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变更章程修正案
黑龙江华宇工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章程修正案
根据 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7月31日召开的股东大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如下:
一、第四条原章程规定为:“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万元。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做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做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现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10342.73764万元。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做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做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第五条原章程规定为:“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出资总额7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70%,出资方式:货币; ,出资总额30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30%,出资方式:货币。”现修改为:“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出资总额7000万元,
占注册资本的67.6803%,出资方式:货币; ,出资总额30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29.0059%,出资方式:货币; ,出资总额342.73764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3.3138%,出资方式: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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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签字:
黑龙江华宇工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