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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梭的社会契约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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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梭的社会契约观卢梭的社会契约观 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让·雅克·卢梭)(1712年6月28日——1778年7月2日),法国著名启蒙思想家、哲学家、教育家、文学家,是18世纪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启蒙运动最卓越的代表人物之一。在社会政治观上,卢梭坚持社会契约论,主张建立资产阶级的“理性王国”;主张自由平等,反对大私有制及其压迫;提出“天赋人权说”,反对专制、暴政。他是《百科全书》的撰稿人之一,主要著作有《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社会契约论》、《爱弥儿》、《新爱洛伊丝》、《忏悔录》等。 中世纪的欧洲...

卢梭的社会契约观
卢梭的社会契约观 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让·雅克·卢梭)(1712年6月28日——1778年7月2日),法国著名启蒙思想家、哲学家、教育家、文学家,是18世纪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启蒙运动最卓越的代表人物之一。在社会政治观上,卢梭坚持社会契约论,主张建立资产阶级的“理性王国”;主张自由平等,反对大私有制及其压迫;提出“天赋人权说”,反对专制、暴政。他是《百科全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的撰稿人之一,主要著作有《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社会契约论》、《爱弥儿》、《新爱洛伊丝》、《忏悔录》等。 中世纪的欧洲,流行的是当时无可争辩的“君权神授说”。圣保罗说:“在上有权柄的,人人当顺从他。因为没有权柄不是出于上帝的。凡掌权的都是上帝所命的。所以抗拒掌权的就是抗拒上帝的命。”契约是商品经济的产物,代表了一种理性行为。契约的内在原则是基于商品交换关系的平等、自由精神。它区别于自然经济状态下的封闭性、局限性和保守性。自然经济迫使人们接受专制政治,而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人们倾向于民主政治和法治。在1762年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出版之前,“社会契约”这个概念已经存在差不多两个世纪了。格老秀斯、霍布斯、斯宾诺莎、洛克都是社会契约论的重要代表人物:格老秀斯首先从国际法的研究中引伸出社会契约学说;霍布斯进行了全面系统的阐述;洛克则充分论述政治权力的起源,政府的作用,提出分权原则。他们都认为政治权力和教会权力是两回事,政治权力的唯一基础是人的意志和行为。 霍布斯在《利维坦》中主张通过社会契约来建立绝对的君主专制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他认为人天生是邪恶的,人与人之间经常处于自然的“战争状态”。因而他的“社会契约”包括两个契约:第一个契约是,人们发现如果大家都不按照自己的本能(恶的本能)行事,不相互斗争,而是订立一个公约,建立社会秩序,这比“战争状态”对大家都有利;后来,为了使社会秩序得到巩固,就需要选出一个首领,大家服从首领的约定,把权力交给他去负责第一个契约的执行,这就是第二个契约。具体地说就是,大家为了都能生存下来,过上和平生活,必须放弃自然权利,把它交给一个人(人民的权利一旦交出就不可再收回),把众人意志变成一个意志,形成一个公共人格,这就出现一个公共权力,它就是国家,国家权力由首领掌握。由于国家的权力是人们放弃的自然权利的总和,所以它硕大无比,至高无上,不可分割,不可转让。对内可以维护社会和平,对外可以抵御侵略。同时由于第二个契约,首领的权力便有了合法性,首领成为主权者,凌驾于众人之上。这样一来,为了结束无秩序的自然状态而交给首领的权力变成了不受任何限制的绝对权力。 斯宾诺莎在《政治论》和《神学政治》中提出的观点与霍布斯相近,但没有那么绝对。他认为,“两利相权取其大,两害相权取其轻”,与其生存在险境之中,人们不如通过理性建立一个公约,放弃部分自然权利而保护个人的整体利益,从而保证所有人的安全。他的契约只交出判断善恶与实施惩罚的权利。任何人天生都是自由的,国王和君主不得干涉,国王没有绝对的专制权力,如果个人权利受到最高权力侵犯,人民可以重新缔结契约。斯宾诺莎的目的是建立民主共和国,获得社会状态下的自由。 洛克在《政府论》(上篇和下篇)中提出了与霍布斯完全相反的观点。他认为,在人类未出现政府之前存在一种自然状态。“那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毋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自然状态是自由平等的和平状态,但在这种状态中人们是不理性的,而且其权力是不稳定的。因此为了终止伴随自然状态而存在的混乱与无序,使自己的财产得到更好的保障,人们通过订立契约,放弃了自己在自然状态中所享有的惩罚他人的权利,将其交由政府代为行使,人们在签订契约后仍然保留着他们在自然状态中所拥有的自然权利,不仅保全自己生命的权利,而且自由权和财产权在订立契约时都是不能放弃或转让的。洛克指出,被授予权力者也是契约的参加者,必须受契约内容的限制,只能按社会全体成员的委托,而不是按个人的意志和专断来行使责任。他反对君主专制的政府形式,并主张一种有限权力的政府。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对“社会契约”这个概念的内涵作了全新的解释,他在书中着重论述了构成人类社会政治制度的各种要素以及他们之间的关系,其目的是“要探讨在社会秩序之中,从人类的实际情况与法律的可能情况着眼,能不能有某种合法的而又确切的政权规则”(第3页)使国家的最高政治权力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之上。他和霍布斯等人一样,也追溯了远古的“自然状态”,叙述了从自然状态向社会状态的过渡,并认为没有这个过渡,真正的人类社会就不可能存在。公约是政治共同体的生命来源和得以稳固存在的基础,没有公约,人类社会就只不过是个人与个人聚集在一起,而不是结合在一起。他说: 我设想人类曾达到过这样一种境地,当时自然状态中不利于人类生存的种种障碍,在阻力上已超过了每个人在那种状态中为了自存所能运用的力量,于是,那种原始状态便不能维持;并且,人类如果不改变其生存方式,就会消灭。(第18页) 然而,由于“人类不能产生新的力量,而只能结合并运用已有的力量;所以人类便没有别的方法可以生存,除非是集合起来,形成一种力量的总和”,人类才能保持自己的生存。那么,如何才能“置身于力量的总和,而同时既不妨害自己,又不致忽略对于自己所应有的关怀呢?”(第18—19页)他认为解决的办法是: 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这就是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第19页) 卢梭的社会契约观与格老秀斯、霍布斯、斯宾诺莎、洛克的观点不同。首先,后者所说的社会契约,可以说是人民与他们自己给自己加在头上的首领(君主或国王)之间的“服从的契约”, 是当国家形成时,就已经有了统治者与人民,是双方所订阅的双边契约,即:人民把自己的自由转让给君主或国王,而君主或国王则“为他的臣民确保国内太平”(第11页)。卢梭认为这样的契约是荒谬的,因为专制主的野心引起的战争,以及他们的贪欲和官吏的骚扰对人民的伤害,将远远大于由于人民之间的纠纷所造成的伤害,因而,这种“国内太平”本身就是人民的灾难。他问道: 人民从这里面能得到什么呢?监狱里的生活也很太平,难道就足以证明监狱里面也很不错吗?被囚禁在西克洛浦的洞穴中的希腊人,在那里面生活得也很太平,可是他们只是在等待着轮到自己被吞掉罢了。(第11页) 卢梭所主张的契约行为乃指作为主权体的人民与个体之间的行为。因此,一言以蔽之,卢梭所谓的“主权”指提是人民共同权力。其次,订立契约中的让渡,是把个人及相关一切全都交给共同体,是所有条件的全面让渡,根据卢梭所说,那是为了使所有分子在共同体中条件都同等。对于政治社会上的平等而言,这种全面让渡是不可或缺的,同时,个人也因而完全为共同体所包容。卢梭认为,国家对于个人而言,并非如洛克所称的是表面的,他认为个人惟有通过国家,才能在国家中确保自己的存在。第三,每一分子把自己完全让渡给共同体,但共同体是包括自己在内的人民本身,因而契约无非是自己的契约。这样,在这个契约行为上,个人获得相当于他所让渡的一切,这意味着个人一方面使自己完全依附于共同体,另一方面仍可拥有自己的一切。简单的说,卢梭的社会契约是“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第120页)。 卢梭指出,人民之间在订立契约的过程中“包含着一项公众与个人之间的相互规约”,在这个过程中“每个个人在可以说是与自己缔约时,都要被两重关系所制约着:即对于个人,他就是主权者的一个成员;而对于主权者,他就是国家的一个成员”(第22页)。“主权者除了立法权之外,便没有任何别的力量,所以只能依靠法律而行动;而法律又只不过是公意的正式表示,所以,唯有当人民集合起来的时候,主权者才能行动”(第114页)。从主权者合法的集合起来成为主权者的时刻起,“政府的权限便告终止,于是行政权也就中断,于是最渺小的公民的身份便和最高级行政官的身份是同样的神圣不可侵犯,因为在被代表的人已经出现的地方就不能再有代表了”(第118页)。同时,人民若只是集合起来制定宪法,建立政府,选举官员,这还不够,人民还必须按规定的日期举行定期集会,而不按法定形式临时召集的集会,尤其是只由一部人召集的,而不是由负有这种责任的行政官召集的集会,都是非法的。人民即主权者的意志只能由主权来体现,主权就是公意。“任何人拒不服从公意的,全体就要迫使他服从公意。这恰好就是说,人们要迫使他自由;因为这就是使每一个公民都有祖国,从而保证他免于一切人身依附的条件……没有这一条件,社会规约便会是荒谬的、暴政的,并且会遭到最严重的滥用”(第24—25页)。 由此可见,卢梭认为人类社会赖以建立的基础是:他所有的成员都必须遵守共同制定的规约,以便在确定和保证每个成员都享有规约范围内的自主权的同时,也尊重别人的自主权。卢梭说,由于社会契约,人类“所丧失的,乃是他的天然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企图的和所能得到的一切东西的那种无限权利;而他所获得的,乃是社会的自由以及对于他享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第26页)。换句话说,每个人所丧失的乃是以其体力和精神力量为界限的自然的自由,而他所获得的乃是被公意所约束的由公约所保障的社会的自由。 卢梭提出的社会契约,是人们自愿结合而成的集体与其成员之间的约定。这种约定,不是把“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转让给任何一个个人,而是“全部都转让给整个集体”(第19页)。因此,《社会契约论》不仅不是20世纪出现的极权主义的理论依据,相反的,他认为,“创制政府的行为绝不是一项契约,而只是一项法律”,它还指出担负行政责任的政府官员“绝不是人民的主人,而只是人民的官吏;只要人民愿意就可以委任他们,也可以撤换他们。对于这些官吏来说,绝不是什么订约的问题,而只是服从的问题;而且在承担国家所赋予他们的职务时,他们只不过是在履行自己的公民义务,而并没有以任何方式来争论条件的权利”(第127—128页)。为了维护这样一种契约和防止政府篡夺权力,卢梭认为最好的办法是“召开定期集会”(第129页)讨论以下两个议案,这两个议案是绝对不能取消并且要分别表决的: 第一个是:“主权者愿意保存现有的政府形式吗?” 第二个是:“人民愿意让那些目前实际在担负行政责任的人们继续当政吗?” 卢梭还提醒人们:如果不存在别的团体意志可以抵抗君主的意志并与之抗衡,“迟早有一天君主终于会压倒主权者并毁坏社会条约”(第108页),出现“提贝留乌斯的专制政体之下国家解体”(第109页注)的情形。那时候,君主将不再按照法律统治国家,并篡夺主权权力,集行政权与立法权于一身。卢梭认为:“从政府篡夺了主权的那个时刻起,社会公约就被破坏了,于是每个普通公民就当然地恢复了他们天然的自由。这时他们的服从就是被迫的而不是有义务的了。”(第110页) 由此可见,卢梭提出社会契约是具有一种法规的性质的。“主权者的一切意图一经宣布,只要他没有撤销,就永远都是他的意图”(第113页)。尽管契约的“这些条款也许从来就不曾被人宣告过,然而他们在普天之下都是同样的,在普天之下都是为民所默认或公认的。这个社会公约一旦遭到破坏,每个人就立刻恢复了他原来的权利,并在丧失约定的自由时,就又重新获得了他为了约定的自由而放弃的天然的自由”(第19页)。 总之,卢梭关于社会契约的观点立足于人生而是自由与平等的,国家只是自由的人民自由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的产物,如果自由被强力所剥夺,则被剥夺了自由的人民有革命的权利,可以用强力夺回自己的自由;国家的主权在于人民。这种论断因为带有不可操作性和很强的唯心主义成分而遭到误解,成为很多学者攻击的对象,把他的“公意”说成是极权主义的护身符,把他的融入共同体的个人看成是“毫无生机的抽象存在”,甚至还有人将他批评为极端专制主义者。但我们应当辩证地看待卢梭和他的政治思想。卢梭在18世纪下半叶资产阶级革命的前夜提出的社会契约的理论,集中反映了资产阶级上升时期的民主思想,它针对封建制度和等级特权,提出了争取自由和平等的战斗口号,并要求建立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国,这就为资产阶级革命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武器,有力的推动了社会的进步。在人的异化被严重忽略的今天,包括卢梭在内的伟大思想家们留给后人的民主、自由、平等的思想是应该被时刻牢记的。 文档已经阅读完毕,请返回上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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