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 血液制品
第一章 范围
本附录的规定适用于人血液制品的生产、质量控制、储存和运输。
血液制品的管理还应符合国务院《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
原料血浆的采集、检验、贮存和运输应符合卫生部《单采血浆站
质量管理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血液制品原料血浆规程”的规定。
本附录中的血液制品特指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
本附录中的血液制品生产包括从原料血浆接收、入库储存、复检、
血浆分离、血液制品制备、检定到成品入库的全过程。
第二章
由于生产血液制品用的原料血浆可能含有经血液传播疾病的病
原体(如HIV、HBV、HCV),为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必须对原料血浆及其来源进行
严格控制,必须对生产工序进行严格控制,特别是病毒的去除和灭活工序。
第三章 人员
企业法人代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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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企业负责人应具有血液制品相关法规和专业的
知识。
生产管理负责人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如细菌学、病毒学、生
物学、分子生物学、免疫学、生物化学、化学、医学、药剂学、药理学等),至
少具有五年从事血液制品生产或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并至少经过一年血液制品
生产管理的实践
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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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如细菌学、病毒学、生
物学、分子生物学、免疫学、医学、药学、化学等),至少具有五年血液制品质
量管理的实践经验,从事过血液制品定性、定量分析以及与血液制品质量保证相
关的检验和检查工作,并至少经过一年血液制品质量管理的实践培训。
从事血液制品生产、质量检验及所有相关人员(包括清洁、维修
人员)应接受生物安全防护的培训,特别是预防经血液传播疾病的知识培训。
从事血液制品生产、检验和其他相关人员应接种预防经血液传播
疾病的疫苗(如乙型肝炎疫苗)。
第四章 厂房与设备
血液制品的生产厂房应为独立建筑物,不得与其他药品共用,并
使用专用的生产设施和设备。
为防止经血液传播疾病病原体的污染,原料血浆、血液制品检验
用实验室应符合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家标准《实
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的规定。
原料血浆检验实验室应独立设置,具有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和专
用检验设备,并应有原位灭活或消毒的设备。
血浆破袋、合并、分离区域应与后续生产区域严格分开,并有独
立
的空气净化系统,生产设备应专用。
为尽可能减少用于分离的血浆受微生物污染或带入异物,原料血
浆解冻、破袋、合并、分离、提取、分装前的巴氏灭活等工序应在D级区域内进行。
血液制品生产中,应有病毒的去除或灭活工序,应采取措施防止
病毒去除或灭活前、后制品的交叉污染,病毒去除或灭活后的制品应使用专用和
独立的生产区域、空调净化系统与设备。
第五章 原料血浆
企业对每批接收的原料血浆,应检查以下各项内容:
- 来源与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的合法的单采血浆站一致;
- 运输过程中的温度监控记录;
- 血浆袋的包装;
- 血浆袋上的标签内容;
- 血浆的检测记录。
原料血浆投料生产前,企业应对每一人份血浆进行全面复检,并
有复检记录。原料血浆的质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血液制品原料
血浆规程》的要求。复检不合格的原料血浆应按规定销毁,不得用于投料生产。
每袋血浆上的标签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的《血液制
品原料血浆规程》的要求,至少包括供血浆者姓名、卡号、血型、血浆编号、采
血浆日期、血浆重量及单采血浆站名称。
应建立原料血浆检疫期,规定原料血浆自采集至投料生产的
时限。检疫期应不少于90天,即将采集并检测合格的原料血浆放置90天后,经对供血浆者的血浆样本再次进行病毒检测并合格后,方可将90天前采集合格的原料血浆投入生产。如果对原料血浆进行病毒核酸PCR检测,其检疫期可由90天缩短至60天。
应对每批接收的原料血浆进行质量评价,确保至少符合下列
要求:
- 来源与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的合法的单采血浆站一致;
- 运输过程中的温度监控符合规定要求;
- 血浆袋的包装完整、密封;
- 已按既定规程、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采用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对
每袋血浆进行复检;
- 复检中出现的偏差,已有解释或说明,或已经过彻底调查、适当处
理和审核,并有相关记录;
- 已达到检疫期所要求的贮存时限;
- 血浆袋破损或复检不合格的血浆已剔除并按规定处理。
企业应建立原料血浆的追溯系统,记录每份血浆的来源,确
保可向前追溯至供血浆者、向后追溯至血液制品的使用单位。
原料血浆的追溯系统应可向前追溯到供血浆者最后一次采集的血浆呈阴性
之前至少6个月内所采集的血浆。
追溯中应注意充分尊重供血浆者的隐私。
企业应建立与单采浆站交换信息的系统,确保在出现下述情
况时可交换信息:
- 发现供血浆者不符合相关的健康标准;
- 以前病毒标记为阴性的供血浆者,在随后采集到的原料血浆中发现
任何一个病毒标记为阳性;
- 发现未按既定规程检测原料血浆中的特定病原体;
- 供血浆者患有经血液传播的疾病(如感染HBV、HCV、HAV和其它非甲、
非乙、非丙型肝炎病毒、HIV-1、HIV-2及目前所知的其他病原体);
- 供血浆者患有克-雅病或变异型新克-雅病(CJD或vCJD)。
企业应制订规程,明确规定发生以上情况时所采取的措施。
如出现24条中任何一种情况,应对使用相关原料血浆生产的
血液制品批记录进行再评估。再评估应根据下列因素,如涉及的病原体、投料量、
检疫期、制品特性和生产工艺,仔细考虑是否需要召回已发放批次的制品。
如发现已投料血浆中的某份血浆被HIV、HBV、HCV感染,应立即向当地药品监管部门通报,并提供处理意见,决定是否将已投料的血浆继续进行生产或从市
场召回已生产的血液制品。
质量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单采血浆站进行现场质量审计,至少
每半年一次,并有质量审计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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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生产和质量控制
原料血浆、血浆分离组分、中间产品、成品的储存,以及从
单采血浆站到企业、或企业内不同生产场地之间、企业到销售商或用户的运输过
程中,应检查和验证规定的储存温度。
用于特定病原体(如HIV-1、HIV-2、HBV、HCV)标记检查的
体外诊断试剂应具有适当的灵敏度和特异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经国家
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应视同原辅料进行验收入库、储存、发放
和使用。检验方法应经过验证。
血浆破袋、合并后,应对均质的混合血浆(如冷沉淀物分离
之后)取样、检验。经检验,下列特定疾病病原体标记应呈阴性:
- HBsAg;
- HIV-1和HIV-2抗体;
- HCV抗体。
如检验结果呈阳性,则混合血浆不得继续用于生产,应予以销毁。采用阳性
混合血浆生产的血液制品不得放行销售。
应根据已知的经血液传播疾病病原体和检测方法的有效性,考虑
病毒或其它病原体的检测要求。
原料血浆解冻、破袋、化浆的操作人员应穿戴适当的防护服、
面罩和手套。
应采用微生物限度检查的方法定期监控解冻、破袋、化浆的
方法。
已经过病毒去除或灭活处理的产品或中间产品与尚未处理
的产品应有明显区分和标识,并应采用适当的方法防止两者混淆。
对血液制品进行病毒去除或灭活的方法应经过验证。不得用
生产设施和设备进行病毒去除或灭活方法的验证,以避免常规生产受到验证用病
毒污染的风险。
血液制品的放行应符合《生物制品批签发
管理办法
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稽核管理办法下载并购贷款管理办法下载商业信用卡管理办法下载处方管理办法word下载
》的要求。
第七章 留样
每批混合血浆的样品应在适当条件下至少储存至最长的成
品有效期后一年。
第八章 不合格原料血浆、中间产品、成品的处理
应有安全、有效地处理不合格原料血浆、中间产品、成品的
操作规程和相应处理记录。
第九章 术语
1、 单采血浆站
是指根据地区血源资源,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并经严格审批设立,采集供应
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的单位。
2、 原料血浆
是指由单采血浆站采集的专用于血液制品生产原料的血浆。
3、 供血浆者
是指提供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