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刑事案件量刑规则

刑事案件量刑规则

举报
开通vip

刑事案件量刑规则null课程名称*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课程名称刑 事 审 判 实 务 专业选修课 讲授人:韦 波 邮箱:LZSWB27@163.COM课程介绍*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课程介绍课程目的与特点: 法律职业性质决定专业实践能力和操作技能的重要性; 以法学专业理论为基础,了解法院刑事审判实务的工作要点; 重点培养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第六章 刑事案件量刑规则 第六章 刑事案件量刑规则 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内容提要*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内容提要1、全国法院全面试行刑事案件量刑...

刑事案件量刑规则
null课程名称*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课程名称刑 事 审 判 实 务 专业选修课 讲授人:韦 波 邮箱:LZSWB27@163.COM课程介绍*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课程介绍课程目的与特点: 法律职业性质决定专业实践能力和操作技能的重要性; 以法学专业理论为基础,了解法院刑事审判实务的工作要点; 重点培养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第六章 刑事案件量刑规则 第六章 刑事案件量刑规则 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内容提要*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内容提要1、全国法院全面试行刑事案件量刑规范化改革的背景与意义 2、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3、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刑事案件量刑规范化改革的背景与意义 *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刑事案件量刑规范化改革的背景与意义 (一)量刑不规范的原因 定罪和量刑是刑事审判的两个重要方面,定罪是基础,量刑是对犯罪行为所作的最终评价,是刑事诉讼活动成果的最终体现。 量刑不规范的原因主要有: 1、刑法规定的法定刑幅度过于宽泛 刑法分则规定的法定刑当中,上下限差在5年以上法定刑的有270多个,占总数的40%。法定刑宽泛的问题非常突出,法官裁量权空间很大。刑事案件量刑规范化改革的背景与意义 刑事案件量刑规范化改革的背景与意义 例: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刑事案件量刑规范化改革的背景与意义*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刑事案件量刑规范化改革的背景与意义2、量刑情节的适用缺乏量化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刑法总则中规定了很多可以或者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量刑情节,同一个量刑情节可能会因法官掌握的尺度不同而适用不同的功能,从而造成量刑结果不一样,最终导致量刑不均衡。 例: 第六十一条 【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刑事案件量刑规范化改革的背景与意义刑事案件量刑规范化改革的背景与意义3、缺乏一套规范的科学的量刑方法 量刑是对被告人所应判处刑罚的度量。传统的量刑方法可以说是经验量刑法或综合估量法,法官根据案件基本犯罪事实和各种量刑情节,进行综合分析判断,一次性估量出宣告刑。主要依靠法官个人的法律素养和实践经验进行“估堆量刑”。不同的法官对同一个案件,往往会有不同估法。 *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刑事案件量刑规范化改革的背景与意义*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刑事案件量刑规范化改革的背景与意义4、缺乏一套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 量刑程序问题一直得不到足够的重视,我国1979年和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均没有对量刑程序予以规定。我国刑事诉讼中,不区分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二者由同一个诉讼程序解决,属于定罪和量刑程序混合的模式。 刑事案件量刑规范化改革的背景与意义*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刑事案件量刑规范化改革的背景与意义(二)刑事案件量刑规范化改革目的和意义 目的——在于进一步规范量刑活动,规范法官裁量权,同时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引入量刑建议,增强量刑公开性与透明度。 主要任务——是在现行刑罚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比较粗放、法定刑幅度较大、裁量空间比较大的情况下,让法官的量刑越来越公正和精细,确保量刑公平公正。 改革的指导性文件——《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以及《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于2010年10月1日起全面试行。 刑事案件量刑规范化改革的背景与意义*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刑事案件量刑规范化改革的背景与意义《量刑指导意见》主要内容: 明确了未成年犯、未遂犯、自首、立功等14种常见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幅度,选择了常见、多发的交通肇事、故意伤害、抢劫、盗窃、毒品等15种犯罪进行规范,统一了量刑方法和步骤、量刑情节适用标准,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民众反映强烈的“同案不同判”的问题。 刑事案件量刑规范化改革的背景与意义刑事案件量刑规范化改革的背景与意义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基本思路: 实体方面: 1、改变传统的“估堆式”量刑,明确量刑的方法和步骤; 2、将量化引入量刑机制,确立“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量刑方法,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规范法官裁量权。 程序方面: 1、引入量刑建议; 2、改变以往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混为一体的做法,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建立和完善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 *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一)量刑的指导原则(略)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1、量刑步骤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量刑起点:是指根据具体犯罪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一般既遂状态所应判处的刑罚。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A 量刑起点特征: a 针对具体犯罪; b 一般既遂状态下; c 是一个刑罚点,不是幅度 *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B 确定量刑起点的方法: a 基本犯罪构成事实: 符合特定犯罪构成特征并达到在相应法定刑幅度内量刑的最起码构成要件,就具体犯罪而言,就是基本犯罪构成事实。不仅是指构成某个犯罪(基本罪)的最基本的犯罪构成,也包括重罪(轻罪)或者更重罪(更轻罪)的基本犯罪构成。 如: 刑法第277条规定的妨害公务罪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如: 刑法第277条规定的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就只有一个基本犯罪构成。 刑法第234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就有不同的犯罪构成和相应的法定刑,分别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b 确定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根据: 确定基本犯罪构成事实要根据刑法分则的具体规定来确定。 如刑法第263条规定: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刑法第263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就是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定刑幅度内量刑的特定犯罪构成;八种情形都是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法定刑幅度内量刑的特定犯罪构成选择要件 *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c 准确确定量刑起点 量刑起点是根据具体犯罪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确定的,量刑起点的高低取决于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 对于数额型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主要取决于犯罪数额的大小,对于非数额型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主要取决于客观要件行为。 《量刑指导意见》根据不同犯罪的基本犯罪构成,在不同法定刑幅度内确定了相应的量刑起点幅度。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例如: “四、常见犯罪的量刑:(二)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就具体犯罪而言,需要根据伤害的部位、伤害的程度等罪质的不同情况,确定不同的量刑起点。 *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基准刑含义: 是指在不考虑非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量刑情节情况下,根据犯罪构成事实的一般既遂状态所应判处的刑罚。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内涵特征: A 基准刑是全部犯罪构成事实所应判处的刑罚 犯罪构成事实包括基本犯罪构成和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 基本犯罪构成事实是指刑法条文就某一犯罪的基本形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 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主要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超过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加重结果事实。如交通肇事犯罪超过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伤亡人数、财产损失数额等。 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其他量刑情节事实所应影响判处的刑罚不在基准刑之内。 *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B 基准刑由量刑起点和应增加的刑罚量两部分组成 如《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妨害公务罪的,量刑起点幅度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可以根据妨害公务的手段、造成的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C 基准刑体现刑罚目的对犯罪构成事实的全部需求 在没有其他量刑情节情况下,基准刑就是宣告刑,即基准刑就是该具体犯罪事实所应判处的全部刑罚量。 *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2)确定基准刑的根据 基准刑是针对具体犯罪事实而言,其根据是犯罪构成事实。 犯罪构成事实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一切与犯罪构成有关的事实,包括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和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如:被告人故意伤害致三人重伤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这是案件的全部事实。 分析基准刑根据: 被告人致三人重伤是案件的犯罪构成事实,自首情节是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量刑情节;致一人重伤是达到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刑幅度量刑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被告人所重伤的另外二人的事实就是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 *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A 属于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 “数额型”犯罪一般根据犯罪数额大小确定适用法定刑,只要犯罪数额达到相应法定刑的起点,便可构成该罪,犯罪数额超出起点的部分应当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例如: 刑法第264条规定的盗窃罪,有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三个犯罪构成要件,对于盗窃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犯罪,只要分别以数额较大、巨大或者特别巨大的起点数额确定其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用以充足构成要件的要求;超出数额较大、巨大或者特别巨大的起点数额(基本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犯罪数额,则作为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B 属于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次数” 对于非数额型犯罪而言,每一次犯罪都是独立的犯罪构成事实,在多次犯罪情况下,一般以其中最重的一次确定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用以充足构成要件的要求,基本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犯罪次数,则作为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 对于数额型犯罪的“犯罪次数”一般不作为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如果多次犯罪的,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考虑,予以从重处罚。因此《量刑指导意见》规定犯罪次数为抢劫、强奸等非数额型犯罪的增加刑罚量的根据,而没有规定为抢夺、诈骗等数额型犯罪可增加刑罚量的根据。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C 属于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结果” 犯罪构成要件涵盖多种并列选择的危害结果,具备其中任何一种便可构成该罪,行为造成两种以上犯罪结果的应当增加刑罚量。 例如: 刑法第133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基本罪),其行为可能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三种危害结果,只要行为造成了其中一种结果,犯罪便可成立。如果行为人造成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犯罪结果(后果)的,应当选择危害最重的一种结果(后果)确定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用以充足构成要件的要求;基本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其他犯罪结果,则属于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D 属于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行为方式(方法)” 犯罪构成要件涵盖多种并列选择的行为方式或者犯罪方法,具备其中任何一种便可构成该种犯罪,行为人采取多种方式、方法实施的应当增加刑罚量。 例如: 刑法第347条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基本罪),其危害行为就涵盖了该罪名所列举的4种行为方式,行为人只要采取其中一种行为方式实施,犯罪即成立。如果行为人采取两种以上的行为方式、方法实施本罪,应当选择危害最重的一种行为方式、方法确定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用以充足构成要件的要求;基本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其他行为方式、方法,则属于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E 属于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情形” 犯罪构成要件涵盖多种犯罪情形,具备其中任何一种便可构成该罪,犯罪人具有两种以上犯罪情形的应当增加刑罚量。 例如: 刑法第236条第3款规定的强奸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便可构成该罪的重罪:(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如果行为人具有以上两种以上情形的,应当选择危害最重的一种情形确定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用以充足构成要件的要求;基本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其他情形,则属于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3)确定基准刑的方法 A 首先要准确确定量刑起点。 《量刑指导意见》规定了不同罪名不同法定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幅度。如,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4)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B 要准确确定增加的刑罚量。 一是要正确界定可增加刑罚量的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 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必须是刑法分则条文明确规定的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事实。《量刑指导意见》明确了各种犯罪可增加刑罚量的根据。 例如,伤亡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是故意伤害罪可增加刑罚量的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二是要准确确定各种情形可增加的刑罚量。 至于各种犯罪构成事实可增加多少刑罚量,各地法院要予以细化。 如: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等。 *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案例】理解确定基准刑的方法和步骤 a 非数额型犯罪确定基准刑的方法 【案情】 张三在路边摆摊卖水果,李四硬强拿,张三从地上捡起砖块朝李四头面部猛砸几下致使其当场流血倒地。张三逃离现场,第二天被其父送到派出所投案。经鉴定,李四的损伤程度系重伤,并造成八级残疾。 寻找和确定基准刑的过程是: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首先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一是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根据《量刑指导意见》规定,犯罪情形一般,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 二是假设根据某地实践经验,对于犯罪情节一般,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一般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这就是一般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犯罪的量刑起点。如果没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事实,该量刑起点就是基准刑。就本案而言,张三将李四打成重伤的犯罪行为的量刑起点就是有期徒刑三年。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其次,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张三的故意伤害行为造成被害人八级伤残的后果,这就是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 假设根据当地量刑实施细则规定,每增加一级一般残疾的,可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按照每增加一级一般残疾增加二个月计算,那么八级伤残可以增加六个月刑期的刑罚量。据此,张三将李四打成重伤并造成八级伤残的犯罪行为应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这就是在量刑起点上增加刑罚量确定的基准刑。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b 数额型犯罪确定基准刑的方法 【案情】 李某某日撬开柳某密码箱,取走现金人民币30,000元。案发后,柳某向公安机关报案。之后,李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退出全部赃款。在审理过程中,李某自愿认罪,并缴纳罚金30,000元。确定基准刑过程: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首先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根据刑法规定,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5000元至20000元为起点。根据当地法院意见,盗窃金额在1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的,属于数额巨大。根据《量刑指导意见》规定,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根据当地实践经验,达到数额巨大起点10000元的,一般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这就是盗窃数额巨大的量刑起点。如果没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事实,该量刑起点就是基准刑。就本案而言,李某盗窃30000元的量刑起点就是有期徒刑三年。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其次,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李某盗窃30000元,比数额巨大起点超出20000元,这就是影响其他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根据当地量刑实施细则规定,每增加犯罪数额1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据此计算,20000元应增加20个月刑期。因此李某盗窃30000元应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这就是在量刑起点上增加刑罚量确定的基准刑。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1)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范畴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范畴可分为罪中量刑情节、罪前量刑情节和罪后量刑情节。 罪中量刑情节是指存在于犯罪全过程,影响量刑的事实情况,如刑法总则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情节。 罪前情节是指存在于犯罪预备行为以前的影响刑罚适用的情节,如犯罪分子犯罪前一贯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现、累犯、前科劣迹及犯罪起因等等。 罪后情节是指犯罪实施完毕到审判结束前发生的影响量刑情节,如自首、检举揭发同案犯、坦白、退赃等*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2)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 A 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如果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用基准刑(按月计算)加上从重量刑情节所应从重处罚部分;如果具有从宽处罚情节的,就用基准刑减去从宽量刑情节所应从轻处罚部分。 由于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调节用百分比计算,用数学方法可表述为:基准刑*(1+调节比例)。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例如,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案件基准刑是10年 1、假如被告人只具有自首从轻处罚情节,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那么,自首调节基准刑的方法表示为:10年*(1-10%); 2、如果被告人只具有累犯从重处罚情节,应当增加基准刑的10%,那么累犯调节基准刑的方法表示为:10*(1+10%),其结果为量刑情节调整基准刑的结果。 *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B 具有多种量刑情节的,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确定全部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再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确定多个量刑情节调节比例方法,不管是单个情节,还是多个情节,都是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对基准刑调节时,基准刑作为固定的基数是不变的。 用数学方法表示:基准刑*(1+从重情节的调节比例-从轻情节的调节比例)。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例如, 某个案件的基准刑是10年,假设被告人是累犯,其作案后有自首情节,同时又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根据《量刑指导意见》规定,自首可减少基准刑的20%,积极赔偿情节可减少基准刑的10%,累犯可增加基准刑的15%,那么计算方法为: 10*(1+0.15-0.2-0.1),所得结果即为多个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结果。 *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C 对于具有刑法总则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罪中量刑情节的,先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对于罪前、罪后量刑情节仍然采取“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未遂等罪中量刑情节并存的,先用罪中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再对其他罪前、最后量刑情节进行调节,即“部分连乘、部分相加减”的方法。根据不同情形,具体方法如下: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a 假如案件被告人是未成年人,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又有一个自首情节,可减少基准刑的20%,用数学方法表示: 基准刑*(1-50%)*(1-20%); b 假设该案件中被告人是从犯,可减少30%,用数学方法表示: 基准刑*(1-50%)*(1-30%)*(1-20%) c 假如被告又具有累犯情节,应当增加基准刑的10%,用数学方法表示: 基准刑*(1-50%)*(1-30%)*(1+10%-20%)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D 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各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用各个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所应判处的刑罚,再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E 对于同一事实涉及不同量刑情节时,不重复评价。 是指对案件的同一事实涉及不同量刑情节的,不能对该事实进行刑罚上的重复评价,以免过度加重或减轻被告人刑罚。如数额型犯罪的犯罪数额和犯罪次数。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量刑步骤 : 量刑起点  基准刑  宣告刑 / \ / \ / \ *基本犯罪构成事实 基本犯罪构成事实 基本犯罪构成事实 (根据刑法分则的 + + 具体规定:基本罪、 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 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 重罪<轻罪>、 + 更重罪<更轻罪> ) 犯罪构成事实以外课 堂 练 习*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课 堂 练 习【案件全部事实】未成年被告人故意伤害致三人重伤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犯罪情形一般)。 如何对被告人进行规范化量刑? 1、量刑起点:《刑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量刑指导意见》(三年至四年)、当地实践意见(三年); 2、基准刑: 《刑法》、当地法院量刑细则(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三年); 3、宣告刑: 《量刑指导意见》(自首减少20%,未成年犯罪减50%)课 后 作 业课 后 作 业【全部案件事实】 被告人王某在一起盗窃案中是从犯(减少30%),同时王某还具有累犯情节(增加10%),该盗窃案共盗得现金50000元人民币,案发后王某投案自首(减少20%)。 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5000元至20000元为起点。根据当地法院意见,盗窃金额在1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的,属于数额巨大。根据《量刑指导意见》规定,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根据当地实践经验,达到数额巨大起点10000元的,一般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根据当地量刑实施细则规定,每增加犯罪数额1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课后作业课后作业请根据案情及所给条件回答问题: 1、如果法院需要适用《量刑指导意见》对于该案被告人王某进行量刑,量刑起点应该如何确定? 2、法院对于王某的基准刑应该如何确定? 3、请通过数学方法表示该案中王某的量刑情节如何调节基准刑,并计算王某的宣告刑刑期。 要求:请注明姓名、班级、学号,以word文档格式提交电子稿至各班学习委员,学习委员于2012.10.29前汇总至QQ邮箱1605518180*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
本文档为【刑事案件量刑规则】,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is_867605
暂无简介~
格式:ppt
大小:838KB
软件:PowerPoint
页数:0
分类: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上传时间:2012-11-19
浏览量: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