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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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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 劳 动 部 关 于 重 伤 事 故 范 围 的 意 见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作为重伤事故处理: 一、经医师诊断成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二、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 三、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虽非要害部位,但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 以上的; 四、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 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五、眼部受伤较剧,有失明可能的; 六、手部伤害: ...

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
劳 动 部 关 于 重 伤 事 故 范 围 的 意 见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作为重伤事故处理: 一、经医师诊断成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二、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 三、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虽非要害部位,但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 以上的; 四、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 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五、眼部受伤较剧,有失明可能的; 六、手部伤害: (1)大拇指轧断一节的; (2)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任何两只各轧断一节的; (3)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屈的残废可能的; 七、脚部伤害: (1)脚趾轧断三只以上的; (2)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的残废可能的; 八、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九、凡不在上述范围以内的伤害,经医师诊察后,认为受伤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 述各点,由企业行政会同基层工会作个别研究,提出初步意见,由当地劳动部门审查确定. 颁布日期:1960 年 05 月 23 日 执行日期:1960 年 0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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