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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设基金水利建设基金 内财农[2014]1488号 各盟市财政局、水利,水务,局, 为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1〕2号,、《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内政发〔2012〕4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内财预〔2014〕844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2014年9月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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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设基金 内财农[2014]1488号 各盟市财政局、水利,水务,局, 为MATCH_ word word文档格式规范word作业纸小票打印word模板word简历模板免费word简历 _1714294167460_2和加强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1〕2号,、《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内政发〔2012〕4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内财预〔2014〕844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2014年9月29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管理(以下简称“水利建设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1〕2号)、《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内政发〔2012〕4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内财预〔2014〕号844号),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我区水利建设基金由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水利建设基金组成,主要用于地方水利工程项目建设。 第三条 本办法规范自治区本级水利建设基金管理,盟市、旗县水利建设基金的管理须按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规定。中央补助地方的水利建设基金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可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征收及使用范围 第四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和征收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 (一)从收取的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提取3%。项目包括:车辆通行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地管理费。 (二)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收取的水土流失防治费,全额纳入水利建设基金。 (三)凡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按上月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计征,其中,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6‰计征;保险公司一年期以上返还本利的人身保险业务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其他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6‰计征;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1‰计征。 (四)从中央对自治区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的资金,划入水利建设基金。 (五)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要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20%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设。 (六)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的其他收入。 上述征收范围和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第五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和划转办法包括: (一)从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中提取的水利建设基金,由财政部门直接办理划转国库。 (二)水土流失防治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代收,并按照非税收入收缴程序及时缴入国库。 (三)对电力企业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委托内蒙古国税局征收;对我区的其他中央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委托自治区地税局征收,并及时缴入自治区级国库。 (四)对除电力企业外的其他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委托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并及时缴入国库。 (五)从中央对自治区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的水利建设基金,由自治区财政厅直接在年度预算中安排。 (六)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转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由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财政部门直接划转。 (七)以上缴入国库的水利建设基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 第六条 各代征代缴单位应当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监制的财政票据或财政部门认可的税务代收票据。 第七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缴纳、划转、入库由人民银行国库和各商业银行办理。 第八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第九条 财政部门应视各代征代缴单位征缴任务的完成情况,按照入库情况由财政预算安排征管经费,用于征缴过程中的正常开支。 第十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和项目安排应符合政府性基金管理要求,重点支持公益性水利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 水利建设基金用途包括: (一)大江大河主要支流、中小河流、湖泊治理; (二)病险水库(病险水闸)除险加固; (三)农田水利和草牧场节水灌溉工程; (四)城市防洪设施; (五)地方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 (六)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 (七)地方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 (八)防汛和应急度汛; (九)地方水资源配置工程; (十)其他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利项目。 第十二条 水利建设基金不得用于管理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修建楼堂馆所、购置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弥补经营性亏损和偿还债务,以及其他未经财政部门认定的项目开支。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水利建设基金纳入自治区基金预算管理,按照公共财政预算编制的时间和流程单独编制基金预算。 第十四条 在自治区本级部门列支的水利建设基金列入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下达盟市、旗县的水利建设基金列入财政专项转移支付预算。 第十五条 水利建设基金收入预算根据历年收入情况和预算年度增减变化因素安排。水利建设基金支出预算实行项目管理制,按项目将预算资金细化到地区和具体用款单位。 第十六条 因客观原因虽已列入年初预算但在编制预算草案时未明确到具体项目的水利建设基金,以及在预算执行中收到的未明确具体项目的中央补助地方的水利建设基金,其分配和使用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并及时细化到具体项目。 第十七条 凡纳入自治区政府采购目录的水利建设基金项目,执行政府采购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水利建设基金可预留一部分资金,用于年度中间中央预算内水利建设项目配套和防汛、防凌、抗旱等不可预见支出。预留资金列为财政专项转移支付,一般不超过收入总额的20%。 第十九条 自治区财政部门审核确定水利建设基金收支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连同其他政府性基金收支计划汇总形成自治区本级基金预算草案,报自治区政府研究审定后,提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第二十条 年度终了后,水利部门要编制水利建设基金财务决算,报财政部门备案审查。 第二十一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外,水利建设基金使用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管理有关要求,公开水利建设基金预(决)算。 第二十二条 水利建设基金实行项目绩效管理。绩效考评工作由水利厅会同财政厅组织。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水利建设基金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水利建设基金使用实行项目管理制,各级水利、财政部门应提早做好项目库建设,搞好项目储备,做到先有成熟的项目,后申报项目和安排资金。 第二十四条 根据申报和实施主体不同,水利建设基金项目分为自治区本级项目和盟市项目。自治区本级项目包括水利建设投融资项目及前期工作类等项目。水利建设基金单个申报项目一般不低于500万元。 第二十五条 申报水利建设基金项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符合自治区水利建设总体要求。 (三)属于水利建设基金支持范围。 (四)有明确的项目目标、预期效益、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 第二十六条 每年4月底前自治区财政部门、水利部门下达下年度水利建设基金控制额度和申报指南。各盟市水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要求负责组织辖区内项目申报工作,并在5月底前将申请文件及申报材料联合上报自治区水利厅、财政厅。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本级项目申报材料包括:自治区重点水利投融资项目须提供国家和自治区相关部门的批复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前期费项目须提供国家和自治区相关部门文件、项目前期经费使用预算支出明细和情况说明文件。 第二十八条 盟市项目申报材料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国家和自治区相关部门的批复文件。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水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专业评审机构或专业评审人员对自治区和盟市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出具规范性评审报告。 第三十条 评审报告应明确申报项目的名称、申报单位、总投资及申请补助额度和评审标准,并就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项目建设方案、资金筹措、运行机制和效益情况提出规范性评审意见。报告出具人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水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编制下年度水利建设基金项目支出预算。 第三十二条 水利建设基金支出预算经批准后,自治区财政部门应当于4月底前,将预算指标下达各盟市。盟市财政部门在接到自治区下达的水利建设基金指标文件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下达到用款单位。 第三十三条 年初预留的水利建设基金应及时安排使用,并严格履行财政预算管理审批程序。对防汛、防凌、抗旱等救急救灾支出,应简化程序,特事特办。 第三十四条 自治区财政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性基金预算执行管理,原则上当年收入,当年支出。 当年预算执行完成后,年底收支清算形成的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连续两年预算执行率达不到80%的水利建设基金项目,可在本办法规定的用途和使用范围内,将其累计结余资金调整到其他水利项目。 第三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客观条件变化,致使项目失去建设意义或达不到预期效益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工,资金余额由财政部门全部收回。 第三十六条 项目建设组织实施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建设内容依照项目实施计划或实施方案执行,不得随意调整。 第三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严格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不得擅自改变支出用途。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对水利建设基金项目实行跟踪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建立健全水利建设基金项目责任追究制度。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分清责任,严肃处理。对截留、挪用水利建设基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单位,财政部门收回补助资金,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各级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水利建设基金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理》(国务院令427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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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其他高等教育
上传时间:2017-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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