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公积金缴存基数调剂 最低标准上调180元[优质文档]
南通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最低标准上调180元
2013-06-25 10:18:23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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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江苏网6月25日讯 (记者 朱蓓宁)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自7月1日起, 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进行调整。与上一年相比, 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标准由原来的1140元提高至1320元,上调了180元。
本次调整范围是市区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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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人员。缴存的月工资基数按职工本人2012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除以12)核定。最低不低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最高不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市区201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单位和职工各缴存8%-12%,缴存比例未达到各8%的应调至8%,在8%-12%幅度内未达到上限的,可继续上调至12%。对于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其由单位逐月发放的住房补贴参照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可在12%-14%幅度内确定,住房补贴参照住房公积金进行管理和使用。
公积金管理中心提醒,仍未为部分在职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的单位,单位在
办理调整时,可一并为这部分职工办理汇补缴手续。对于历年未按规定调整而少缴部分的住
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单位在调整时应作一次性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