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研究综述
公共服务的供给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由谁来提供;二是怎么样提供。根据传统理论,公共服务的内容具有公共物品和外部经济等特征,且具有很强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因此依靠市场是无法有效提供的,政府必须介入,因此政府是公共服务的提供者。但是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开始,国际上掀起了“新公共管理”政府改革浪潮,导致公共服务供给模式日益创新,实施公共服务市场化成为各国的普遍选择。关于公共服务市场化,学术界有不同的表述,如“民营化”、“代理政府”、“国家的市场化”、“市场治理”等。我国也有学者将其内涵归纳为决策与执行分开、以市场竞争打破政府垄断、市场检验和顾客导向、公共机制与市场机制的融合四个方面(程样国,2004)。虽然有不同的表述,但各国改革的方向都是缩小政府的规模,节省公共预算,尤其是尽量控制社会开支,在公共部门的运作中引入商业化的营运方法,提升效率。公共服务的市场化思想导致了公共服务提供和生产概念的新的解读,即一个政府可以提供服务,但这并不表示政府必须生产这些服务。相反,这些服务可以从私人部门那里购买。因此根据安排,政府可以成为公共服务的买方或卖方。这打破上传统人们对公共服务提供者的看法,即公共服务领域只能由政府参与。现在看来,政府只是公共服务提供的核心主体,社会组织与更大范围的公众参与一起构成公共服务提供体系中的不可或缺的主体。北京市在这一方面具有很强的理论前瞻性,《“十一五”时期社会公共服务发展规划》提出要通过优惠政策的激励机制和公共资源的补偿性供给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基本社会公共服务,政府采取适当的形式购买其服务,提供给公众使用。但是,目前这一改革仍处于试点阶段,如何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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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经验并大力推广,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对于怎样提供的问题,国内外也进行了大量的研究。根据国际经验,公共服务的提供有三种主要形式:(1)民营化或私有化。对公共服务部门进行公司化改造,按照私人部门的方式进行运营,可把一些原由政府提供的、具有私人产品性质且边际效益不为零的公共服务完全交给更有效率的私人企业,这种形式在英国行政改革的初期被较多采用。(2)政府部门建立与社会组织的伙伴关系。政府与社会组织建立固定且正式的伙伴关系,要求社会组织履行政府所要求的、特定的管理职能,政府则提供一定的优惠政策。与非固定的伙伴关系合作则采取核发许可证时提出一些附加条件等形式,要求社会组织提供特定的社会服务。(3)公共服务社区化。目前,我国社会组织参与提供公共服务主要采取第二种方式,即政府部门建立与社会组织的伙伴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