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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股与增发配股与增发 一、增发(配售)境外上市外资股 配售指向机构投资者进行股票配售,一般由承销商在股票停牌后很短的时间内通过向市场询价来确定价格、完成销售。配售是境外上市公司使用最为普遍的再融资方式。 1、配售类型 配售主要包括路演配售和非路演配售两种类型。 路演配售主要指在配售前安排管理层与潜在投资者就可能的融资方案和意图进行接触的方式,以帮助投资者进一步了解发行人的投资故事,以及兼并收购、资本开支等潜在融资用途,降低风险,一般适用于规模较大的发行。非路演配售即闪电配售或快速增发,指不存在路演过程,直接通过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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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股与增发 一、增发(配售)境外上市外资股 配售指向机构投资者进行股票配售,一般由承销商在股票停牌后很短的时间内通过向市场询价来确定价格、完成销售。配售是境外上市公司使用最为普遍的再融资方式。 1、配售类型 配售主要包括路演配售和非路演配售两种类型。 路演配售主要指在配售前安排管理层与潜在投资者就可能的融资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和意图进行接触的方式,以帮助投资者进一步了解发行人的投资故事,以及兼并收购、资本开支等潜在融资用途,降低风险,一般适用于规模较大的发行。非路演配售即闪电配售或快速增发,指不存在路演过程,直接通过市场询价完成配售,为市场普遍惯例。 一般在发行规模较大、发行风险较大的情况下通常采用路演配售的方式,即通过路演初步了解投资者的价格倾向,但最终价格通过短时间的市场询价来确定最终发行价格。而闪电配售发行规模相对路演簿记方式较小,通过在短时间内(一般不超过24小时)通过向市场询价来确定发行价格。 2、发行方式 从发行方式来看,一般可分为三种方式: (1)加速簿记承销(Accelerated Bookbuilding):承销商向发行人承诺最低买入价(承诺价),然后以此价格为低端,在很短的时间内订立价格区间进行簿记,根据最后的簿记结果确定向投资者的配售价格。若股票未获得足额认购,承销商会以承诺价买入未被认购的股票,确保发行人实现一定的融资规模。 (2)买断式承销(Bought Deal):发行人以某一确定价格将全部股票卖给承销商,再由承销商向投资者进行销售。发行人融资规模固定,但该确定价格可能低于承销商最终向投资者售股的价格。 (3)尽力承销(Best Efforts):承销商对配售价格不做事先承诺,不承担包销风险,通过簿记对投资者需求进行统计。若在价格区间内认购不足,则发行失败。 3、审批程序 境外上市公司(包括H股公司和红筹公司)股东大会一般会通过决议,给予 发行人董事一般性授权,在该项授权的有效期内和授权范围内,发行人董事可自主决定一定规模(一般不超过20%)的公司证券发行。对于在一般性授权范围内进行的发行,主要由公司董事根据公司的实际需要和市场情况自行决定,香港联交所并不给予过多实质性的监管审核,仅从信息披露、发行价格等方面予以限制和监管。 二、配股(供股) 1、 配股(供股)基本概念及特点 配股(供股)指向原股东配售股票,一般按市场价格的较大折扣进行。 配股的发行对象为公司现有股东,发行价格参考公司股票在二级市场上的价格加以较大折扣来确定。配股的操作难度较高,发行风险大,公司市场形象较差。 2、 配股(供股)需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 由于向控股股东配股属于香港联交所的关联交易范畴,需履行相应程序。联交所对于配股的关联交易审批 要求 对教师党员的评价套管和固井爆破片与爆破装置仓库管理基本要求三甲医院都需要复审吗 包括: 1)独立股东批准:公司须就关联交易事先获独立股东批准,然后方可在( 股东大会上进行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决。 (2)独立财务意见:公司须委任一名独立财务顾问就有关交易或安排的条款是否合理等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股东提出建议。 (3)对外披露:公司须在刊发公告后21天内,向股东交送符合《上市 规则 编码规则下载淘宝规则下载天猫规则下载麻将竞赛规则pdf麻将竞赛规则pdf 》相关条款规定的通函公司并刊发通函。 香港交易所《上市规则》关于配股和增发的规定: 供股(配股) 7.18 供股(rights issue)是向現有證券持有人作出供股要約,使他們可按其現時持有證券的比例認購證券。 7.19 (1) 在一般情況下,所有供股須獲全數包銷。 附註: (1) 通過穩健的財務機構作出承擔,包銷能為發行人提供確實的保障。包銷亦使發行 人得以根據確實可得的資金進行籌劃。如聘用獨立專業包銷商,亦表示發行工作獲獨立 專業機構管理及審核。然而,可能在某些情況下,發行人進行供股時不宜包銷。此等情 況包括(但不限於): (a) 發行人的供股,只有在受不可抗力條款(或其他類似的條款及條件)的規限 下,才能獲得包銷,但有關條款或條件不為董事接納;或 (b) 發行人擬將供股所得款項用於特定用途,並能表明,包銷有關發行所需的額 外支出,在特別情況下並不合理;或 (c) 包銷商於發行人作出供股要約後,因出現不可抗力事件(同時構成發行人違 反保證的事件除外)而終止包銷。在該等情況下,發行人必須已確保有關發行所採 納的附帶條件,可使有關發行在獲得本交易所同意後,以非包銷方式繼續進行。在 適當情況下,本交易所或會准許未獲全數包銷的發行繼續進行,但須遵守《上市規 則》第7.19(3)條所載的附加披露規定。在所有該等情況下,發行人均應盡早與本 交易所聯絡,就適用於有關發行的規定,尋求非正式及保密的指引。 (2) 為協助大型公司進行集資,本交易所一般會准許該等公司以非包銷方式進行供股, 但該等公司須在事前通知本交易所,即使對大型公司而言,在特殊情況(例如有關發行 旨在集資以供「一般公司用途」)下,本交易所仍可能堅持其供股須獲全數包銷。公司 在下列情況將被視為大型公司: (a) 在建議有關供股時,公眾持股量的市值超逾5億港元;及 (b) 在過去兩個會計年度內均有盈利。 (2) 如供股獲得包銷,而包銷商有權在供股權以未繳股款方式開始買賣後出現不可抗力事件時終止包銷,則供股上市文件必須詳盡披露該項事實。披露的資料必須: (a) 載於上市文件封面及文件前部清楚而明顯的位置; (b) 包括不可抗力條款的摘要,並解釋其條款何時終止行使; (c) 說明買賣該等供股權會附帶的風險;及 (d) 以本交易所批准的方式披露 (3) 如供股未獲全數包銷,上市文件必須詳盡披露該項事實,並說明繼實進行有關發行所須籌集的最低金額(如有)。披露的資料必須: (a) 載於上市文件封面及文件前部清楚而明顯的位置;及 (b) 以本交易所批准的方式披露。 此外,上市文件必須說明根據認購數額所得的發行淨額擬作的用途,並說明每名主要股東是否已承諾認購其應得的全部或部份權益;如有承諾,則說明附帶何種條件(如有)。 (4) 如供股未獲得經營包銷業務的人士全數包銷,則上市文件須詳盡披露該項事實。 (5) 如供股未獲全數包銷:則: (a) 發行人必須遵守有關最低認購額的任何適用法定規定;及 (b) 股東在申請認購其應得的全部權益的時,可能會無意間負上《收購守則》規定的公開要約的責任,但已向執行人員(定義見《收購守則》)取得豁免者除外。 附註:在《上市規則》第 7.19(5)(b)條所載的情況下,發行人可就股東的認購申請作出規定,在有關發行未獲全數認購時,發行人會將股東的申請按比例「減低」至避免觸發公開要約責任的水平。 (6) 如建議進行的供股會導致發行人的已發行股本或市值增加50%以上(不論單指該次供股,或與發行人在下述期間公布的任何其他供股或公開招股合併計算:(i)建議進行供股公布之前的12個月內;或(ii) 此12個月期間之前的交易而在此12個月期間開始執行此等供股或公開招股發行的股份包括授予或將授予股東的任何紅股、權證或其他可換股證券(假設全部轉換)): (a) 供股須待股東於股東大會上通過決議批准方可作實,而任何控股股東及其聯繫人, 或(如沒有控股股東)發行人董事(不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員及其各自的聯繫人均須放棄表決贊成有關決議。發行人須在致股東的通函中披露《上市規則》第2.17條所規定的資料; (b) 發行人須在致股東的通函中載列建議進行的供股的目的、預期的集資總額,及所得款項的建議用途之細項及描述。發行人也須載列在建議進行供股公布之前的12個月內發行的任何股本證券的集資總額及集資所得的細項及描述、款項的用途、任何尚未使用款項的計劃用途及發行人如何處理有關款額的資料;及 (c) 本交易所保留要求供股獲全數包銷的權利。 (7) 在不抵觸《上市規則》第10.08條的情況下,從新申請人的證券開始在本交易所買賣的日期起計12個月內,發行人不得進行供股,除非訂明供股須獲得股東於股東大會上通過的決議批准,而且在表決中,任何控股股東及其聯繫人,或(如沒有控股股東)發行人董事(不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員及其各自的聯繫人均須放棄表決贊成有關決議。發行人須在致股東的通函中披露《上市規則》第2.17條所規定的資料; (8) 如根據《上市規則》第7.19(6)條或第7.19(7)條的規定,供股須取得股東批准,本交易所有權要求下列人士在股東大會上放棄表決贊成有關決議: (a) 在董事會作出決定或批准涉及供股的交易或安排時,屬發行人控股股東的任何人士以及其聯繫人;及 (b) (如沒有此等控股股東)在董事會作出決定或批准涉及供股的交易或安排時,發行人的董事(不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員以及其各自的聯繫人。 發行人須在致股東的通函中披露《上市規則》第2.17條所規定的資料 (9) 如根據《上市規則》第7.19(6)條或第7.19(7)條的規定,供股須取得股東批准,發行人必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3.39(6)及(7)條、第13.40條、第13.41及13.42條的規定。 7.20 以供股方式發售證券的要約,一般須以可放棄權利的暫定分配通知書或其他可轉讓票據作出,而該等通知書或票據必須註明接受要約的期限(不少於10個營業日)。如發行人擁有大量海外股東,則可能需要較長的發售期,但如發行人建議的發售期超過15個營業日,則必須諮詢本交易所。 7.21 (1) 每次供股,發行人可作下列安排: (a) 以額外申請 表格 关于规范使用各类表格的通知入职表格免费下载关于主播时间做一个表格详细英语字母大小写表格下载简历表格模板下载 出售不為暫定分配通知書的獲分配人或棄權人認購的證券;在此情況下,該等證券須供所有股東認購,並按公平的基準分配;或 (b) 如有可能,將不為暫定分配通知書的獲分配人認購的證券在市場上出售,使該等因供股而獲證券要約的人士受益。此等證券的發售及就多出來可供申請認購的證券所採用的分配基準,必須在供股公告、上市文件及任何通函中全面披露。 (2) 如並無就出售未為暫定分配通知書的獲分配人或棄權人認購的證券作出安排,或如在此方面作出《上市規則》第7.21(1)條所述以外的其他安排,而供股由發行人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員或主要股東(或其聯繫人)全數或部份包銷或分包銷,則不作此等安排或作此等其他安排的決定均須獲股東特別批准,但在該等其他安排中有重大利益關係的人士,必須放棄在該股東大會上的表決權,而且,致股東的通函亦須詳載該項包銷及?或分包銷的條款及條件。發行人須在致股東的通函中披露《上市規則》第2.17 條所規定的資料。 7.22 採用供股方式上市,必須刊發上市文件,而該上市文件須符合第十一章所述的有關規定。 配售(增发) 7.09 配售(placing)是發行人或中介機構向主要經其挑選或批准的人士,發售有關證券以供認購或出售有關證券。 7.10 適用於配售的準則,載列於附錄六。如公眾人士可能對有關證券有重大需求,本交易所可能不會批准新申請人以配售方式上市。 7.11 本交易所在有需要時,可能會批准發行人在其證券買賣開始前,就出售證券作出初步安排及進行配售,以符合《上市規則》第8.08(1)條的有關規定;該規則規定:無論何時,任何類別的上市證券均須有一指定的最低百份比由公眾人士所持有。 7.12 新申請人或上市發行人(不論親自或由他人代表)配售某類初次申請上市的證券,必須刊發上市文件,而該上市文件須符合第十一章所述的有關規定。上市發行人或其代表配售 某類已上市的證券,毋須刊發上市文件,但如在其他情況下要求刊發招股章程或其他上 市文件,則該文件必須符合第十一章所述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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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金融/投资/证券
上传时间:2017-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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