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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反复驳回的死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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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反复驳回的死刑判决被反复驳回的死刑判决 中国青年报 China Youth Daily 2000年12月27日 星期三 【冰点】 被反复驳回的死刑判决 本报记者 蔡平 林晓莺 这是一起罕见的案件。 从1994年四名被告人分别被关押至今,三次被承德市中级法院判处死刑,又三次被河北省高院以“事实不清”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今年10月20日,承德市中级法院第四次判决四名被告人两人死刑、一人死缓、一人无期。 目前,四名青年及其家属,正翘首等待河北省高院的裁决。 省高院指出此案的20余处疑点 1994年七八月间,承德市连续发生两...

被反复驳回的死刑判决
被反复驳回的死刑判决 中国青年报 China Youth Daily 2000年12月27日 星期三 【冰点】 被反复驳回的死刑判决 本报记者 蔡平 林晓莺 这是一起罕见的案件。 从1994年四名被告人分别被关押至今,三次被承德市中级法院判处死刑,又三次被河北省高院以“事实不清”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今年10月20日,承德市中级法院第四次判决四名被告人两人死刑、一人死缓、一人无期。 目前,四名青年及其家属,正翘首等待河北省高院的裁决。 省高院指出此案的20余处疑点 1994年七八月间,承德市连续发生两起出租车司机被杀案。警方全力侦破两个月没有结果,压力很大。此时,有人反映离案发现场不远的庄头营村青年陈国清情绪不好,警方立即传讯收容了陈国清。据《承德日报》报道:具有多年刑侦经验的老侦查员,运用出色的审讯策略,首先在陈国清身上打开了突破口。 警方在陈国清所在村传讯多人,经过逐步侦查排除认定:该村陈国清、何国强二人,为“7?30”劫车杀人案犯罪嫌疑人。该村陈国清、何国强、杨士亮、朱彦强四人,为“8?16”劫车杀人案犯罪嫌疑人。 至此,该案宣布告破,公安局专案组荣获集体三等功,专案组成员立了两个二等功。 承德公安侦查人员1994年11月5日的《破案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称:在大量证据面前,二犯(陈国清、何国强)对抢劫杀害刘福军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而案卷却显示,陈国清是在所谓“供认不讳”的5天之后,才供出与何国强一起作案;而何国强被关押后“铁嘴钢牙,据不承认自己有犯罪行为”,直到被戴上刑具受不住外逃,在“供认不讳”的12天之后,才与亲属回到公安机关。显然,公安机关“供认不讳”的《破案报告》在先,而被告供述在后。 陈国清告诉律师:公安人员将其双手斜着反铐,绑在椅子上,把电话线绑在脚上、耳朵上、(插进)嘴里、肛门里,然后用电话机猛摇,还用电棍电他的生殖器,他是受刑不过,胡咬(出那些人)的。 在公安人员的轮番审讯中,据《承德日报》报道:“陈国清一连说出10多个同案犯”(此案的另3名被告也在其中),但在检察院办案人员的讯问笔录上,陈国清又亲笔写着:“以上说的,全是我说的假话,不是我干的。” 在法庭上,陈国清始终坚持自己根本没有参与抢劫杀人,口供是在公安人员逼、打、引、诱供的情况下被迫说的假话,说自己没有作案时间,并提供了有关证人。 律师在会见陈国清时,看到在他的手掌上,写着一个大大的“冤”字。他伸出手指,让律师看手指上被电线缠绕留下的清晰可见的伤痕。 被告何国强多次向法庭陈述:公安人员审讯他时,对他用过多种刑罚,有两次被打得走不了,是别人把他背、抬回(号里)去的。在被审讯中他曾被打昏过多次,又用凉水浇了过来。当时身上多处有伤,至今虽时过6年,但身上还留有伤疤,他让辩护人看了他身上的伤疤。 杨士亮多次向法庭陈述:公安人员把我捆在长条椅上,用皮带、木棒、电棒打,当我将绳子挣断后,他们又用铅丝捆上进行拷打,后来他们累了就去吃夜宵了,回来时都喝了不少酒,又找来„„(3人)打我,就这样折磨我到凌晨3点左右,在我被打得头晕脑眩的情况下让我承认杀人,当时我说:“你们怎么说,就怎么写吧。”他们作完笔录后,我不签字,他们硬拉着我的手按手印,就这样他们先后二十几次对我进行如此的“提审”,后来到检察院提我时,公安局的(打人者)在场,我不敢说个“不”字,只好忍着,心想只有到法庭再澄清事实。 11月下旬,记者来到四被告所在的庄头营村,找到一个曾被传讯过的农民,对着录音机,他说:第一次审讯,公安人员用电棍电我的脸和脖子。第二次审讯,我被十字铐在铁栅栏上,脚上带着镣铐,他们把电话线绑在我的两个大脚趾上,摇电话机,我被电得一蹦一蹦的,他们看我老蹦,就把我按在凳子上,用凳子腿压住脚镣,使我蹦不起来,看我不行了,还给我吃了两片药,又接着摇,只要一摇,腿不自觉地就抽就蹦,被摇过电话之后,我记忆力差多了,好多事都记不起来,脑子变得不好使了,那滋味,任谁也受不了,后来再让我作证我都不敢说了。 朱彦强的母亲哭着对记者说,以前开庭,孩子老是用铐着的手扯自己的衣服,想把肩膀露出来,要求验伤,法庭不批准。等到第四次开庭,他们的手就都被反铐上,还带上了脚镣,再也没法扯衣服了。 一个和被告杨士亮关在一起的人,放出之后找到杨家,告诉杨士亮的父亲,他儿子在里面被打得很惨,杨父当时不相信,对方留下身份证,说,需要时找我。 今年9月,承德市中级法院再次开庭,被告辩护律师强烈要求当庭验伤,承德市检察院公诉人反对。这时,杨士亮的父亲在听众席上站起来,举着那个身份证说:“我有证据~” 法官制止道:“不许说话~” 杨父继续说:“我有证据~” 法官让把他带下去,这时在场的观众嚷起来:“为什么不让说话,” 法官宣布休庭。 在承德,公诉人柴畅达对记者说,我们承德1986年就用上了程控电话,以前是脉冲电话,手摇电话已经不用了,公安局的后勤部门开了证明,以此来证明被告人未被摇过电话。 承德市公安局主管刑侦的冉副局长告诉记者,刑讯逼供,不可能,至少我个人认为不存在,也没有人向我反映过。 为本案被告人辩护的承德市、河北省以及北京的多名律师一致发出疑问:本案以刑讯逼供手段取得陈国清的口供立案侦查,没有任何检举、指控、指纹、足印等有力证据支持,陈交代有谁,就收容、逼问谁,这样的“供述”有什么意义,以口供被逮捕起诉的四名被告人每次开庭均要求当庭验伤,为什么不验,侦查 材料 关于××同志的政审材料调查表环保先进个人材料国家普通话测试材料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四查四问剖析材料 中,公安机关故意让被告人对口供,以排除口供中的前后矛盾之处,这样的供词,怎么能成为定案证据, 河北省高院在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三次发还提纲中,指出此案的20余处疑点,其中包括: ———律师反映被告人身上有伤,被告人开庭时要求验伤。四被告人身上是否有伤,是否刑讯逼供形成, ———四被告现均推翻原供。均提出原供认是公安机关对其刑讯逼供、指供、诱供出来的,是否属实,应具体查清楚时间、地点、刑讯逼供的人、情节。 ———“侦查材料”中,明显看出被告人在一起串供的录音。如果故意让被告人进行“统一口供”,这样取得的供词是没有什么价值的。(未审结的同案被告人,不允许也不可能在一起关押并“统一口供”。———记者注) ———承德市公安局1994年11月5日破案报告记载:„„在大量证据面前,二犯(陈国清、何国强)对抢劫杀害刘福军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从卷内材料看,何国强是1994年11月18日才“供认”伙同陈国清抢劫张明的犯罪事实。 省高院:被告有无作案时间和可能,需进一步查证 确定犯罪嫌疑人的第一步,就是要确认嫌疑人案发当时在现场———这是刑侦工作的起码常识。 此案第一被告人陈国清在法庭上多次提出,第一起“7?30”案发当晚,他在工厂加班;而第二起“8?16”案发当晚,他也没有作案时间,并提供了有关证人。 承德市第二锅炉厂的考勤表证实,1994年7月30日,陈国清白天上班,晚上加班,没有作案时间。另有两名证人证实,“8?16”案发当晚,陈国清与人在苇子地捞鱼,后来几个人在其中一人家炖鱼喝酒,晚上11点左右才回家,也没有作案时间。 但这个曾被公安机关提取走的,有关陈国清有无作案时间,甚至有关他性命的承德市第二锅炉厂的考勤表,公诉人当庭不出示,出勤表原件居然就莫名其妙地“失踪”了。 记者在四被告所在的庄头营村,找到了该村卫生所医生刘春亭,他对记者说:(第四被告)朱彦强在“8?16”案发的前一天,头刚刚被人打破,挺厉害的,缝了8针。8月15日这天上午,是我给他处理的伤口,头上缠着绷带,都是血,当时他根本起不来床,没法吃东西,是我给输的液。8月16日(即案发当天),是另一个医生杨玉环给输的液。公安、检察院、律师都找我问过好几次,我都是这样说的,输液处方被公安、检察院的办案人员拿走了。 朱彦强的父母对律师说,8月13日,朱彦强在市里被人打伤了„„当时被打得不轻,流了很多血„„他是被抬回家的,神志不清,卧床不起五六天。朱彦强被打伤的前前后后,街坊四邻都知道。 该村另有四人证实,朱彦强在1994年8月16日前,确被人打伤头部,在家养伤。 医生杨玉环也证实,处方被公安、检察院和法院的同志拿走了,给朱彦强输液的时间是8月16日,应当以处方为准,上午8点多开始输,需要两个多小时。 河北省高院在复核批示中先后两次明确指出:公安机关提取朱彦强看病的处方也应入卷。 但律师在本案卷内,却没有见到这个处方,要求公诉人当庭宣读这个处方,不被理睬。请法庭调取这个处方,也不支持。这个关系到被告朱彦强有无作案可能,同样也关系到他性命的重要证据,一直未入卷,也莫名其妙地“消失”了。对陈国清、杨士亮提取的指纹,对杨士亮提取的脚印,也既不入卷,也不出示。 省高院:人未抓获,血型已经化验出来 在承德市中级法院(2000)承市刑初字第68号判决书上写着:上述事实有现场勘查、尸体检验报告、血型鉴定;被告人陈国清的作案凶器上有血痕,经检验与被害人血型一致;在被抢车辆内提取的烟头上的唾液,经鉴定与被告人杨士亮唾液一致,并有证人证言等证据所证实,被告人曾供认在卷。 就本案的证据,记者分别采访了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陈国清的辩护人吕宝祥律师,以及参加第四次开庭的其他律师,他们认为,现场勘查结果和尸体检验报告,只能证明有犯罪事实的发生,不能证明与四名被告人有任何关系,更不能证明系被告人所为。本案被告人供述与现场勘验结果严重矛盾,比如:被告供述死者20多岁,尸检结果是34岁;被告供述死者穿半袖衬衫,尸检结果是背心;被告供述对被害人扎刀总数最多11刀,尸检结果是20多刀;被告供述在副驾驶座上扎司机前胸、腹部,但现场勘验司机前方血迹较少,大量血泊却出现在后座上;被告从未称扎过司机颈部,而死者颈部却有8处刀伤;被告称用绳子勒司机颈部,但死者颈部伤痕又与绳子勒痕不符;等等,等等。 本案所有的证人证言,没有一件能直接与其他证据相印证,证明四名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相反,不少证言倒是证明了被告没有作案时间。 值得说明的是,在此案侦查起诉阶段完成之后,办案人员竟将有的(证明四名被告人无作案时间的)证人传去,令其更改证言重复取证,于是,证人的证言便有了改动,当法官律师再来取证时,证人说,是公安机关逼我改的,比较奇怪的是第三被告杨士亮(涉嫌“8?16”抢劫杀人案)证人的证词。 一个叫谢红梅的村民证明:8月16日晚上,我丈夫到杨士亮家打麻将,我也跟着去了„„打麻将的有杨士亮„„我记得很清楚,因为玩麻将之前,杨士亮在他家门外电线杆子边上向大伙说他赢过李相卖棒子粒儿的钱,9点多才开始玩,玩到后半夜„„ 另有两村民也证实了同一情况,即杨士亮没有作案时间。 但后来这位谢姓村民,在公安人员又来调查之后,却改变了自己的证词。她对律师述说了改变证词的原因:市公安局预审科的人来调查时,说要抓我要罚钱„„本来我就胆小,我就改变了原来的说法,„„(因为)我不改变就要抓我,后来我就说是杨士亮的媳妇找我让我这样说的。 至于作为本案铁证的“刀子”和“烟头”,办案人员和律师的看法更是完全相反。 在记者手里,有这样几份矛盾重重的鉴定书。 有关“刀子”的证据。承德市公安局刑鉴字(94)第78号鉴定书载:1994年7月31日,承德市双桥公安分局刑警队孙晓涛同志送来„„7月30日„„死者刘福军血一部„„刀子一把和有血迹„„要求检验血型。血型检验结果,死者血型与刀子上的血型,同为“B”型;陈国清和何国强的血型,同为“O”型。检验书出具时间:1994年7月31日。检验人:岳红,并盖有公章。 此时,是第一起出租司机被杀案的第二天,如《承德日报》报道“大海捞针两个月的摸排活动进行了两个月,仍不见犯罪分子的蛛丝马迹”的情况,四名被告人还没有被怀疑,更未经过血型取样,当然不可能从被告人家里提取到刀子。因此,这把刀子,显然不是11月2日从陈国清家中取到的那把刀子。 公安部(94)公刑鉴字2191号刑事科学鉴定书载:1994年11月4日,河北省承德市公安局孙庆山同志送来同年7月30日该市出租汽车司机刘福军被害案的有关物证检材。要求检验血清型。检验结果,“7?30”被害人的血Gm23(,)和送检单刃匕首上血Gm23(,)一致。 这把单刃匕首送检时未记明来自何处,但庭上公诉人坚持就是1994年11月2日从陈国清家中提到的带鞘的那把刀子。 而承德中级法院据以上两份鉴定书的判决称:被告人陈国清的作案凶器上发现血痕,经检验与被害人血型一致。 而案卷中,却没有任何对11月2日从陈国清家提取到的刀子做过血型鉴定的证明。 即便公安部对11月4日送检的“单刃匕首”作的血清型鉴定,算是从陈国清家中提取的那把刀子,但律师请教了做此鉴定的专家,答复说:“人的Gm23血清型,不论什么血型,都只有阴性和阳性两种,或为(,)性,或为(,)性,二者必居其一,此鉴定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 “7?30”案现在有两把刀子,一把是“7?30”案发第二天就拿去鉴定的刀子,另一把则是3个月后从陈国清家提取的刀子。 那么,判决书上所说“陈国清作案凶器”是哪一把呢,如果是第一把,与陈国清没有关系;如果是第二把,公安部的法医专家已有“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说明。 对刀子问题,陈国清的辩护律师吕宝祥在庭上进一步论证:人的Gm23血清型一致,不等于血型一致;Gm23血清型和血型一致,也不等于血都一致。就是刀子上的血与死者的血一致,仍需要证明是谁使用刀子杀的人。如此清清楚楚的事实,为什么公诉人和审判人员连续四次反复地以此作为陈国清抢劫杀人的铁证,强加在陈国清的头上呢, 有关“烟头”的证据。承德市公安局刑鉴字(94)第91号鉴定书载:1994年8月23日,承德市公安局刑警队送来死者血一部,车内提取烟头一个,要求检验血型。血型检验结果,死者张明的血为“B”型,车内烟头唾液与杨士亮的血和唾液,同为“A”型,陈国清的血为“O”型,何国强的血型,同为“O”型。鉴定书出具时间:1994年8月23日;检验人:岳红;盖有公章。 此时三名被告人均未被怀疑也没有被关押,更没有为血型和唾液鉴定被取样。据律师说,提取杨士亮唾液的时间是1995年1月8日。 奇怪的是,在这份鉴定书的末尾,两年之后又加上去一句说明:何国强的血,杨士亮的血、唾液均为1995年2月8日检验。说明的时间是1996年7月25日,并又加盖了承德市公安局法医鉴定的公章,这等于否定了两年前的鉴定书,而这一次的鉴定结论,律师在案卷中却没有找到。 另一份关于“烟头”的鉴定是(1995)辽公科D字第19号鉴定书,称:1995年3月14日,承德市公安局李秀春、岳红同志送检,要求对有关物证进行DNA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鉴定。一、1.过滤嘴烟头一个,剪取烟嘴部0.5cm圈的烟纸,标记为一号检材。2.嫌疑人杨士亮的唾液纱布,标记为2号检材。检验结论,送检烟头上的唾液斑与杨士亮唾液是同一个体的准确率为99.06,。 后杨士亮及律师提出,提取杨的唾液使用的是棉球而不是纱布,要求重新鉴定,结果在这次鉴定的半年之后,又有了辽宁省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对上述鉴定“烟头”用材情况的一份说明,上写:1995年3月14日,河北省承德市„„送检物证„„烟头,全部使用,特此证明。 烟头既然在1994年8月3日被承德市公安局鉴定过一次,在这次送辽宁省公安鉴定厅刑技处化验,为什么仍然是一个完整的烟头,而这次仅剪取烟嘴部分的“0.5cm”的烟纸,为什么在事隔半年之后,却说都用完了,在后来这份《说明》的下面,没有鉴定人的签名,所盖公章也由原来的“辽宁省公安厅刑事技术鉴定专用章”,变成了比那章小一圈的“辽宁省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的章。 涉嫌这起“8?16”抢劫杀人案的所有四名被告都吸烟,公安机关自1994年8月3日就一直认定这烟头是杨士亮吸过的,单单化验他一人的唾液,而排除了其他三人,这是为什么,据杨士亮的父亲说,1995年元旦前夕曾对杨士亮解除收容,后公安人员多次到他家寻找证据,杨曾与公安人员发生过口角,又被收容。 律师们问,公安现场勘验笔录称,对车内烟头拍了照片,但为什么始终不出示这个照片,两次化验拿去的是否都是同一个烟头,后面这个烟头,怎么能证明是从被害人车里提取的而不是从别处得来, 公诉人柴畅达告诉记者,公安鉴定方面出现了一些纰漏,后来又作了说明,这是常有的事,很正常。 河北省高院在第三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发还提纲中指出: ———承德市公安局鉴定书记载:1994年7月31日送检死者刘福军血、车上血、刀子一把,经检验,刀子上血、刘福军血、车上血均为“B”型;陈国清、何国强的血均为“O”型。但从陈国清家提取刀子的时间是1994年11月2日,即未提取刀子就检验出了刀子的血型。 ———承德市公安局1994年8月23日鉴定书记载:死者张明血为“B”型;车内提取烟头上的唾液为“A”型;陈国清、何国强血型均为“O”型;杨士亮血、唾液为“A”型。但陈国清、何国强、杨士亮均为1994年11月份被收审,即人未抓获,血型已经化验出来。 ———上述两个问题,公安机关虽有说明,但可靠程度如何, 而承德市中院竟依据这种先有鉴定结论,后提取检材的鉴定,再三再四地依据“刀子”和“烟头”判处陈国清、杨士亮死刑~ 省高院指出此案更多疑点 据《承德日报》报道:参战干警清楚地知道,劫持出租车案是近年新型刑案一大趋势„„因此一些不法之徒睁大眼睛盯住了大街上的出租车,甚至不惜铤而走险图财害命。 但此案的被告却没有要最值钱的汽车,被告人陈国清、何国强抢走出租司机刘福军“人民币三百余元、BP机一个、车钥匙等物”;被告人陈国清、何国强、杨士亮、朱彦强抢走出租司机张明“现金四百余元、BP机一个、车钥匙一串”。 为几百元杀了两个人,且所有抢走财物(据报道:“专案人员按犯罪分子的指点先后挖过猪圈,掏过鸡窝,刨过狗窝、兔窝,在冰冻三尺的日子里下过水井、大粪池,在数九寒天挖地一米。”),没有追缴到半件,直到11月2日,才在陈国清家找到了一把带鞘的单刃水果刀。陈国清的弟弟对记者说,那是我家扒狗(给狗去皮)用的刀,谁杀了人还敢把刀放在家里, 另据“8?16”案死者亲属证明,车上还有一个黑皮包。但在警方的勘查笔录中,却始终没有出现,后在辩护方多次提出此问题的四年之后,才在法庭上出示已返还被害人家属的黑皮包及包内物品。而对此黑皮包,谋财害命的四被告人却一无所知,更无一人供述,也没听警方说黑皮包上有哪名被告的指纹。 卷内记载,四名被告人把被害人坐的司机座上的毛巾血垫子,由杨士亮开车扔到距被告人所在村七八里之外的河里,然后再把尸体拉到距村子一二里的地方抛尸。但被害人的哥哥却说:他弟弟张明开的出租车,“车内前排的两个座位上,均是带靠背的圆珠子串成的坐垫,没有毛巾或其他物品”。从被害人的出租车照片看,该车内前排的圆珠子坐垫仍在原位。公安办案人员根据被告人的口供,虽多次到供述地点打捞,但均没有打捞到带血的毛巾垫子。 现场有的物品,被告一无所知,没有供述;被告声称扔掉的“罪证”,却还在原位。据律师反映,在此案中,这种被告供述与客观事实不符的地方,比比皆是。 另有在押犯揭发,“7?30”“8?16”案是另三人所为。据律师会见杨士亮的笔录记载:在押犯„„在号内向杨说,1994年八九月份,有三人找刘借钱,说要去东北,称自己杀人了,在山上藏了好几天,还让刘帮着把BP机(两个)给卖了,刘还给这几人擦裤腿上的血。杨说这三人也有命案在身,如果把他们枪决,我们的事就没有了证据,永远弄不清了。 公安机关对此进行了核实,这三人都不承认作案。但据律师对记者反映,核实工作都是本案办案人员进行的(即立了彼案,就将否定此案),可靠性受到严重影响。 河北省高院在返还提纲中指出本案更多疑点: ———四被告人是否有作案时间,律师询问证人时,证人证明被告无作案时间,公安局、检察院查证时,证人又作出否认的证明。 ———从卷中材料看,朱彦强在1994年8月16日前二三天被人打伤头部,伤口缝合多针,在家卧床五六天„„根据其病情,朱能否参加抢劫„„朱彦强的输液处方也应附卷。 ———谢红梅证明,(律师取证时证明)杨士亮在1994年8月16日„„打了一夜麻将后公安局预审人员找她„„核实此证时,对她吓唬,要抓她、罚她,她害怕又推翻此证,说是杨士亮媳妇找她让她这样说的。后律师又找她,她仍证明这夜在杨士亮家打麻将的事。你们应亲自„„进行核实。 ———赃物下落不明。被告人供述所抢劫的两个BP机下落,有数十种说法,但最终没有查获BP机。陈国清供述,作案时从出租车上拔出钥匙扔在厕所内,也没有找到。被害人张明的亲属证明,在其出租车上有一个黑色装证件的皮包,也没有查到下落(对这个皮包,被告人没有供述过)。 ———被告人供述,将张明出租车上带血的坐垫或毛巾被之类的物品扔到河里,未查获。但张明之兄张志证明,其车上没有这些物品。 ———在押犯„„揭发说,„„等曾在1994年七八月份在„„抢劫过出租车、杀人,是否属实,与该案有无关系, 2000年10月20日,承德市中级法院在距河北省高院第三次发还22个月后,第四次宣判陈国清、杨士亮死刑,何国强死缓,朱彦强无期。 记者在承德采访期间,承德市公安局冉副局长说,对于证据,我们没有什么可补充的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这就是世界各国通行的无罪推定原则。即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其犯罪的,只能按无罪对待。 河北省高院由于该案事实不清,三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坚持了这个原则。 承德市检察院在此之后的第四次开庭时,在查证没有任何新的进展情况下,使用原起诉书起诉;承德市中级法院基本照抄前三次判决书,判处四名被告人两名死刑,一名死缓,一名无期。河北省高院在三次返还提纲中所提出的所有疑点,没有一个得到承德方面进一步的澄清。 前后在本案七次审理(四次一审三次二审)中为四被告辩护的承德、河北、北京的十余名律师认为:现在,本案不仅仅是证据不足,而是根本没有一个查实的可以证明四名被告人犯罪的证据,是一个是否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维护法律尊严的问题。一审第四次判决,是在公诉人根据(97)第55号这份连续使用了三次的起诉书作出的,是严重违背了本案事实和法律的枉法判决,把本案四名被告人从一致被判死刑,到两死一缓一无期,更说明了判决的荒谬和随意~本案是被指控共同犯罪,罪名成立,如无从轻量刑情节,应判死刑;如罪名不成立,只能无罪释放。 本案第一被告陈国清的辩护律师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吕宝祥说:本案办案人员一再使用虚假鉴定、虚假破案报告,隐匿重要证据,我强烈要求:一、请求河北省高院开庭审理,由省高院依据事实和法律,撤销一审判决,宣告四被告人无罪;二、请求对卷中涉及办案人员制造伪证、隐匿证据、枉法追诉等涉嫌犯罪行为的材料,移送检察机关立案侦察,对办案人员的违法办案行为,作出相应的司法处置。 12月25日,河北省高院有关负责人在电话中告诉记者,省高院正在抓紧时间做复审的准备工作。 我想看评论 我要说几句--->>已注册用户 我要说两句--->>未注册用户 中青论坛所有内容只代表网友和读者的个人观点,与中青在线立场无关 新闻 | 教育 | 人才 | 网络 | 军事 | 生活 | 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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