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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林业保险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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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林业保险初探我国林业保险初探 学 生 :XXXX 专 业 :金融学 班级学号 :XXXXXXXXXX 课程名称 :财产保险 摘要:林业具有生态和经济两大功能,但林业本身又是高风险的产业,因此把保险引进林业不失为一个分散风险的良好机制。本文从林业保险的内涵和特点出发,首先考察了世界其他国家开展林业保险的有关情况,进而分析我国林业保险目前的发展状况及原因,最后提出进一步发展我国林业保险的对策。 关键词:林业保险 现状 对策 林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满足国民的经济需求和生态需求两大使命。林业又是一项风险性很强...

我国林业保险初探
我国林业保险初探 学 生 :XXXX 专 业 :金融学 班级学号 :XXXXXXXXXX 课程名称 :财产保险 摘要:林业具有生态和经济两大功能,但林业本身又是高风险的产业,因此把保险引进林业不失为一个分散风险的良好机制。本文从林业保险的内涵和特点出发,首先考察了世界其他国家开展林业保险的有关情况,进而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我国林业保险目前的发展状况及原因,最后提出进一步发展我国林业保险的对策。 关键词:林业保险 现状 对策 林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满足国民的经济需求和生态需求两大使命。林业又是一项风险性很强的产业,在漫长的生产周期中,林业易遭受各种自然灾害的侵袭和人为灾害的破坏。因此,发展林业离不开保险业的参与。林业保险对我国林业发展的重大意义表现为:一是有利于林业获得金融的支持;二是有利于林权明晰,促进林权流转;三是可增强林业的恢复能力;四是可作为政府对林业进行支持和保护的一种有效手段。根据WTO规则,国家不允许对林产品出口进行直接的价格补贴,但可以通过保险等其他非价格手段进行补贴。因此,保险参与到林业建设中,对于保障林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推动林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林业保险的内涵及特点 1.1林业保险的内涵 林业保险也称为森林保险,它是指在林业生产过程中,因约定的、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规定向被保险人提供经济补偿的一项保险业务。它是一种以林木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我国目前有用材林保险、防护林保险、人工松木林保险、混合林保险等具体险种。 1.2林业保险的特点 由于林业生产具有周期长、环节多、不稳定程度大等特点,因此,林业保险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保险,比其它险种经营难度更大。具体来说,林业保险主要有以下五个特点:一是危险难以测定。由于林业风险难以预测,还有突发性的特点,导致林业灾害事故发生极不规则,各地区之间以及同一地区不同年份的灾害程度也不一样,而且林区有关灾害的资料缺少;二是损失难以测定。因受灾害时间和受灾程度不一样,经济损失也就不一样;三是赔偿 1 处理麻烦。林区地域广泛,出险调查、查勘损失,费时费力,求证不易,经济上加重保险人负担,同时鉴于损失不易查勘,难免也会发生道德危险;四是赔付率高,盈利性差。1989-1994年,我国林业保险总保费收入1.186亿元,总赔款支出0.834亿元,总赔付率为70.3%,远高于一般的商业保险,而且保险费开支也比一般商业保险要高得多;五是其有明显的社会效益。林业既是国土保安的基础设施,又是国民经济支柱产业,长期以来不仅为国家积累了大量资金,同时也为农业、水利、水电等部门提供生态效益。林业保险具有危险难于预测,损失难于评估,赔偿处理麻烦,赔付率高,盈利性差的特点,所以一般商业保险企业不愿经营。又由于林业保险对于分散风险,促进资金合理利用,防止和减少森林灾害发生,保障林业再生产具有重大意义,所以,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将林业保险与商业保险区别开来,给予经济上、法律上、行政上的支持。 2林业保险的国际考察 2.1瑞典的森林保险 瑞典政府和林木经营者都十分重视森林保险,开办森林保险已有80多年的历史了。森林保险由私营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并成立联营再保险公司,承担联营分保业务。私营商业保险公司承担国有林、集体林和个人林场的人工林及林木产品,保险种类分为火灾保险和综合责任保险。根据全国各地的地理位置、自然环境、气候条件、交通情况、群众习惯等因素,将全国森林划分为6个林区,不同林区规定不同的保险费率。保险金额是按单位面积立木蓄积量的价格确定,按森林面积收取保险费,按实际损失赔偿。瑞典的森林灾害有火灾、风暴、干旱、霜冻、病虫害等。实行单一的森林火灾保险和森林综合险在两种业务量中,火灾险约占40%,综合险约占60%。瑞典的森林保险业务经营稳定,据业务统计,年均赔付率约为40%左右。 2.2芬兰的森林保险 芬兰是世界上开办森林保险最早的国家,始于1914年。目前承保数量和险种都有很大的发展,私有林已有1/3以上参加了保险。芬兰的森林保险在政府林农部领导监督下,由联营保险公司经营,承保对象包括国有林、企业财团所有林、教会及个人林场。在1972年前,对损失赔偿定有最高限额,实行定额保险,1972年4月1日后,采取足额保险的方式,对全部价值负责赔偿。在芬兰的森林保险赔偿中,保险公司提供损失金额的1/3,另2/3的损失金额 2 由政府补助基金供给,也就是说政府提供基金补助。经营险种有森林火灾保险,森林重大损失保险,森林综合保险和森林附加保险。森林火灾保险承保火灾损失单一责任,森林重大损失保险承保大面积损失限额以上的赔偿责任;森林综合保险承保火灾、暴风、雪灾和虫害损失责任,附加险扩大承保大角鹿、啮齿动物、兽害、真菌和洪水损失责任,全国划分20个林区实行差级费率;重大损失险享受费率优待。各种森林保险综合年平均赔付率为68%,业务发展比较稳定。 2.3日本的森林保险 林业在日本是一项十分重要的产业。1937年,日本开始大规模造林,森林火灾风险增大,为了保护新造林,便自愿开始森林保险业务。日本的森林保险是由民间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全国森林组合会主办的——市、町、村的森林共济会经营。通过官方的机构,为森林保险提供再保险。多数金融主体如银行、保险公司等共同为森林灾害损失做补偿,使森林得以永续经营,使林业经营者有安全感。日本政府开始只承担林龄20年以下的幼树火灾险,民间商业保险公司承保林龄20年以上的森林火灾险;后来,气象灾害被列入森林保险险种,改变了单一火灾险的局面;为分散火山喷发森林山火的损失还增加了喷火险。火险、气象险和喷火险三大险种的综合延续至今。近几年,日本森林经营目标由振兴林业转为充分发挥森林生态作用,国有林经营管理费用全部由国家负担,森林保险只针对民有林。 2.4世界各国开展森林保险的共同点 综合这些国家开办森林保险业务的共同点是:由单一灾害险种逐步扩大业务范围,发展到综合险种,也就是原来仅开展火灾保险,后来又包括风暴、干旱、霜冻、鼠害等综合灾害以及附加险等;一般国家不经营森林保险,而是由私人保险公司或联营保险公司承担;根据不同的林种、树种和价值以及所处的地区分别确定不同的保额和保费;国家给予保费及管理费用以补贴。 3我国林业保险的发展现状及原因分析 我国从1984年开始林业保险试点,至1988年已经有20多个省、市、自治区先后开办了林业保险,承保面积达133多万公顷。并创造出了4种保险类型。一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主办、林业部门代理业务,如广西的桂林、湖南的会同等地。二是林业部门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共保,如福建的邵武。三是林业部门自保,如辽宁的本溪。四是农村林木保险合作组织自保,如四川、 3 山东。但是近年来,林业保险发展呈逐年萎缩态势。目前,林业保险的经营现状可总结为“三高三低”,即高风险、高费率、高赔付和低保障、低覆盖、低投入。 3.1林业保险的需求不足 林业本身的高风险性,决定了林业发展对保险存在巨大的潜在需求,然而,林业经营者在林业经营过程中对林业保险需求不足,投保率低下,存在这一矛盾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营林者的收益低下,森林投保增加了林农经济负担,他们心存侥幸,缺乏对保险的认识,认为投保是乱收费,不愿意投保。二是,营林者的保险意识薄弱。虽然林业保险对林业生产尤其是木材资源培育的积极作用已为政府、营林者所认可,在经济较发达的林区,已被一部分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林农所认识和接受,但是在更多的林区,尤其是经济欠发达的林区,林业保险的意义还没有为林农所接受。 3.2林业保险的供给不足 林业保险公司有着巨大的潜在林业保险市场,而林业保险公司没有积极地开拓这个市场,增加林业保险供给,相反表现出林业保险供给不足,这一矛盾主要原因在于林业保险的特殊性,因其与商业保险不同,使林业保险公司效益低下。一方面,保险的数理原理是概率论中的大数原理,有大量的风险保单才能够分散风险。而林业本身是个高风险的产业,又加之承保面小,这就使得林业保险公司的风险相对集中保险公司的赔付率必然高。另一方面,大部分林农生产规模小,保险标的分散,保险公司经营须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成本,风险管理的难度大,导致经营林业保险的成本高于一般的保险,林业保险的经营收益就相应低于其他保险。最后,支持林业保险的相关政策法规和相关的配套措施还不完善,林业保险公司技术有待提高,赔付率有待优化等问题,使得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业不愿意从事收益低甚至亏损的林业保险,导致林业保险的供给不足。 3.3林业保险法律法规缺位 1995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国家支持为农业服务的保险事业,保险立法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这说明国家对农业保险的高度重视。虽然国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同时将农业保险从商业保险中分离出来。但是目前我国还没有规范的农业保险法规,林业保险的性质得不到界定。林业保险的组织体系、经营范围、 4 基金管理、费率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赔付标准等也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缺乏一定的依据。 3.4现行的林业保险体制已不能适应林业保险的发展 我国目前是商业性保险公司承办林业保险业务,它的运作方式要遵循市场规律。政府不能强制其扩大非盈利商品(险种)的供给,也不能对其亏损进行补贴。保险公司自负盈亏,而亏损不是由其经营不善造成的,这对保险公司来说是无法接受的。尤其是我国现在还没有建立林业保险的再保险机制,使各种风险都集中在保险公司身上,无法分散。一旦遇到重大灾害,损失就全由保险公司独自承担。而由于林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森林产品具有很强的外部性,林业保险业有很明显的公益性,属于政策性保险的范畴。在金融体制改革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要向商业性金融机构转变,其主体机制是商业性的,这种商业性保险公司除了向社会提供保险服务外,主要经营目标是追求利润最大化。其本质与林业保险服务林业、保护林业的政策性目标相违背。因此,林业保险在商业性保险公司中很难找到自己的发展位置和业务空间,想要发展很难。 3.5林权制度不完善制约林业保险发展 林业保险制度不完善主要表现为林权不清,林业产权人的权、责、利界定模糊,这种制度上的弊端更加阻碍了林业保险业务的开展。一方面林区的产权主体不明,往往签保险合同找不到对象。另一方面,产权不明使得一些林业部门根本就没有森林投保的意识,责任相互推诿。 4发展我国林业保险的对策 4.1刺激林业保险需求,增加林业保险供给 一方面要对林业经营者普及林业保险知识,加强林业保险意识,鼓励其积极投保;另一方而政府可以实行林业保险的补偿机制,对营林者投人的保费按一定的比例给予补贴,补贴的形式可以多样,依据林农的需要,可以直接补贴资金,也可以是营林投资品、技术指导、税收优惠等方式。以此减轻林农的经济负担,使其从林业保险中获益,从而意识到林业保险的意义,提高投保的积极性。提高保险公司的林保收益,促进其进行林业保险供给的积极性。政府可以对保险公司直接进行资金补贴,也可以通过出台林业保险相关的优惠政策来间接支持保险公司,如政府可以减免保险公司开办林业保险所得收益的税费,从而激发保险公司开办林业保险的积极性。 5 4.2完善林业保险的有关法律法规 发展森林保险,立法要先行。建立政策性林业保险制度,首先要构建相关的法律体系。世界各国的实践经验也表明:森林保险作为一个国家林业发展的支持政策是依赖于一定的法律制度的。因此国家应尽快制订相应的法规,加快森林保险立法,使其纳入法制化轨道,以法办保险,依靠法律机制保障森林保险的发展。在制定法律法规时,应充分考虑我国林业发展的实际规律,从林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出发,科学界定森林保险的业务范围、操作办法、机构建制、资金投入、保障水平和管理规则等,以法律的形式进行规范,以便实际操作中有章可循。 国家对森林保险政策应有所倾斜。应充分利用政策手段制定优惠、灵活的扶持政策,扶持森林保险的发展。可以建立对森林保险专门的政府补贴采取为森林保险投保人提供保费补贴,或向森林保险机构提供一定比例的业务补贴的方式,提高森林保险供需双方的参加保险的积极性。同时,免征森林保险业务的一切税费,加大保险组织自身的积累功能;并且通过在再保险方面提供优惠措施等手段,促进森林保险发展。 4.3加强保险业自身建设,提高林业保险的业务能力和技术能力 林业保险业务能力和技术能力直接关系着公司的成本和收益,也关系着林业和保险业的结合,因此,要大力提高林业保险的业务和技术能力,尤其是技术能力。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一是大力培养林业保险专业复合型人才,不断提高林业保险从业人员的素质。我国在各省试点过程中,理赔以协商为主,没有专业的评估机构和专业的评估人员,也缺乏评估标准,这给林业保险的开展带来了很大的困难。通过开展有组织的讲座、授课、工作交流等方式,并与在职教育、自学等相结合,尽快提高林业保险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二是要勇于创新,根据市场要求,开发新的、综合性的林业保险险种,探索新的承保方式等,使其能适应林业风险的变化。要发展多险种,适当考虑病虫害、雪灾、冰灾、风灾等险种,综合险种可适当提高保费和保额。设定多级费率,满足不同经济水平林农的要求。三是通过不断学习和调查研究,提高林业资源价值评估水平,科学合理地评估林业资源价值,使林业保险更加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 4.4完善我国的林权制度 完善的林权制度能促进林业保险业务的开展。林业保险牵涉到林业产权 6 关系,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林权制度,建立明晰的林业产权关系,是林业保险业务开展的前提条件。因此,要加快林权改革,建立明晰的林权结构体系以及规范林业产权流转体系,使得林业产权主体明确,林业经营者的权、责、利对等,这样使得林业保险的主体明晰,且投保的责任和利益关系明确,能有效促进营林者的投保积极性。 4.5加大对林业保险的宣传,提高林业经营者的保险意识 首先,要提高林业经营者的文化素质。根据《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要将保险教育纳入中 小学 小学生如何制作手抄报课件柳垭小学关于三违自查自纠报告小学英语获奖优质说课课件小学足球课教案全集小学语文新课程标准测试题 课程,普及保险知识,提高全民风险和保险意识”,建议在义务教育过程中,把保险知识添加到中小学课本中,从小培养国民的保险意识,树立风险管理的观念。其次,要提高林业经营者的科技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通过对林农进行林业科技和公共物品知识的教育培训,使他们掌握一定的林业知识,提高他们的林业经营水平和思想道德素养,有效防范道德风险,降低认为风险。再次,要在全社会范围内开展广泛、持久、深入的林业保险方面的宣传工作,使广大林农对林业保险的性质、作用、重要性投保和赔付方法等有一个较深入和全面的了解,引导林农树立风险意识,逐渐增强林农的保险意识,增强风险防范的主动性。现行的林业保险从业者应借助各种媒体,对一些大型的林业保险赔付现场进行跟踪报道,或通过举办林业保险的基础知识讲座、发布林业保险的公益广告等方式普及并增强林农的保险意识。此外,还要对林农进行法律知识的宣传,提高他们的法律素质,创造一个人人懂法、人人守法的良好氛围。 参考文献 [1]张绍强等.世界森林保险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借鉴[J].经济师.2008(06) [2]庞厚新.试论我国林业保险的重要性[J].农家之友. 2010(05) [3]潘家坪,常继锋.我国森林保险面临的机遇与挑战[J].林业建设.2000(05) [4]陈玲芳.我国森林保险发展的现状、问题与对策研究[J].福建农林大学学报.2005(04) [5]陈盛伟,薛兴利.林业标准化促进林业保险发展的机理分析[J].林业经济问题.2006(02)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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