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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 57-2003-1茂名市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 57-2003-1 0.1001ICS 13.040.40 Z60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备案号14010-2003 DB44 茂名市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Emission limits of air pollutants of Maoming DB44 /57-2003 目 次 前言……………………………………………………………………………….………………? 引言……………………………………………………………………………….………………? 1 范围……………………...

茂名市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 57-2003-1
茂名市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 57-2003-1 0.1001ICS 13.040.40 Z60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备案号14010-2003 DB44 茂名市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Emission limits of air pollutants of Maoming DB44 /57-2003 目 次 前言……………………………………………………………………………….………………? 引言……………………………………………………………………………….………………? 1 范围…………………………………………………………………………………………..…1 2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性引用文 件………………………………………………………………………….….…1 3 术语和定 义………………………………………………………………………………….….1 4 技术内 容…………………………………………………………………………………….….2 5 监测………………..………………………..……………………………………………….…23 6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实 施…….…………………………………………………………………………………24 附录A (规范性附录)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 算……………………………………………26 附录B (规范性附录)确定某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内插法和外推法……………..27 附录C (规范性附录)无组织排放监控点设置方 法……………………………………..…28 表1 工艺废气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第一时 段)…………………………………………….4 表2 工艺废气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第二时段)……………………………………………10 表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16 表4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速 率……………………………………………………17 表5 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18 表6 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第一时段)………………………………………19 表7 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第二时 段)………………………………………20 表8 锅炉房烟囱最低允许高度…………………………………………………………………21 表9 过量空气系数折算…………………………………………………………………………21 表10 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 值…………………………………………….21 表11 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速率………………………………………………….22 表12 水泥厂烟囱(排气筒)最低允许高度………………………………………………….23 表13 分析方法………………………………………………………………………………….24 I DB44 /57-2003 前 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茂名市环境保护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谭华强 曾星舟 吴群河 王树功 本标准于1982年首次发布,1992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II DB44 /57-2003 引 言 为控制大气污染、保护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有关规定,结合茂名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代替DB 44/57-92《茂名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DB 44/57-92废止。 III DB44 /57-2003 茂名市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1 范围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固定污染源的31种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同时规定执行标准中的各种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茂名市境内除恶臭物质、汽车、摩托车、工业炉窑、炼焦炉、危险废物焚烧、生活垃圾焚烧、饮食业等行业外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 评价 LEC评价法下载LEC评价法下载评价量规免费下载学院评价表文档下载学院评价表文档下载 、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 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表1、表2适用于本标准适用范围内除锅炉、火电厂、水泥行业以外的各种工艺废气。 本标准表3、表4适用于煤粉发电锅炉和单台出力大于45.5MW(65t/h)的发电锅炉。 本标准表5、表6、表7、表8、表9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单台出力大于65t/h的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煤、燃油、燃气锅炉。中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和中石化集团公司茂名石油化工公司的间接加热炉参照燃油、燃气锅炉排放标准执行;使用甘蔗渣、木柴为燃料的锅炉参照燃煤锅炉排放标准执行。 本标准表10、表11、表12适用于水泥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5468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 9137 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 其他监测分析方法见表13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标准状态 standard state 温度为273 K,压力为101 325 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空气为基准。 3.2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aximum acceptable emission concentration 经处理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一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一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maximum acceptable emission rate 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一小时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 1 DB44 /57-2003 3.4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凡不通过烟囱或排气系统而泄漏烟尘、生产性粉尘和其他有害污染物,均称为无组织排放。 3.5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 fugitive emission monitoring point 依照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为判别无组织排放是否超过标准而设立的监测点。 3.6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monitoring concentration threshold of fugitive emission 指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一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7 污染源 pollution source 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设施或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筑构造(如车间等)。 3.8 单位周界 unit border 单位与外界接界的边界。通常应依据法定手续确定边界;若无法定手续,则按目前的实际边界确定。 3.9 无组织排放源 fugitive emission source 指设置于露天环境中(或仅有棚顶而无围墙建筑)具有无组织排放的设施。 3.10 排气筒高度 emission pipe height 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处的高度。 3.11 过量空气系数 excess air coefficient 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消耗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用“α”表示。 4 技术内容 4.1 指标体系 4.1.1 本标准设置下列三项指标: a) 通过排气筒排放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b) 通过排气筒排放的污染物,按排气筒高度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c) 以无组织方式排放的污染物,规定无组织排放的监控点及相应的监控浓度限值。 4.1.2 任何一个排气筒应同时遵守4.1.1的a项b项,超过其中任何一项均为超标排放。 4.2 控制区划分和标准分级 4.2.1 控制区划分 根据GB 3095将全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为下列三类: a) 一类控制区,指根据GB 3095划分的一类区; b) 二类控制区,指根据GB 3095划分的二类区; c) 三类控制区,指根据GB 3095划分的三类区。 4.2.2 标准分级 4.2.2.1 位于一类控制区的污染源执行一级标准,除生活炉灶外,一类控制区禁止新、扩建污染源,现有污染源改建时执行第一时段一级标准且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 4.2.2.2 位于二类控制区的污染源执行二级标准。 4.2.2.3 位于三类控制区的污染源执行三级标准。 2 DB44 /57-2003 4.3 标准值 4.3.1 时间段划分 4.3.1.1 2002年1月1日前建设(锅炉按建成使用)的项目执行第一时段限值。 4.3.1.2 2002年1月1日起建设(锅炉按建成使用)的项目执行第二时段限值。 4.3.1.3 建设项目的建设时间,以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批准日期为准划分;锅炉的建成使用时间,以项目验收日期为准划分。 4.3.1.4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污染源,应按补充申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批准的日期作为其建设日期。 4.3.2 工艺废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3.2.1 第一时段建设项目的工艺废气执行表1规定的限值。 4.3.2.2 第二时段建设项目的工艺废气执行表2规定的限值。 4.3.2.3 排气筒高度除应遵守表列排放速率限值外,还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建筑物5m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应按其高度对应的排放速率限值的50%执行。 4.3.2.4 两个排放相同污染物(不论其是否由同一生产工艺过程产生)的排气筒,若其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合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离排气筒,且排放同一种污染物时,应以前两根的等效排气筒,依次与第三、第四根排气筒取等效值。等效排气筒的有关参数计算方法见附录A。 4.3.2.5 若某排气筒的高度处于本标准列出的两个值之间,其执行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以内插法计算,内插法的计算式见附录B;当某排气筒的高度大于或小于本标准列出的最大值或最小值时,以外推法计算其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外推法计算式见附录B。(本规定同样适用于火电厂和锅炉) 4.3.2.6 本标准颁布后新建项目的排气筒一般不应低于15m。若某新项目的排气筒必须低于15m时,其排放速率限值按4.3.2.5的外推计算结果的50%执行。 4.3.2.7 本标准颁布后新建项目的无组织排放应从严控制,一般情况下不应有无组织排放存在,无法避免的无组织排放应达到表2规定的限值。 4.3.2.8 工业生产尾气确需燃烧排放的,其烟气黑度不得超过林格曼1级。 3 DB44 /57-2003 表1 工艺废气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 (第一时段) 4 DB44 /57-2003 5 DB44 /57-2003 6 DB44 /57-2003 7 DB44 /57-2003 8 DB44 /57-2003 9 DB44 /57-2003 表2 工艺废气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10 DB44 /57-2003 11 DB44 /57-2003 12 DB44 /57-2003 13 DB44 /57-2003 14 DB44 /57-2003 4.3.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3.3.1 火电厂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同时执行表3和表4所列的限值。 4.3.3.2 实测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排放浓度,燃煤电厂按过量空气系数1.4,燃油电厂按过量空气系数1.2进行折算。 15 DB44 /57-2003 表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 16 DB44 /57-2003 4.3.4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3.4.1 锅炉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第一时段建成使用的锅炉同时执行表5和表6所列的限值;第二时段建成使用的锅炉同时执行表5和表7所列的限值。 17 DB44 /57-2003 表5 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 18 DB44 /57-2003 表6 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19 DB44 /57-2003 表7 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第二时段) 4.3.4.2 燃煤、燃油(燃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烟囱高度应根据锅炉房装机总容 量,按表8的规定执行,每个新建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 20 DB44 /57-2003 4.3.4.3 锅炉房装机总容量大于40t/h时,其烟囱高度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确定,但不得低于45m。新建锅炉房烟囱周围半径200 m 距离4.3.4.7实测的锅炉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应按表9中规定的过量空气系数α进行折算。 4. 3. 4. 8一类控制区严禁新建以烟煤、重油、渣油为燃料的锅炉。 表9 过量空气系数折算 4.3.5 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3.5.1 水泥厂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按年限分别执行表10、表11、表12所列的限值。 3 21 DB44 /57-2003 4.3.5.2 新建、扩建、改建的水泥生产线,其烟囱(排气筒)、高度应符合表12的规定,多个并列烟囱(排气筒)的高度,除符合表12规定外,还应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 22 DB44 /57-2003 表12 水泥厂烟囱(排气筒)最低允许高度 5 监测 5.1 采样 GB5468以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定的 大气污染物的采样方法按GB/T16157、 分析方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5.2 采样点 5.2.1 排气筒中污染物监测的采样点数目及采样点位置的设置,按GB/T16157或GB5468执行。 5.2.2 无组织排放监测的采样点(即监控点)数目和采样点位置的设置方法,按本标准附录C执行。 5.3 时间和频率 5.3.1 排气筒中废气的采样 以连续一小时的采样获取平均值;或在一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四个样品,并计平均值。 5.3.2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采样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和参照点监测的采样,一般采用连续一小时采样计平均值;若浓度偏低,需要时可适当延长采样时间;若分析方法灵敏度高仅需用短时间采集样品时,应实行等时间间隔采样,采集四个样品计平均值。 5.3.3 特殊情况下的采样时间和频率 若某排气筒的排放为间断性排放,排放时间小于一小时,应在排放时段内实行连续采样,或在排放时段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二,四个样品,并计平均值;若某排气筒的排放为间断性排放,排放时间大于一小时,则应在排放时段内按5.3.1的要求采样;当进行污染事故排放监测时,按需要设置的采样时间和频率,不受上述要求限制。 5.3.4 竣工验收监测采样时间和频率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的采样时间和频率按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进行。 5.4 监测分析要求 5.4.1 在对污染源进行监督性监测时,采样期间的工况应与正常的运行工况相同,排污单位的人员和实施监测的人员都不应任意改变正常的运行工况。 5.4.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的工况要求按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进行。 5.5 排气量的测定 排气量的测定应与排放浓度的采样监测同步,排气量的测定方法按GB/T16157执行。 5.6 分析方法 本标准采用的分析方法见表13。 23 DB44 /57-2003 5.7 烟气连续监测装置 所有单台出力大于或等于65t/h的锅炉必须装设固定的烟尘、气态污染物排放浓度连续监测装置;2000年3月1日起建成使用(含扩建、改建)单台出力大于或等于20t/h的锅炉必须装设固定的烟尘、气态污染物排放浓度连续监测装置。 6 标准实施 6.1 本标准由茂名市及市辖县(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本标准颁布后,新颁布或修订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若严于本标准,则按其适用范围执行相应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 24 DB44 /57-2003 25 DB44 /57-2003 附录A(规范性附录) 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 A.1 当排气筒1和排气筒2排放同一种污染物,其距离小于该两个排气筒的高度之和时,应以一个等效排气筒代表该两个排气筒。 A.2 等效排气筒的有关参数计算方法如下: A.2.1 等效排气筒污染物排放速率按下式计算: 式中: Q——等效排气筒某污染物排放速率; Q1——排气筒1的某污染物排放速率; Q2——排气筒2的某污染物排放速率。 A.2.2 等效排气筒高度按下式计算: 式中: h——等效排气筒高度; h1——排气筒1的高度; h2——排气筒2的高度。 A.2.3 等效排气筒的位置 应于排气筒1和排气筒2的连线上,若以排气筒1为原点,则等效排气筒的位 置应距原点为: 式中: X——等效排气筒距排气筒1的距离; a——排气筒1至排气筒2的距离; Q1、Q2、Q——同A.2.1。 26 DB44 /57-2003 附录B(规范性附录) 确定某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内插法和外推法 B.1 某排气筒处于表列两高度之间,用内插法计算其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按下 式计算: 式中: 某排气筒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Q—— Qa——比某排气筒低的表列限值中的最大值; Qa+1——比某排气筒高的表列限值中的最小值; h——某排气筒的几何高度; ha——比某排气筒低的表列高度中的最大值; ha+1——比某排气筒高的表列高度中的最小值。 B.2 某排气筒高度高于本标准表列排气筒高度的最高值,用外推法计算其最高 允许排放速率。按下式计算: 式中: Q——某排气筒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Qb——表列排气筒最高高度对应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h——某排气筒的高度; hb——表列排气筒的最高高度。 B.3 某排气筒高度低于本标准表列排气筒高度的最低值,用外推法计算其最高 允许排放速率,按下式计算: 式中: Q——某排气筒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Qc——表列排气筒最低高度对应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h——某排气筒的高度; hc——表列排气筒的最低高度。 27 DB44 /57-2003 附录C(规范性附录)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设置方法 C.1 由于无组织排放的实际情况是多种多样的,故本附录仅对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设置进行原则性指导,实际监测时应根据情况因地制宜设置监控点。 C.2 单位周界监控点的设置方法。 当本标准规定监控点设于单位周界时,监控点按下述原则和方法设置。 C.2.1 下列各点为必须遵循的原则 C.2.1.1 监控点一般应设于周界外10m范围内,但若现场条件不允许(如周界沿河岸分布),可将监控点移至周界内侧。 C.2.1.2 监控点应设于周界浓度最高点。 C.2.1.3 若经估算预测,无组织排放的最大落地浓度区域超出10m范围之外,可将监控点移至区域之外设置。 C.2.1.4 为了确定浓度的最高点,实际监控点最多可设置4个。 C.2.1.5 设点高度范围为1.5m至15m。 C.2.2 下述设点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仅为示意,供实际监测作参考。 C.2.2.1 当具有明显风向和风速时,可参考下图设点。 C.2.2.2 当无明显风向和风速时,可根据情况于可能的浓度最高处设置4个点。 C.2.3 由最多4个监控点分别测得的结果,以其中的浓度最高点计值。 C.3 在排放源上、下风向分别设置参照点和监控点的方法 C.3.1 下列各点为必须遵循的原则: C.3.1.1 于无组织排放源的上风向设参考点,下风向设监控点。 C.3.1.2 监控点应设于排放源下风向的浓度最高点,不受单位周界的限制。 C.3.1.3 为了确定浓度最高点,监控点最多可设4个。 C.3.1.4 参照点应以不受被测无组织排放源影响,可以代表监控点的背景浓度为原则。参照点只设1个。 C.3.1.5 监控点和参照点距无组织排放源最近不应小于2m。 C.3.2 下述设点方案仅为示意,供实际监测作参考。 C.3.2.1 当具有明显风向和风速时,可参考下图设点。 28 DB44 /57-2003 C.3.3 按上述参考方案的监测结果,以4个监控点中的最高点测值与参照点浓度之差计值。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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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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