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ullnull案例分析中国A公司销售一批货物给日本B公司,价格术语为CIF日本大阪,结算方式为即期付款交单。货物承运人为韩国C船公司。货物于约定时间在中国大连港装船后,A公司取得了适用于《汉堡规则》的清洁提单,并按约定向中国D保险公司投保了海上货物运输一切险。此后,A公司凭着清洁提单和保险单收取了合同项下的货款。当载有合同货物的船舶驶至韩国某港口时,因C船公司在韩国涉及债务纠纷,该船被韩国法院扣押。一个月后,因C船公司向法院提供了担保,该船才得以继续驶往日本,但货物晚到大阪一个月。B公司提货时发现货物短少20%,又因货物迟到大阪一个月遭遇市场价格下跌而至B公司遭受货物总值30%的损失。null请回答以下问
题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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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合同项下的货物的风险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由A公司转移给B公司?
2、对于20%的货物短少,B公司应向哪家公司索赔?为什么?
3、对于因货物迟到而产生的30%价值损失,B公司可向哪家公司索赔?为什么? null分 析:
1、在装运港(大连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后,货物的风险由A公司转移给B公司。
2、向承运人即韩国C公司索赔。《汉堡规则》明确规定,如果承运人确有合理的根据怀疑,提单所载有关货物的一般性质,或无适当的方法来核对这些项目,承运人必须在提单上作出保留,注明不符之处、怀疑根据或无适当核对方法。如果未在提单上批注货物的外表状况,视为已在提单上注明货物外表状况良好。A公司取得了清洁提单,证明货物在发货前不存在数量短差的问题。因此应向承运人索赔。
3、向承运人即韩国C公司索赔。《汉堡规则》删去了承运人的17项免责,将承运人的不完全过失责任改为承运人的推定完全过失责任制。除非承运人证明他本人为避免事故后果已采取了一切合理要求的措施,否则承运人对其掌管期间的货物损坏、延迟交货及其所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A公司只投保了一切险,保险公司对运输迟延、市场跌落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而货物的风险也在装运港就由A公司转移给了B公司。因此B公司的损失只能向承运人即韩国C公司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