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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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全文
合同范本网劳劳动合同栏目为您提供《劳动动合同法内容全》最新范文,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劳同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构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关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关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解用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单劳动关系的劳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履劳动合同,依照劳
本法执行。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的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与当履行劳动合同约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 用人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
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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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
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享务。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改工工作时
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安培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事会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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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工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规施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为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位完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面关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与制,维护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立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用当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业
劳动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解;用人单位有权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接应当如应
实说明。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用扣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提
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劳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动
用工之日起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用动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酬者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合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条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合为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合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致合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期位位与劳动
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时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位订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有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出
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合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固订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位;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动制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
本法第三十九条九 和第四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续订劳动合同的。劳
用人单位自用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为无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务
指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动完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
第十六条 劳动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劳字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同各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
身份证件号码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时;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会;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护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规他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位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合;没有集体合同或者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体合同或者集体
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劳家有关规定。家
第十九条 劳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满
期不得超过一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定
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合月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约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在同仅约定试用期同
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不期限。期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在单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者之八十,并不之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位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条 和第四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第单位不得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由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用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的议,约定服议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违照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
付违约金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用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违履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定常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者。。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事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劳动合同或动者保密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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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动约定在解除或约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同月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动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应
位支付违约金。付
第二十四条 竞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术的人员。竞业限制的
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地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动
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本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关他用人单位,或者自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限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二条 和第二十三条 规定的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劳约金。约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劳::
(一)以欺诈、胁迫的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方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订;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无仲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动酬的数额,酬参照本单位相同或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报
第三章 劳动合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九条九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面
第三十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劳酬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足者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申依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条一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行劳动定额标准,不
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或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用
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按支支付加班费。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人
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业。。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权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举和控告。
第三十三条 用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人的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义
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动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动。。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份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日
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者用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者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足;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者;
(五)因本法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合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位制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者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章
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劳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可需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形
解除劳动合同:除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试条件的条;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反;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作经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除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动在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人
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减
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不数百分之十以上的,数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位体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行;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经;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革变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人;
(四)其他因劳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致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用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本期限劳动合同的期;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庭扶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内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知条件下优条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
(一)从事接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者
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查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诊
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失或
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期;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不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律形。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事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单定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会用人单位应当研用
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见工会。工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列止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满;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始遇的遇;
(三)劳动者死亡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产;
(五)用人单位被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期 规定情规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应时终止。但时是,本法第四十二二条 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部分丧失劳动能
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劳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有
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一者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者; ;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件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同法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四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他
第四十七条 经济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付
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的,向劳动者支付半
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资
劳动者月工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市
民政府公布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均
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济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工支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超
本条所称月工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平
第四十八条 用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要用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动同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续照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支付付赔偿金。
第四十九条 国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移
第五十条 用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止
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终十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和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办照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者工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位动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年
第五章 特别规定定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五五十一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用
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以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休保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同职工代职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用劳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位订立。
第五十二条 企业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专
第五十三条条 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五十四条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订部门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即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体具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性本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具有约束力。
第五十五条 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动
得低于当地人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
立的劳动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规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侵
益的,工会可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责;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争工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起
第二节 劳务派遣遣
第五十七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派::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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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法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营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动
许可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务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用
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位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遣
者订立的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法第十七条 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的工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
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间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所工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受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数
劳动报酬和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确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用劳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
劳务派遣单位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一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者件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标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用::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和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知和劳动报酬和;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付与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工机制。机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派人单位。人
第六十三条 被派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原
劳动者与本单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用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的
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同动报酬确定。动
劳务派遣单位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劳定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益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六 、第三十八条 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定合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法 和第四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退
位,劳务派遣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可
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劳动合同用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性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实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替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位工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均时,每时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过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双议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以上
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的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日定试用期。定
第七十一条 非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终单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偿。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于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规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五日。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三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政度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合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当以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见。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门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作
假规定的情况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付和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险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律察事项。察
第七十五条 县级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同
有权对劳动场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有
劳动行政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检查,应当出示证件,依法行行使职权,文明执法。
第七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安全生产府
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督自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行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的
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处提起诉讼。提
第七十八条 工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合监督。用人单位违监
反劳动法律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合
意见或者要求纠正或;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仲法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报行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奖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及度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由给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害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的规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责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单月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书动者每月支付动
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
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本期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动,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用偿金。偿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单动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单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或
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财令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位者档案或者其他物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报;;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用五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额支
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加;
(四)解除或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本
者支付经济补偿的。补
第八十六条 劳动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 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造应当承担赔偿责应
任。
第八十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的条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列政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追;给劳动者造成损害成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胁手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劣者者身心健
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规反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务位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用人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造
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
第九十二条 违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由法行为,没收违法法
所得,并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下派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给
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承
第九十十三条 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行;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劳单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劳动
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应赔偿责任。
第九十十四条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动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织带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职者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行履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劳或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照关规定执行。
第九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法
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续;本法第十四条本 第二款第三项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后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开
本法施行前已建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
终止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 规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当,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131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