民 负 责 , 不 对 国 会 负 责 , 国 会 不 能 罢 免 总 统 除 非 法 院 给 总 统 定 罪 , 国 会 弹 劾 总 统 ) , 总 统 可 任 免 重 回 顾: 美 国 总 统 的 权 力 要 行 政 官 员. 1 作为行政首长的职权: 任命权, 指导决定权, 整顿组织权 2 作为总司令的职权: 陆. 海. 空军事管理权 3 作为国家元首: 谈判权, 承认权. 行政协定权. 4 在 立法方面的职权: 咨文与建议权, 行政命令权, 委任 立 法权, 任命法官权?司法权美国联邦法院系统:一般法院 和 专 门 法 院 , 法 官 由 总 统 征 得 参 议 院 同 意 后 任 命 , 非 经 国 会 弹 劾 不 得 免 职 终 审 权 、 司 法 审 查 权 。设问:美国的“三权”是如何体现分立原则的? 1 ) 立 法 权 : 国 会 不受行政机关影响 2 ) 行 政 权 : 总 统 不对国会负责 3 ) 司 法 权 : 美 国 联 邦 法 院 系 统 终审判决 司法审查权 终身任职美 国 联 邦 政 府 结 构 国 会 ( 立 法 ) 白 宫 ( 行 政 ) 联 邦 法 院 。 。 司 法 参 议 院 、 众 议 员 内 阁 、 其 他 机 构 最 高 法 院 ( 9 名 大 法 官 ) 100 参 , 4 35 众 ) 巡 回 上 诉 法 庭 区 法 庭问题探究二:三权如何“ 制衡” ? 第一步,阅读课本并填图:美国的“三权”如何相互制约的? 填图路径指示: ?立法权受到哪些制约? ?行政权受到哪些制约? ?司法权受到哪些制约? 完成填图后思考: 三种权力相互制约的目的 是什么?相互分立 否决权; 征得参议院同 立法倡议权; 意后任命联邦 发布有法律效 法院法官 力的行政命令 结 合 否决权、拨款权; 决定行政机构设置; 违宪审查 决定行政人员任命; 相互制约 监督财政、行政; 弹劾总统。 目 的 司法审查 权力与权 决定法院的设立、法官任命; 力的平衡 决定法院预算和法官的薪俸; 联合各州推翻最高法院裁决; 弹劾法官。二 、 三 种 权 力 的 相 互 制 衡 (1 ) 对 立 法 权 ( 国 会 ) 的 制 衡 总 统 法 院 否 否 定 定 国 国 会 会 立 立 法 法 、 、 可 可 以 以 发 发 布 布 违 违 宪 宪 审 审 查 查 具 具 有 有 法 法 律 律 效 效 力 力 的 的 行 行 政 政 命 命 令 令 , , 立 法 倡 议 权 立 法 倡 议 权(2 ) 、 对 行 政 权 ( 总 统 ) 的 制 衡国 会 最 高 法 院 违 违 宪 宪 审 审 查 查 和 和 通 通 过 过 对 对 批 批 准 准 行 行 政 政 机 机 构 构 设 设 置 置 和 和 经 经 费 费 宪 宪 法 法 新 新 解 解 释 释 扩 扩 大 大 和 和 财 财 政 政 控 控 制 制 权 权 、 、 监 监 督 督 权 权 、 、 弹 弹 劾 劾 权 权 限 制 总 统 权 力 限 制 总 统 权 力1998 年12月19日美国众议院举行全体会议,以简单多 1998年12 月19日美国众议院举行全体会议,以简单多 数通过了弹劾总统克林顿的两条理由?? 在与其有关 数通过了弹劾总统克林顿的两条理由?? 在与其有关 的绯闻案中 的绯闻案中“ “ 作伪证 作伪证” ” 和 和 “ “ 妨碍司法 妨碍司法” ” 。克林顿从而成为 。克林顿从而成为 美国历史上第二位遭弹劾的总统。 美国历史上第二位遭弹劾的总统。(3 ) 、 对 司 法 权 的 制 衡总 统国 会 决 决 定 定 法 法 官 官 人 人 数 数 和 和 法 法 院 院 设 设 立 立 批 准 和 弹 劾 权, 批 准 和 弹 劾 权, 任 任 命 命 法 法 官 官 推 推 翻 翻 最 最 高 高 法 法 院 院 裁 裁 决 决总 统 总 统 任 命 法 官 任 命 法 官 弹 劾 权 弹 劾 权 搁 置 否 定 权 搁 置 否 定 权 违 宪 审 查 违 宪 审 查 弹 弹 劾 劾 权 权 、 、 人 人 事 事 权 权 国 会 国 会 联 邦 法 院 联 邦 法 院 违 宪 审 查 违 宪 审 查设问:美国的“三权”是如何体现制衡原则的? 最 总 最 总 总 总 通 国 总统 通 国 高 统 高 统 统 统 过 会 过 会 法 任 法 任 可 可 行 政 权 总 可 总 可 院 命 院 命 否 否 统 以 统 以 可 联 可 联 决 决 否 三 否 三 宣 邦 宣 邦 国 国 决 分 决 分 布 法 布 法 平衡 会 会 的 之 的 之 总 官 总 官 与 通 通 法 二 法 二 统 统 制约 过 过 律 多 律 多 违 违 的 的 数 司 法 权 数 立 法 宪 宪 法 法 律 律 国会 法院 总 统 任 命 法 官 必 须 经 参 议 院 批 准 总 统 任 命 法 官 必 须 经 参 议 院 批 准 最 高 法 院 可 宣 布 法 律 违 宪 最 高 法 院 可 宣 布 法 律 违 宪 受 制 约 表现 所 属 机 关 总 统 的 制 约 法 院 的 制 约 立 总 统 有 权 否 决 国 会 立 法 ; 可 以 发 法 法院有权宣布国会制 布 拥 有 法 律 效 力 的 行 政 命 令 ; 还 权国 会 定的法律违反联邦宪 有 立 法 倡 议 权 , 即 建 议 国 会 立 什 法。 么 样 的 法 。 所 属 机 受 制 约 表现 关国会的 制 约 法 院 的 制 约 行 美 国 最 高 法 院 可 以 宣 布 总 统 政 行 政 机 构 的 设 置 和 所 需 经 发 布 的 行 政 命 令 、 行 政 机 关 权 总 统 费 须 由 国 会 批 准 , 国 会 还 颁 布 的 规 章 条 例 违 宪 ; 还 能 有 权 监 督 行 政 执 行 情 况 、 通 过 案 件 的 判 决 对 宪 法 作 出 经 费 开 支 和 官 员 行 为 ; 新 解 释 , 扩 大 或 限 制 总 统 的 权 力 。 所 属 机 受 制 约 表现 关 总 统 的 制 约 国会的 制 约 司 法 官 由 总 统 提 名 经 参 议 院 国 会 可 以 通 过 批 准 对 法 官 的 法 同 意 后 任 命 ; 最 高 法 院 法 任 命 或 弹 劾 法 官 的 办 法 , 来 权法 院 官 人 数 和 联 邦 其 他 法 院 的 改 变 法 院 的 组 成 。 国 会 和 各 设 立 , 均 由 国 会 决 定 , 总 州 一 起 , 可 以 用 宪 法 修 正 案 统 亦 可 施 加 影 响 推 翻 最 高 法 院 的 裁 决 。一个案例: 美国女植物人生死升级为政坛争斗,引发 三权分立大讨论 ! 1990年,美国人泰丽; 8年后,丈夫向法官申 请对妻子实施安乐死; 开始了七年的官司生涯, 特丽身上的多条喂食管 多次拨出,又被插回2001年,佛罗里达法庭第一次判定拨去特丽喂食管,后 被州政府干预,重新插上喂食管。 2003年,佛罗里达法庭再次判定拨去特丽的喂食管。 佛罗里达州长杰布?布什决定介入,州议会通过特丽法案 干预法院判决,特丽被再次插回喂食管。 2005年,美国国会表示关注,但3月18日佛州法庭第三次 判定拨去特丽喂食管。 美国国会3月19日达成一项议案,要求重新为她插入进食 管,美国总统布什中断休假为特丽签署救命法案,特丽父 母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3月21~24日,美国地区法庭、巡回上诉法庭和联邦最高 法院先后驳回了为特丽恢复进食管的请求 为 了 推 翻 法 佛 罗 里 州 长 增 加 了 一 庭 判 决 , 父 母 达 州 最 个 特 殊 的 司 法 向 州 长 求 助 高 人 民 讨 论 会 讨 论 一 法 院 判 项 能 让 他 干 预 决 丈 夫 的 案 例 胜 诉 律 师 表 佛 州 议 会 参 议 院 和 众 议 院 示 要 对 举 行 特 别 会 议 , 通 过 了 这 新 法 案 一 法 案 , 授 权 布 什 可 以 推 进 行 上 翻 法 院 的 判 决 , 而 布 什 也 诉 马 上 签 署 了 这 一 法 案 总 统 可 否 决 国 会 通 过 的 法 律 通 国 过 会 总 以 统 三 否 分 决 之 的 二 法 多 律 数 三 权 分 立 三 权 分 立 互 相 制 衡 互 相 制 衡 总统内阁国 家 的 立 法 权 、 行 政 权 和 司 法 权 分 别 由 议 二 、 三 种 权 力 的 相 互 制 衡 行 政 会 、 政 府 、 法 院 独 立 行 使 , 同 时 又 相 互 制 约 1 、 立 法 权 属 于 国 会 , 又 受 到 总 统 和 法 院 的 制 约 , 保 持 权 力 均 衡 , 按 照 这 种 权 力 分 立 和 权 力 2 、 行 政 权 属 于 总 统 , 又 受 到 国 会 和 法 院 的 制 约 3 、 司 法 权 属 于 法 院 , 又 受 到 国 会 和 总 统 的 制 约 制 衡 的 原 则 来 组 织 国 家 机 关 , 行 使 国 家 权 力三 种 权 力 相 互 制 约 , 保 持 权 力 平 衡 的 制 度 。 国 会 最高法院 司 法 立 法 最高法院可宣布法律不 合宪法 总统任命的司法官员 必须经参议院确认 总 统 任 命 联 邦 法 官 总 最 统 高 法 法 令 院 违 可 宪 宣 布三.三权分立的弊端一分为二) 1、三权分立的积极 作用 即反对封建专制,调节资产阶级内部 各 集团利益,维持资本主义民主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2 、 三 权 分 立 的 阶 级 局 限 性 和 消 极 作 用** (1)由于广大劳动人民在国家政权中不居于支配地位, 所谓分权与制衡,事实上成为协调资产阶级内部权力 分配的一种机制。 (2)实行三权分立、制衡的一个必然结果,是三大权 力机关之间互相扯皮,导致效率低下。(联邦制?) (3)三权分立的原则也难以在政治实践中真正贯彻3、三权分立 的本质 三权分立的本质是资产阶级民主制度,它有效维护了 美国的资产阶级统治 ,广大劳动人民却不可能享有 真正的民主。如何理解三权分立的弊端 1、由于广大劳动人民在国家政权上不居于支配地 位,也就不可能对权力的运用施加重要影响。因此 ,三权分立本质上是一种资产阶级民主制。三权的 分立制衡并不保证人民意志的体现和表达,不能实 现人民的统治。 2、三权分立在美国的政治实践中也显露出它的 弊端,主要是由于三权之间的相互分立制衡致 使三大权力机关之间相互扯皮,导致效率低下 。同时,三权之间的分立制衡在现实中难以真 正贯彻,在当代,总统的行政权力居于主导地 位。本课小结 三 封建 权 专制 分 立 分立 制约 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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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初中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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