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
劳 动 部 关 于 重 伤 事 故 范 围 的 意 见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作为重伤事故处理:
一、经医师诊断成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二、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
三、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虽非要害部位,但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
以上的;
四、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
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五、眼部受伤较剧,有失明可能的;
六、手部伤害: ...
劳 动 部 关 于 重 伤 事 故 范 围 的 意 见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作为重伤事故处理:
一、经医师诊断成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二、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
三、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虽非要害部位,但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
以上的;
四、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
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五、眼部受伤较剧,有失明可能的;
六、手部伤害:
(1)大拇指轧断一节的;
(2)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任何两只各轧断一节的;
(3)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屈的残废可能的;
七、脚部伤害:
(1)脚趾轧断三只以上的;
(2)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的残废可能的;
八、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九、凡不在上述范围以内的伤害,经医师诊察后,认为受伤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
述各点,由企业行政会同基层工会作个别研究,提出初步意见,由当地劳动部门审查确定.
颁布日期:1960 年 05 月 23 日
执行日期:1960 年 0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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