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
承租方:
第一条 租赁房屋坐落在 。其中场所使用面积 平方米。
第二条 租赁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 租赁用途: 。
第四条 租金(大写): (小写): 元。
第五条 租金的支付期限与方式:现金支付,每年初交租。
第六条 承租方负责支付出租房屋的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光缆电视收视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
第七条 出租方允许承租方对租赁的房屋进行装修或改善增设他物。
第八条 承租方经出租方同意允许转租租赁的房屋。
第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出租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 承租方不交付或不按约定交付租金达1个月以上;
(2) 承租方所欠各项费用达1000元以上;
(3) 承租方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第十条 合同期满,承租方应当在10天内返还房屋。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送工商登记主管机关备案一份。
出租方(签字): 承租方(签字):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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