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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种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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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种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null三十六种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 三十六种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 2004年5月3日北京公安局发布的《关于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通告》,列举了36种应快速处理的情形, 其中以下图片所示33种应由当事人自行处理。(一)追撞前车尾部的,图中所示 均为A车全责(一)追撞前车尾部的,图中所示 均为A车全责二)变更车道时,未让正在该车道内行驶的车先行的,图中所示均为A车全责二)变更车道时,未让正在该车道内行驶的车先行的,图中所示均为A车全责 (三)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让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规定...

三十六种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
null三十六种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 三十六种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 2004年5月3日北京公安局发布的《关于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通告》,列举了36种应快速处理的情形, 其中以下图片所示33种应由当事人自行处理。(一)追撞前车尾部的,图中所示 均为A车全责(一)追撞前车尾部的,图中所示 均为A车全责二)变更车道时,未让正在该车道内行驶的车先行的,图中所示均为A车全责二)变更车道时,未让正在该车道内行驶的车先行的,图中所示均为A车全责 (三)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让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规定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图中所示均为A车全责 (三)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让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规定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图中所示均为A车全责(四)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在交通标志、标线未规定优先通行的路口,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图中所示均为A车全责(四)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在交通标志、标线未规定优先通行的路口,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图中所示均为A车全责(五)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相对方向来车,左转弯车未让直行车先行的,图中所示均为A车全责(五)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相对方向来车,左转弯车未让直行车先行的,图中所示均为A车全责(六)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车未让左转弯车的,图中所示均为A车全责(六)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车未让左转弯车的,图中所示均为A车全责(七)绿灯亮时,转弯车未让被放行的直行车先行的,图中所示均为A车全责(七)绿灯亮时,转弯车未让被放行的直行车先行的,图中所示均为A车全责(八)红灯亮时,右转弯车未让被放行的车先行的,图中所示均为A车全责(八)红灯亮时,右转弯车未让被放行的车先行的,图中所示均为A车全责(九)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有障碍的一方未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的; 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无障碍一方未驶入时,无障碍一方未让有障碍的一方先行的, 图中所示均为A车全责(九)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有障碍的一方未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的; 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无障碍一方未驶入时,无障碍一方未让有障碍的一方先行的, 图中所示均为A车全责(十)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下坡车未让上坡车先行的;但下坡车已行至 中途而上坡车未上坡时,上坡车未让下坡车先行的,图中所示均为A车全责(十)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下坡车未让上坡车先行的;但下坡车已行至 中途而上坡车未上坡时,上坡车未让下坡车先行的,图中所示均为A车全责(十一)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山路上会车时,靠山体的一方未让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的,图中所示均为A车全责(十一)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山路上会车时,靠山体的一方未让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的,图中所示均为A车全责(十二)进入环行路口的车未让已在路口内的车先行,图中所示均为A车全责(十二)进入环行路口的车未让已在路口内的车先行,图中所示均为A车全责(十三)逆向行驶的,图中所示均为A车全责(十三)逆向行驶的,图中所示均为A车全责(十四)超越前方正在左转弯车的,图中所示均为A车全责(十四)超越前方正在左转弯车的,图中所示均为A车全责(十五)超越前方正在掉头车的,图中所示均为A车全责(十五)超越前方正在掉头车的,图中所示均为A车全责(十六)超越前方正在超车的车的,图中所示均为A车全责(十六)超越前方正在超车的车的,图中所示均为A车全责(十七)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图中所示均为A车全责(十七)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图中所示均为A车全责(十八)行经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时超车的,图中所示均为A车全责(十八)行经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时超车的,图中所示均为A车全责(十九)在没有中心线或者同一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从前车右侧超越的,图中所示均为A车全责(十九)在没有中心线或者同一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从前车右侧超越的,图中所示均为A车全责(二十)在没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掉头时,未让正常行驶车先行的,图中所示 均为A车全责(二十)在没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掉头时,未让正常行驶车先行的,图中所示 均为A车全责(二十一)在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的,图中所示均为A车全责(二十一)在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的,图中所示均为A车全责(二十二)倒车的,图中所示均为A车全责(二十二)倒车的,图中所示均为A车全责(二十三)溜车的,图中所示均为A车全责(二十三)溜车的,图中所示均为A车全责(二十四)违反规定在专用车道内行驶的,图中所示均为A车全责(二十四)违反规定在专用车道内行驶的,图中所示均为A车全责(二十五)未按照交通警察指挥通行的,图中所示均为A车全责(二十五)未按照交通警察指挥通行的,图中所示均为A车全责(二十六)驶入禁行线的,图中所示均为A车全责(二十六)驶入禁行线的,图中所示均为A车全责(二十七)红灯亮时,继续通行的,图中所示均为A车全责(二十七)红灯亮时,继续通行的,图中所示均为A车全责(二十八)在机动车道上违法停车的,图中所示均为A车全责(二十八)在机动车道上违法停车的,图中所示均为A车全责(二十九)违反装载规定,致使货物超长、超宽、超高部分造成交通事故的,图中所示 均为A车全责(二十九)违反装载规定,致使货物超长、超宽、超高部分造成交通事故的,图中所示 均为A车全责(三十)装载的货物在遗洒、飘散过程中导致交通事故的,图中所示均为A车全责(三十)装载的货物在遗洒、飘散过程中导致交通事故的,图中所示均为A车全责(三十一)违反导向标志指示行驶的,图中所示均为A车全责(三十一)违反导向标志指示行驶的,图中所示均为A车全责(三十二)未按导向车道指示方向行驶的,图中所示均为A车全责(三十二)未按导向车道指示方向行驶的,图中所示均为A车全责(三十三)开关车门造成交通事故的,图中所示均为A车全责(三十三)开关车门造成交通事故的,图中所示均为A车全责解读:汽车分类的新国标 解读:汽车分类的新国标 一、新国标GB/T3730.1-2001和GB/T15089-2001的说明    新国标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已于2002年3月1日正式实施。国家此次发布的汽车分类的两个新国标GB/T3730.1-2001和GB/T15089-2001,代替了GB/T3730.1-1988和GB/T15089-1994。GB/T15089-2001主要用于型式认证,是型式认证各技术法规适用范围的依据;GB/T3730.1-2001是通用性分类,适用于一般概念、统计、牌照、保险、政府政策和管理的依据。     新颁布的两个新国标在按用途划分的基础上,建立了乘用车和商用车概念,尤其是在轿车的划分上改革较大, 摒弃了传统的“轿车”概念,将属于轿车的车型归在基本乘用车的类别中,分为以作为代步工具的乘用车和公务及商业经营的商用车。尽管客车也是用于运输人员的车辆,但由于客车一般不作为代步工具车辆,新的分类将部分客车划分在商用车的类别中。     如此分类可以解决了管理和分类的矛盾,这是和国际接轨的标准。在我国加入WTO之际颁布实施新分类标准具有重要的意义。 null二、概括新的国家标准(GB/T 3730.1-2001) (一)范围 本标准对车辆以汽车、挂车和汽车列车的类型而划分,并明确其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适用于在道路上运行而设计的汽车、挂车和汽车列车。 (二)类别 1、汽车:分为乘用车、商用车     ⑴  乘用汽车分为11类。     ⑵  商用汽车分为3大类:即客车、半牵挂车和货车,详细分为15类。 2、挂车:分为牵引杆挂车、半挂车、中置轴挂车,详细可分为9类。 3、汽车列车:分为全挂汽车列车、半挂汽车列车、双挂汽车列车和特种汽车列车,详细可分为8类。  null三、新国标的具体车型、特征及其释义(术语及定义) (一)汽车     汽车是指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主要用于:1)载运人员和/或货物;2)牵引载运人员和/或货物的车辆;3)特殊用途。另还包括:a)与电力线相联的车辆,如无轨电车; b)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kg的三轮车辆。 1.乘用车:是指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的汽车,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它也可牵引一辆挂车。其大体分为11类:     ⑴  普通乘用车     其特征:车身为封闭式,侧窗中柱有或无。车顶(顶盖)为固定式,硬顶,有的顶盖一部分可以开启。座位为4个或4个以上座位,至少两排,后座椅可折叠或移动,以形成装载空间。车门为2个或4个侧门,可有一后开启门。     ⑵  活顶乘用车     其特征:车身是具有固定侧围框架的可开启式车身。车顶(顶盖)为车顶为硬顶或软顶,至少有两个位置:一是.封闭;二是.开启或拆除。可开启式车身可以通过使用一个或数个硬顶部件和/或合拢软顶将开启的车身关闭。座位为4个或4个以上座位,至少两排。车门为2个或4个侧门车窗:4个或4个以上侧窗。     ⑶  高级乘用车:     其特征:车身为封闭式。前后座之间可以设有隔板。 车顶(顶盖)为固定式,硬顶。有的顶盖一部分可以开启。座位为4个或4个以上座位,至少两排。后排座椅前可安装折叠式座椅。车门为4个或6个侧门,也可有一个后开启门。车窗为6个或6个以上侧窗。 null  ⑷  小型乘用车     其特征:车身为封闭式,通常后部空间较小。 车顶(顶盖)为固定式,硬顶。有的顶盖一部分可以开启。座位为2个或2个以上的座位,至少一排。车门为2个侧门,也可有一个后开启门。车窗为2个或2个以上侧窗。     ⑸  敞篷车     其特征:车身为可开启式。车顶(顶盖)是车顶可为软顶或硬顶,至少有两个位置:第一个位置遮覆车身;第二个位置车顶卷收或可拆除。座位为2个或2个以上的座位,至少一排。车门为2个或4个侧门。车窗为2个或2个以上侧窗。     ⑹  舱背乘用车     其特征:车身为封闭式,侧窗中柱可有可无。 车顶(顶盖)为固定式,硬顶。有的顶盖一部分可以开启。座位为4个或4个以上座位,至少两排。后座椅可折叠或可移动,以形成一个装载空间。车门为2个或4个侧门,车身后部有一仓门。     ⑺  旅行车     其特征:车身为封闭式。车尾外形按可提供较大的内部空间。 车顶(顶盖)为固定式,硬顶。有的顶盖一部分可以开启。座位为4个或4个以上座位,至少两排。座椅的一排或多排可拆除,或装有向前翻倒的座椅靠背,以提供装载平台。车门为2个或4个侧门,并有一后开启门。车窗为4个或4个以侧窗。 null ⑻  多用途乘用车     其特征: 除上述普通乘用车、旅行车以外的,只有单一车室载运乘客及其行李或物品的乘用车。但是,如果这种车辆同时具有下列两个条件,则不属于乘用车: 一是除驾驶员以外的座位数不超过6个;只要车辆具有可使用的座椅安装点,就应算"座位"存在。二是 p-(M+N×68)> N×68式中:p-最大设计总质量。M-整车整备质量与1位驾驶员之和。N-除驾驶员以外的座位数。     ⑼  短头乘用车     其特征:一种乘用车,它一半以上的发动机长度位于车辆前风窗玻璃最前点以后,并且方向盘的中心位于车辆总长的前四分之一部分内。     ⑽  越野乘用车     其特征:在其设计上所有车轮同时驱动 (包括一个驱动轴可以脱开的车辆),或其几何特性(接近角、离去角、纵向通过角,最小离地间隙)、技术特性(驱动轴数、差速锁止机构或其它型式机构)和它的性能)爬坡度)允许在非道路上行驶的一种乘用车 null  ⑾  专用乘用车     其特征:运载乘员或物品并完成特定功能的乘用车,它具备完成特定功能所需的特殊车身和/或装备。 例如:旅居车、防弹车、救护车、殡仪车等。     ①  旅居车:旅居车是一种至少具有下列生活设施结构的乘用车。譬如:座椅和桌子;睡具,可由座椅转换而来;炊事设施;储藏设施。     ②  防弹车:用于保护所运送的乘员和/或物品并符合装甲防弹要求的乘用车。③救护车:用于运送病人或伤员并为此目的配有专用设备的乘用车。     ④  殡仪车:用于运送死者并为此目的而配有专用设备的乘用车。 注:解释中的车窗指一个玻璃窗口,它可由一块或几块玻璃组成(例如通风窗为车窗的一个组成部分)。 2.商用车:是指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运送人员和货物的汽车,并且可以牵引挂车。(乘用车不包括在内)。分为三大类即:客车、半牵挂车和货车,详细为15类:     ⑴  客车: 客车是指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的商用车辆,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9座。 客车有单层的或双层的,也可牵引一挂车。 null ①  小型客车:用于载运乘客,除驾驶员座位外,座位数不超过16座的客车。     ②  城市客车:一种为城市内运输而设计和装备的客车。这种车辆设有座椅及站立乘客的位置,并有足够的空间供频繁停站时乘客上下车走动用。     ③  长途客车:一种为城间运输而设计和装备的客车。这种车辆没有专供乘客站立的位置,但在其通道内可载运短途站立的乘客。     ④  旅游客车:一种为旅游而设计和装备的客车。这种车辆的布置要确保乘客的舒适性,不载运站立的乘客。     ⑤  铰接客车:一种由两节刚性车厢铰接组成的客车。在这种车辆上,两节车厢是相通的,乘客可通过铰接部分在两节车厢之间自由走动。两节刚性车厢永久联结,只有在工厂车间使用专用的设施才能将其拆开。     ⑥  无轨电车:一种经架线由电力驱动的客车。 这种电车可指定用作多种用途。     ⑦  越野客车:在其设计上所有车轮同时驱动(包括一个驱动轴可以脱开的车辆)或其几何特性(接近角、离去角、纵向通过角,最小离地间隙)、技术特性(驱动轴数、差速锁止机构或其它型式机构)和它的性能(爬坡度)允许在非道路上行驶的一种车辆。 null ⑧  专用客车: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只适用于需经特殊布置安排后才能载运人员的车辆。     ⑵  半挂牵引车: 半挂牵引车是指装备有特殊装置用于牵引半挂车的商用车辆。     ⑶  货车: 货车是指一种主要为载运货物而设计和装备的商用车辆,它能牵引一挂车均可。     ①  普通货车:一种在敞开(平板式)或封闭(厢式)载货空间内载运货物的货车。     ②  多用途货车:在其设计和结构上主要用于载运货物,但在驾驶员座椅后带有固定或折叠式座椅,可运载3个以上的乘客的货车。     ③  全挂牵引车:一种牵引牵引杆式挂车的货车。 它本身可在附属的载运平台上运载货物。     ④  越野货车:在其设计上所有车轮同时驱动(包括一个驱动轴可以脱开的车辆)或其几何特性(接近角、离去角 、纵向通过角,最小离地间隙)、技术特性(驱动轴数、差速锁止机构或其它型式的机构)和它的性能(爬坡度)允许在坏路上行驶的一种车辆。 null     ⑤  专用作业车: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特殊工作的货车。例如:消防车、救险车、垃圾车、应急车、街道请洗车、扫雪车、清洁车等。     ⑥  专用货车: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运输特殊物品的货车。例如:罐式车、乘用车运输车、集装箱运输车等。 (二)挂车     挂车就其设计和技术特性需汽车牵引,才能正常使用的一种无动力的道路车辆,主要用于载运人员和/货物及特殊用途。主要分为三大类即:牵引杆挂车、半挂车、中置轴挂车。总体分为9类: 1.牵引杆挂车     该车至少有两根轴珠挂车,其特征为一轴可转向;通过角向移动的牵引杆与牵引车联结;牵引杆可垂直移动,联结到底盘上,因此不能承受任何垂直力。具有隐藏支地架的半挂车也作为牵引杆挂车。其中有: null ⑴  客车挂车: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人员及其随身行李的牵引杆挂车。     ⑵  牵引杆货车挂车: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货物的牵引杆挂车。     ⑶  通用牵引杆挂车:一种在敞开(平板式)或封闭(厢式)载货空间内载运货物的牵引杆挂车。     ⑷  专用牵引杆挂车:一种牵引杆挂车,按其设计和技术特性用作:①需经特殊布置后才能载运人员和/(或)货物;②只执行某种规定的运输任务。 (例如:乘用车运输挂车、消防挂车、低地板挂车、空气压缩机挂车等,不限于此所列)。 2.半挂车     该车车轴置于车辆重心(当车辆均匀受载时)后面,并且装有可将水平或垂直力传递到牵引车的联结装置的挂车。     ⑴  客车半挂车: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的半挂车。     ⑵  通用货车半挂车:一种在敞开(平板式)或封闭(厢式)载货空间内载运货物的半挂车。 null   ⑶  专用半挂车:一种半挂车,按其设计和技术特性用作:①需经特殊布置后才能载运人员和(或)货物;②只执行某种规定的运输任务。 (例如:原木半挂车、消防半挂车、低地板半挂车、空气压缩机半挂车等,不限于此所列)     ⑷  旅居半挂车:能够提供活动睡具的半挂车。 3.中置轴挂车     该车牵引装置不能垂直移动(相对于挂车),车轴位于紧靠挂车的重心(当均匀载荷时)的挂车,这种车辆只有较小的垂直静载荷作用于牵引车,不超过相当于挂车最大质量的10%或1000N的载荷(两者取较小者)。其中一轴或多轴可由牵引车来驱动。     ⑴  旅居挂车:能够提供活动睡具的中置轴挂车。 (三) 汽车列车     汽车列车是指一辆汽车与一辆或一辆以上挂车的组合。汽车列车又可分为全挂汽车列车、半挂汽车列车、双挂汽车列车和特种汽车列车。总体分为8类: null  ⑴  乘用车列车:乘用车和中置轴挂车的组合。     ⑵  客车列车:一辆客车与一辆或多辆挂车的组合。各节乘客车厢不相通,有时可设服务走廊。     ⑶  货车列车:一辆货车与一辆或多辆挂车的组合。     ⑷  牵引杆挂车列车:一辆全挂牵引车与一辆或多辆挂车的组合。     ⑸  铰接列车:一辆半挂牵引车与具有角向移动联结的半挂车组成的车辆。     ⑹  双挂列车:一辆铰接式列车与一辆牵引杆挂车的组合     ⑺  双半挂列车:一辆铰接式列车与一辆半挂车的组合。两辆车的联结是通过第二个半挂车的联结装置来实现。     ⑻  平板列车:一辆货车和一辆牵引杆货车挂车的组合;在可角向移动的货物承载平板的整个长度上载荷都是不可分地置于牵引车和挂车上。为了支撑这个载荷可以使用辅助装置。这个载荷和/或它的支撑装置构成了这两个车辆的联接装置,因此不允许挂车再有转向联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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