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传染病管理培训参考资料
2013年传染病管理培训
一、 传染病相关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于2004年12月1日实施。
在这一法律下,有许多法规和制度,例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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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等。我们重点学习《传染病防治法》、我院的《预检分诊制度》和《传染病诊断、登记报告及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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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概述
新《传染病防治法》共九章八十条1.4万字。包括:总则,传染病预防,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疫情控制,医疗救治,监督管理,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
1.1.1法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a.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指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诊断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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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诊断标准的 1
人。
b.医院感染:指住院病人在医院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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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根据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
第四条 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第21条: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 3
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
医疗机构应当确定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以及责任区域该办法第19条:责任报告单位对甲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乙类传
染病中艾滋病(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的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人,城镇应于2小时内、农村应于6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对其它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伤寒副伤寒、痢疾、梅毒、淋病、乙型肝炎、白喉、疟疾的病原携带者,城镇应于6小时内、农村应于12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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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丙类传染病和其它传染病,应当在24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1.2.3在疫情控制中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臵
第46条:为了查找传染病病因,医疗机构必要时可以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进行解剖查验,并应当告知死者家属。
1.2.4在医疗救治中
第51条: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建筑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和服务流程,应当符合预防传染病医院感染的要求。应按规定对使用的医疗器械进行消毒;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应当在使 5
用后予以销毁。应按卫生部规定的传染病诊断标准和治疗要求,采取相应措施,提高传染病医疗救治能力。
第52条: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书写病历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1.2.5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
1.3公民权益的保护
《防治法》中病人、疑似病人的权益给予保护。
1.3.1隐私权的保护
《防治法》第12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14条:医疗卫生人员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将传染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和个人病史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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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不受歧视权
第16条: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
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1.3.3医疗救助权
第62条 国家对患有特定传染病的困难人群实行医疗救助,减免医疗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1.3.4被隔离人员的生活保障和报酬
第41条: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2、 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
该规范2006年5月发布执行。
管理原则: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2.1组织机构职责
各类各级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传染病诊断、报告和登记制度;负责对本单位相关医务人员进行传染病信息报告培训;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传染病疫情的调查。
2.2传染病信息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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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责任报告单位及报告人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均为责任报告单位;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和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疫情报告人。
2.2.2报告病种
(略)
2.2.3填报要求
(1)报告卡(见附件)
(2)病例分类与分型
传染病报告病例分为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实验室确诊病例、病原携带者和阳性检测结果五类。
需报告病原携带者的病种包括霍乱、脊髓灰质炎、艾滋病以及卫生部规定的其他传染病。
炭疽、病毒性肝炎、梅毒、疟疾、肺结核分型报告;
炭疽分为肺炭疽、皮肤炭疽和未分型三类;
病毒性肝炎分为甲型、乙型、丙型、戊型和未分型五类; 梅毒分为一期、二期、三期、胎传、隐性五类; 疟疾分为间日疟、恶性疟和未分型三类;
肺结核分为涂阳、仅培阳、菌阴和未痰检四类; 乙型肝炎、血吸虫病应分为急性和慢性。
2.2.4报告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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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小时 :甲类传染病
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
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病人或疑似病人时,或发现
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
24小时:其他所有
2.2.5几个需要说明的问题
(1)职业 不能填写“不详”
(2)儿童 14岁及14岁以下的患儿必须填写患者家长姓名而且必须填写联系电话
(3)发病日期 必须填写
(4)现住址 原则是指病人发病时的居住地,不是户藉所在地址
3、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于2012年6月2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8月12日卫生部公布的《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性病是以性接触为主要传播途径的疾病。本法所指为梅毒、淋病、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尖锐湿疣和生殖器疱疹。
有易感染性病危险行为的人群,指有婚外性行为、多性伴、同性性行为等行为的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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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病防治工作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相结合,将性病防治工作纳入各级艾滋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整合防治资源,实行性病艾滋病综合防治。
3.1医疗机构的职责
(一)根据性病诊断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性病患者或者疑似病人进行诊断治疗,并按照规定报告疫情;
(二)开展性病防治知识宣传、健康教育、咨询和必要的干预;
(三)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开展性病诊疗业务培训;
(四)开展实验室检测质量控制;
(五)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性病疫情漏报调查和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
3.2诊疗中的管理
(一)首诊医师负责制;
(二)建立门诊日志,对就诊者逐例登记;
(三)有可能感染性病或者具有性病可疑症状、体征的就诊者应当及时进行相关性病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
(四)当性病患者存在严重危及健康和生命的伴随疾病,可以转诊至伴随疾病的专科诊治,并给予性病诊治支持;
(五)遵循知情同意的原则;
(六)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安全、有效、经济、方便的原则提供性病治疗服务,优先使用基本药物; 10
(七)规范书写病历,准确填报传染病报告卡报告疫情;
(八)对性病患者进行复查,提供健康教育与咨询等预防服务,并予以记录;
(九)告知性病患者及早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与其有性关系者及时就医;
(十)制定检验标准操作和质量控制程序,按照技术规范进行检验和结果报告,参加性病实验室间质量评价,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十一)加强职业安全防护,预防医源性感染;
(十二)不得泄露性病患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十三)医疗机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并应当定期接受性病防治知识和专业技术岗位培训;
(十四)性病防治政策和知识等纳入医学院校教育、住院医师培训、继续教育等各类培训以及医学考试的11
2. 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制度
2.1预检:各科室(门诊、病房)医师应在接诊过程中,询问每个接诊患者的有关流行病学史、职业史,结合患者的主诉、病史、症状和体征对来诊患者进行传染病的预检。
2.2分诊:经预检为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要将患者分诊至相关科室。
2.3《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
各科室的医师在接诊过程中,应当注意询问病人有关的流行病学史、职业史,结合病人的主诉、病史、症状和体征等对来诊的病人进行传染病的预检。
经预检为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应当将病人分诊至感染性疾病科或者分诊点就诊,同时对接诊处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传染病的流行季节、周期和流行趋势做好特定传染病的预检、分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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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
卡片编号: 报卡类别: 1、 初次报告 2、订正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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