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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代理孕母现象的伦理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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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代理孕母现象的伦理反思对代理孕母现象的伦理反思 ——基于不孕夫妇的视角 任万明 兰继红 (西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甘肃兰州 730070) 【摘要】本文从不孕夫妇视角对代理孕母现象展开伦理反思,对比论证了代理孕母为不孕夫妇带来的正面和负面伦理价值。认为,只要坚持自主选择权和不 被接受的。 伤害原则,代理孕母在伦理上是可以 【关键词】不孕夫妇;代孕;自主选择权;不伤害原则 一、问题的提出 子女是一个家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生儿育女作为夫妻爱情的结晶,一直是理性完美家庭的必要条件之一,正所谓“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可见生儿育女对家庭...

对代理孕母现象的伦理反思
对代理孕母现象的伦理反思 ——基于不孕夫妇的视角 任万明 兰继红 (西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甘肃兰州 730070) 【摘要】本文从不孕夫妇视角对代理孕母现象展开伦理反思,对比论证了代理孕母为不孕夫妇带来的正面和负面伦理价值。认为,只要坚持自主选择权和不 被接受的。 伤害原则,代理孕母在伦理上是可以 【关键词】不孕夫妇;代孕;自主选择权;不伤害原则 一、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的提出 子女是一个家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生儿育女作为夫妻爱情的结晶,一直是理性完美家庭的必要条件之一,正所谓“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可见生儿育女对家庭,特别是东方家庭具有多么重要的意义。然而受社会竞争激烈导致的思想压力大、环境污染、晚婚晚育、人流技术滥用和不良生活方式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全球越来越多的夫妇难以实现“为人父母”的愿望。数据显示,世界上的家庭不孕不育率迅速攀升,从20年前的不足3%已经上升至2008年的10,以上,而且日益呈现出年轻化趋势。 受益于生殖技术的飞跃发展,通过“代孕技术”等使得许多不孕夫妇“为人父母”的愿望的实现成为可能。本文所指的代理孕母 (Surrogate Motherhood) 是指代人妊娠的妇女,用自己的卵自然授精后妊娠,或用自己的卵人工授精后妊娠,或利用他人的受精卵植入自己子宫妊娠,而所生的孩子必须归还给委托者。“代理孕母”出现后立刻引发了相关议题的伦理反思和争论。其争论主要围绕以下三个问题展开:“代理孕母”是否会造成女性身体和代孕婴儿的商品化,“代理孕母”带来的基因母亲和代孕母亲之间的分离是否会造成人与人伦理关系的混乱,以及代孕合约的有效性或由此带来的社会法学问题。其中第三个问题不属于 [1]伦理学探讨的范畴。袁玮对伦理学的相关研究做了很好的述评。其中支持者认为仁慈帮助她人的、非商业化的代理孕母的合理使用会促进家庭的幸福,代理孕 [2]母(代孕妈妈)与买卖婴儿也存在本质上的差别,其代表性人物为刘科。而反对者则认为“代理孕母”让女人成工具化的“生育容器或机器”和婴儿成为商品,会带来人与人之间伦理关系的异化,其代表有Liezlvan Zyl和Antonvan [3][4]Niekerk,陈浩和陶黎宝华。 从上述可以看出,既有研究大多是从代孕妈妈和代孕婴儿的角度对代理孕母现象展开伦理争论和反思,但从不孕夫妇角度进行的相关研究却凤毛麟角。基于此,本文拟从不孕夫妇角度对“代理孕母”现象进行正反两个方面的伦理反思。并在此基础上对可孕女性委托她人代孕的现象进行伦理探讨。 二、从不孕夫妇视角对代理孕母的伦理反思 在从不孕夫妇视角对代理孕母现象进行伦理反思之前,我们有必要先了解不孕夫妇为何选择代理孕母。通常选择她人代替怀孕(代理孕母)主要有以下方面的原因:不孕夫妇至少一方不能生育;可孕夫妇中的妻子害怕分娩时的疼痛或者为了保持自己的身材。其中第一个是首要原因,因而本文从不孕夫妇视角对代理孕母现象展开伦理反思。事实上,任何事物都有它的两面性,代理孕母现象也不例外。 1、代理孕母给不孕夫妇带来的正面伦理价值 (1)满足不孕夫妇享受天伦之乐的愿望。不孕给许多不孕夫妇的婚姻蒙上 一层阴影,而代孕则可以满足他们得到自己孩子的愿望,对他们来说,没有孩子才是影响他们的婚姻和家庭和睦的根源之一。在这种情况下,寻找代孕是一条出路。人都有追求幸福的权利,而追求爱情和婚姻,建立家庭、生养孩子是人生幸福极为重要的部分。因而,代理孕母可以让不孕夫妇多了一个人性化的选择。至于代理孕母是否妨碍家庭,主要看它对爱情是否有消极作用。 (2)拥有一个健全家庭。“代孕”可以使不孕夫妇拥有一个健全的家,这对不孕夫妇而言无疑是个福音。因为一个健全的家可以解决诸多的家庭内部矛盾、缓和基础家庭关系,同时还可以让现代社会的白领女性更加全身心地投入职场。换言之,代孕可以化解许多内部和外部矛盾,从而使无论是家庭和社会变得更加和谐与稳定。 (3)另类生命的体现。在不孕夫妇看来,代理孕母所生出的孩子可以拥有多个母亲,使母亲身份多元化,同时也使孩子获得更多的爱。从而能够丰富孩子的人格。前提是只要他有所成就及家庭教育够好就行(这显然突出了子女最高利益的重要性)。基于此,这些孩子也就不会认为自己是由代理孕母所生而感到苦恼或困惑,反而会认为他比其他孩子多了一位关系更加密切的亲人。被收养不就像有另一个大家庭一样吗,所以,代理孕母所生的孩子不是代理孕母本身的问题,而是孩子自身或他所生活的家庭教育有关。 、代理孕母给不孕夫妇带来的负面伦理价值 2 在代理孕母给不孕夫妇带来正面价值的同时,代理孕母也会给不孕夫妇带来一些负面价值,具体体现在以下两点: (1)夫妻情感的迷失。代孕会使有些夫妻感情淡化,或者转移感情,使夫妻感情处于危机状态。因为“代孕”并非单纯的人工生殖辅助技术, 在金钱契约之下可能产生变形, 使求孕方与代孕方可能“产生好感”, 转为变相的卖淫, 纳妾关系, 造成与道德、家庭的冲突, 而使其后代子孙的血缘关系问题变得更加复杂。 (2)家庭关系的混乱。代理孕母也会造成家庭伦理关系的混乱(如:母亲代女儿怀孕, 姐姐替妹妹怀孕)。代理孕母与充满人道主义关怀、解决无孩子夫妇困境而产生的“人工授精”不同,代理孕母可能出现的不仅仅是一个陌生的新的生命源, 更是活生生的“第三者”——代孕者。而在现代的代孕妈妈中, 有的需要使用代孕者的遗传因子叫遗传代孕, 有的代孕妈妈只需10月怀胎就可以了, 叫妊娠代孕, 那么不管是哪种代孕形式产生的后代便在正常的家庭和“第三者”或“第四者”之间挂上了血缘和基因的关系。虽然不是商业行为, 但是容易造成家庭伦理的混乱, 并使新生儿拥有了“遗传母亲”“孕育母亲”“抚养母亲”三个“母亲”, 新生儿与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难以确定。即使代孕者与新生儿没有基因关系,但10月怀胎的漫长过程仍使他们之间有着实际生理上的“母子女关系”, 因此, 我们正常的家庭伦理关系又面临着与这种“新型关系”的新冲突, 这种婚姻和家庭伦理关系的混乱必然会动摇一个以“两性和血缘”为特征的社会关系的大家庭的基础。 3、本文观点 对代理孕母给不孕夫妇带来的正负面伦理价值进行比较,我们会发现,正负面伦理价值争论的焦点集中在是否各主体的自主选择权和不伤害原则上。就尊重个人自主权而言,代理孕母和不孕症患者具有自主性选择,他们有能力作出同意或者拒绝的选择,也就是做出自主性选择,体现了自主选择的充分性。拥有一个孩子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不孕夫妇有能力做决定,因而应当享有权利选择、决 定自己生殖行为的方式,医务人员有义务尊重不孕夫妇的决定,应该让不孕夫妇可以在收养,找人代孕或不要孩子之间做出选择,我们应该尊重不孕夫妇基本的权利和他们的个人选择,包括选择代理孕母。 正如康德所言:“尊重一个人的自主性是基于所有人具有绝对的价值和每个人都有权决定自己命运的能力认可”。人是有价值、有尊严的生命,是理性的生命实体,是自在的作为目的而存在,而非作为手段来使用。密尔认为,在公民没有伤害别人、遵循社会法律的前提下,应允许公民在不妨碍他人的自由时按照个人信念去发展和完善自己。换句话来说,就是从不妨碍、影响别人自主权的立场上我们应当或强调尊重自主性原则。 此外,从不伤害原则上讲,如果处理不当,不孕夫妇选择代理孕母后可能会对代孕婴儿、代理孕母等其他主体直接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例如代孕婴儿的健康成长问题,代理孕母与孩子关系等一些问题。但这些都是具体操作层面上的问题,背后有涉及到伦理学之外的法律问题。总之,只要各主体以处于弱势地位的代孕婴儿的利益为核心,遵循不伤害原则,代理孕母在伦理上也是可以被接受的。 三、结语 生殖技术的飞跃发展使得不孕夫妇通过代理孕母途径拥有一个完整的家庭成为可能,但这随之带来“代理孕母”是否会造成女性身体和代孕婴儿的商品化,以及人与人伦理关系的混乱等诸多伦理话题,本文从不孕夫妇视角对代理孕母给不孕夫妇带来的正负面伦理价值进行论述,然后从自主选择权和不伤害原则出发,对比得出如下结论,只要尊重不孕夫妇和代理孕母各自的自主选择权,同时不孕夫妇和代理孕母以处于弱势地位的代孕婴儿的利益为核心,遵循不伤害原则,代理孕母现象是应当被世人所接受的。 【参考文献】 [1]袁玮.妊娠代理孕母的伦理问题研究[D].中国协和医科大学研究生院硕士研究生学位 论文 政研论文下载论文大学下载论文大学下载关于长拳的论文浙大论文封面下载 ,2007 [2]刘科.人类生于技术化与传统伦理框架的开放[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29(l) [3]Liez van zyl;Anton van Niekerk,Interpretations:Perspeetives and intentions in surrogate mothethood.Journal of medical Ethics:Oet2000;26,5; Aeademic Researeh Library. [4]陈浩文,陶黎宝华.香港应否全面禁止代母怀孕的道德探索[J].应用伦理研究通讯,第四期.1998.1 【作者简介】 任万明(1974,),男,汉族,甘肃镇原人,哲学博士,西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生命伦理。 兰继红(1979,),女,汉族,河南上蔡人,西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哲学硕士,研究方向:生命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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