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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行政法,王名扬pdf法国行政法,王名扬pdf 篇一:法国行政法 第一学期上 王名扬 法国行政法 行政 在法国,行政一词有两种含义,一是指私人企业管理,一是指国家的公共行政。公共行政因其主体是国家或者公法人,行为目的是为政府所确认的公共利益,行为手段上拥有特权而区别于私人管理企业,由行政法调整。行政是国家的一种职能,但如何界定这种职能法国大多数学者从两个不同的角度进行了回答,从国家职能的性质着眼,行政称为实质意义的行政;从行使职能机关的角度着眼,行政被称为形式意义的行政。行政机关所行使的职能,从形式上说都是行政职能,但从实质上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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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行政法,王名扬pdf 篇一:法国行政法 第一学期上 王名扬 法国行政法 行政 在法国,行政一词有两种含义,一是指私人企业管理,一是指国家的公共行政。公共行政因其主体是国家或者公法人,行为目的是为政府所确认的公共利益,行为手段上拥有特权而区别于私人管理企业,由行政法调整。行政是国家的一种职能,但如何界定这种职能法国大多数学者从两个不同的角度进行了回答,从国家职能的性质着眼,行政称为实质意义的行政;从行使职能机关的角度着眼,行政被称为形式意义的行政。行政机关所行使的职能,从形式上说都是行政职能,但从实质上说可能属于行政职能、立法职能、司法职能,就法国行政法而言,行政首先是指行政机关的活动,并以实质行政作为补充。 行政法 法国法律与英国法律最大不同在于区分公法和私法。因此,在法国,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活动的国内公法。行政法是一个概括的名称,包括各种用于行政活动的法律、法规。 1 因此行政法在法国的形式渊源在成文法中主要表现为宪法,与行政事项有关的条约、议会制定的有关行政组织和行政活动的法律,总统总理制定的行政法规以及部长、地方政府制定的行政规章中。除此之外,行政法还表现在法的一般原则、判例及习惯法等不成文法中。 欧洲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确立的法治国要求行政活动必须遵守法律,在其违反法律时应受到一定的制裁,这是行政法的本意,称为行政法治原则。根据行政法治原则,行政机关的活动要受法律支配,但受什么法律支配,由什么法院审判,各国的情况不尽相同。区别于其他欧洲国家,法国行政法具有如下四个特点: 首先,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在法国,行政法院与普通法院相互独立,当管辖权出现争议的时候,由权限争议法庭裁决。 其次,行政法是独立的法律体系。和英美国家行政法不同,法国行政法属于私法之外独立存在的公法系统。 再次,法国行政法的重要原则由判例产生。法国是一个成文法国家,但在行政法中先例起到了主要作用。同其他法律基础不同,行政法事项繁多复杂,易受时代发展、科学理论更新的影响,因此行政法官在无法可依时,不得不在判决中确立重要原则,这些原则无论之后能否成文法确定,其效力并不会轻易改变。 最后,法国行政法没有编成完整法典。 因为法国的行政法属于公法体系,由行政法院管辖,因此 2 就存在一个根本问题,行政法和私法的区别根据什么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划分,即行政法基本观念问题。在法国,却别行政法与私法的标志事件是1873年权限争议法庭在布朗戈案件的判决中确立的公务标准。根据公务标准,行政机关直接以满足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活动是公 务活动,适用行政法。但是,“二战”以后,该标准在法国因在新型争议面前无能为力而遭到广泛质疑,许多新学说迅速兴起。面对此种情形,法国最高行政法院认为,行政法不仅只有一种基本观念,而应根据行政活动的不同方式与目的具体判断,因而几个标准同时适用时存在的。 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一个法律概念,是指实施行政职能的组织,即享有实施行政职务的权力,并负担由于实施行行政职务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和 责任 安全质量包保责任状安全管理目标责任状8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幼儿园安全责任状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的主体。根据法律创制,法国的行政机关属于公法人,即以公共事务为成立目的的,根据公法规定而成立的法人。法国承认三种行政主体:第一,国家。法国的国家行政组织分为两个层次,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第二,地方团体行政组织。该团体组织以一个区域为基础,具有独立法律人格和地方公务管理权,享有行政上的自治权利。法国自治组织分为大区、省、市镇三级,具有范围广泛的行政职能;第三,公务法人。公务法人在法国是以公务为基础的分权形式,对中央集权是一种限制。法律 3 规定某种脱离一般行政组织,具有独立的管理机构和法律人格,能够享有权利、负担义务,这种组织便是公务法人。 法国行政活动的三种手段 行政主体进行行政活动,涉及很多法律问题。这些问题在法国行政法学研究领域内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手段:法律手段、人员手段与物质手段。 行政活动的法律手段——行政行为 法国一般理解的行政行为是以行为的作用为标准,因而该行为便被称为功能意义上的行政行为。功能意义的行政行为基本根据行政法院判例产生。行政法院在判例中确定行政行为是行政活动的法律手段,用以达到一定的法律效果。在法国行政法上行政行为的特征主要有:首先,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能够发生法律效果的法律行为;其次,这种效果是行政法上的效果,产生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关系;最后,一些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其他团体和私人实施公务的行为也属于行政行为。在实践中,行政行为主要以单方行为、具体行为、外部行为、强制行为为主,与之相对的双方行为、抽象行为、内部行为、协商行为也在不同程度上发挥着自身的功效。 一、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条例) 行政法规和规章是行政机关单方面的行为,无须相对人同意。这种规则具有客观性质,对其范围以内的人和事同等对待。在法国,一般将这种普遍性规则称为条例。根据1958 4 年宪法,行政机关可以指定四种条例:第一,执行条例。这是总理为明确执行方式和补充法律的规定而制定的条例;第二,自主条例。中央政府可以根据需要,无须法律根据指定自主条例;第三,法令条例。属于法律范 围内,由议会授权或宪法特别规定,由政府制定的条例,其效力和法律相同,可以变更、修改法律;第四,紧急情况条例。这种条例是指总统可以为应付危机而制定的条例。 条例在性质上属于单方行政行,因此根据行政法治原则,首先,行政法院在诉讼程序中可以审查条例的效力,撤销违法的条例;其次,条例的效力受法律限制,不能和法律相抵触;最后,下级机关制定的条例不能和上级机关制定的条例相抵触,但行政警察条例除外。 二、行政处理 行政处理是行政机关对具体事件所做的决定。通过行政处理,行政机关单方面决定当事人的法律地位,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在法国,行政处理是否成立和有效,主要由行政法院在诉讼中决定。一般来说,行政法院认为行政处理必须由有权限的行政机关,采取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形式才能成立。这个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首先,行政处理必须由合法成立的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作出;其次,行政处理的成立必须经过合法的程序。这些程序主要有,咨询、协商、调查、审批、 5 对质及相对人的防卫权;最后,行政处理的成立需要合法的形式。法律要求有特殊形式及说明理由时,行政机关必须按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理。 行政处理成立后面对的即是行政处理的效力问题。行政处理的主要特征是该行为是行政机关的单方面行为,是行政主体的一种特权。这种特权表现在效力先定性及强制执行两个方面。 能对行政处理效力产生影响的其他机关行为有三种,即对行政处理行为的撤销、废止和变更。行政处理的撤销是行政机关取消原来的决定,被撤销的决定从其成立时起丧失效力,视为自始没有发生效力;行政处理的废止是指取消原来的行政处理,使其以后不再继续有效,但不影响废止前的效力;行政处理的变更是指不撤销和废止行政处理,只变更其内容或效力的一部分。 根据行政法治原则,行政机关的处理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时候才能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行政法院判例,当行政机关出现没有权限,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形式,滥用权力,目的违法以及内容理由上违法时,行政处理被认为是无效的行政处理,自始没有存在,不能发生和其内容相当的法律效力,这种现象称作行政处理的无效。 如果一个行政处理在外观上也不存在,这种违法程度超过无效的情况被称作行政行为的不存在。 6 行政处理的执行是指实现行政处理的内容,当行政处理内容是规定作为与不作为时才需要执行。法国行政处理强制执行的特点在于法国行政机关可以不通过 法院,亲自直接执行。行政处理一般方式为:刑罚、行政罚以及强制执行。 三、行政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政治民主和垄断企业的兴起,行政合同产生并被广泛应用于经济开发和资源开发方面。行政合同作为法国行政法上富有特色的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是指行政机关和相对人协商一致,在行政机关和当事人之间创设、变更或消灭权利、义务的合同制度。其与私法合同的不同之处在于,行政合同受行政法调整,由行政法院管辖。 法国行政合同有如下几点要求:首先,中有行政主体,即国家、地方团体和公务法人能够在自己管辖的事务范围以内和对方当事人缔结行政合同;其次,为了防止在缔结合同是营私舞弊、浪费经费,法国行政法规定缔结行政合同必须遵守竞争原则和公开原则,主要方式有招标、邀请发价和直接磋商;再次,在行政合同履行方面,由于行政合同追求公共利益,行政机关具有特权等原因,行政合同有如下几个在履行中需要注意的不同于私法合同的规则:第一,行政机关有权要求对方当事人亲自履行;第二,行政机关对行政合同拥有指挥权;第三,行政机关拥有单方面变更合同的特权;第 7 四,行政机关在对方违反合同义务时,行政机关拥有制裁权。与行政机关在合同履行中的特权对应,对方当事人的主要权利有:第一,取得报酬权;第二,损害赔偿请求权;第三,必要的和有益的额外费用请求权;第四,不能预见的物质困难请求权;第五,统治者行为的补偿权;第六,不可预见情况的补偿权。 行政活动的人员手段——公务员制度 行政机关进行行政活动必须具备一定的人员手段,在法国行政法中,人员手段是指公务员制度。 法国的公务员有两种含义。狭义的公务员受《公务员总章程》调整,并由两部分人员构成,其一是中央政府机关中职业常任的公职人员;其二是地方政府机关、工商业、公用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他们遵循地方自治的公务章程,如公立学校教师、公立医院医生等。广义的公务员是指由财政支付工资的公职人员。法国的“公务员制度”主要是指政府对常任事务性公务员队伍的管理制度。这是一套涉及人事行政管理的系统工程。它包括对公务员的考试、录用、考核、分类、惩罚、升降、培训、调配、解职、退职、工资、福利及人事机构等内容特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其主导原则一般有:行政中立原则、依法行政原则、依法管理原则、公开竞考与择优录取原则、功绩考核论功行赏原则以及终身任职原则。 行政活动的物质手段——行政主体的财产 8 行政活动的物质手段,是指行政主体的财产制度。法国法律将行政主体财产分为公产和私产。 在法国,公产最初是指供一般公共使用的公共财产。从公产本质属性及其公能效用上看,因为公产不能转让、交易、不适用时效取得制度,因此必须与私产相区分。但是,随着社会公共行政的发展,公产与私产的区分变得不再那么绝对,而是充满了相对性。属于公产范围内的财产种类繁多,性质不同,受公法保护的范围因而具有不同等级。另外,在私产范围内,不是任何问题都只能适用民法规则而完全排除公法规则。但是,区分公、私产在法国仍然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在法国现实法上,公产一般受公法的支配,由行政法院管辖。私产一般收私法的支配,由普通法院管辖。 在法国,公产具有行政法上的所有权性质。但这种所有权不同于私法上的所有权,因此在一定范围内排除私法的适用。公产在民法上的取得方式由民法规定,在行政法上的取得方式最主要的是公共征收,由行政法调整,行政法院管辖。 公产的主体在法国属于行政机关所有。行政主体通常用自己的公产来供给公众或公务使用,这也是公产存在的目的及意义,如果不是为此用途,则不构成公产,而属于私产。 何谓行政主体的私产。法国学者一般认为,行政机关中不属于公产部分的财产都是私产,或者行政主体的公产在公共使用目的废除以后,仍属于行政主体所有的就是私产。私产 9 的经营管理原则上受私法支配、由普通法院管辖。但有如下例外:第一,行政机关制定私产管理规则、规章的行为;第二,可以和私产管理分离的具体行政行为;第三,行政合同;第四,公共工程和公共建筑物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第五,法律的特别规定。 行政活动的主要方式 行政活动是国家职能的具体实现方式。随着社会发展,其内容愈来愈丰富。从法律角度看,行政活动主要分为如下三种方式:行政警察、公务活动以及援助私人的公益事业。 一、行政警察。行政警察是指行政机关为了保证公共秩序而对个人自由所施加的限制。这种限制在法治国首先由法律加以规定和限制。法国行政法理论将这类型的法律称为警察法律。个人自由不能超过警察法律所规定的范围。行政警察一般目的是保证公共秩序。公共秩序具体包括三方面事项,即公共安宁、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公共安宁是指防止发生混乱,保护社会秩序的正常有序防止其被破坏;公共安全强调社会安全的保障,防止发生意外事件侵害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强调保障社会公共秩序,防止出现损害健康的行为。 警察活动的法律手段和其他行政活动的法律手段一样,一是制定普遍性规则,称为警察法规;二是根据法律、法规,对具体的人和事作出处理,称为警察处理。 篇二:读书笔记《法国行政法》 王名扬 10 读书笔记:《法国行政法》王名扬 第一章 绪论 一、 行政 法国行政法和行政法学是以公共行政作为调整和研究对象的。公共行政管理和私人企业行政管理主要有以下不同:1.主体不同:前者主体是公法人主要有国家、地方团体、公务法人;后者是指具有私法上的法人资格的私法人。2.目的不同:公行政的目的在于满足公共利益;而私行政的目的是追求私人利益。3、手段不同:前者可以采取强制性手段,而后者一般只能通过合同方式。 二、行政法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活动的国内公法。行政活动包括行政活动的组织、行政活动的手段、行政活动的方式以及行政活动的监督和责任全部过程在内。之所以是公法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即行政活动可以采取私人所不能采取的手段,同时,也受到比私人活动更多的限制。 行政法的渊源:(一)形式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条约、除以上成文法规定外还有以下表现形式即法的一般原则、判例(行政法的主要渊源,制定法起补充作用)、习惯法。(二)行政法的实质渊源:构成行政规则的资料有来自法律方面的,来自经济事实、社会事实、政治、哲学、伦理、道德观念,还有来自各种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 11 研究成果。 法国行政法的主要特点:1、有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2、行政法是独立的法律体系3、行政法的重要原则由判例产生4、行政法没有变成完整的法典。 法国行政法的基本观念:即行政法和私法的区别标准,(一)公共权力学说:在十几世纪绝大部分时间内,行政法院以公共权力作为适用行政法的标准。其缺点是:权力行为和管理行为界限不明,这种分法不科学,这个学说缩小了行政法的范围。(二)公务学说:1、权限争议法庭在布朗戈案件的判决中提出以公务观念作为在国家行政机关中适用行政法的标准,据此,行政机关直接以满足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活动是公务活动适用行政法。2、公务标准的危机:在公务标准提出之初其意在满足公共利益的活动主要由行政机关进行。但随着行政职务的扩张,该标准不能说明所有的行政法问题。二战前该标准还是行政法的主要标准,但二战以后,出现了工商业公务、社会公务、职业公务等公务观念超过行政法的范围,同时政府也鼓励私人从事公益事业,因而行政法的适用超过了公务范围。(三)多元标准说:以下标准都具有片面性,因而最高行政法院在决定管辖权的时候,通常采取几个标准。1、公共利益说2、新公共权力说,认为公共权力包括行政机关依公法进行管理的全部行为在内。3、区别行政法的基本观念和行政法院的管辖权的标准,认为行政 12 法的基本观念是公务,行政法院管辖权的标准是公共权力。4、区别广义行政法和狭义行政法说,广义是指支配行政活动的一切法律,狭义专指公法而言。5、否认行政法的基本观念。 三、行政法学 行政法学是一门年轻的系统的的独立学科。在二战以前,贝泰勒米继续发挥公共权力观念、奥里乌促进判例的改进。二战后,狄骥,否认公共权力作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提出公务观念作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行政法学和其他学科的关系:1、宪法学:宪法的基本原则必须由行政法加以具体化,宪法是行政法的最高法律依据。2、民法学:都是独立的法律体系,但行政法作为一个年轻的学科,在其发展中,很多概念和制度受到民法学的启发。 3、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时一个独立的程序,不适用民事诉讼程序,但在行 政诉讼中没有规定时,行政法院适用法的一般原则,这些原则主要来自民事诉讼程序。4、历史:一般的历史知识是研究行政法的基础。5、政治学:和宪法学关系最为密切,也对行政法提供一些理论基础。6、行政学:行政法学是从法律角度研究公共行政这种社会现象,而行政学则是从政治学和社会学的角度分析公共行政的事实问题,行政法的内容只 13 有反映行政学的研究成果,才能成为有实效的法律。 行政法学的体系:行政法学总论所研究的问题简单的说就是行政活动在组织、手段、方式、监督和责任方面的共同的法律问题。本书为法国行政法学总论,基于上面所述体系本书主要讨论一下问题:行政活动的组织、法律手段、人员手段、物质手段、主要方式及行政活动的监督和赔偿责任。 四、法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治原则 (一)行政法治的作用和意义 作用:贯彻执行统治阶级的意志;建立稳定的社会秩序;建立公民和政府之间的信任关系;提高行政效率。 意义:1、行政行为必须根据法律2、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3、行政机关必须采取行动保证法律规范的实施。 (二)法律规范的层级结构 行政法治原则要求行政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这里的法律是指广义的法律而言,包括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在内的全部国家法律。一个国家的法律构成一个整体,称为这个国家的法律秩序。整个法律秩序的结构像一个金字塔,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结构模式,在法国,这个结构中的因素按其效力的高低排列的次序如下:1、宪法:1958年所制定的宪法条文和以后所通过的修正案;1978年人权宣言规定的自由和权利;1946年宪法的序言;共和国法律所承认的基本原则,即个人自由、公共自由、安全的权利。2、条约3、法律4、法的一 14 般原则5、判例6、条例。 (三)行政法治的限制 1、政府行为:指不受普通法院的监督,也不受行政法院监督的行为,主要包括:政府和议会关系中所采取的行为;政府在国际关系中所采取的行为;总统在国家遭到严重威胁时,在和总理、两院议长、宪法委员会主席磋商后,可以根据形势的需要采取必要的措施。 政府行为的法律效果:完全不受行政法院和普通法院管辖;当事人由于政府行为受到损害,不能请求赔偿;行政法院在国际条约的意义不清楚时,必须遵守外交部的解释。 法律根据和存在理由:是由法律判例所创造的,没有法律条文规定。但政府行为的范围也越来越小,对此没有任何一贯的理论,只能采取经验主义。 2、特殊情况理论:是指在一般情况下不合法的行政行为,在特殊的情况下可以成为合法的行为,因为他们当时是为了保证公共秩序和公务运行所必须的行为,这是用例外的合法性理论代替正常的合法性理论。 法律效果:行政机关可以不遵守妨碍它采取必要行动的法律规则;特殊情况只能使必要的行政措施成为合法;特殊情况的法律效果可能不是使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完全合法,而只是减轻违法的程度,把严重的违法减轻成为一般的违法;在特殊情况下,行政机关行为不违法时,受害人所受损失不 15 能请求行政主体赔偿。 行政法院的监督,包括身缠特殊情况是否存在,以及存在的期间;审查行政行为的目的和动机是否真正为了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审查行政行为的性质是否 和当时的情况相适应,是否超过必要的限度。行政法院对在特殊情况下所采取的违法行政行为可以撤销,并判决行政主体赔偿损失。 (四)行政法治的保障 是指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并采取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矫正违法行政行为,以及消除违法行为的效果而言。 行政法治的保障可以分为政治的保障和法律的保障。政治的保障首先在于一个健全的舆论,监督政府的行为,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其次在于公民通过代表机关监督政府的行为。法律方面的保障,首先是在行政程序上采取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其次是对违法的行政行为给予制裁和判决赔偿损失。 第二章 行政组织 一、行政组织的一般概念 (一)行政主体:公法人 行政主体是实施行政职能的组织,即享有实施行政职务的权力,并负担由于实施行政职务而产生的权利、义务、责任 16 的主体。在性质上是一个公法人。 行政主体法律概念存在的理由:这是因为行政职务有公务员来执行,公务员有执行公务的权力,并不负担有此产生的法律后果,行政主体概念是使行政活动具有统一性和连续性的一种法律技术,是行政组织的法律理论基础。、 行政主体的种类:国家;地方团体;公务法人。 行政主体和行政法上主体的区别:行政主体是能够在行政法上享有权利和负担义务的主体,但不是一切能够在行政法上享有权利和负担义务的主体都是行政主体。 (二)行政组织的类型 是指行政主体相互之间的关系的特点,以及同一行政主体内部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的特点而言。行政组织可以分为三种主要类型: 1、中央集权制,是指全国的行政事务的管理高度集中,由中央政府决定的行政组织制度。优点:在一个新政权成立时,为了消灭地方反对势力,统一国家巩固政权所必须的。缺点:束缚地方的积极性及因地制宜,不符合民主政治原则,行政效率底下。 2、权力下放制,是中央集权制的一种形式,上级行政机关把某些行政事务的决定权转移给次一级的行政机关,由次一级的行政机关就地决定,减轻上级行政机关的负担,加快行政处理的过程。优点:对地方情况了解 17 较多,行动比较迅速,可以矫正中央集权制的某些缺点,可以提高行政效率。缺点:权力下放不能发挥地方居民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不符合民主法治原则。 3、分权制,是指行政职务分别由国家及其他行政主体实施,构成其他行政主体的公务,国家对其他行政主体只有按法律规定的监督权,没有指挥命令权。优点:可以调动地方公民和地方公务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办事切合实际,符合当地人民愿望。培养公民关心政治的习惯。缺点:过多的地方权削弱国家力量,容易重视特殊利益忽视普遍利益。 4、公务分权,是指某一种公务的实施需要一定的独立性时,法律把它从国家和地方团体的一般公务中分离出来,组成一个独立的实体。优点在于可以避免政治因素的干扰,发挥技术人员的优势。缺点:脱离民主监督,分散行政责任,增加行政费用。 由于各种行政组织互有优点和缺点,所以任何国家的行政组织都不是限于一种类型而是以各种类型以不同的程度互相结合。 (三)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是构成行政主体整天结构中的某些单位,他们在一定范围以内以行政主体的名义进行活动,而效力归属于行政主体。在法国公法制度中,行政机关是指除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以及地方团体和公务法人的机 18 关而言。 1依职权行使的地域为标准,可以分为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2依业务的性质为标准可以分为一般行政机关或普通行政机关和专门行政机关或特别行政机关。 3依执行公务的方式为标准可以分为执行机关、议决机关和咨询机关 4依机关设置时间的久暂为标准可以分为常设的行政机关和临时的行政机关。 二、国家行政组织(?):中央行政机关 包括总统、总理、部长和一些咨询机关。 三、国家行政组织(?):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分为一般权限的地方行政机关和专门权限的地方行政机关。前者包括省长和大区行政长官。后者是指中央各部在全国各地的分支机构,执行中央各部在地方上的公务。 四、地方团体行政组织 是一个以地域为基础的行政主体,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和地方公务,享有行政上的自治权力。在法国,地方团体是一个自治行政的区域,同时又是国家行政的一个区域,然而地方团体和国家是两个不同的主体,地方团体的行政组织,不属于国家的行政组织。 法国本土的地方团体只有市镇、省和大区三种单位,巴黎 19 市和巴黎地区的行政组织和一般地方团体不同,地方团体是国家领土内部的行政组织,不能妨碍国家整体利益,必须接受国家的监督。 五、公务法人 意义:法律规定某种公务脱离一般行政组织,具有独立的管理机构和法律人格,能够享有权利负担义务,这种组织就是公务法人。 和私益法人的区别:1 公务法人是一个公共机构,由国家或地方团体设立;私益法人是一个私人机构由私人设立;2 公务法人受公共权力控制大,私益法人受公共权力控制小。3 法律授予公共权力的特权的组织是公务法人否则是私益法人。 发展:二战后,在概念方面,公务法人是在地域法人以外以专门公务未目的的公法人。1972年法律把大区作为一个公务法人与传统公务法人不同,但主要是经济公务。在性质方面,传统公务法人大都不从事经济事务,二战后出现一些工商业公务法人,但很大程度上受私法支配。法国在二战后把某些职业公务和社会公务委托给某些社会团体实施。鉴于以上发展,广义的公务法人是指一切具有法律人格的公务组织;狭义的公务法人除此之外还必须是适合行政法的公务组织。当代法国法律采取广义概念,公务法人包括国家和地方团体以外的一切公法人。 20 存在的理由:1 避免一般行政上的官僚主义习气、僵化手续和保持一定程度的精神自由。2 容易得到社会上的赞助。3 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4 性质上需要一定的独立性和灵活性的集体利益组织,也可采取公务法人形式,以便执行政府委托办理的某些公务。 公务法人所从事公务的性质不同组织当然也不一样,但有一些共同原则;其设立时受国家有关机关的监督。 第三章 行政行为 一、意义和分类 (一)意义:行政行为是学术上所使用的名词,主要用于说明行政机关进行活动的法律手段,就发过而言行政行为的意义由于使用的标准不同看,有三种不同的理解: 1.以采取行为的机关为标准,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所采取的全部行为,以区别于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和司法机关所采取的司法行为。 2(以行为本身的性质和内容为标准,行政行为是适用普遍性的规则于具体事件的行为,制定普遍性的规则的行为是立法行为,适用法律解决争端的行为属于司法行为。 3.以行为的作用为标准,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用以产生行政法上效果的法律行为,以及私人由于法律或行政机关授权执行公务时所采取的某些行为。 (二)分类:1、根据行政行为成立时的意思表示的数目 21 为标准,行政行为可分为单方面的行为、多方面的行为和双方面的行为。 2(在单方面的行为中,根据其适用的范围为标准又可分为普遍性的行为和具体的行为 3(根据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为标准可分为规则行为、主观行为和条件行为。 二、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 (一)条例:行政法规和规章是行政就关单方面的行为,由行政机关单方面决定,无需相对人同意。这种行为的标的是制定普遍适用的规则,在法国行政机关所制定的普遍性规则称为条例,包括普遍性的命令和规定。由法国总统和总理所制定的规则称为命令,其他行政机构所制定的规则称为规定,规则和命令除表示普遍性的行为以外,又用于表示具体性的行政处理。 (二)条例和法律关系的演变:法国大革命初期,国会制定法律,政府制定条例只为执行法律。随着时间的发展,某些事项即使属于法律的范围之内,法律也不能全部规定,为条例保留有一定的位置,而且有现行宪法作为保障。 (三)条例的种类和法律制度 种类:执行条例、自主条例、法令条例、紧急情况条例。 条例的法律制度:条例受行政法院管辖、条例的效力受法律的限制、条例的效力受上级行政机关条例的限制。 22 (四)1、制定条例的机关有:总统,总理,部长,省长、市长和地方议会,其他行政机关,私人团体(内部规则,只对团体的成员适用)。 2、必须制定条例的情况:法律和上级机关条例规定必须制定的提条例;由于法律情况的改变即存的条例丧失继续存在的法律根据;由于事实情况的重大变迁,即存条例丧失继续存在的法律基础。 (五)条例的法律效果 1、条例的执行力只在公布以后才能发生;2、利害关系人认为条例违法,可在条例公布后二个月内向行政法院提起越权之诉,请求撤销不合法的条例;3、条例不对任何人产生既得权利;4条例一旦公布后,在未撤销或废除前,一切公共机构必须遵守;5、一切审判机关,不论属于普通法院系统或行政法院系统,有权解释条例的意义;6、只有行政法院有权裁决条例是否合法;7、民事法庭在 篇三:王名扬法国行政法11第三章行政行为3 第三章 行政行为(之三) 【类目书名】法国行政法 【类名】行政法 【著者】王名扬 【书名】法国行政法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3 【版本】19890501 【页号】172—195 【责任编辑】高爱国 【封面设计】丁晓萱 二、通令 (一)意义和种类 通令(circulaires)又称职务训令(instructions de service),是指行政长官关于某一法律和条例的解释和某项公务的实施办法,根据层级指挥权所发出的命令,适用于他管辖下的全体公务员和机关,具有普遍性质。它对公务员具有拘束力量,不服从命令可能受到纪律处分。公务员认为命令违法,只在极少数情况下可以拒绝服从。(注:看本书第四章公务员的义务)在一切情况下,公务员对行政长官职务上的命令无权向行政法院起诉请求撤销。 行政长官的通令属于行政机关内部行为,不能拘束外界人员,后者也无权反对。这是关于通令的效力的一般的原则。但行政法院的判例不是从形式的观点来看待通令的效力,而是根据通令的内容来决定通令的法律制度。通令形式上属于行政机关内部行为,实质上有时具有行政条例性质。行政法院的判例将通令分为二类:一类为解释性的通令,一类为条例性的通令。前者对外界人员不具有执 ??????172页?????? 24 行力量,属于内部行政措施,后者对外界人员具有执行力量,适用关于行政条例的法律制度。 (二)区别的标准 区别的标准根据通令的内容而定,不论通令所使用的名称或形式如何。一切对于法律秩序增加新规定的通令,属于条例性质,具有对外界执行的力量。一切对法律秩序没有增加新内容的通令,属于内部行政措施,只在内部行政关系中产生下级服从义务。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认为通令对于法律秩序的规定有所增加, 最高行政法院1954 年1 月29 日在Institution Notre—Dame du Kreisker 案件的判决中回答了这个问题。 最高行政法院认为下列通令属于内部行政措施: 1.解释法律和法规条文意义的通令。 2.建议下级公务员采取法定范围内的某种行为,例如部长要求他领导下的机关,鼓励社会安全保险金库和省政府签订某类合同的通令。 3.规定机关办事程序,不引起外界法律后果的通令。例如规定支付某种补助金的程序。 4.提醒从前已经作出的决定,要求严格执行的通令。 另一方面,下列通令属于条例性质: 1.通令中对公民规定法律和条例所没有规定的限制,或者给予法律和条例所没有规定的保障。 25 2.部长在通令中作出某种决定,要求下级机关执行。这个通令实质上是一个总体决定。例如部长在通令中规定取消不符合某种条件的教师资格,这个通令是把部长的决定适用于他领导下的各部门。 3.通令中在法律和条例的规定以外,增加新的规定。(注:见隆,韦尔,布雷邦,前书第17页) 有时,一个通令可能一部分属于解释性质,一部分属于条例性质。 ??????173页?????? (3)法律制度 解释性的通令对法律秩序没有增加新的内容,没有变更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对于这类通令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基于同一理由,对于违反这类通令的行政处理,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不能根据这种通令对外界人员规定法律所没规定的义务。 另一方面,条例性的通令实质上是一个条例,只有对于某一事项有权制定条例的机关,才能就该事项发出通令,同时还要遵守制定条例的程序。部长根据宪法没有制定普遍性条例的权力。如果没有法律和总理的授权不能发布效力等于条例的通令。部长作为公务的主管人,对于他所主管的公务的内部组织和为了保障公务的良好运行,在一定范围内可以制定自主的条例。因此,部长不要授权也可以发出内容符合自 26 主条例的通令,但这是内部措施。利害关系人对于越权的和违法的条例性通令,可以请求行政法院撤销,对于违反合法的通令的行政处理,也可提起撤销之诉。 普通法院原则上对解释性和条例性的通令都不适用,认为这是属于行政机关内部问题。因为一个通令究竟属于解释性质或者属于条例性质,有时不易分清,普通法院不能采取行政法官所作出的精细区分。另一方面,由于通令的对象是公务员,一般公民容易认为所有的通令只是规定行政机关内部关系,如果普通法院承认通令具有执行力量,公民可能因此而受到损害,显然有失公平。普通法院认为,在必要的情况下,公务员可以利用通令作为一种证明自己没有恶意存在的手段。 三、指示 (1)指示的意义和合法性。 指示是指具有自由裁量权限的行政机关,事先为自己及下级机关规定一个标准,作为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指导,但仍然保留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适用这个标准的权力。例如部长对于法律规定由他决定的财政援助,规定如何审查给予援助的标准,通 ??????174页?????? 知在他指导下的机构按照他所规定的标准审批,同时保留对于不符合标准的企业,如果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或企业 27 本身的特殊性质,也给予援助的权力。指示的作用在于替行政机关规定一个行为的准则,公务员在作决定时有所依据,避免前后决定不一致的矛盾,避免专横的决定,同时也避免机械的决定。因此,指示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的行动 指南 验证指南下载验证指南下载验证指南下载星度指南下载审查指南PDF ,不是一个教条,行政机关仍然必须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最高行政法院最初对行政长官发出的指示采取否定态度,认为行政机关不能放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能对自己和下级机关具有自由裁量权的事项预先规定一个限制,束缚本身和 下级机关的权限。因此,行政长官的指示是不合法的行为,根据指示而采取的行政处理也是不合法的行为。 但是由于指示可以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自由裁量权力,保障公民在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的平等地位,这种实际功能不能忽视。特别是在现代,由于经济行政发展的结果,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比以往扩大,更需要一个行使权力时的指导,行政法院不能不放弃原来的观点。最高行政法院1970年12月11日在Crédit Foncier de France 一案中明白承认指示的合法性,以后在1973年6月29日的Société Géa 案件以及其他案件中,继续维持1970年的观点,从而确定了指示的法律制度。 (二)指示的法律制度 28 根据行政法院的判例,指示的法律制度可以概括如下: 1.行政机关可以为自己及其下级机关事先规定一个标准,作为行使自由裁量权时的指导。根据指示中的标准而作出的行政处理是合法的行政处理。但指示的合法性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指示必须符合它所要执行的法律及条例的目的。二、指示不能具有强制性质,必须允许行政机关就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可以不适用指示中所规定的标准。 ??????175页?????? 2.指示由于不具备强制性质,不改变利害关系人的法律地位,不是一个具有执行力的行政条例。这是一个内部行政措施,利害关系人不能就指示本身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指示的合法性问题,只能在适用或不适用指示所作出的行政处理中进行审查。 3.行政处理适用指示所规定的标准,利害关系人不服时,可以根据下述两个理由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这个行政处理:一、指示不合法,因为它具有强制性质,或者因为它不符合它所执行的法律和条例的目的。二、指示合法,但本案由于特殊情况或公共利益的需要,不能适用指示所规定的标准。 4.行政机关对属于指示范围以内事项所作的行政处理中,不适用指示所规定的标准,必须说明理由,究竟是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还是由于案件本身的特殊情况。不说明理由或理 29 由不成立的行政处理是越权的行为,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行政法院撤销。因此,指示具有类似行政条例的效果。 法国行政法中关于指示的法律制度,是一个非常特殊的制度,指示的本身不能受到攻击,但是它的合法性可以受到审查。指示不是一个行政条例,但是发生行政条例的效果。通过指示制度,行政处理的普遍性和特殊性辩证地结合起来,每个案件必须同时考虑普遍适用的标准和本案的特殊情况,行政机关具有很大的灵活性。但是这种灵活性不会导致行政机关的专横。行政机关不论是否适用指示中的标准都在行政法院监督之下,不合法的适用指示,以及不合法的拒绝适用指示所作出的行政处理,都可以为行政法院撤销。 最后必须指出,本款所称指示是行政法学上的名称。在日常用语中,指示一词有时表示具有执行力的条例。对这种指示应当适用关于条例的法律制度。指示的内容有时用通令的形式表示,这时应当根据行为的内容决定究竟适用哪种法律制度。 四、其他内部行政措施 (一)主要领域 ??????176页?????? 除通令和指示以外,行政法院判例中另有3 种主要属于内部行政措施的领域: 1.特别的职务训令,即上级长官给个别的或几个公务员的 30 职务训令。 2.机关内部组织和管理的规定。例如禁止学生在学校内部佩带某种徵章,穿着某种服装,规定请假制度等。 3.具有纪律处分性质的个别决定。例如调动某个公务员的职务,军人短期内的禁闭等。 (二)内部行政措施的范围 内部行政措施导致排除或者削弱行政法院的监督,因此, 在上述3个领域以内,不能认为全部行为都是内部行政措施。当然在这些领域中划出一个确切的内部行政措施的界限比较困难。一般而言,行政法院以是否影响利害关系人的法律地位为标准,区别内部行为的界限。一切损害利害关系人法律地位的行为不再属于内部行政措施。例如开除学籍和留级的处分,不再属于内部行政措施。在军队纪律中,除申诫和短期禁闭外,其他降级减薪处分,不再属于内部行政措施。对于这些行为,适用一般行政行为的法律制度。 (三)诉讼制度 这几个领域中的内部行政措施的诉讼,没有确定的规则,大致情况如下: 1.对于内部行政措施本身提起撤销之诉,原则上不予受理。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受理,但承认行政机关具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 2.对于违反内部行政措施的行政处理提起撤销之诉,行政 31 法院的反应也不一致。有时,法院不予受理,因为行政处理本身无重性,不受法院管辖。有时,法院受理,但认为起诉没有理由,因为有些内部行政措施没有拘束力量,不受法院管辖。最后,法院有时撤销违反内部行政措施的行政处理,认为这种行政处理是越权行为。行政法院的反应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一般而言,对于内部行政 ??????177页?????? 措施,法院承认行政机关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3.行政法院对利害关系人请求损害赔偿之诉的反应,也不一致,在相当长久的时间以内,行政法院不承认内部行政措施的赔偿责任,最近以来已经承认这种责任,而且发展比撤销之诉更迅速。 第五节 行政合同 一、两种不同的合同 行政机关除依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决定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以外,也经常和当事人协商,依双方意思表示的一致而在行政机关和当事人之间,创设变更或消灭某种权利和义务。后面这种方式称为合同行为。合同关系可以发生在不同的行政主体之间,也可以发生在行政主体和私人之间,合同的内容可以多种多样。从法律的观点而言,法国行政机关所签订的合同可以分为二类:一、私法上的合同,称为民事合同或私法合同;二、行政法上的合同称为行政合同或公法合同。 32 行政机关经常缔结和私人合同关系相同的合同,例如购买办公用品,租赁办公房屋,出卖私法上的产品,保险行政财产等。行政机关所签订的合同大部分属于私法合同。有些私法合同是由法律规定的,例如工商业公务机关和使用者之间的合同关系都是私法合同。(注:看本书第八章第二节工商业公务的法律制度)大部分私法合同是由行政机关决定的。私法合同除在合同签订的权限和程序方面受行政法的支配以外,就合同本身而言,受私法支配和普通法院管辖。 另一方面,行政机关也缔结和私人合同关系不同的合同。这类合同虽然依双方当事人的 意思表示的一致而成立,但其法律关系不受私法支配,而是适用行政法的规则,其诉讼关系由行政法院管辖。这类合同称为行政合同,它是法国行政法上富有特色的一种制度。 ??????178页?????? 行政合同适用的事项有的由法律规定,例如公共工程承包合同,公共工程捐助合同,(注:看本书第七章第二节和第三节)公务特许合同,(注:看本书第八章第二节)独占使用共用公产合同,(注:看本书第五章第五节)出卖国有不动产合同等。大多数行政事项由行政机关根据需要和情况,决定究竟缔结民事合同或行政合同。例如行政机关签订的供应合同、运输合同、雇用合同等,有时是行政合同,有时是私法合同。 33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行政合同广泛应用于经济发展和资源开发方面。政府在执行经济计划的时候,避免采取行政命令方式,而是和企业界签订合同,向后者提供一定的援助,由后者承担计划中的某些任务。法国称这种执行计划方式为政府的合同政策,是对传统的执行计划方式的一大改进。此外,在科研方面,教育方面及其他事项中,政府也往往和后者签订合同,规定后者应当完成的任务。合同方式在法国行政法上得到越来越广的应用。 二、识别行政合同的标准 行政合同和私法合同适用不同的法律,当事人在这两种合同上的地位不一样。当事人在和行政机关签订合同时,必须知道他们所签订的合同属于哪种类型。根据什么标准识别行政合同,有些合同根据法律的规定属于行政合同,对于这些合同不发生识别问题。除了法定的行政合同以外,对于其他合同如何识别他们的性质,法国没有一个法律规定行政合同的意义,识别行政合同的标准由行政法院的判例提出。法国行政法院认为行政合同必须符合下列标准: (一)合同的当事人中必须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中,最少必须有一方是公法人,只有国家、地方团体和公务法人才能签订行政合同。两个私人之间所订立的合同,即使合同的内容是执行公务,例如公共工程承包人和建筑师所签订的合同,也不能认为是行政合同。对 34 于这个原则只有两个例外:第一、公私合营公司和建筑企业所签订的高速公路建设合同和国有公路的建设合同,行政法院认为是行政合同。因为高速公路和 ??????179页?????? 国有公路的建设,本质上属于国家的活动。这种活动即使发生在私人之间,也受行政法的支配和行政法院管辖。第二、私人作为公法人的代理人和其他私人所签订的合同,根据代理人的行为效力及于本人原则,这种私人之间的合同应认为是行政机关和另一私人之间的合同,从而可以成为行政合同。在行政机关没有明白授权的情况下,如果根据情况可以认为私人是作为行政机关的代理人而和另一私人签订合同时,这种私人之间的合同也可能认为是行政合同。例如私人在承包以外接受行政机关的补助和其他企业签订合同,由后者进行某项建设,工程完成后立即由行政主体所有和管理。这种私人活动可以认为是行政机关的代理人和其他私人签订的合同。 行政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有一方是行政主体,这是一切行政合同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但不是充足的条件。行政机关所签订的合同能够成为行政合同,还必须具备下列两个条件中任何一个。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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