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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甲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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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甲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朱某甲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 朱某甲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由】 民事 —, 海事海商纠纷 —, 海事海商纠纷 —, 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 【案件字号】 (2014)沪高民四(海)终字第117号 【审理法官】 孙辰旻,张雯,周燡 【文书性质】 判决书 【审结日期】 2014.10.20 【审理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终审 【代理律师/律所】 唐小燕,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李兆良,广东华瀚律师事务所 ...

朱某甲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
朱某甲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 朱某甲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由】 民事 —, 海事海商纠纷 —, 海事海商纠纷 —, 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 【案件字号】 (2014)沪高民四(海)终字第117号 【审理法官】 孙辰旻,张雯,周燡 【文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性质】 判决书 【审结日期】 2014.10.20 【审理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终审 【代理律师/律所】 唐小燕,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李兆良,广东华瀚律师事务所 【民事权责情节】 追认,撤销,委托代理,合同,证人证言,反证,自认,质证,撤诉,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案例,二审改判案例 【全文】 【法宝引证码】 CLI.C.3558647 朱某甲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沪高民四(海)终字第1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甲。 委托代理人唐小燕,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负责人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兆良,广东华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 上诉人朱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华安保险)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海事法院(2013)沪海法商初字第15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9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朱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唐小燕,华安保险委托代理人李兆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2年7月29日,朱某甲所有的”鸣某某”轮在辽宁绥中港装载约5,000吨海沙,同年7月30日凌晨该轮开航前往河北黄骅港,由于海面风浪逐渐增大,该轮在山海关船厂附近水域抛锚避风。同日,朱某甲通过电话联系沙某某,委托其对”鸣某某”轮办理投保手续。沙某某遂与华安保险业务员季某联系投保事宜,并邮寄了”鸣某某”轮的船舶资料等投保材料。沙某某在提交给原审法院的船舶投保情况说明中称,其经常帮船东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其接受朱某甲的委托办理投保手续后,填写了投保单。该投保单记载,投保人为中交上海航道局有限公司、朱某甲,船舶名称为“鸣轩号”,保险价值为人民币1,300万元,保险费人民币143,000元。该投保单没有填写保险责任的起止时间。随后,季某将华安保险的银行账号发给了沙某某,并由其转发给了朱某甲,通知朱某甲支付保险费。由于”鸣某某”轮挂靠在六安鑫海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海公司)名下,同日,鑫海公司职员 撒某某向华安保险账户汇款人民币143,000元。因汇款单证上填写的账号为xxx,而华安保险的银行账号为xxx,故该次汇款没有成功。 2012年7月31日,凌晨2点至3点期间,”鸣某某”轮开航继续驶往黄骅港,当日9时左右,该轮航行至京唐港12海里附近水域时,海面风浪再次增大,风力7-8级,该轮向京唐港申请进港避风。11时左右,海面风力达到9-10级,该轮在驶往京唐港过程中,船首在京唐港19某浮附近搁浅,船舱开始大量进水,船舶侧倾不断下沉。13时,”鸣某某”轮宣布弃船。13时10分,船上人员全部转移至救助船舶“滨海262”轮,傍晚时”鸣某某”轮倾覆沉没。同日,16时13分,撒某某再次向华安保险账户汇款人民币143,000元,16时30分,华安保险收到该笔款项。同日,华安保险还收到了沙某某邮寄的投保材料,核保后制作了保险单。该保险单记载,船舶所有人为朱某甲,保险价值为人民币1,300万元,承保险别为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一切险,保险期间为2012年8月1日零时起至2013年7月31日24时止。沙某某称,在此期间,朱某甲一直向其催要保险单,据其以往向华安保险的投保经历,华安保险核保后出保险单最快需要2天时间。华安保险称,其于8月1日知道”鸣某某”轮沉没后,没有将保险单交给沙某某,并注销了该保险单。 2012年12月3日,唐山海事局出具事故调查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该调查报告对事故原因进行了分析,认为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鸣某某”轮航行至京唐港附近水域时,正值台风“达维”过境,”鸣某某”轮遭遇大风浪,货舱进水导致船舶沉没。事故的间接原因是:1、”鸣某某”轮不适航,船舶超航区航行。”鸣某某”轮属内河船舶,船舶结构、强度、稳性和船上设备均不能满足海上安全航行需要,亦不具备抵御海上风浪的能力;2、”鸣某某”轮船上人员不适任。船上人员均未持有船员证书,也未经过相关的培训,违反了海上交通运输法律法规;3、船舶管理混乱、安全意识不强。”鸣某某”轮运营期间未如实向鑫海公司报告船舶动态,非法超航区航行,船舶开航前未对航经海域的气象海况条件予以足够重视,冒险开航,鑫海公司作为船舶经营人和管理公司未对船舶进行有效管理,放任船舶在沿海装运海沙,未尽管理义务。该报告还记载,”鸣某某”轮实际船东为朱某甲,朱某甲与鑫海公司签订有挂靠经营合同,船舶的日常运营及船员招聘由朱某甲直接负责。 2013年4月15日,唐山海事局对鑫海公司发出“关于限期打捞清除‘鸣轩号’轮的通知”,要求鑫海公司在2013年4月底前对”鸣某某”轮进行打捞清除,消除对通航的影响。 原审法院再查明,在”鸣某某”轮的船舶年审合格证上记载,该轮的所有人为朱某甲,船舶经营人为鑫海公司,使用期限至2013年9月28日。鑫海公司出具 证明 住所证明下载场所使用证明下载诊断证明下载住所证明下载爱问住所证明下载爱问 及委托书记载,”鸣某某”轮的出资人和所有权人为朱某甲,该轮挂靠在鑫海公司名下,朱某甲有权全权处理该轮的沉船事宜,包括诉讼、接受赔偿款项等。 原审法院另查明,鑫海公司曾就”鸣某某”轮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提起另案诉讼,请求原审法院判决鑫海公司与华安保险之间的海上保险合同成立,并于2012年7月31日生效。2013年9月29日,鑫海公司以权利和义务发生变更为由申请撤诉,原审法院裁定予以准许。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从双方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来看,现有证据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明,沙某某确认其代表朱某甲向华安保险投保,朱某甲也是从沙某某处取得华安保险的银行账号,并支付保险费。华安保险通过沙某某取得了投保单及相关投保材料,收到保险费后还制作了保险单。上述已查明事实可以认定沙某某代表朱某甲向华安保险作出了投保的意思表示,朱某甲亦按照沙某某和华安保险之间的约定履行了支付保险费的义务,虽然朱某甲不认可沙某某的代理投保行为,但其支付保险费的行为亦视为对沙某某投保行为的确认,综合沙某某、季某的证言可认定沙某某系朱某甲的代理人。另根据法律规定,投保单系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但投保人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对代签字或盖章行为的追认。在本案中,即使沙某某不是朱某甲的代理人,其代朱某甲填写投保单,朱某甲交纳保险费的行为也视为其对代理行为的追认。故原审法院认定朱某甲委托沙某某向华安保险投保及保险合同的订立过 程,朱某甲与华安保险之间海上保险合同成立。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关于朱某甲提出沙某某系华安保险的业务员,其与朱某甲口头约定成立保险合同的主张,由于朱某甲未提交证据予以佐证,其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原审法院对朱某甲的主张不予采信。 关于涉案事故是否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该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现有证据表明,朱某甲于2012年7月30日通过其代理人沙某某向华安保险投保,虽然投保单未记载保险期间,但保险单上载明保险责任期间自2012年8月1日起计算,可初步证明朱某甲和华安保险就保险责任期间约定为自2012年8月1日起计算;其次,根据朱某甲的代理人沙某某的陈述,其经常为船东代办保险业务,并明确知晓华安保险核保最快需要2天时间,可据此认定朱某甲对2天的核保时间应当有所预计;再次,根据现有证据表明,朱某甲于2012年7月30日委托沙某某投保,沙某某电话联系华安保险业务员季某投保事宜并邮寄了投保材料,华安保险于次日收到投保材料并核保完毕,制作了自2012年8月1日起计算保险责任期间的保险单,其已履行了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的义务。故原审法院认为自2012年8月1日起计算保险责任期间并无不当。关于朱某甲与华安保险口头约定保险责任期间自朱某甲向华安保险账户支付保险费之日2012年7月30日的次日起计算的主张,由于朱某甲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原审法院对此不予采信。综上,原审法院认为,涉案船舶系在2012年7月31日沉没,保险责任期间自2012年8月1日起计算,涉案船舶沉没的事故未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 关于华安保险已收保险费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原审法院认为,关于银行账号错误的原因,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朱某甲既未举证华安保险提供的账号错误,也未举证其再次向华安保险索要过正确的账号才付款成功,故对朱某甲的主张不予采信。另根据法律规定,保险人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单并收取了保险费,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发生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根据海事局的事故调查报告记载,”鸣某某”轮于2012年7月31日11时左右遇险,13时宣布弃船,13时10分,在船所有人员获救。16时13分,朱某甲向华安保险账户支付保险费人民币143,000元,16时30分,华安保险收到该笔款项。故原审法院认为,涉案事故发生在华安保险收到保险费之前,即使该事故符合承保条件,朱某甲也不能援引该法律规定要求华安保险承担保险责任。另根据法律规定,船舶开航时不适航,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根据海事局的事故报告认定,”鸣某某”轮在船人员均未持有船员证书,也未经过相关培训。原审法院认为,由于”鸣某某”轮未妥善配备船员,违反了船舶适航义务,即使涉案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属于保险事故,保险人也可依据该法律规定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原审法院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朱某甲的诉讼请求。 朱某甲上诉认为:1、原审法院关于沙某某系朱某甲代理人的事实认定是错误的;2、朱某甲与华安保险已经于2012年7月30日达成保险合意,保险合同依法成立,保单的签发和保费的支付并不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保险责任期间应当包含7月31日在内;3、原审法院对于因船舶不适航导致即使在保险责任期间,华安保险亦无需承担保险责任的判决是错误的,因涉案船员均拥有相关证书,海事局在没有查明事实的情况下出具的事故报告不能作为审判的依据;4、根据保险单记载,保险第一受益人系安徽省淮南市通商银行三和支行,但原审法院并未通知第一受益人参加诉讼,程序上存在瑕疵。据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 依法改判。 华安保险答辩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朱某甲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沙某某并非华安保险的业务人员,而涉案保险费的付款时间原审法院认定正确。关于船舶不适航问题,海事局作为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其出具的报告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该是有效的。内河船舶最低配员要求为7人,而涉案船舶发生事故时实际只有5名船员,船舶是不适航的。关于程序问题,第一受益人在原审过程中并未要求参加诉讼,而朱某甲也未提出追加第一受益人为原审共同原告的申请,故原审程序并无瑕疵。据此,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朱某甲在二审中提交了四组证据:1、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页材料,用以证明沙某某具有保险中介及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而季某不具有上述资格,故沙某某应为华安保险的代理人;2、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及朱某甲、朱某乙、吴某和孔某某的船员证书,用以证明涉案船舶上的船员是持有船员证书的;3、内河船舶检验证书、适航证书、载重线证书、防止油污证书、吨位证书、防止垃圾污染证书、所有权登记证书及国籍证书,用以证明涉案船舶适航;4、撒某某的证人证言,用以证明沙某某告知的银行账户错误,导致7月30日付款未成功。 华安保险质证认为:对第一组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系打印件,且网页材料显示沙某某所属公司为建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故沙某某并非华安保险的代理人;对第二组证据中的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朱某甲和朱某乙船员证书的真实性没有提出异议,但对吴某和孔某某船员证书的真实性有异议,且认为朱某甲仅提供了部分船员的证书无法证明所有船员均持有证书,涉案事故发生在沿海,船员应当持有相关海员证书,而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要求最低安全配员为7人,涉案事故发生时船上配员不足;对第三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持有上述证书但船员配备不足,仍然属于船舶不适航;对第四组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撒某某系朱某甲一方的员工,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且撒某某在庭审中的陈述前后矛盾,也没有提供证据佐证其证言。 本院认证认为:第一组证据系复印件,不符合法律对证据的形式要求,且证据显示沙某某系建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员工,季某不具有保险从业人员相关资质,上述事实无法证明沙某某系华安保险的代理人,故对该组证据的证据效力不予确认;华安保险对第二组证据中的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朱某甲和朱某乙船员证书的真实性没有提出异议,且上述两份船员证书的查询记录上盖有长江海事局船员证书专用章,故对上述证据的证据效力予以确认,其余船员证书因朱某甲未能提供原件,对证据的证据效力不予确认;华安保险对第三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该组证据的证据效力予以确认;关于船舶是否适航的问题,本院将结合在案证据综合加以认定;第四组证据证人证言存在前后矛盾,且没有其他证据可以佐证该证言,故对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不予确认。 华安保险在二审中未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应予确认。 本院另查明,根据涉案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记载,涉案船舶在航行时船舶配员不低于7人,包括船长1人、二副1人、轮机长1人、二管轮1人、水手2人和机工1人。朱某甲在二审庭审中自认,涉案事故发生时,船上共有8人,包括其母亲、儿子以及6名船员。保险单记载保单项下第一受益人为安徽省淮南市通商银行三和支行。 本院认为,本案系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保险合同是否成立、保险责任期间的起算时间、华安保险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以及原审法院未通知第一受益人参加诉讼是否属于程序违法。 关于涉案保险合同是否成立。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本案中,朱某甲通过沙某某向华安保 险递交投保单,华安保险通过沙某某告知了银行账号,朱某甲随后支付了保险费,而华安保险亦签发了相应的保险单,上述事实可以证明朱某甲提出了保险要求,华安保险亦同意承保,涉案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关于朱某甲提出的沙某某系华安保险代理人的主张,朱某甲并未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原审法院关于沙某某系朱某甲代理人的事实认定并无不当,本院对朱某甲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保险责任期间的起算时间。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期间根据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的约定来确定。本案中,朱某甲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华安保险就保险责任期间的起算时间进行过约定,原审法院认定保险责任期间从华安保险收到涉案保险费之次日即2012年8月1日开始计算并无不当,对朱某甲关于保险责任期间包含2012年7月31日的上诉主张不予支持。涉案事故发生在7月31日, 故事 滥竽充数故事班主任管理故事5分钟二年级语文看图讲故事传统美德小故事50字120个国学经典故事ppt 故并未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内。 关于华安保险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规定,船舶开航时不适航,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本案中,涉案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记载,船舶在航行时船舶配员不低于7人,包括船长1人、二副1人、轮机长1人、二管轮1人、水手2人和机工1人。而朱某甲在二审庭审中自认,涉案事故发生时,船上共有8人,包括其母亲和儿子,以及6名船员。涉案船舶配员不足,船舶不适航,故华安保险无需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关于原审法院未通知第一受益人参加诉讼是否属于程序违法。本院认为,原审过程中,朱某甲并未提出要求第一受益人参加诉讼的申请,而第一受益人也未申请参加本案原审审理,原审法院并不存在程序违法。 综上,朱某甲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9,800元,由上诉人朱某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孙辰旻 代理审判员张 雯 代理审判员周 燡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罗 罡 下面是励志经典语录!! 不需要的朋友可以下载后编辑删除!!! 谢谢 1、爱,不只是对视,而是往一个方向看去;爱,不是往一个方向看去,而是想法也是一致。2、一直相信,阴影也是可以很美的,因为那是光的赐予。 3、开在尘埃里的花,更灿烂。伫立在尘埃里微笑,更从容。 4、一个人临死的时候,天使和恶魔会在你身旁打牌,你所做过的善亊,就是天使手中的牌。 5、生活不能等别人来安排,要自已去争取和奋斗;而不论其结果是喜是悲,但可以慰藉的是,你总不枉在这世界上活了一场。 6、你失败过很多次,虽然你可能不记得。你第一次尝试走路,你摔倒了。你第一次张嘴说话,你说错了。你第一次游泳,你快淹死了。你第一次投篮,你没有投进。不要担心失败;需要担心的是如果你畏惧失败,你将丧失机会。 7、挫折会来,也会过去,热泪会流下,也会收起,没有什么可以让你气馁的。 8、只有在一个人旅行时,才听得到自己的声音。它会告诉你,这世界比想象中的宽阔。你的人生不会没有出口,你会发现自己有一双翅膀,不必经过任何人同意就能飞。 9、不同的人,为你做同一件亊,你会感到天壤之别。因为我们在意的,往往不是人做的亊,而只是做亊的人。 10、曾经在某一个瞬间,我们以为自己长大了,有一天,我们终二发现,长大的含义除了欲望还有勇气和坚强,以及某种必须的牺牲。 11、不其相见,不如怀念,不其攀缘,不如随缘。人生不过是一场旅行,你路过我,我路过你,然后,各自修行,各自向前。 12、如何遇见不要紧,要紧的是,如何告别。有些人,没有在一起,也好。当回忆时,心里仍旧生出温暖,那终究是一场“善缘”。 13、人在最好的时光,总会犯上一些痴,一些傻。哪一段青春不荒唐!哪一场爱情不受伤!别强调你的情绪吧,你看我们这些人,哪个不是裹挟着隐痛四处逃亡! 14、人生中大多数的痛苦不是别人给你造成的,而是自己跟自己过不去。实际上,每个人都会遭受到两支箭的攻击:第一支箭是外界射向你的,它就是我们经常遇到的困难和挫折本身;第事支箭是自己射向自己的,它就是因困难和挫折而产生的负面情绪。 15、每个你认为幸福的回忆,其实都带着伤。 16、生活会给你所想要的一切,只要你不断的向它要,只要你在要的时候讲 得清楚。 17、偶然的成功比失败更可怕,不去冒险有时比冒险更危险。 华罗庚说过的名言名句 1、天才在于积累,聪明在于勤奋。 2、时间是由分秒积成的,善于利用零星时间的人,才会做出更大的成绩来。 3、人家帮我,永志不忘,我帮人家,莫记心上。 4、科学是实事求是的学问,来不得半点虚假。 5、日累月积见功勋,山穷水尽惜寸阴。 6、自学,不怕起点低,就怕不到底。 7、抓住自己最有兴趣的东西,由浅入深,循序渐进地学…… 8、在寻求真理的长河中,唯有学习,不断地学习,勤奋地学习,有创造性地学习,才能越重山跨峻岭。 9、独立思考能力,对于从事科学研究或其他任何工作,都是十分必要的。在历史上,任何科学上的重大发明创造,都是由于发明者充分发挥了这种独创精神。 10、凡是较有成就的科学工作者,毫无例外地都是利用时间的能手,也都是决心在大量时间中投入大量劳动的人。 11、一个人的生命是有限的、短促的,如果我们要把短短的生活过程使用得更有效力,我们最好是把自己的生命看成是前人生命的延续,是现在共同生命的一部分,同时也是后人生命的开端。 12、任何一个人,都要必须养成自学的习惯,即使是今天在学校的学生,也要养成自学的习惯,因为迟早总要离开学校的~自学,就是一种独立学习,独立思考的能力。行路,还是要靠行路人自己。 13、科学上没有平坦的大道,真理长河中有无数礁石险滩。只有不畏攀登的采药者,只有不怕巨浪的弄潮儿,才能登上高峰采得仙草,深入水底觅得骊珠。 14、天才是不足恃的,聪明是不可靠的,要想顺手拣来的伟大科学发明是不可想象的。 15、科学成就是由一点一滴积累起来的,惟有长期的积聚才能由点滴汇成大海。摘自:励志名言网 www.geyanw.com 16、科学是老老实实的学问,不可能靠运气来创造发明,对一个问题的本质不了解,就是碰上机会也是枉然。入宝山而空手回,原因在此。 17、壮士临阵决死哪管些许伤痕,向千年老魔作战,为百代新风斗争。慷慨掷此身。 18、我们最好把自己的生命看做前人生命的延续,是现在共同生命的一部分,同时也后人生命的开端。如此延续下去,科学就会一天比一天灿烂,社会就会一天比一天更美好。 19、我想,人有两个肩膀,应该同时发挥作用,我要用一个肩挑着送货上门的担子,把科学知识和科学工具送到工人师傅手里;另一个肩膀可以作人梯,让青年们踏着攀登科学的更高一层山峰。 20、时间是由分秒积成的,善于利用零星时间的人,才会做出更大的成绩来。 21、学习和研究好比爬梯子,要一步一步地往上爬,企图一脚跨上四五步,平地登天,那就必须会摔跤了。 22、面对悬崖峭壁,一百年也看不出一条缝来,但用斧凿,得进一寸进一寸,得进一尺进一尺,不断积累,飞跃必来,突破随之。 23、科学的灵感,决不是坐等可以等来的。如果说,科学上的发现有什么偶然的机遇的话,那么这种“偶然的机遇”只能给那些学有素养的人,给那些善于独立思考的人,给那些具有锲而不舍的精神的人,而不会给懒汉。 关于积累的名言警句 1、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 2、水滴石穿,绳锯木断。 3、积土成山,风雨兴焉;积水成渊,蛟龙生焉;积善成德,而神明自得,圣心备焉。 4、故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荀子》 5、骐骥一跃,不能十步;驽马十驾,功在不舍。——《荀子》 6、锲而舍之,朽木不折;锲而不舍,金石可镂。——《荀子》 7、千里之堤,溃于蚁穴。 8、祸患常积于忽微,而智勇多困于所溺。——欧阳修 9、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杜甫 10、外物之味,久则可厌;读书之味,愈久愈深。——程颐 11、熟读唐诗三百首,不会作诗也会吟。——孙洙《唐诗三百首序》 12、聪明在于勤奋,天才在于积累。——华罗庚 13、任何业绩的质变都来自于量变的积累。 14、成功不是将来才有的,而是从决定去做的那一刻起,持续累积而成。 15、再长的路,一步步也能走完,再短的路,不迈开双脚也无法到达。 16、“难”也是如此,面对悬崖峭壁,一百年也看不出一条缝来,但用斧凿,能进一寸进一寸, 得进一尺进一尺,不断积累,飞跃必来,突破随之。——华罗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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