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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利泰龙家具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 佛山市利泰龙家具有限公司 目录    2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3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3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4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4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4 第六章    公司股东出资方式、出资额    5 第七章  公司转让出资的条件    6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6 第九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0 第十章    执行董事、监...

佛山市利泰龙家具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 佛山市利泰龙家具有限公司 目录    2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3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3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4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4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4 第六章    公司股东出资方式、出资额    5 第七章  公司转让出资的条件    6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6 第九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0 第十章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10 第十一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11 第十二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12 第十三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12 第十四章  附则    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 条例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pdf信访条例下载信访条例下载问刑条例下载新准则、条例下载 》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  公司依法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二章  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公司名称:******************************* 第五条  公司住所:*********************************第六条  公司经营场所: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对川北区一号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七条  公司经营范围: 生产加工高中档实木办公台、书柜,会议台,主席台等木皮办公家具。(以工商核准为准)。 第八条  公司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核准为准。 第九条  公司经营范围中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报经审批和领取经营许可证的,已经审批并领取了经营许可证。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10  万元。 第十一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由股东投资。 第十二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中,货币1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第十三条    公司由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佛山市利泰龙家具有限公司。 股东名称:**********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人数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均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分配红利 (二)、股东大会表决权 (三)、优先购买除本人外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额。 (四)、依法或者依照公司章程规定转让其出资额。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账目,监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并提出建议建议和质询。 (六)、被推选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在公司清算时对剩余财产的分享。 (八)、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二)、以其所认购出资额和出资方式按期缴纳股金; (三)、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设置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名称(姓名)、住所、出资方式和出资数额,所占股份; (二)、登记为股东的日期; (三)、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章    公司股东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十七条 公司股的那个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如下: 姓名        出资方式    出资额      签名 方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货币        x万元               xx 第十八条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注册后,股东不得抽出投资; 第十九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注册资本: (一)、股东增加投资; (二)、公司盈利; (三)、其他原因需要增加注册资本。 第二十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只能是经营亏损,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后不得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 第七章  公司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出资,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法人)转让其出资时,须经半数以上股东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该购买该股东转让的出资,否则视为同意。 第二十二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额后,公司重新编制新的股东名册。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 第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 (二)、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的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对外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定。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任期三年,由股东任免。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八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定;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的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对前款所列事项执行董事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执行董事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二十九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董事执行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任期三年,由股东任免。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任免,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在新任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三十一条    监事形式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法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监事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监事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三十二条    监事可以对执行董事决定的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三条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十章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三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三)、 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擅自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 、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  、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国家承认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书面报告,并应于下一会计年度开始一个月内送交股东。 第四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决定。 第四十二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二十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四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法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时,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小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三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六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一式三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规定到的法律责任和其他事项,按照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九条  修改本章程必须经出席大会的股东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修改本章程,由股东大会作出决定,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修改,补充条款,均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经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后生效。 股东签字(法人股东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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