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1、经济法:调整国家在对市场主体及其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和监督,以及在对整个市场活动进行宏观调控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作为法律关系的一种,是指经济法所确认的,在国家对市场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调控过程中,当事人之间所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经济关系。
3、主体:是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4、经济法律关系内容: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即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
5、客体: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6、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主体,客体,内容
7、法律事实: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情况。
8、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9、普通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
10、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组成,前者负责合伙的经营管理,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后者不执行合伙事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11、有限合伙人:指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12、普通合伙人:指的是在合伙企业中,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13公司: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1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15、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16、股份: 股东的出资,
公司资本的构成单位,股份总额(总和)构成公司的资本
股东法律地位的计算单位,体现股东的权利和利益(如表决权、红利分配权)
17、股东:因出资而取得公司股份的公司成员。
18、股权:股东的权利
资产受益权、重大决策权、选择管理者权
自益权、共益权
19、自益权:股东以自己的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红利分配请求权、股份转让权、优先出资权、优先购买权)
20、共益权:股东以公司的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召集股东(大)会的请求权、席股东(大)会的表决权)。
21、子公司:被母公司控制的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人)
22、分公司:受总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23、公司法:是规定公司的设立、变更、解散及公司的组织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既是组织法,又是行为法
24、注册资本:注册资本是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25、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法规,是全体股东共同制定的以书面形式记载的关于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基本准则。
26、“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27、董事:负责公司业务决策和行使经营管理权的机关或个人。 自然人董事和法人董事
28、董事会:由股东选举的董事组成,对内管理公司业务,对外代表公司进行业务活动的常设执行机构。
29、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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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称契约,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30、标的:是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31:发起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两年内缴足,缴足前,不得募集股份)
32、募集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份,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发起人认购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35%的股份)
33、减资:公司通过法定方式将注册资本在原有基础上进行削减的法律行为,简称“减资”。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不能低于法定的最底限额。
34、违约责任: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时间、地点、方式履行合同义务,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35、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36、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37、缔约过失责任:在订立合同中,一方因未履行依诚实信用而应承担的义务,导致另一方当事人受到损失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38.行为推定
指通过实施某种行为进行意思表示
39.实质性变更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问题
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
(1)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发生在国家与市场主体之间,即国家对市场主体的建立、存续和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和监督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包括国家对市场主体本身的管理和对市场主体活动的管理)
(2)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发生在国家与整个市场之间,即国家运用
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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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政策、财政、信贷、税收和物价等手段对整个市场关系进行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2、什么是权利、义务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即在主体相互的关系中,谁可以做什么,谁不可以做什么.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当事人必须按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行事。
3、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
发生在国家与市场主体之间
发生在国家对市场主体进行组织、管理和监督过程中
发生在国家对市场主体的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和监督过程中
发生在国家对市场关系的宏观调控过程中
它是经济法对一定经济关系调整的结果
4、市场主体包括哪些?
(一)国家经济管理机关
是按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 程序组建的,运用国家权力组织和管理国民经济的专门机构。因分工和职能的不同分为:
综合经济管理机关
从国民经济整体角度进行综合性管理如国务院、国家发改委、国有资产管理局等
部门经济管理机关
交通部、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外经贸部、邮电部
职能经济管理机关 海关、工商、税务
经济监督机关 审计
经国家特别授权的经济组织 中国烟草总公司
(二) 市场主体
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或个人
1)自然人
2)法人: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承担有限责任,即投资人以其投资额为限承担对外债务。
3)其他经济组织(非法人经济实体):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可以对外独立经营,不能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而必须承担无限责任或连带责任:投资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要以自己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或与其他有法律关系的主体共同清偿债务。
5. 有限责任、无限责任、连带责任、无限连带责任的概念
有限责任:投资人以其投资额为限承担对外债务。
无限责任:投资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要以自己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连带责任: 数人共负同一债务而对债权人各负全部清偿责任。债权人可以对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或全体同时或先后请求全部清偿。债务人中的一人清偿全部债务时,其他债务人也免除责任。在连带责任中,一人清偿全部债务时,有向其他债务人请求偿还各自应分担部分的权利。
无限连带责任:
6.区分动产与不动产的法律意义
动产转移所有权时只需交付就可实现,而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必须到一定的国家机关进行登记。
7.区分种类物与特定物的法律意义
在合同法律关系中,当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客体(标的)灭失毁损违约,而对方要求实际履行时,法律规定:如果客体是特定物,合同可以不实际履行;如果客体是种类物,合同必须实际履行
8.区分主物与从物的法律意义
如果法律没有相反的规定,从物的归属依主物的归属而定;在财产的流转中,从物随主物同时转移
9.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的概念
流通物:指法律允许在不同主体之间自由流通的物。
限制流通物:在市场流通中受到法律不同程度限制的物。
禁止流通物:
10.公司的特征
1)公司是法人(独立性)
独立的财产
独立的利益
公司利益与股东利益、职工利益、国家利益
独立的经营权
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即:有限责任
2) 依法设立
3) 以营利为目的
11.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
1.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
2.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时,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须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
意见
文理分科指导河道管理范围浙江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教材专家评审意见党员教师互相批评意见
:
其他股东同意
其他股东不同意: 购买,否则视为同意
其他股东沉默: 满30天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3.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4.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协商购买比例,否则,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12.公司法关于公司转投资的规定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13.公司法关于公司担保的规定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拟接受公司担保的该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该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14.比较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50个以下,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外国人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底限额
三万,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注册资本是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P132)
章程的概念
是公司的自治法规,是全体股东共同制定的以书面形式记载的关于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基本准则
章程的记载事项
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
新公司法把章程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即章程可以充分体现股东的意志
在章程中股东可以约定:
• 同股不同分配权、同股不同优先出资权、同 股不同表决权
• 股权的转让
• 自然人股东资格的继承
•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经理、执行董事来担任
章程的效力
对内包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有约束力;对外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章程的变更
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必须履行注册登记手续
4,有符合要求的公司名称和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1,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发起人:创办公司的人, (区别股东) 2人以上200人以下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底限额
500万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证券法规(实体和程序)、证监会
4,发起人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1/2以上的认股人出席)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发起设立、募集设立
5,有符合要求的公司名称和组织机构
股份有限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1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和注意事项
1.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万元,并且必须一次缴足
2.必须在公司营业执照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予以公示
3.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
4.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5.在发生债务纠纷时,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的财产,股东即丧失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而必须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举证责任倒置)
16.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
1. 制定公司章程
2. 股东实际出资
• 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可以作为出资
货币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足额存入公司的临时帐户
以实物、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出资的,依法进行评估并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向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 法定机构验资
会计师事务所 验资证明
4.申请设立登记
方式:
由股东代表或股东共同委托代理人
提交资料:申请书、章程、 验资证明、股东身份证明、 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住所证明等
5.核准登记,签发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公司成立之日
6.签发出资证明书,备置股东名册
17.股东会(股东大会)的职权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谊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谊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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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算方案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18.公司合并、分立的方式
合并方式:吸收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A B
A B解散新设合并: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
A B C A、B解散
分立方式:存续分立(分支):
A A 和 B
新设分立 (分解) :
A B 和 C
19、公司合并、分立、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减的法律程序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通知债权人:公司自作出决议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3次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0.合同的法律特征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以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为目的的合法行为
依法行动;承受后果
(2)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
(3)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4)合同的债权债务相互对应
(5)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产生的
21.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内容
是合同法制定过程中遵循的基本原则
是当事人在合同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基本准则
是法院、仲裁机构在审理、仲裁合同纠纷时应当遵循的原则
内容:
(1)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2)合同自愿原则
非自愿的合同是无效的,如欺诈、胁迫签订的合同
(3)公平原则
显失公平的合同是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4)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当事人应当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不得规避法律和合同义务。
(5)遵守法律和维护道德原则
22.比较仲裁与诉讼的异同?
仲裁 诉讼
审结时间短 审结时间长
手续简便 手续复杂
费用低 费用高
专业性强 专业性不强
较灵活 不灵活,有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限制
23.合同主要条款包括哪些?
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
标的: 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_法律禁止的行为或禁止转让的物不得作为合同的标的
_合同的标的必须明确、具体、肯定
数量:以数字和计量单位对合同标的进行具体的确定,是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范围和大小的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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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一。( 案例:西瓜买卖合同)
质量: 以成分、含量、纯度、尺寸、精密度、性能等来表示的合同标的内在素质和外观形象的优劣状况,通常用质量标准来明确.
—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
—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如建筑设计标准
价款或酬金: 统称为价金,是指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代价
—遵守国家的价格政策和法律(国家定价、浮动价、市价)
—涉外合同注意币种的选择和汇率情况
履行期限: 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起止时间
—合同必须要有履行期限的限制
一切经济活动都有严格的时间要求,合同的履行期限与企业的均衡生产和流动资金周转率密切相关。(羽绒服买卖合同纠纷)
—不能签订伸缩性太大的合同
(荒山育林承包合同、房屋租赁合同)
—不能逾期履行,也不能提前履行
(自来水公司停水纠纷)
履行地点: 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地方
_它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费用负担和风险责任的划分
_不要用简称,以避免同名同站
_明确、具体、肯定
履行方式: 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具体方式和要求。包括对于合同标的的交付方式是一次履行,还是分期分批履行;如果分批履行,要分几批履行,每一批履行多少;是供方送货,还是需方自取,运取费用如何负担;等等
违约责任: 是当事人在违反合同约定义务后所应当承担的法律上的不利后果
_当事人应该约定违约金和违约致损的计算方法、赔偿范围以及合同的免责条款等
解决争议的方法: 将来合同发生纠纷时,应当以何种方式解决
_仲裁: 仲裁机构 _诉讼: 诉讼地
24.要约的目的和法律效力
要约的目的是订立合同,或者说要在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之间确立特定的合同关系
要约的法律效力:
即要约的约束力,是指要约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它要求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的存续期间,不得变更或者撤回要约。如果要约指向特定物的,则要约人不得再向第三人发出同样的要约
另一方面,要约给予受要约人承诺的权利
25.区别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26.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股东大会)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临时会议: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应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