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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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操作指引及案例分析
一、 财产保险合同及其内部控制概述
(一)财产保险合同的定义及特征
定义
?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投保人通过财产保险合同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而遭受的经济损失或者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承担补偿责任。
特征
1(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财产及其有关利益
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财产及其有关利益,这既是财产保险合同区别于人身保险合同的根本特征,也是财产保险合同其他特征赖以存在的基础。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作为财产保险合同标的,其意义在于:第一,这种保险标的能够以一定的价值尺度进行衡量,能够通过某种方式进行计算;第二,这种保险标的可以随其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的这一特征及其表现,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是不存在的。 2(财产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的确定以保险标的的价值为依据
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根据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而定。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而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由投保人根据被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需要和投保人的缴费能力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3(财产保险合同是一种补偿性合同
由于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财产及其相关利益,其损失可以用价值形
式来表现,损失的数额可以用货币衡量,所以财产保险合同以损失补偿为赔付原则。与此相反,以人的身体或生命作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则是一种给付性合同。由于不能用货币直接标定人的身体机能或生命的价值,因而人身保险保障的实施是按保险双方商定的保准确定经济给付的额度。 4(财产保险合同适用分摊原则
所谓分摊原则,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所能得到的保险赔偿金由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总保险金额的比例进行分摊。这一原则是补偿原则派生出来的原则,只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
(二)财产保险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
1(保险人主体的资格要求
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必须是经保险监督委员会批准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企业法人。
2(投保人主题的资格要求
投保人可以是企业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可以是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私营业主和一般公民个人。但投保人必须是财产的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主体。其他权利包括经营管理权、使用权、抵押权等等。
(三)财产保险合同的内容
财产保险合同条款
财产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集中体现在合同的主要条款里,概括如下: 1(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明确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是履行财产保险合同的前提。
2(保险标的
指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的草产或与财产有关的利益和责任,即 3(保险事故发生的对象。
4(保险责任
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按照合同约定,保险人应承担的损害赔 5(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保险价值
又称为保险价额,是指当事人在缔结保险合同时,对保险标的的估价,即
保险标的的市场价值。
7(保险金额
又称为保额,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实际投保的金额,是保险人承
担保险损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最高限额。
8(保险费
又称为保费,是指投保人为获得保险人承诺给付保险金而向其支付的费
用。
9(除外责任
又称为责任免除,是指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的危险事项。
10(保险期限
指保险责任的起讫期间,即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
二、财产保险合同管理的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
(一)与财产保险合同管理相关的机构设置及其主要职责
财产保险合同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1. 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在财产保险合同内部控制中的职责
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在合同内部控制中履行以下职责: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需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需签订财产保险合同的重大事项等。
2. 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
董事会是公司最高决策机构,在财产保险合同内部控制中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营造并践行良好的公司合同管理文化;
(2)组织制定公司财产保险合同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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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负责公司财产保险合同授权及管理工作;
(4)决定需经董事会审核批准的重大财产保险合同;
(5)决定与财产保险合同管理相关的公司内部机构设置;
(6)决定与重大财产保险合同相关的其他事项。
董事长是公司董事会的负责人和召集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公司合同管理的第一负责人,应当亲自签署公司重大财产保险合同。董事长可通过制度授权相关的职能部门和负责人签署财产保险合同。
3. 最高执行机构——经理层
经理层是公司的最高执行机构,在董事会或董事长授权范围内,应当在财产保险合同控制中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组织宣传贯彻合同法规,拟订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管理制度;
(2)拟订与财产保险合同管理相关的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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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负责重大财产保险合同的谈判、签订、履行与监控;
(4)委托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办理财产保险合同相关事宜;
(5)办理或委托中介机构处理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事宜;
(6)处理与重大财产保险合同相关的其他事项。
公司总经理是公司经理层的负责人,是履行上述职责的主要责任人。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财务负责人等按各自分工范围,根据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董事长、总经理授权,负责办理财产保险合同管理事项。
4. 最高监督机构——监事会
监事会是公司的最高监督机构,在财产保险合同内部控制中,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重大财产保险合同管理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以维护公司利益。
5. 相关业务部门
各业务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分工,是财产保险合同的经办部门。在财产保险合同内部控制中,各业务部门代表公司对外进行财产保险合同洽谈,拟订财产保险合同文本,履行财产保险合同,监控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公司签约目的的实现。其主要职责包括:
(1)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管理制度;
(2)对财产保险合同进行前期策划与调研,全面了解、核实相对方的资信情况、履约能力、商业信誉等,提出相对方的合同风险评估报告,连同相关证明文件之复印件(如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资信证明、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
人的资格证明、最近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等)提交给法律事务部门;
(3)组织财产保险合同谈判,草拟财产保险合同文本,并确保条款清晰、准确、完整;
(4)根据公司管理规定的财产保险合同审批权限,及时将财产保险合同报有关部门和公司领导审核、批准;
(5)履行财产保险合同,并对相对方履行合同情况进行全过程监控;
(6)对本部门的财产保险合同订立、履行等情况建立合同台账,并按规定向公司领导及相关部门沟通信息和报送合同统计表;
(7)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财产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解决措施的建议,根据规定和分管领导指示办理财产保险合同的解除、变更、转让、终止等事宜;
(8)按管理职责参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负责经办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的处理;
(9)建立并完善本部门财产保险合同业务中的债权债务档案和相对方的资信档案及其与公司交易的诚信档案;
(10)根据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管理规定制订本部门的财产保险合同管理细则及财产保险合同文档管理办法;
(11)保管财产保险合同的相关文件或相关资料,按规定将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文本分送相关管理部门和领导,并按时将财产保险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送交档案管理部门存档保管;
(12)对本部门财产保险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以及执行公司合同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自我
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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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监督,不断改进合同管理水平。
业务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财产保险合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本部门履行上述财产保险合同管理职责,并经公司授权对外签订财产保险合同。部门负责人应当指定本部门一位员工为本部门的合同经办人,具体负责履行上述部分合同管理职责。
6. 财务部门
财务部门作为公司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在财产保险合同内部控制中的主要履行财务监督职责是:
(1)对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费合理性的审查;
(2)按照财产保险合同规定及时支付保险费;
(3)提醒业务部门监控财产保险合同的履行,特别是相对方存在违约行为时;
(4)监督业务部门正确履行合同,抵制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财务部门负责人是履行财产保险合同财务监督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本部门履行上述财产保险合同管理职责。财务部门负责人应当指定相应业务的财务主管对财产保险合同进行财务监督,具体负责履行上述财务监督职责。
7. 内部审计部门
内部审计部门作为公司合同管理的监督部门,在财产保险合同内部控制中主要履行以下审计监督与评价职责:
(1)监督业务部门按照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管理制度的规定订立、履行合同;
(2)对业务部门拟订的财产保险合同文本之合法性、经济性、可行性、严密性、风险可控性等进行审计,并提出改进建议和意见;
(3)对重大财产保险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事中审计监督,及时发现问题,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
(4)定期对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管理制度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是对合同进行审计监督和评价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本部门履行对合同实施审计监督和评价责。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指定一位内部审计师为合同审计人员,具体负责履行对财产保险合同审计监督和评价职责。
8. 法律事务部门
法律事务部门作为负责公司全部法律事务的职能部门,在财产保险合同内部控制中主要履行其中的制度建设和法律问题,主要包括:
(1)具体拟订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
(2)宣传与财产保险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3)审核各类送审财产保险合同,确保公司财产保险合同文本的合法性、可行性和严密性;
(4)指导和监督业务部门财产保险合同订立及其履行情况,参与公司重要
财产保险合同签订的全过程,协助起草重大合同文本;
(5)参与保险人的资信调查;
(6)对财产保险合同订立、履行及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汇报或通报,并积极提出建议;
(7)对发生的财产保险合同纠纷,配合有关部门和公司领导查明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并代理公司参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的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8)对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编号、登记、分类保管,建立健全合同台账,按月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送当月财产保险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
(9)管理公司合同专用章。
(10)与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保持日常联系;
(11)向政府有关部门、中介机构进行法律咨询,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活动。
法律事务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合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本部门履行上述财产保险合同管理职责。同时,应当指定一名员工为合同经办人,具体负责履行上述部分合同法律事务管理职责。
9. 纪检监察部门
纪检监察部门作为负责公司纪检监察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财产保险合同内部控制中的纪检监察职责,主要包括:
(1)参与重大财产保险合同以及容易出现舞弊行为的合同谈判、签订及审查和履行等过程;
(2)对财产保险合同的签订程序和履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3)制定并实施财产保险合同管理过程中的纪检监察制度,设置财产保险合同违规行为的举报渠道,查处财产保险合同签订及履行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4)对签订、履行财产保险合同过程中的廉政问题承担监督责任。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对合同管理进行纪检监察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本部门履行上述合同纪检监察职责。同时,应当指定一名员工为合同的具体纪检监察经办人,具体负责履行职责。
在没有设置纪检监察部门的公司,对合同进行纪检监察的职责可由内部审计部门或法律事务部门承担。
应当注意的是,规模较小的企业不仅没有纪检监察部门,也可能没有法律事务部和内部审计部。在这种组织架构中,则应当将纪检监察部门、法律事务部和内部审计部在合同管理中的职责合理划分到企业的综合部门,甚至直接由公司经理层承担。
(二)财产保险合同内部控制中的不相容职务及其分离
与财产保险合同管理相关的机构设置及其主要职责,必须考虑财产保险合同管理中不相容职务的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一般的,财产保险合同管理的不相容职务包括:
1. 财产保险合同的拟定与审核(会审)
一般财产保险合同为格式合同,其合同文本的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应当由法律事务部门负责;重大财产保险合同或复杂财产保险合同的拟订应当由业务部门和法律事务部门沟通负责,必要时,还应当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和外部专家参与。财产保险合同的审核应当由财务部门、法律事务部门和内部审计部门共同负责。其中:财务部门重点审核合同中保险费之合理性;法律事务部门重点审核财产保险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可行性和严密性;内部审计部门则对财产保险合同内容进行全面的审计监督。
2. 财产保险合同的审核与审批
经过审核合格的财产保险合同,应当按照财产保险合同授权管理权限的规定,由相关负责人审批。
3. 财产保险合同的审批与执行
财产保险合同的执行应当由相关的业务部门负责。
4. 财产保险合同的执行与监督评估
财产保险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评估应当由内部审计部、法律事务部、纪检监察室、监事会等部门来执行。其中:所有财产保险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均由内部审计部门、法律事务部来执行;重大财产保险合同执行情况还应受到纪检监察室和监事会的监督。
(三)财产保险合同经办人员的素质要求
财产保险合同管理职责必须由经办人员履行,因此,企业应当配备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办理财产保险合同业务。办理财产保险合同业务的人员应当具
备扎实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合同管理经验、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敬业精神,遵纪守法、客观公正。
(四)财产保险合同归口管理制度
企业在实行合同岗位责任制的基础上,应当实行财产保险合同归口管理制度。即企业应当根据财产保险合同管理需要和部门职责范围,指定财产保险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对合同实施统一规范管理。
财产保险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财产保险合同订立、执行等情况进行统计、归集、分析,编制财产保险合同报表,报上级财产保险合同归口管理部门。上级财产保险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下级财产保险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的财产保险合同订立、履行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财产保险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的负责人是财产保险合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其指定的财产保险合同经办人则是财产保险合同管理的具体负责人。
财产保险合同档案内容包括:
财产保险合同文本及份数,各文本存置记录;
承办人登记;
财产保险合同附件,审查意见书及其他有关文件;
财产保险合同履行情况记载;财产保险合同报表
纠纷或争议的处理情况记载及有关材料。
由财产保险合同归口管理机构对财产保险合同管理工作进行规范、指导、监督、检查。
财产保险合同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财产保险合同可以表现为多种多样的形式,见表1
?表1
标准 名称
有形财产保险合同
保险标的是否为有形财产
无形财产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运输工具保险合同
工程保险合同
保险标的
农业保险合同
责任保险合同
保证保险合同
信用保险合同
企业财产保险合同
投保人的身份 家庭财产保险合同
涉外财产保险合同
本文的财产保险合同是指企业财产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1(建立健全的财产保险合同管理制度:针对财产保险合同企业应当建立合同专用章专人保管和收回制度。合同专用章是企业签订合同时专门适用的印章,是企业法人确认承担合同权利和义务的凭证,因此,企业必须重视对合同专用章的管理,建立健全必要的管理使用制度
(1) 企业所有的合同专用章都必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定的人员到有关部门进行登记备案,企业的合同专用章应注意防伪。
(2) 企业所有部门使用的合同专用章都必须在企业合同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编号,不得对未经编号或缺少合同审核,报签文件以及代签而缺少授权委托书的合同用印。
(3) 企业各部门使用的合同专用章都必须由所在部门的合同管理员负责保管,签印,并建立合同专用章使用登记制度,凡是外出签订合同的,承办人员需办理申请用章手续,得到批准后方可到合同管理员处登记借用,必
须两人同时携带外出,合同专用章用后必须及时归还。
?合同用印后,应当及时收回合同专用章并妥善保管。
?签订合同时,合同各方应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签字盖章,对于确需
先行签字并盖章,然后寄送财产保险合同对方当事人签字并盖章的,在盖
章时最好打有页码加盖骑缝章,也可以引进合同生效的确认条款或在合同
中约定不得增加或修改并加盖骑缝章,以防止出现错误或被别有用心的换
?页使用。
2(保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监督企业的财产保险合同依法、依程序签订;
4(建立财产保险合同档案,对合同进行登录、统计、保管及例行报表; 5(监督检查财产保险合同的履行;
6(其他借款合同管理工作。下级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合同进行统计、
归集,并编制财产保险合同报表,报上级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由上级对下级
财产保险合同订立情况进行检查。
1三、财产保险合同准备阶段的风险分析及控制方法
财产保险合同业务流程
投保策划?企业向保险人提出投保申请(要约)?保险人对投保人进行审查?谈判?草拟合同?合同审核?合同签订?合同履行?(合同变更,解除或转让)?合同归档管理?合同评估
(一)调查风险
1(资料的准备
资料准备的关键控制点及控制方法
(1) 背景调研
?商业背景调研:通过与相关业务负责人员沟通,或直接参与相关的谈判或会议来收集信息。企业在调研中既要熟悉自身的信息,又要仔细研究与收集财产保险公司的信息,如财产保险公司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调研者需具备良好的鉴别能力。
?财产保险合同法律背景调研:即财产保险法律法规的调研。调研人员应当
及时了解学习新颁布的有关财产保险法律法规,更新知识。法律法规的检索可通
过网络的形式或各地图书馆、书店等有效途径,最便捷、最稳妥的方式是请专业
的律师、专家或其他发屋工作者来进行具体操作。
经过上述调研,在正式的谈判开始前的背景调研资料至少必须具备如下项
目:
?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等
?财产保险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财产保险公司的资金实力、信誉状况以及履约能力。
保险人人审查
应当由专人对所要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资信调查,包括偿付能力,盈利状况,保险费率,保险品种和服务质量。
具体做法是:
a 查看对方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是由工商局颁发的,可信度高,一般审核原件。查看对方当事人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根据《公司法》和《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的设立须经过审批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才能执业。
b查看保险监督委员会公告以了解对方当事人的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将注册会计师审计后的上一年度的偿付能力和监管指标报告一式两份送达中国保监会。 c 查看资信评估公司对保险公司评定的级别。
(二)签约对象确定不当的风险
企业应当避免由于舞弊行为导致的签约对象不确定的风险,如未能选择最佳财产保险公司或有履约能力的财产保险公司。
(三)谈判风险
财产保险合同一般是要式合同,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无须商谈合同条件。但是,对大型企业或大的保险项目来说,投保人可以与保险公司就保险条款和
费率进行谈判。此时企业应当加强合同谈判管理,应由两人同时到场参加财
产保险合同的谈判,必要时聘请熟悉财产保险业务的专业人员参与,根据需
要也可以实行合同谈判集体会审制,提高财产保险合同签约的透明度,保证
谈判质量,为财产保险合同的签订,履约打下良好的基础。
如果财产保险合同是由保险代理人代理同保险公司谈判,应检查保险代理人
的保险代理从业资格以及保险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并对其职业道德,信誉,
专业技能等进行前面调查并慎重选择,防止上当受骗。
(四)文本风险
财产保险合同一般为要式合同,由保险公司提供格式条款,此时企业应特别
注意以下几点:
1(条款是否齐全完整
2(对财产保险合同中涉及投保人权利义务的条款应加以严格审查,注意责任免除条款是否包括法律规定以外的情形,避免加重企业责任,以维护企业的正当权益。
3(对于财产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是否都有了正确理解,不理解的条款是否已得到对方当事人的正确解释,尤其其中的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4(对于财产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是否都有了正确理解,不理解的条款是否已得到对方当事人的正确解释,尤其其中的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5(仲裁机构名称要写具体、明确。有的合同在约定仲裁事项时,只是笼统的写,一旦发生纠纷在甲方(或乙方)所在地仲裁部门解决。这样的仲裁条款只是约定了仲裁地点而对仲裁机构没有约定,实际上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仲裁协议或约定仲裁条款时, 应当选定仲裁委员会。所以对仲裁机构必须写具体的名称,如青岛仲裁委员会。如果没有写具体名称,发生纠纷后只能由当事人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 协商不成原仲裁协议或合同仲
裁条款无效。
借款合同的审批
企业应当建立财产保险合同会同审核制度,财产保险合同正式订立前应将格式条款或草拟的财产保险合同文本交由财会部门,内部审计部门,法律部门会同审核。
见表,:
表,
审核部门 关注点 关注内容
企业承担支付保险费应符合成本效益原则,所支付的保险
经济性 费及其他费用不得高于不参加财产保险发生保险事故的财
产损失金额
可行性 企业资金充裕,拥有或者能够筹集应支付的保险费 财会部门
保险费计算依据是财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及保费率,
严密性
应确定保险费金额计算准确
资金来源合法,保险费支出的审批手续合法并且用于支付与
合法性
履行财产
资金来源合法,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明确,合法
资金使用的审批手续合法
内部审计部门
资金的用途合法
保险费的金额计算正确
法律部门 合法性 主体合法:财产保险合同对方当事人为依法核准从事保险业
务而且从事财产保险义务的保险公司。
内容合法:财产保险合同的内容均符合《保险法》《合同法》
的相关规定,无显失公平的条款;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
拟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都是企业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强
制订立的财产保险合同;企业对条款都又正确理解,不理
解的条款均以得到正确解释不存在有误解条款的现象或掉
入保险公司的文字游戏的危险。
形式合法:双方当事人签订正式合法的财产保险合同,双方
当事人或代理人盖有合法的单位印章或合同专用章
严密性 拟定的财产保险合同或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齐备完
整,包括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保险标的;保险责任;保
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费;除外责任;保险期限;保险
金的给付;保险纠纷处理等基本条款,文字表述准确,不
会产生歧义;权利义务明确
可行性 对财产保险合同对方当事人进行了资信调查,确定对方当事
人具有偿付能力,良好的信誉,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能承担保
险责任并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程序性 符合财产保险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相关合同审核部门审
核意见齐全
审核意见:财会部门,内部审计部门,保险合同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
对财产保险合同进行审核后,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由审核人和审核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核意见应当明确,具体,避免使用模糊性语言。对审核中发现的重大错误,遗漏和不妥之处,审核部门应当予以明确并提出修改意见。财产保险合同承办人修改之后,应当重新提交审核。
(五)泄密风险
企业应当建立财产保险合同保密制度,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财产保险合同在订立和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商业秘密。
四、财产保险合同履行阶段的风险分及其控制方法
(一)财产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违约风险)
财产保险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
1(保险公司违约:如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拒绝支付理赔款,企业应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向企业有关负责人汇报;对其中的重大财产保险合同,应当向董事长和经理(或者总裁、厂长,以下简称经理)汇报。
2(企业自身违约:如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应当由财务部门以书面形式报告企业有关负责人,经批准后履行相应赔偿责任。凡未经批准擅自放弃追索权者,企业应当追究其责任。
(二)财产保险合同变更风险
财产保险合同变更包括两种情况:
(1)财产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即保险人或投保人的变更,主体变更的结果是导致合同的转让,一般说来,保险合同的转让主要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而不是保险人,只有在保险人宣告破产,被撤销或被兼并的情形下才会出现保险人的转让。企业转让保险标的应当通知保险人,否则财产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法》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2)财产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保险合同的内容变更由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 保险人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如:企业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在财产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等,提出增加或降低保险费的要求时,承办部门在收到保险人的通知后应及时向财会部门,内部审计部门,保险合同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并经过审核,依法变更财产保险合同,其审核程序与订立前的审核程序相同
第二 企业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变更财产保险合同,同样需要经与订立前相同的审核程序依法变更
(三)财产保险合同终止风险
财产保险合同关系结束有两种情形:一,财产保险合同期满而终止;二,财产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对于第一种情况一般不需要采取特别的措施加强管
理,而对于因履行而终止即因发生保险事故得到保险理赔而终止的情形,则要注意加强保险理赔控制。
企业应及时收集整理有关资料或文件,包括:保险单;按照保险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制作损失清单和各项施救,保护和整流费用清单;有关财务账册,单证,收据,发票,装箱单等;出险调查报告,有关部门签发的出险原因证书以及损失程度的技术鉴定报告等
在保险理赔的时限内对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法》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与保险公司协商理赔事务时应有两人同时到场
理赔款应及时存入企业开户银行并将收据及其他原始凭证送交财会部门登记入账,防止私吞理赔款
(四)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处理不当风险
企业应当建立合同纠纷处理制度。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比如发生属
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无理拒绝支付理赔款等,应当及时
收集证据(例如:保险单、出险调查报告、损失清单和各项施救,保护和整
流费用清单等),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规定时效内(,年)与对方协
商谈判并向企业有关负责人报告。
经双方协商就合同纠纷解决办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依照合
同订立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后生效。
合同纠纷经协商无法解决的,应向企业有关负责人报告,并依合同约定选择仲
裁或诉讼方式解决。企业法律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仲裁或诉讼方案,报
企业有关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纠纷处理过程中,未经授权批准,相关经办人员不得向合同对方作出实质性答
复或承诺。
案例分析:无人看守财产被盗不赔偿
案情
某成衣厂于2000年1月31日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期限从2000年2月1日起至2001年2月1日止,保险金额为35万元,并于当日交付了全部保险费。2000年2月7日晚,因是春节期间,这个厂的值班人员钟某擅自离开工厂,到朋友家去吃晚饭,饭后又与朋友
企业财产保险合同一起打麻将,直到第二天下午3时才回到成衣厂,发现成衣厂防盗门被人撬开,厂内的财产被盗。经现场查勘,该成衣厂的财产损失约16万元。由于此案一直未破案,成衣厂于2000年5月11日向保险公司提交书面索赔报告。同年6月20日,保险公司出示《拒赔通知书》,称依据该保险公司的《企业财产保险条款附加盗窃险特约条款》(以下简称《特约条款》)的约定,“由于保险地址无人看守而发生的被盗窃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而成衣厂认为应该赔偿,遂引起纠纷。最后成衣厂向法院起诉保险公司,要求其承担财产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成衣厂在保险公司办理企业财产保险,并交纳了保险费,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遵照执行。成衣厂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财产被盗,但是被盗是由于保险地址无人看守导致的,保险地址无人看守这一事实已由被保险人提供的书面材料证实,该行为属于保险条款中的除外责任。因此,法院作出如下判决:驳回成衣厂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判决后,成衣厂不服,遂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同样的理由,维持原判。 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条款的除外责任是否对被保险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显然法院持肯定的观点。理由如下:首先,本案中保险人在承保时,已向被保险人交付了加盖骑缝章的企业财产保险主险和附加险的条款。尽管保险公司印制的主险条款和附加险条款不在一起,但在承保时,是将这两种条款加盖骑缝章,然后才交给投保人的。投保人是接收了附加险条款并了解其内容的。其次,《特约条款》中的除外责任对被保险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保险合同的订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就是要约,保险人出示的保险单就是承诺。要约和承诺的内容合并在一起构成一个完整的合同内容,投保单和保险单构成一个完整的保险合同。因此
说,投保单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投保单上约定的内容是投保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从投保单上投保人的签名来看,本案中的保险人已经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所规定的保险人对格式条款的解释说明义务。因为保险公司在印制投保单时,特意设置“投保人(签章)”栏,该栏中约定:投保人声明上述所填内容属实,对贵公司就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及附加险条款包括除外责任的内容及说明已经了解。一旦投保人在该栏中签名或者盖章,就证明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条款的解释说明义务。本案中,保险人采用签名确认并声明的方式,证明其已履行了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而被保险人拿不出相反的证据来反证,所以,法院认定保险人已履行了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
启示
一、加强财产保险合同审核控制。投保人在签名前,应认真填写投保单,看清投保单中的有关事项及保险条款的内容,然后才可以在投保单上签名或盖章。若有不懂的问题,应及时要求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予以解释。因为,一旦投保人在投保单上签名或盖章,将被视为保险人在承保时已履行了保险条款的解释说明义务,也意味着投保人已经知道保险条款中除外责任的内容。
二、极强财产保险合同实施控制。保险合同签订后,被保险人应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购买保险是投保人分散风险的一种手段,但投保人切不可在投保后高枕无忧,对保险财产不管不顾。因为如果财产损失是由被保险人未履行义务原因引起的,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条款可以拒绝赔偿。
企业财产保险合同(参考文本)
保险财产范围
第一条 下列财产可以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从负责的财产;(,)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具有其他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 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金银、珠宝、玉器、首饰、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和其他珍贵财物;(,)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第三条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保险责任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负赔偿责任:(,)火灾、爆炸;(,)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破坏性地震、地面突然塌陷、崖崩、突发性滑坡、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五条 保险财产的下列损失本公司也负责赔偿:(,)被保险人自有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第四条所列灾害或事故遭受损害,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直接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在发生第四条所列火灾或事故时,为了抢救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第六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为了减少保险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对保险财产采取施救、保护、整理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由本公司负责赔偿。 除外责任
第七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战争、军事行动或暴乱;(,)核子辐射或污染;(,)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第八条 本公司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保险财产遭受经四条各款所列灾害或事故引起停工、停业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坏;保险财产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以及损耗;(,)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险财产以及罩棚,由于
暴风、暴雨造成的损失;(,)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与赔款计算
第九条 固定资产可以按照账面原值投保,也可以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协商按账面原值加成数投保,也可以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上述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一、全部损失:
按保险金额赔偿,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高于重置重建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重置重建价值为限。
二、部分损失:
(一)按账面原值投保的财产,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重置重建价值,应根据保险金额按财产损失程度或修复费用与重置重建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如果受损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相当于或高于重置重建价值,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二)按账面原值加成数或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的财产,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以上固定资产赔款应根据明细账、卡分项计算,其中每项固定资产的最高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其投保时确定的保险金额。
第十条 流动资产可以按最近,,个月的平均账面余额投保,也可以按最近账面余额投保。上述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一、按最近,,个月账面平均余额投保的财产发生全部损失,按出险当时的账面余额计算赔偿金额发生部分损失,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以上流动资产选择部分科目投保的,其最高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出险当时该项科目的账面余额。
二、按最近账面余额投保的财产发生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如果受损财产的实际损失金额低于保险金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为限发生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额度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出险当时的账面余额时,应当按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以上流动资产选择部分科目投保的,其最高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其投
保时约定的该项科目的保险金额。
第十一条 已经摊销或不列入账面的财产可以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协商按实际价值投保。该项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一、 全部损失:
按保险金额赔偿,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金额为限。
二、部分损失:
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但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本条款第六条的费用支出时,本公司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一、固定资产按账面原值加成数或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的,流动资产按最近,,个月账面平均余额投保的,已经摊销或不列入账面的财产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协商按实际价值投保的,根据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费用计算赔偿金额。
二、除按上列方式以外投保的财产,根据保险金额与重置重建价值或出险当时的账面余额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以上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三条 保险财产遭受损失以后的残余部分,应当充分利用,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且在赔款中扣除,必要时可由本公司处理。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应当在签订保险合同之日起,,天内按照保险费率规章的规定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保险财产安全的各项规定,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种灾害事故隐患,在接到防灾主管部门或本公司提出的整改通知书后,必须认真付诸实施。
第十六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名称、保险财产占用性质、保险财产所在地址、保险财产增加危险程度等事项如有变更,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第十七条 保险财产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使损失减少至最低限度,并立即通知本公司查勘现场。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规定的各项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者从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合同。 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在向本公司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财产损失清单、救护费用清单以及必要的账册、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本公司应当迅速审定、核实。保险赔款金额一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本公司应当在,,日内一次支付赔款结案。
第二十条 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出赔偿请求时,本公司可以按照本条款的有关规定,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并协助本公司向第三方追偿。
第二十一条 保险财产遭受部分损失经本公司赔偿以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其保险金额应当相应减少,由本公司出具批单批注。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从通知本公司发生保险事故的当天起,个月内不向本公司提交本条款第十九条规定的各种必要单证,或者从本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供的各种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如有涂改账册、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骗行为,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追回已付的保险赔款。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按下列行,,,,,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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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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