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逐步淘汰哈龙固定灭火系统和哈龙灭火器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消[1999]031 号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公安厅 局消防局
公安部和原国家环境保护局于 1994 年 11 月下发 关于在非必要场所禁止再配置哈龙灭火器的通知 公
通字[1994 94 号 后 有效地遏制了哈龙灭火器生产和消费增长的势头 为 中国哈龙行业淘汰
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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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批准和实施打下了基础 但是一些地方执行中还存在不少问题 一是一些非必要场所仍然配置哈龙灭火器
或撤换后灭火器的重新配置不合理 二是将限制使用哈龙灭火器的规定引申到了哈龙固定灭火系统上 使
一些必须安装使用哈龙固定灭火系统的必要场所未能安装使用 三是存在盲目引进同外不成熟的哈龙替代
固定灭火系统的现象 为此 1997 年 6 月建设部颁布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CBJ16-87 高层民用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J98-87 和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
规范 GBJ140—90 四个国家标准的局部修订条文 明确限定了哈龙固定灭火系统安装使用场所及哈龙
灭火器配置场所 使我国哈龙淘汰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四个国家标准 切实解决哈
龙淘汰工作中存在的问 题 确保 中国哈龙行业淘汰计划 的顺利实施 确保我国的消防能力不因哈龙淘
汰而降低 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 各地公安消防机构要严格依照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J140—90 及其局部修订条文的要
求审核和检查灭火器配置情况 非必要场所严禁再配置哈龙灭火器 非必要场所在撤换哈龙灭火器时 应
根据实际可燃物的性质进行合理配置 该配置磷酸铵盐 ABC 干粉灭火器或其它可替代哈龙灭火器的场
所 禁止配置碳酸氢钠 BC 干粉灭火器
二 要严格按照 建筑设计防大规范 GBJ16-87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 人
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J98-87 及其局部修订条文进行建筑工程防火监督审核 在非必要场所禁止
再安装使用哈龙固定灭火系统 必要场所可以继续安装使用哈龙固定灭火系统 但要考虑哈龙淘汰的时间
限制和哈龙淘汰后药剂的可替换因素
三 哈龙固定灭火系统替代技术的引进应严格按照 关于印发<哈龙替代品推广应用的规定>的通知 公
消[19 9 6 16 9 号 的要求进行 不得安装使用未经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型式检验或检验不合
格的进口哈龙替代固定灭火系统
附 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6-87 1997 年局部修订条文
2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规范 GB50045-95 1997 年局部修订条文
3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J98-87 1997 年局部修订条文
4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J140-90 1997 年局部修订条文
公安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