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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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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 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 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 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 ...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 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 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 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 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 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其中,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 情波及 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 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 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 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 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工作。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另行制定有关预案。 1.5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 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 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 理。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 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 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 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公共 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 学,要重视开展防范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 件应急处理提供科技保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卫生部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 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 际需要,提出成立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本级人民政府 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地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 是否成立国家和地方应急指挥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好本行 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2.1.1 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对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 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决策。指挥部成员单位根 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 2.1.2 省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省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实行属地 管理的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协调和指挥,作 出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 2.2 日常管理机构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 心),负责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军队、武警系统要参照国务 院卫生行政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职责,结合各自实际情 况,指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或本系统内突发公 共卫生事件应急的协调、管理工作。 各市(地)级、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 生事件应急的日常管理工作。 2.3 专家咨询委员会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 咨询委员会。 市(地)级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 工作需要,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 2.4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是突发 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 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 水平,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要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 展应急处理工作。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国家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各级医疗、 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出入境检疫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 测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 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 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 预警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 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 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 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 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 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检验检疫机构、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有关单位为突发公共卫 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 体开业医生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人。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报告突发公共 卫生事件及其处置情况。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止 4.1 应急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发地的县级、市(地)级、省级人民政府及其 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 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 预警和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 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 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 降低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学校、区域性或全国性 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 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 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事发地之外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 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 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 并服从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4.2 应急反应措施 4.2.1 各级人民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 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 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报经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大、中城市的 疫区或者封锁跨省(区、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 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 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疫情控制措施:当地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 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 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 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 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 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民航、质检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 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 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 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作好信 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 社会效果。 (8)开展群防群治: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 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 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 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 行为。 4.2.2 卫生行政部门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 件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 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级别。 (3)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 (4)督导检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全国或重点地区的突发公共卫生 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省、市(地)级以及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5)发布信息与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国务院 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向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 及军队有关部门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对涉及跨境的疫情线索,由国务院 卫生行政部门向有关国家和地区通报情况。 (6)制订技术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和规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 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组织力量制订技术标准和规范,及时组织 全国培训。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开展相应的培训工作。 (7)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 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8)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 评价 LEC评价法下载LEC评价法下载评价量规免费下载学院评价表文档下载学院评价表文档下载 等。 4.2.3 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 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控机构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 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 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 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 行处置。 (6)开展科研与国际交流: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药品、防护用 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国际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4.2.4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国家、省、市(地)、县级疾控机构做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控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地方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 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 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 向相关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 (3)实验室检测: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定的专 业技术机构在地方专业机构的配合下,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 分送省级和国家应急处理功能网络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开展科研与国际交流: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疫苗、消毒方 法、医疗卫生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国际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5)制订技术标准和规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订全 国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的技术标准和规 范。 (6)开展技术培训: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负责全国省级疾病预防控制 中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人员的应急培训。各省级疾病预防控制 中心负责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4.2.5 卫生监督机构 (1)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 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 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 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4.2.6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调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技术力量,配合当 地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口岸的应急处理工作。 (2)及时上报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和情况变化。 4.2.7 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 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 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4.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反应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具体标准见 l.3)应急处理工作由国务院或国 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卫生应 急、信息发布、宣传教育、科研攻关、国际交流与合作、应急物资与设备的调集、 后勤保障以及督导检查等工作。国务院可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和应急处置 工作,成立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协调指挥应急处置工作。事 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 情况,组织协调市(地)、县(市)人民政府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特别重大级别以下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负责组织实施。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及时报请上级人 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指导和支持。 4.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 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 现。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 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批准后实施。 特别重大以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 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 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请求,及时 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 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 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 程中存在的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5.2 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 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联合表彰;民政部门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3 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 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 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 抚恤和补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 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 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5.5 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 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 给予补偿。 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应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国务院有关部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建设,组织开 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建 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国家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证突发 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6.1 技术保障 6.1.1 信息系统 国家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决策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承担突发 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采取分级负责 的方式进行实施。 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卫生行政部 门、医疗救治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6.1.2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国家建立统一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各省(区、市)、市(地)、县(市) 要加快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 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 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 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 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 6.1.3 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按照“中央指导、地方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 的原则,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建成包括急救机构、传染病救治机构和化学中毒与核 辐射救治基地在内的,符合国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 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6.1.4 卫生执法监督体系 国家建立统一的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明确职能,落实责 任,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 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6.1.5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 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并加强 管理和培训。 6.1.6 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 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 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 6.1.7 科研和国际交流 国家有计划地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防治科学研究,包括现场流 行病学调查方法、实验室病因检测技术、药物治疗、疫苗和应急反应装备、中医 药及中西医结合防治等,尤其是开展新发、罕见传染病快速诊断方法、诊断试剂 以及相关的疫苗研究,做到技术上有所储备。同时,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应急处理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装备和方法,提高我国 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整体水平。 6.2 物资、经费保障 6.2.1 物资储备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发生突 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 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6.2.2 经费保障 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按规定落实对突发公 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 理经费。应根据需要对边远贫困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给予经费支持。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通过国际、国内等多渠道筹集资金, 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6.3 通信与交通保障 各级应急医疗卫生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 6.4 法律保障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 情况,加强调查研究,起草和制订并不断完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法律、法 规和规章制度,形成科学、完整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律和规章体系。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 事件应急条例》等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履行 职责不力,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6.5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 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 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 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 预案管理与更新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 和补充。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和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 作预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参照本 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8 附 则 8.1 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 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 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 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 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 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8.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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