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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语言学和传播学在言词证据分析认证中的作用——以杨××诉胡××侵犯名誉权一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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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语言学和传播学在言词证据分析认证中的作用——以杨××诉胡××侵犯名誉权一案为例试论语言学和传播学在言词证据分析认证中的作用——以杨××诉胡××侵犯名誉权一案为例 试论语言学和传播学在言词证据分析认证中的作用——以杨××诉胡××侵犯名誉 权一案为例 ? 78? EvidenceScienceVo1.15No.1,22007 试论语言学和传播学在言词证据 分析认证中的作用? 以杨××诉胡××侵犯名誉权一案为例 娄开阳 (1.中央民族大学.北京100081;2.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语言研究中心.北京100088) 【摘要】本文运用语言学(词汇学,语义学,语体学及修辞学等)和传播学(口语...

试论语言学和传播学在言词证据分析认证中的作用——以杨××诉胡××侵犯名誉权一案为例
试论语言学和传播学在言词证据分析认证中的作用——以杨××诉胡××侵犯名誉权一案为例 试论语言学和传播学在言词证据分析认证中的作用——以杨××诉胡××侵犯名誉 权一案为例 ? 78? EvidenceScienceVo1.15No.1,22007 试论语言学和传播学在言词证据 分析认证中的作用? 以杨××诉胡××侵犯名誉权一案为例 娄开阳 (1.中央民族大学.北京100081;2.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语言研究中心.北京100088) 【摘要】本文运用语言学(词汇学,语义学,语体学及修辞学等)和传播学(口语传播学 与大众传播学)的相关知识对"杨XX状告胡××一案"中的两处言词证据做了分析,认为:(1)在 一 审中,原告发给被告的手机短信具有性暗示的性质;(2)在上诉状中,辩方律师认为"网络日 志(博客)"与传统日志的性质相同是不准确的,被告的博客具有大众传播的性质. 【关键词】语言学;传播学;言词证据;分析认证;作用 【中图分类号】D915.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226(2007)01—0076—06 OnRoleofLinguisticsandCommunicationinAnalysisandAt~stationofOralEvidence—- TakingYang'SProsecutionagainstHuonInfringementofRightofReputationasAnExample . LOUKai-yang.TheCentra~UniversityforNationalities,BeO'ing100081 【Abstract】 Thisarticleusesrelevantknowledgeoflinguistics(1exicology,semantics,stylis- tics,rhetoric,etc.)andcommunication(speechcommunicationandmasscommunication)toana- lyzetwopiecesoforalevidencesinthelawsuitofYangagainstHu.Itargues:(1)that,duringthe firstinstance,thetextmessagesentbytheplaintifftothedefendantthroughcellphonebearsthe natureofsexualimplication;and(2)that,inthepetitionforappeal,thecounselforthedefense arguesthatitisinaccuratetosayblogandtraditionallogaresameinnature.Instead,theblogof thedefendantisofthenatureofmasscommunication. 【KeyWords】Linguistics,Communication,Oralevidence,Analysisandattestation ?在本文写作过程中得到了中国政法大学王洁教授和杨凤仙博士的诸多帮助.在 此谨致谢忱 娄开阳,中央民族大学国际教育学院讲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语言研究中心兼职研 究员. 秘强争2007年第15卷(第1,2期) 引言 言词证据作为证据中重要的一种,在某些情 况下对案件的判决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以"杨×× 诉胡××侵犯名誉权"一案为例,该案中言词证据 的认证就在判决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影响.本文 认为语言学和传播学的相关理论在言词证据分 析认证中能够发挥无可替代的作用.因此从语言 学和传播学方面加强对言词证据的深入研究是 非常必要的. 案情回放:被告女演员胡××在其博客中发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多篇的文章,指称原告,电视剧《画家村》导演 杨××曾多次让其陪酒取悦他人,以艺术家,诗人, 杂志社主编,编导的身份寻找猎物.以及以发生 性关系为条件才能让其饰演剧中角色.并称原告 曾在2006年6月1日至2006年8月31日期 间,给其发过多条带有性暗示的手机短信.诸如: "是忙啊,但不妨碍想你啊";"不想出去,想你进 来";"你不进来如何合作";"就是来我的'想'里 让我的'想'落到实处!";"在想你啊,亲爱的!" 等.2被告的文章发表后在社会上引起较大反 响,原告授权律师发表声明,要求胡××删除博客 中不实 内容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人员招聘与配置的内容项目成本控制的内容消防安全演练内容 并赔礼道歉.之后,被告继续在博客 中发文,坚称自己所言属实.2006年9月,杨×× 向东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被告侵犯了其名誉 权.原告在一审中胜诉. 一 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述,要求撤销 原判.驳回杨××诉讼请求.在上诉状中胡××的律 师认为:被告在博客中"记录自己的所行所思与 我们传统的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面日志在实质上其性质都是一样 的"."两者之间仅仅是在表现形式上有所区别, 即博客所写内容的载体为网络而传统日志的载 体为纸张." 不难发现,尽管决定案件审判的证据很多, 但该案中两项言词证据的认证与判决结果密切 相关:手机短信的性质与博客文章的性质.这两 ? 79? 项证据的定性将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案件审判 的结果:如果手机短信的确带有"性暗示"的性 质,那么被告在博客中所言就是事实.不存在侵 犯名誉权的问题.同样,如果博客中文章的性质 与传统日记相同,也不存在侵犯名誉权中不言而 喻的大众传播问题.究竟孰是孰非呢?案件的判 决是法官的事情,我们这里无意越俎代庖,本文 只是想说,运用语言学和传播学的相关理论是不 难将这两项言词证据的性质说清楚的. 一 , 一 审判决中:原告的"肉麻短信"是 否带有性暗示性质 在一审判决中,法院认为:"关于被告在文章 中指称原告给其发肉麻短信一节,现经查证属实 的双方在2oo6年7月26日至8月5日期间手 机短信内容.虽然从一般社会公众认知的角度评 判,有原告部分用词较为亲呢,以及语句晦涩,可 能使人产生歧义的情形,但尚不足以认定原告向 被告发出了性暗示."由此可见,判定短信是否 带有"性暗示"的性质,已成为案件判决的关键. 法院显然认为"一般社会公众认知的角度"不足 采信,那么何种角度比较客观公正呢? 对被告所称的肉麻短信大致可分为两类,一 类是"用词较为亲昵"的.一类是"可能使人产生 歧义"的.我们将前者称为"亲昵短信",后者称为 "歧义短信".从分别从语言学和传播学的角度来 讨论这两类短信是否发出了性暗示. (一)"亲昵"的短信:调侃或者性暗示 法院判决书中所谓的"亲昵"短信包括:"是忙 啊,但不妨碍想你","在想你啊,亲爱的!"等.被告 认为上述短信"言词嗳昧,具有性暗示的性质";原 告解释是"作为诗人所使用的调侃语言". 本文认为.判定这些短信的性质主要看短信 发出者与接受者之间的关系,而不仅限于短信内 2上述短信引自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东民初字第7361号.原 告对上述手机短信内容的真实性不持 异议. 3引自:上诉人胡××的民事上诉状. 4引自: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oo6)东民初字第7361号. 5前引注4. ? 80? 容.从传播学的角度看,短信的性质主要取决于 信息传播者与受播者之间的关系——同样内容 的信息对于不同关系的传受双方而言其性质是 完全不同的.因此,法院应首先分析信息传受双 方之间的关系;然后再结合短信内容来考察.具 体说来,异性之间此类亲昵短信除非具有以下3 种关系,否则就有性暗示之嫌.这3种关系是:血 缘关系,婚姻关系与长期亲密关系. 1.血缘关系.无论是直系还是旁系,传受双 方若有血缘关系,此类短信就不带有性暗示.亲 人之间的互相思念显然是情理之中的事,法院也 认为这些短信的内容带有"亲昵"色彩.可是,如 果传受双方不具有血缘关系,则短信的性质尚需 进一步判定.非血缘关系中"婚姻关系"与"长期 亲密关系"也可以排除性暗示的嫌疑. 2.婚姻关系.具有婚姻关系的异性(包括恋 人)在语言传播过程中出现上述短信内容也是可 以理解的,被认为是夫妻关系亲密的表现.但若 双方作为异性既无血缘关系又无婚姻关系,此类 短信是否就一定带有性暗示呢?也未必.如果双 方具有长期的亲密关系——如多年的同学,同 事,同乡或战友等,此类短信也是可以被受播者 接受的. 3.长期亲密关系."长期"与"亲密"的条件一 般来说必须同时满足:若双方有长期交往而不具 亲密关系(如多年的老邻居与老客户),也不会出 现"想你啊"这样的字眼.只有在亲密的关系之下 上述短信才能"脱性"(摆脱性暗示的嫌疑),而如 果双方交往的时间不长,这种快速升温的"亲密" 关系也很容易令人生疑——尤其是当受播者拒 绝此类短信,认为自己受到了言语上的骚扰时, 传播者性暗示的嫌疑就更大;而若受播者接受了 此类短信,则传受双方的这种关系就会受到整个 社会的质疑(尤其是在某一方还存在着正当的婚 姻关系时).换言之,只要异性双方在短期内出现 了亲密关系,无论信息受播者接受或不接受这种 亲呢短信,信息传播者所发出的亲呢信息都带有 6前引注4. EvidenceScienceVo1.15No.1,22007 性暗示的嫌疑.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原告(传播者)与被告 (受播者)之间并不具有血缘关系,婚姻关系或长 期亲密关系,彼此并不是具有长期交往经历的同 学,同乡,同事或战友.这样一来,本文可以从传 播学的角度判定,原告发给被告的上述一类短信 不是所谓的调侃语言,而是具有明显的性暗示意 味! (二)歧义的短信:诗人的调侃语言或者性暗 示语言 此类短信包括"不想你出去,想你进来","你 不进来如何合作","就是来我的'想'里让我的 '想'落到实处"等等.原告的解释是"想你进来" 是想让被告带资金人剧组,"我的'想"'与此同义 .判定此类短信的性质需要用到语言学中词汇 学和语义学的知识.下面首先简要介绍相关的背 景知识. i.现实义与潜在义.语词或语句通常包含两 种含义:一种是可以明白知晓的现实义,一种是 言语之外的潜在义(即人们常说的"弦外之音"). 日常的话语通常只具有前一种含义,若两种含义 并存,即修辞学中所谓的"一语双关".歧义的产 生可以同时发生在这两个层面上,现实意义层面 上的歧义更为常见,如"咬死了猎人的狗","鸡不 吃了"等.这一类歧义只要补足现实语境即可消 歧,如"(那只老虎)咬死了猎人的狗"/"咬死了猎 人的狗,被大家打死了"等.潜在意义层面上的歧 义也是存在的,当言外之意有两种以上时,这种 歧义形式就出现了.除了刻意追求修辞效果之 外,一般人们是不希望有歧义产生的.潜在义的 消歧同样也要依靠语境,不过由于多种意义理解 均非现实层面的意义,所以与前者相比判断的难 度更大. 本案短信所产生的歧义就属于潜在义层面 上的歧义:受播者认为对方发出了性暗示,而传 播者认为仅仅是一种调侃.这两种解释严格来说 均非对短信内容现实意义的阐述,而是基于自己 秘据辱;憎2007年第15卷(第1,2期) 理解的潜在义,对短信内容的功能所作的界定. 因此,传播者(原告)与受播者(被告)双方首先要 证明自己所持短信内容的潜在意义的正确性.在 此基础之上才能论证手机短信的性质或功能. 对于法院来说,面对潜在意义层面上的歧 义,在两种潜在意义未能充分举证之前.不宜立 下断语认为短信的性质就是基于某种潜在意义 之上的功能.因为从学术的角度来看.这种判断 是很难做出的——如果说法院的预设是"一般社 会公众的认知"不具专业水准.难以作为法庭判 断的依据,那么我们同样有理由相信:法官本人 也仅仅是法学家而不是语言学家兼传播学家.他 们在这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一般社会公众"别无 二致. 就本案而言.究竟哪种潜在意义的理解更接 近手机短信本来的意义呢?两种不同的含义在歧 义话语中是否就具有相同的地位呢?这还涉及词 汇语义学中的优势理解问题. 2.优势理解与劣势理解.所谓"优势理解"是 指语词的多种义项中.在特定语境中最先被人们 想到的义项.反之,不容易被人们想到的义项均 属于劣势理解.优势理解与劣势理解是相对的. 可以在不同环境中互相转化.如当我们听到"兄 弟"一词时最先进入脑海的义项一定是"比自己 年龄小的男性(弟弟)",而不太容易理解成"哥哥 和弟弟".这是在现代汉语语境之下的优势理解. 读古书时后者自然就变成了优势理解.可见优势 理解的判断主要取决于语境. 就本案而言,歧义短信的广义语境是:(1)双 方互为异性;(2)彼此没有血缘关系;(3)彼此没 有婚姻关系;(4)彼此没有长期亲密关系(双方对 这一点应无异议);(5)被告在利益上有求于原告 等等.由上述语境不难判定:被告对歧义短信的 理解应为优势理解.——即她所持的"短信具有 性暗示"的判定是更为人所接受的.被告博客上 的文章发表之后.网友的反应也从侧面印证了这 一 点. 除了词汇学和语义学在判定歧义短信方面 可以发挥作用之外,本文也可以从语体学的角度 ? 81? 来分析上述短信. 3.艺术语体与实用语体.目前学界对于语体 的认识不尽统一,但在有一点上却是大家的共 识,即:日常口语属于实用语体.诗歌语言属于艺 术语体.判定语体的主要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依然是语境.前者 是在日常生活中使用的.而后者通常只是在特定 的场合(如舞台,文学刊物等)出现——试想如果 在日常生活中频频使用"诗一样的语言".说话者 一 定会被大家认为在大脑机能上出现了问题.毫 无疑问.手机短信在语体上来说是一种典型的实 用语体.因此,尽管上述短信晦涩难懂.颇有歧 义.但从语体性质上来说依然是一种实用语体而 非艺术语体.所以.称歧义短信是一种"诗一样的 语言"(艺术语体)从根本上就搞错了短信的语体 性质.从这个角度来说.把歧义短信理解成"诗人 的调侃语言"也是立不住脚的. (三)小结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传播学中传受双方的关 系来判定.从词汇语义学中的现实义与潜在义来 分析.还是从语义的优势理解与劣势理解来考 察.甚或从语体学中的实用语体与艺术语体来认 证.原告发给被告的两类手机短信("亲昵"短信 与"歧义"短信)均具有性暗示的性质. 二,上诉状中:网络日志与传统的书面 日志在实质上性质一样吗 网络日志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博客",传统书 面日志即"日记".在上诉书中.上诉人的代理律 师认为网络日志"与我们传统的书面日志在实质 上其性质都是一样的"."两者之间仅仅是在表现 形式上有所区别.即博客所写内容的载体为网络 而传统日志的载体为纸张".本文认为,说博客与 日记二者的载体不同并没有错.但认为二者的性 质一样——从传播学角度来看——是不准确的. 为了更好地阐明本文的观点,下面首先简要介绍 一 下相关的传播学概念. (一)自我传播与大众传播 人类的历史就是传播信息的历史,在人类的 ? 82? 传播活动中大致可归为两大类:口语传播和大众 传播.前者指不通过任何媒介,仅凭人自身的语 言所进行的传播活动;后者指借助于媒介所进行 的传播活动.口语传播是人类传播的基本形式, 根据传播环境又包括自我传播,小众传播,团体 传播,组织传播,公众传播等等.大众传播是指人 类借助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络所进行的传播.实 际上这二者之间是密不可分的.其中口语传播是 大众传播的基础. 特别要介绍的是"自我传播".即传受双方都 是一个人.比较典型的形式是内心独自.有学者 质疑这种形式是否可以归入口语传播的范畴,认 为其传播过程社会性较弱;但仍有相当多的学者 认为这还是口语传播活动的一种特殊类型.本文 的观点与后者相同,认为日记也是自我传播的一 种典型形式.作为传统书面日志,日记的写作者 与阅读者是同一个人.并且传播过程通常也是封 闭排他的(如常有女孩子不满母亲偷看自己的日 记). 那么本案中的博客——网络日志的性质又 如何呢?是否真的如辩方律师所称与日记是一样 的.同属于写给自己看的内心独白?那样一来岂 不是不存在诽谤和侵犯名誉的问题了吗? (二)传统日志的性质与网络日志的性质 传统日志的性质比较单一.自始至终都没有 发生变化:(1)本质是一种自我传播;(2)在传播方 向上属于单向传播.而网络日志的性质很复杂, 会随着传播效果和传播方向的不同而发生改变. 因此,博客的性质与日记的性质不能简单地说相 同或不同,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根据传播范围与传播效果而定 博客的性质首先会随着传播范围与效果的 不同而发生改变.当博客文章的传播范围仅限于 作者一人的时候,此时与传统日记的性质相同. 只不过是文字的载体或储存空间发生了变化而 已.而当博客文章的阅读者超过写作者本人的时 候,其性质就发生了变化:若人数较少.此时的博 客就是小众传播(smallgroupcommunication);若 在一个组织内部进行传播就属于组织传播(orga. nizationcommunication);若博客的目的是为了对 EvidenceScienceVo1.15No.I,22007 外宣传就演变成了公众传播(publiccommunica- tion):若阅读的人数特别多,最终就演变成了大 众传播(masscommunication). 举例来说,大部分博客基本上属于小众传播 的范畴.点击率少得可怜.有些博客开设的目的 是为某个组织内部服务的.如一位老师为指导自 己摄影班的学生而开设了个人博客.在上面布置 作业或展示优秀作品等.作为公众传播工具的博 客也不乏例证,如新东方官方博客就是为了对外 树立企业形象而建立的.博客具备大众传播性质 的例子就更多了.包括徐静蕾等知名人士在内的 一 些博客点击率都很高.已经完全具备大众传播 的特点. 要之.博客的性质会随着传播范围与效果的 扩大而走过一个连续统:"我传播_?小众传播_? 组织传播_?公众传播_?大众传播.在连续统的最 左端(自我传播)上,博客与日记的性质相同;在 连续统的最右端(公众)上,二者的性质就有天壤 之别1 2.根据传播方向而定 不仅传播范围,传播方向的不同也大大影响 了博客的性质.当阅读者只有博主自己时,此时 的博客与日记均属于单向传播.而当阅读人数超 过博主本人时就演变成了双向传播——因为阅 读者(访客)也是可以留言发表评论的,这样就构 成了博主与受众的双向交流.需要指出的是这并 不是一个单纯的过程.而是传播语境不断复合叠 加的过程:即传播内容上不仅仅包括博主的文 章,同时还包括访客的评论:而后来的访客不仅 可以对博主的文章发表评论.也可以对前面的评 论再次做出评论——如此循环往复.可以形成很 高的点击率.此时博客的传播方向其复杂程度已 远不是双向传播可以概括得了的. 3.传播意图与传播效果:博客的性质不由博 主决定 传播学的研究成果表明.博主本人的意愿在 网络这个大环境中很难发挥太大作用.博主自身 很难左右自己博客的性质——传播效果与传播 意图并不都是一致的.二者不统一的情况比比皆 是:无心插柳,始料未及或心有余力不足的情况 秘禚和争2007年第l5卷(第l,2期) 都很普遍.例如网络写手木子美的网络日志《遗 情书》曾红极一时,其博客(个人主页?)曾拥有奇 高的点击率.作者本人解释说这些文字仅仅是为 了在小范围之内阅读的并无广为传播之意,但实 际的效果却变成了大众传播. 因此,就本案而言:被告本身是控制不了博 客的传播范围,效果和方向的——即使她本人非 常希望或非常不希望所有的人都来阅读,也难以 左右现实的局面.法官在做出判决时应充分考虑 这一点,显然这其中存在着一个"故意"的问题. 下面本文进一步讨论本案中被告博客中文章的 性质. (三)被告博客中文章的性质 被告的博客走过了一个从"自我传播"到小 众传播,再到"大众传播"的过程.本文手上缺乏 足够的统计数据.无法具体勾勒其博客点击率的 逐步攀升情况,但对上述几个大环节的界定应该 基本上是符合事实的.详细说来.被告的博客大 致走过了"初期的自我传播"_+"中期的小众传 播"_+"后期的大众传播"这样一个运行轨迹.这 三个阶段是逐渐过渡的,两个环节之间并无截然 分明的界限. 1.初期的自我传播:如辩方律师所言,初期 的博客文章仅仅是为了"写下发生在自己日常生 活里的一些事情,表达自己对某些事情的看法. 评论某些特定对象,记录自己思想,情感,性格的 发展变化等等".这是从内容来说与传统日记的 内容区别不大,从传播范围和效果来看也只能是 主要供自己阅读的网络日志而已. 2.中期的小众传播:随着时间的推移.阅读 其博客的人越来越多.早期或许只是与被告相熟 相知的朋友,后来的影响就越来越大.当阅读人 数尚少,传播效果还限定在一定范围的时候.基 本上可定性为小众传播. 3.后期的大众传播:当其博客中的文章引发 了较大社会影响,点击率增加到一定数量时,也 就具备了大众传播的特性.而与此同时,本文也 发现博主文章的传播方向也发生了质的改变:从 ? 83? 最初的记录个人生活转为向网友倾诉个人心迹. 如《感谢网友》一文就明显是对网友反馈的回应. 因此,可以基本认定:鉴于被告的博客在社 会上已经引起了比较大的反响,在性质上当属大 众传播的范畴,而不同于传统的书面日志.8 余论 在对本案相关言词证据进行分析认证时.也 勾连出一系列的问题.限于篇幅本文就不展开论 述了,事实上很多问题目前一时也难以说清.这 里略陈几点浅见,以就教于方家: 其一,言词证据内部研究:静态与动态.毋庸 置疑.言词证据的研究除了法学之外.还需要有 语言学和传播学的参与.言词证据本身是应用语 言学的重要分支——法律语言学的研究对象.因 此对言词证据的分析本身就是法律语言学研究 范畴之内的事情.但语言学主要侧重于言词证据 的静态研究.相较之下传播学更关注言词证据的 动态研究.前文的多处分析也足以证明很多言词 证据同时也是传播学研究的对象.看来,要想全 方位关注言词证据.必须是静态研究与动态研究 两方面的结合. 其二,言词证据外部研究:单一与杂多.言词 证据只是诸多证据中的一种.仅靠言词证据来判 案似乎尚显不足.事实上,即使在类似本案这种 比较依靠言词证据的案例中也不能完全依靠言 词证据来审判.言词证据不是孤立的,它与其他 证据一起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证据系统本 身是一个杂多的统一体——言词证据的判定也 需要有其他证据的佐证,更准确地说各类证据之 间是互为佐证的.因此,我们在研究言词证据时 要有全局观念.不能就言词证据来研究言词证 据,而要放宽视野,同时进行言词证据的外部研 究. 附记:本文成稿之后.获知二审判决结果已 下.据《法制晚报))2007年7月4日A32版报道: 二中院终审判决胡xx败诉,"所发的性暗示内容 短信未被采信". (收稿:2007—08—06) 7前引3. 8被告博客的性质是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我们这里的界定仅仅是针对本案发生 时博客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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