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无门”谁之过 山东德州一起房屋拆迁案采访记
“我因为房屋被强制拆迁、安置补偿不合理打了几年官司,却落得个‘一审终审’。今年8月我向二审法院申诉被拒之门外,难道我就这样走投无路了吗?”47岁的岳文涛泪流满面地对记者说。
这个老实巴交的农民,1988年来山东德州市务工,十余年辛勤劳作总算买下三间临街房屋做起生意,与身有残疾的妻子过上了小康生活。1998年起,岳文涛的生活变了样,他被
房屋拆迁纠纷弄得焦头烂额,家境每况愈下。
(一)
1998年6月27日,德州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简称“城建办”)发出《拆迁公告》,由拆迁人德州市商业集团公司(简称商业集团)在市中心改造建设东方红路西段,补偿安置标准按市现行政策执行,委托拆迁人德州市房管局房屋开发拆迁公司(简称“拆迁公司”)负责,6月27日至7月21日共计25天为拆迁期限。
《国务院拆迁条例》规定,在拆迁期限内,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达成补偿安置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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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文涛的住宅及营业用房在拆迁范围。但在拆迁期限内,拆迁人商业集团及委托拆迁人“拆迁公司”没有与岳文涛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却于7月27日对其房屋进行强制拆迁。之后,商业集团某领导对岳文涛说“如不签协议,将不管、不予安置”。8月25日,岳文涛无奈与“拆迁办”补签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据了解,岳文涛的房屋建筑面积为50.71平方米,拆迁人以每平方米650元作为补偿安置费,加上附属物费、搬家费等共计42908元。而他现在回迁从原房址购得一套建筑面积66.02平方米的楼房,则是以每平方米2800元共用去170235元向拆迁人商业集团买的。
“商业集团凭着这样一个不公平的协议,廉价拆迁我的房屋,又在原址高价卖给我商品房,一下就赚取我十多万元,这是非法的巧取豪夺!”岳文涛气愤地说。
(二)
1999年1月,岳文涛一纸诉状将商业集团告上德城区法院,要求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非住宅用房,偿还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算差价,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商业集团返还原告多支付的购房款108093元及利息损失。德城区法院于1999年7月14日,判决驳回岳文涛的诉讼请求。
岳文涛说,一审败诉后,他拿着上诉费和诉状到区法院上诉时,法官对他说:“你上诉也改判不了,这个案子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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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中级法院同意判决的,还是省点上诉费吧!”他听信了法官的“忠告”,在犹豫不决之中错过了二审。
此后,岳文涛分别于2000年5月和8月向德城区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并追加被申请人“拆迁公司”为被告,均被德城区法院下通知书驳回。
(三)
2001年8月21日,岳文涛拿着申诉状到德州市中级法院请求立案再审,法官说中院管不着这事,由区法院处理,不接受他的申诉状。岳文涛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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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好到邮局用三份特快专递将申诉状寄给德州中院,一直到今日没有任何回音。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认为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应当用通知书驳回申请。记者在德州中院采访时,立案庭负责人说,现在依省高院“分级负责、分级办理”的原则,此案还应在区法院申诉,院长随时发现问题随时可以提起再审。关于岳文涛申诉被中院拒收后用邮政快递送达一事,这位负责人说“记不清了,但肯定已转交区法院了。”
记者了解到,德城区法院没有收到中院转来的申诉。该院院长吕庆虎对记者说“本院审委会已经讨论了此案,认为没有判错,也就不能再审了。岳文涛的申诉应由中院决定受理不受理。如果中院认为此案有错,可以指令区法院再审,我们有错必纠,中院也可以直接再审”。
岳文涛对记者说,商业集团的领导曾告诉他“我在办公室打一个电话,让你打官司跑断腿!”岳文涛这次却没有听。尽管他为当初没有上诉而懊悔万分;尽管他如今几近穷困潦倒,但他还是决心把官司打到底。因为他相信:是非曲直自有公论,法律最终会给他一个公正和令人信服的裁判……(本报记者黄东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