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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细则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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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细则概论吉林省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机构与人员 第一条企业应当设立与其经营活动和质量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或者岗位,明确规定其职责、权限及相互关系。 第二条企业应当设立质量管理部门,有效开展质量管理工作。质量管理部门的职责不得由其他部门及人员履行。 第三条企业从事药品经营和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资格要求,不得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业的情形。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经过基本的药学专业知识培训,熟悉国家有关药...

吉林省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细则概论
吉林省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机构与人员 第一条企业应当设立与其经营活动和质量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或者岗位,明确规定其职责、权限及相互关系。 第二条企业应当设立质量管理部门,有效开展质量管理工作。质量管理部门的职责不得由其他部门及人员履行。 第三条企业从事药品经营和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资格要求,不得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业的情形。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经过基本的药学专业知识培训,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 第五条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由高层管理人员担任,具有执业药师资格和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全面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独立履行职责,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管理具有裁决权。 第六条企业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执业药师资格和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能够独立解决经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 第七条企业应当配备符合以下资格要求的质量管理、验收及养护等岗位人员: (一)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应当具有药学中专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从事验收、养护工作的,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从事中药材、中药饮片验收工作的,应具有中药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中药材、中药饮片养护工作的,应具有中药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直接收购地产中药材的,验收人员应具有中药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经营疫苗的企业应配备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专门负责疫苗质量管理和验收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预防医学、药学、微生物学或者医学等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有3年以上从事疫苗管理或者技术工作经历。 从事质量管理、验收工作的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兼职其他业务工作。 第八条从事采购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从事销售、储存等工作的人员应当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九条企业应当对各岗位人员进行与其职责和工作内容相关的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培训工作应当做好记录并建立档案。培训内容应当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药品专业知识及技能、质量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职责及岗位操作规程等。 从事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冷藏冷冻药品的储存、运输等工作的人员,应当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条企业应当制定员工个人卫生管理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储存、运输等岗位人员的着装应当符合劳动保护和产品防护的要求。 第十一条质量管理、验收、养护、储存等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人员应当进行岗前及年度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身体条件不符合相应岗位特定要求的,不得从事相关工作。 第二章设施与设备 第十二条企业应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办公、辅助用房。营业场所明亮、整洁。 第十三条企业应具有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管理要求的库房,并配备满足药品作业正常开展所需的设施设备: (一)企业应具有适宜药品分类保管和符合药品储存要求的常温库、阴凉库、冷库。药品储存作业区、辅助作业区、办公区、生活区应分开一定距离或有效隔离。装卸作业场所应有防止天气影响的设施; (二)库区环境整洁,无污染源,地面应硬化或绿化。库房内墙壁、顶棚和地面光洁、平整,门窗结构严密,应有避光、通风、防尘、防潮、防污染以及防虫、防鼠等设备,满足安全用电和消防安全的有关要求; (三)药品批发企业的仓库总面积(指使用面积,下同)不得少于500 平方米(独立的平面仓间),其中阴凉库面积不得低于仓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应当有专用的库房和养护工作场所;直接收购地产中药材的应当设置中药样品室(柜);经营冷藏、冷冻药品的,其冷库容积不得少于50 立方米;经营疫苗的,应当至少设置2个冷库,总容积不得小于100立方米;经营冷藏、冷冻药品的,还应配备以下设施设备: 1.用于冷库温度自动监测、显示、记录、调控、报警的设备; 2.冷库制冷设备的备用发电机组或者双回路供电系统; 3.对有特殊低温要求的药品,应当配备符合其储存要求的设施设备; 4. 符合药品运输过程中对温度控制的冷藏车(不少于1台)及车载冷藏箱或者保温箱等设备(不少于4个)。冷藏车应具有自动调控温度、显示温度、存储和读取温度监测数据的功能,冷藏箱或保温箱应具有外部显示和采集箱体内温度数据的功能; (四)仓库区域应按质量状态实行色标管理:合格药品为绿色,不合格药品为红色,待确定药品为黄色; (五)库房应当配备有效调控温湿度及室内外空气交换的设备:应配备空调,可自动调节库房温湿度。应配备加湿器、除湿机、换气扇等室内外空气交换的设备。应配备满足《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自动监测、记录库房温湿度的设备; (六)库房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能够对无关人员进入实行可控管理,防止药品被盗、替换或者混入假药; (七)有防止室外装卸、搬运、接收、发运等作业受异常天气影响的措施。 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对计量器具、温湿度监测设备等进行校准或者检定。对冷库、储运温湿度监测系统以及冷藏运输等设施设备进行使用前验证。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建立能够符合经营全过程管理及质量控制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实现药品质量可追溯,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支持系统正常运行的服务器和终端机; (二)有安全、稳定的网络环境,有固定接入互联网的方式和安全可靠的信息平台; (三)有实现部门之间、岗位之间信息传输和数据共享的局域网; (四)有药品经营业务票据生成、打印和管理功能; (五)有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及企业管理实际需要的应用软件和相关数据库; (六)各类数据的录入、修改、保存等操作应当符合授权范围、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要求,保证数据原始、真实、准确、安全和可追溯; (七)计算机系统运行中涉及企业经营和管理的数据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方式储存并按日备份,备份数据应当存放在安全场所,记录类数据的保存时限应当符合相关要求。 第三章制度与管理 第十六条企业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当符合企业实际。文件包括质量管理制度、部门及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档案、报告、记录和凭证等。 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核、批准、分发、保管、以及修改、撤销、替换、销毁等应当按照文件管理操作规程进行,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十七条质量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质量管理体系内审的规定; (二)质量否决权的规定; (三)质量管理文件的管理; (四)质量信息的管理; (五)供货单位、购货单位、供货单位销售人员及购货单位采购人员等资格审核的规定; (六)药品采购、收货、验收、储存、养护、销售、出库、运输的管理; (七)特殊管理的药品的规定; (八)药品有效期的管理; (九)不合格药品、药品销毁的管理; (十)药品退货的管理; (十一)药品召回的管理; (十二)质量查询的管理; (十三)质量事故、质量投诉的管理; (十四)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 (十五)环境卫生、人员健康的规定; (十六)质量方面的教育、培训及考核的规定; (十七)设施设备保管和维护的管理; (十八)设施设备验证和校准的管理; (十九)记录和凭证的管理; (二十)计算机系统的管理; (二十一)执行药品电子监管的规定; (二十二)其他应当规定的内容。 第十八条部门及岗位职责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质量管理、采购、储存、销售、运输、财务和信息管理等部门职责; (二)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及质量管理、采购、储存、销售、运输、财务和信息管理等部门负责人的岗位职责; (三)质量管理、采购、收货、验收、储存、养护、销售、出库复核、运输、财务、信息管理等岗位职责; (四)与药品经营相关的其他岗位职责。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制定药品采购、收货、验收、储存、养护、销售、出库复核、运输等环节及计算机系统的操作规程。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建立药品采购、验收、养护、销售、出库复核、销后退回和购进退出、运输、储运温湿度监测、不合格药品处理等相关记录,做到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和可追溯。 第二十一条通过计算机系统记录数据时,有关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通过授权及密码登录后方可进行数据的录入或者复核。增加数据的更改应当经质量管理部门审核并在其监督下进行,更改过程应当留有记录。 第四章开展药品被委托储存和配送企业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第二十二条拟开办药品被委托储存、配送业务的药品批发企业,应具有与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现代物流管理要求的仓储系统和仓储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三条企业仓库总面积不得少于3000㎡, 其中阴凉库面积不得低于仓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应当有专用的库房和养护工作场所,库房总面积不得少于500㎡;经营冷藏、冷冻药品的,应当至少设置2个冷库,冷库容积不得小于200m3,并能保证全时段不间断供电。仓库应划分出与物流规模相适应的收货待验、储存、分拣发货等场所,不合格药品、退货药品应设定专用存放场所。 第二十四条仓储系统由入库管理设备、货架、堆垛、库内输送设备、出库设备、温湿度监测及控制设备、配送车辆和计算机网络设备构成,应当至少包括如下硬件及功能: (一)入库管理设备:由货物信息编制设备及入库计算机组成,能够实现对采购货物的信息进行数字化编码及货位的分配,且至少对如下信息进行编码:药品名称、剂型、规格、生产厂家、生产批号、购进单位、有效期至、进货检验单号、到货日期、总件数、总数量、单件编号、货位编号; (二)货物信息自动识别设备:由固定式及便携式读码终端及电脑设备组成。能够实现对已编码的货物的识别并实现与相关模块间的数据交换; (三)货架系统:应包括货架、货位电子 标识 采样口标识规范化 下载危险废物标识 下载医疗器械外包装标识图下载科目一标识图大全免费下载产品包装标识下载 设备; (四)库内输送设备:机械搬运及传送设备; (五)出库管理设备:包括自动或半自动分拣设备、出库运送设备、周转货箱、货箱标识等组成。配备符合药品整托盘、整箱和拆零存放的设备。货箱标识至少应包含如下信息:订单基本信息、原包装信息、包装批次、包装时间、配送车辆编码、操作员编码等; (六)环境监测及控制设备:由分布于各库区的温湿度传感器、空调及主控计算机系统组成。库房应当配备有效调控温湿度及室内外空气交换的设备:库房应配备空调,可自动调节库房温湿度;库房应配备加湿器、除湿机、换气扇等室内外空气交换的设备。配备满足《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自动监测、记录库房温湿度的设备。 (七)计算机网络设备:包括服务器、主控计算机、有线或无线局域网设备、控制系统、数据存储及备份设备组成。主要实现数据传输、硬件控制及数据处理及存储功能; (八)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满足药品运输要求的运输车辆。 第二十五条仓储管理信息系统由管理软件、数据库及数据处理设备构成,能够至少包含如下如下子系统和功能: (一)入库管理子系统:药品基本信息管理、质量验收数据录入及查询、盘点作业及退货管理功能; (二)仓库管理子系统:至少应包括库存查询及盘点功能、打印出库单据、出库复核、仓库环境监测、效期预警功能、温湿度预警功能、储位分配、调度功能;库房环境控制记录建档及维护、养护记录建档及维护; (三)分拣规划子系统:至少应包括拣货订单调度、拣货资料建档及维护; (四)退货管理子系统:退货药品管理及建档; (五)有符合药品委托配送管理实际需要的企业资源管理系统和与委托方实施电子数据交换的信息平台。 仓储管理信息系统必须在每个物流环节和质量控制环节设立相应的访问权限、数据管理权限和最高管理者权限。在货物需要紧急放行时,必须获得质量负责人或最高管理者的管理授权。 信息管理系统应符合经营全过程管理及质量控制要求,实现药品可追溯管理,能够实现宽带上网的条件和保证网络安全的措施,并应具备实施药品电子监管码和可以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远程监管的条件。 第二十六条国家局和省局对管理有特殊要求的药品,不得进行委托储存和配送。 第五章验收结果评定 第二十七条现场验收时,应逐项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并逐项做出肯定或否定的评定。 第二十八条现场验收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评定为验收合格;现场验收结果有不符合本标准,或有缺项、项目不完整、不齐全的,评定为验收不合格。对验收合格的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依据《药品经营 许可 商标使用许可商标使用许可商标使用许可商标使用许可商标使用许可 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分别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由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吉林省开办药品批发企业设置标准》(吉食药监发〔2006〕247号)、《关于对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合理布局和现代物流的补充规定》(吉食药监发〔2006〕247号)、《吉林省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细则(试行)》(吉食药监市〔2006〕539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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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批发和零售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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