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信托江苏恒瑞应收账款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
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
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
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
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中泰?江苏恒瑞应收账款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大丰经济开发区恒瑞产业投资基金一期)
说明书
编号:201 中泰(XXXX)第 号
重要提示:
1. 受托人保证本信托计划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2.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信托单位时应当认真阅读本信托计划说明书和信托合同;
3. 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保证投资于
信托计划无风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
.
信托计划说明书目录
重要提示 ............................................................ 3 第一条 受托人基本情况 ............................................ 4 第二条 信托经理简介 .............................................. 4 第三条 信托计划基本情况 .......................................... 5 第四条 信托单位的认购 ............................................ 6 第五条 信托计划的加入 ............................................ 8 第六条 信托计划的推介及成立 ...................................... 8 第七条 信托合同内容摘要 .......................................... 9 第八条 信托计划风险揭示及防范措施 ............................... 12 第九条 法律意见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 第十条 备查文件 ................................................. 14
.
.
重要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受托人”或“中泰信托”)发挥自身专业的理财管理能力和丰富的投资运作经验,经认真研究与充分准备,制定本信托计划。
受托人保证“中泰?江苏恒瑞应收账款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大丰经济开发区恒瑞投资基金一期)”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本信托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受托人承诺本信托计划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受托人没有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信托计划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信托计划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受托人承诺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依据本信托计划规定及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计划资金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以及由受托人对该资金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本信托计划、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计划资金受到损失,由受托人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本信托计划不涉及关联交易。
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信托文件中所用的同一词语均具有相同含义。各词语的具体释义请详阅信托合同。
投资者在加入本信托计划前应认真阅读本信托计划说明书和相关信托文件,谨慎做出是否签署信托合同、认购风险申明书的决定。
在信托合同正式签署以前,本信托计划说明书不作为要约性的法律文件,即受托人有权酌情接受或拒绝接受投资者的委托行为。
.
.
第一条 受托人基本情况
名 称: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虹
注 册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华路1600号17、18楼
注 册 资本:5.166亿元
联 系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华路1600号17、18楼
联 系 电话:
财 富 热线:400-821-8788
传 真:
公 司 网址:www.zhongtaitrust.com
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是经中国人民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其前身是中国农业银行厦门信托投资公司,成立于1988年。1999年,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办函[1999]466号文件批准,增资扩股,更名迁址。2002年2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2002]35号文件批准进行重新登记,注册资本为5166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由厦门市迁往上海市,是首批获准重新登记的信托公司。2009年4月,经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02号文批准更名并换发新金融许可证,换证后公司更名为“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中泰信托自成立以来,始终坚持稳健经营的原则,各项业务持续、良性发展,盈利水平一直保持在同业前列。根据经审计的会计报表,截止2011年末,公司固有资产总额为17.71亿元,净资产16.31亿元,实现净利润2.26亿元。
在信托业务方面,2011年末信托资产总额108.49亿元。在固有业务管理方面,大成基金作为公司核心资产,近年来稳居全国前十大基金公司行列。
第二条 信托经理简介
2.1 受托人指定杨海舟、周文君、钟小云担任信托计划的信托经理,其具体情况如下:
杨海舟,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信托业务总部总经理。1997年毕业于华东师范大学经济系,2002年进入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从事信贷管理、信托产品研发、信托产品推介、上市及非上市公司并购等工作,在信贷管理、股权投资、项目评估与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等领域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
.
周文君,数学学士,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信托经理。负责信托投资,进行尽职调查和可行性分析、合同谈判、设计信托结构、制定信托计划。具有丰富的信托运作经验、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
钟小云,经济学硕士,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信托经理。长期从事信托工作,具有丰富的信托计划管理经验。主要从事信托项目的运作、管理与产品设计工作。 2.2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可以更换信托计划的信托经理,但应于更换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信托合同规定的方式报告信托计划项下全体受益人。
第三条 信托计划基本情况
3.1 信托计划名称:中泰?江苏恒瑞应收账款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大丰经济开发区恒瑞投资基金一期)(以下简称:信托计划)。
3.2 信托目的: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本着“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理念,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资金集合,以受让江苏恒瑞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以江苏大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为债务人的金额为5.2亿元的应收账款进行运用,获取收益。
3.3 信托规模: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单位总份数不超过3亿份,即信托计划资金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具体信托规模以实际募集的信托资金为准。
本信托计划项下的合格自然人投资者人数不超过50人(含50人),单笔委托资金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以及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3.4 信托期限:本信托计划未进行开放的,信托计划期限为24个月,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算;本信托计划进行开放的,信托计划期限自信托计划成立日开始,至基准日(指信托计划开放期结束的下一工作日,下同)起满24个月之日终止。
各份信托单位的存续期限均为24个月,自受益人取得该份信托单位之日起算。推介期认购信托单位的,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取得该信托单位;开放期认购信托单位的,自基准日起取得该信托单位。
受托人有权根据项目运行情况延长信托期限及各份信托单位存续期限作为信托处置期间。
.
.
第四条 信托单位的认购
4.1 合格投资者
本信托的投资者必须为《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本信托相应风险的人:
1.投资本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4.投资者为法人的,其已就签署及履行信托合同获得了有关法律法规和其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一切批准或授权,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董事会及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已依法及或根据其公司章程规定对信托合同的签署和履行做出批准决议。
4.2 币种及资金合法性要求
投资者应以人民币支付信托资金,并保证其所交付的信托资金来源合法,是该资金的合法所有人,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
4.3 信托单位及价格
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信托单位的初始价格为人民币1元。
受益权转让时的信托单位价格由转让人与受让人自行约定。
4.4 最低信托资金数额的要求
本信托计划投资者认购的信托单位不得少于100万份,并可按照10万份的整数倍增加,即单笔信托资金不得少于人民币100万元(含100万元),并可按10万元的整数倍增加。 4.5 信托资金的交付
受托人不接受投资者的现金认购。委托人须从在中国境内银行开设的自有银行账户划款至受托人开立的认购账户。
受托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老西门支行】设立了信托认购账户,作为投资者认购信托单位时的资金流转专用账户。投资者应按本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的约定将认购资金汇入此账户。投资者划入该账户的认购资金在转入信托财产专户前不计入信托财产。
信托认购账户户名: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开 户 行:中国工商银行老西门支行
.
.
账 号:0
受托人应于信托计划成立日及基准日当日将认购资金由信托认购账户划至信托财产专户。
4.6 自然人投资者应提交的文件
合格自然人投资者认购本信托,须向受托人或代理推介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文件:
1.填写并亲笔签署信托合同一式两份;
2.填写并亲笔签署《信托认购风险申明书》一式两份;
3.认购资金划入信托认购专户的入账证明复印件一份;
4.受益人须提供信托受益账户(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一份,该文件应真实、有效,并亲笔签署。
5.以下证明文件一式两份:
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提供附有投资者亲笔签署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一式两份;投资者认购本信托单位的资金未达到100万元时,须提供符合信托合同约定的证明文件一式两份。
投资者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就签署及履行信托合同取得有关法律法规和其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一切批准或授权,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董事会及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已依法及或根据其公司章程规定对信托合同的签署和履行作出批准决议。同时需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一式两份,并加盖公司公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证书复印件;,法人代表
证明书
焊接钢管质量证明书员工离职证明书电梯安装质量证明文件导游证健康状况证明暑期社会实践证明
;,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法人代表授权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要求的其他证明文件。
4.7 退款
4.7.1 投资者申请退款
投资者已签署信托合同但要求单方面终止信托合同的,须在信托计划成立日前三个工作日前向受托人提出书面申请。在受托人同意后可终止信托合同。信托合同终止后,受托人将在信托成立日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不含当日)将该投资者已交付的认购资金退返予投资者,期间产生的利息不予返还。
4.7.2 认购不成功的退款事项
在信托推介期和信托存续期内,若委托人认购申请不符合信托认购条件的约定,且已将认购资金汇入信托认购专户,受托人可以认定该认购不成功,该笔认购资金及其在信托认购专户期间所产生的利息,将一并由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的划款指令在信托成立后的十五个工作日(不含信托成立日当日)内划回至委托人的汇款账户。
4.8 受益人账户变更
除受益人向受托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受托人同意的情况外,在信托合同终止前不得变更
.
.
受益人账户。因受益人变更受益人账户而未及时书面通知受托人而产生的损失由受益人自行承担。
第五条 信托计划的加入
委托人在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并按照信托合同及信托计划说明书的规定足额交付信托资金后,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或信托计划基准日起即加入本信托计划。
第六条 信托计划的推介及成立
6.1 信托计划的推介
6.1.1 信托计划推介地为上海市。
6.1.2 信托计划推介期为[2012]年[11]月[28]日至[2012]年[12]月[14]日。根据信托计划推介的需要,受托人可延长推介期。
6.2 信托计划的成立
推介期结束时,信托计划资金达到1亿元,且《应收账款转让合同》和《房地产抵押合同》等合同均已签署并生效,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的,则推介期结束的次日信托计划即告成立。
推介期内,若信托计划资金达到3亿元,且《应收账款转让合同》和《房地产抵押合同》等合同均已签署并生效,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的,则推介期提前结束,信托计划于推介期结束的下一个工作日成立。
信托计划成立日以受托人网站公布的为准。
信托计划成立,信托资金在委托人的交付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归属于受益人,受托人于信托期限内支付给受益人。 6.3 信托计划不成立
推介期结束时,若实际募集的资金低于人民币1亿元(不含1亿元),或《应收账款转让合同》或《房地产抵押合同》等任一合同未生效,或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手续未办理完毕的,则本信托计划不成立。
受托人将在推介期结束后的10日内,向委托人退还所交付的信托资金及其在交付日至推介期结束时发生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6.4 信托计划的开放
在信托计划规模范围内,信托计划可于成立后开放一次。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受托人在其网站和营业场所公告。受托人有权根据申购情况提前结束或延长开放期。受托人提前结束或延长开放期的,应通知投资者。
.
.
信托计划开放期届满,或者信托计划开放期内投资者申购信托单位总份数达到“30,000万份,信托计划成立日信托单位总份数”,则信托计划开放期结束。信托计划开放期结束的下一工作日为基准日,申购信托单位的投资者于基准日起即成为本信托的委托人和受益人。
信托计划开放期间,信托资金在委托人的交付日至信托计划基准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归属于受益人,受托人于信托期限内支付给受益人。
第七条 信托合同内容摘要
7.1 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
7.1.1 信托资金由受托人集合运用,用于受让江苏恒瑞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以江苏大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为债务人的金额为5.2亿元的应收账款。
7.1.2 本信托计划项下,由江苏恒瑞、大丰风电产业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和江苏大丰众成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分别对受托人在《应收账款转让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下享有的全部债权获得按时足额偿还提供抵押担保;并且,江苏大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将就其自身及江苏恒瑞对中泰信托的资金偿付事宜出具确认函。
7.1.3 关于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请详阅信托合同通用条款第十一条、专用条款第七条。
7.2 信托计划的内部管理
7.2.1 本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
7.2.2 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7.3 信托财产的保管
7.3.1 信托计划项下货币形式的信托财产由保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保管。受托人为信托计划在保管银行处设立信托财产专户,信托计划项下的一切资金往来需通过该信托财产专户,受托人不得使用该专户进行本信托计划以外的任何活动。
7.3.2 受托人与保管人订立保管合同,明确受托人与保管人之间在信托财产的保管、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信托财产的安全,保护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7.3.3 保管人的职责由保管合同规定,保管人违反职责时,由受托人根据保管合同向保管人追究违约责任。
7.4 委托人暨受益人的权利义务
.
.
7.4.1 委托人暨受益人的权利主要包括: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有权查询、抄录或者复制与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等。
7.4.2 委托人暨受益人的义务主要包括:按信托文件的规定及时交付认(申)购资金,并保证资金来源的合法性;保证其享有签署信托文件的权利,并且就签署行为履行必要的批准授权手续等。
7.4.3 委托人权利义务请详阅信托合同通用条款第十八条,受益人权利义务请详阅信托合同通用条款第二十条。
7.5 受托人的权利义务
7.5.1 受托人的权利主要包括: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根据信托文件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足额收取受托人报酬等。
7.5.2 受托人的义务主要包括: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信托文件的规定,管理信托财产等。 7.5.3 受托人权利义务请详阅信托合同通用条款第十九条。
7.6 受益人大会
信托计划的受益人大会由全体受益人组成。受益人大会的组成、召开事由、会议召集方式、通知、受益人的委托表决、召开方式、会议方式、议事内容和程序、表决、受益人大会决议的效力等详见信托合同通用条款第十五条。
7.7 受托人职责终止和新受托人的选任
7.7.1 在受托人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依法解散或者法定资格丧失、被受益人大会解任、信托文件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下,受托人职责终止。
7.7.2 受托人职责终止后,新受托人由受益人大会选任。如果有关法律法规或政府部门已经对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有了明确规定或安排,则在出现需要重新选任受托人的情况时应按照该规定或安排进行。
7.8 信托费用与税收
7.8.1 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主要包括受托人报酬、信托事务管理费等。 7.8.2 信托计划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7.8.3 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及其支付请详阅信托合同通用条款第十二条、信托合同专用条款第八条。
7.9 信托利益及其分配
.
.
7.9.1 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利益主要来源于受托人基于受让的应收账款得以偿还取得的收入及其他收入的总和,扣除信托财产应承担的税费后的余额部分。
7.9.2 受托人仅以实际信托利益为限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7.9.3 信托利益的范围和分配请详阅信托合同通用条款第十三条、信托合同专用条款第九条。
7.10 信息披露
7.10.1 受托人每季度将该季度的信托资金管理报告、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和保管人提交的保管报告向受益人进行披露。
7.10.2 信托计划发生信托财产可能遭受重大损失、信托资金使用方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信托计划的担保方不能继续提供有效的担保等情形时,受托人将向受益人进行临时披露。 7.10.3 关于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请详阅信托合同通用条款第二十三条。 7.11 信托计划的终止与信托财产的清算、归属
7.11.1 除法律法规、信托文件另有规定外,信托计划期限届满,信托计划终止。 7.11.2 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通用条款第十六条规定,可以提前终止信托计划,或延长信托计划。
7.11.3 信托计划终止,受托人应负责信托财产的保管、清理、变现、确认和分配。受托人在信托计划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计划清算报告,以信托合同规定的方式报告委托人暨受益人。信托计划清算报告无需审计。受托人在信托计划清算报告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受益人或其继承人提出的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7.11.4 受托人于信托计划终止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清算后的信托财产按照信托合同通用条款第十三条、信托合同专用条款第九条规定的信托利益分配方式分配给受益人。 7.12 信托单位的登记与转让
7.12.1 受托人在营业场所置备受益人名册,记载受益人持有信托单位的相关信息;受益人可以至受托人营业场所查询信托单位持有情况。
7.12.2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单位可以转让。信托单位的转让按照信托合同通用条款第十四条办理。
7.13 信托单位的赎回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不接受受益人要求赎回信托单位的申请。
7.14 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7.14.1 信托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未履行信托合同项下应尽义务包括陈述与保证不真实或被违背的,视为违反信托合同,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
.
7.14.2 与信托计划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解决,则提交受托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7.15 其他事项
7.15.1 信托计划说明书与认(申)购风险申明书是信托文件的组成部分,和信托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信托合同未规定的,以信托计划说明书和认(申)购风险申明书为准;如果信托合同与信托计划说明书和认(申)购风险申明书所规定的内容冲突,优先适用信托合同。 7.15.2 受益人证明等各类附件均是信托合同的组成部分,和信托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信托计划风险揭示及防范措施 8.1 风险揭示
8.1.1 信用风险
江苏大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能履行《应收帐款转让协议》依约偿付应收帐款且江苏恒瑞不能如期履行到期资金补足义务带来的风险。
8.1.2 政策风险及市场风险
信托存续期间,受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控及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由此带来的政策风险将有可能会对江苏恒瑞的整体状况产生较大影响,进而对抵押物价值的能力产生影响,导致出现信托财产受损的风险。
8.1.3 流动性风险
在项目存续期间,江苏恒瑞有可能因经营不善、政策变化、市场变化等原因而导致其预期现金流无法实现的风险。
8.1.4 管理与操作风险
信托存续期间,由于受托人、项目受托管理人经营管理失误或对经济形势、政策走势等判断有误,使信托项目在运行过程中出现一定风险。
8.1.5 不可抗力风险
不排除发生因战争、自然灾害、重大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以及其他不可预见的意外事件而可能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等超出受托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对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产生不利影响
8.1.6 法规风险
项目合法性、江苏恒瑞或有负债、成本控制等因素对本项目产生的风险,以及对流动性风险所采取的抵押物处置程序涉及的法规风险。
8.2 风险防范措施
针对以上所提及的风险,受托人将采取以下措施防范和控制风险,但受托人并不保证以下措施可以覆盖和排除在管理本信托财产过程中所可能涉及的全部风险:
.
.
8.2.1 分别与江苏恒瑞、大丰风电产业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和江苏大丰众成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由江苏恒瑞、大丰风电产业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和江苏大丰众成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
8.2.2 密切关注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及政策的变化趋势,并加强对相关行业政策及经济发展的研究,及时把握最新政策及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趋势和行业动态,及早研究对策,从而有效防范和化解因政策变化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风险。
8.2.3 密切关注相关市场、行业、公司运营情况,并将对江苏恒瑞经营情况进行跟踪,定期收集江苏恒瑞的财务数据,以尽可能及早发现问
题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并及时进行资产处置,以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
8.2.4 履行勤勉、尽责、忠诚的信托责任与义务,严格按照信托合同规定的信托财产运用的范围管理运用信托财产;严格按签订的相关法律文件履行相应义务,从而努力降低上述风险给信托财产造成的影响。
8.2.5 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尽早履行向各方的通知义务,并将采取有效措施尽最大限度的防范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8.2.6 指定律师事务所对项目全程进行跟踪服务与监督,并对相关事项根据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
8.3 风险的承担
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及信托计划的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由受托人负责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受益人承担。
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第九条 法律意见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9.1 本信托计划聘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所律师认为,受托人具备从事信托文件所述信托业务的主体资格;信托文件形式上符合法律要求;信托文件内容上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未发现存在违反中国银监会正式公布并施行的有关部门规章的规定的情形。
9.2 该律师事务所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14楼
该律师事务所联系人:曹锦彭律师
电话: 传真:
9.3 本信托计划法律意见书存放于本信托计划的受托人及受托人委托的推介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以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
.
第十条 备查文件
1. 《中泰?江苏恒瑞应收账款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大丰经济开发区恒瑞产业投资基金一期)资金信托合同》(编号: );
2. 《中泰?江苏恒瑞应收账款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大丰经济开发区恒瑞产业投资基金一期)保管合同》(编号: );
3. 《应收账款转让协议》(编号: );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编号: ); 4.
5. 《房地产抵押合同》(编号: );
6. 《房地产抵押合同》(编号: );
7( 《房地产抵押合同》(编号: );
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中泰?江苏恒瑞应收账款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大丰经济开发区恒瑞产业投资基金一期)”之法律意见书》; 9. 信托计划相关的其他协议、文件。
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二〇一【 】年【 】月
.
.
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电邮:zhongtaitrust@zhongtaitrust.com
网址:www.zhongtaitrust.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