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ull生育保险生育保险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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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是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 生育保险生育保险参保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的职工、“三资”企业中的中方职工及退休人员,均应当参加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基金的来源:生育保险基金的来源:市、县(区)财政拨款单位每年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其他用人单位自行筹集统筹层次:统筹层次:实行市统筹,市、县(区)分级经办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总额的0.5%缴纳生育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费按月缴纳,参保单位应按《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的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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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每月20日前足额缴纳次月的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利息;
(三)生育保险费滞纳金;
(四)财政拨款;
(五)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医疗费用
生育津贴 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有的国家又叫生育现金补助。我国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分两种情况:一是,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 职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期限不少于90天; 二是,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期限一般为90天。部分地区对晚婚、晚育的职业妇女实行适当延长生育津贴支付期限的鼓励政策。 生育津贴生育津贴
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在职期间,符合政策生育和终止妊娠的,在下列产假时间内,除由所在单位发放工资外,还享受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30天×待遇天数
生育津贴待遇天数生育津贴待遇天数
女职工生育,待遇天数90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待遇天数:
1 、剖腹产的,增加待遇天数15天;
2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孩子,增加待遇天数15天;
3 、晚育并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增加待遇天数30天。 生育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
职工符合政策生育及其并发症、计划生育手术及其并发症医疗费用,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等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生育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 生育医疗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妇女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住院发生的生育费用;
(二)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包括参保人员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输精管、输卵管结扎术及输精管、输卵管复通术、宫外孕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因生育、终止妊娠引起并发症的住院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医疗费用。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由施行手术的单位承担并发症医疗费用的除外。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
(一)违反《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
条例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pdf信访条例下载信访条例下载问刑条例下载新准则、条例下载
》、《贵州省计划生育
管理办法
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稽核管理办法下载并购贷款管理办法下载商业信用卡管理办法下载处方管理办法word下载
》等政策规定生育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二)因犯罪、自杀自残(精神病人除外)、医疗责任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等造成妊娠终止的医疗费用;
(三)依法使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手段生育所发生的除分娩、终止妊娠、治疗并发症发生的住院医疗费以外的费用;
(四)到零售药店购买药品、避孕药(具)等费用;
(五)生育医疗费用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和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
(六)婴儿发生的相关费用;
(七)超出生育保险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其他费用。其它事项其它事项参保单位职工的未就业配偶符合政策生育的,可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但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欠缴生育保险费单位的职工即为脱保,并从欠缴费之日起,停止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停止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后又重新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单位,应将本次生育保险实施以来所欠生育保险费一次性补缴,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后,其职工才能重新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脱保期间,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单位参照本办法规定自行负责。参保单位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因非生育原因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 申请生育保险待遇需材料 申请生育保险待遇需材料 (一)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及复印件;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生殖健康保健服务证》或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
(三)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流产医学证明、专家鉴定证明和节育手术证明等;
(四)申领生育医疗费待遇须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明细
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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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用专用票据等有关凭据;
(五)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须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证明;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的须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就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计划生育手术及其并发症产生的费用,需提供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七)经办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