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贵蒙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附带民事诉讼
起诉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迟焕有(系被害人迟维之父),男,1949年2月4日生,汉族, 居民,住辽宁省庄河市新华路四段357号1-3-2。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淑军(系被害人迟维之母),女,1952年11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辽宁省庄河市新华路四段357号1-3-2。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冬雪(系被害人迟维之妻),女,1968年2月1日生,汉族,工人,住辽宁省庄河市新华路四段357号1-3-2。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迟海涛(系被害人迟维之子),男,2003年2月13日生,汉族,幼儿,住辽宁省庄河市新华路四段357号1-3-2。
法定代理人林冬雪,女,1968年2月1日生,汉族,工人,住辽宁省庄河市新华路四段357号1-3-2。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吕贵蒙(交通肇事案被告人),男,1960年1月31日生,汉族, 居民,住辽宁省大连市启明街54号。
诉讼请求
判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损失共计610,467.13元。其中丧葬费14,176.75元(40,505/12×6×70%),交通费3,500元(5,000×70%),车辆修理费28,000元(40,000×70%),死亡赔偿金368,774元(26,341×20×70%),被扶养人生活费196,016.38元( )【2010年基数14357;2011年基数16782】。
事实与理由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吕贵蒙(以下称“被告人”)于2009年5月27日0时40分左右,驾驶辽BY2955号重型普通半挂车沿江苏盐城沿海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257KM+600M路段时,与前方同车道因交通堵塞停驶的王友德驾驶的蒙J25388、蒙J7352挂号重型半挂车追尾相撞,直接导致车内乘坐人即本案被害人迟维当场死亡。2009年7月5日,盐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沿海高速一大队作出盐公交认字(2009)第09013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友德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害人迟维无责任。但事发至今,被告人不仅未对被害人迟维家属即四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下称“原告人”)进行任何赔偿来弥补原告人家庭受到的伤害与经济上的损失,反而向原告人、被害人生前挂靠单位等提起诉讼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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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被告人该行为给原告人造成进一步伤害。
原告人认为,被告人作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被害人迟维死亡、被告人受伤的严重后果的交通事故主要责任人,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并赔偿原告人受到的损失。
原告人为维护合法权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法院支持原告人的诉讼请求。
[注:本案赔偿数额参照原告人诉王友德(本案交通事故次要责任人)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2010)亭民一初字第0182号判决书]。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迟焕有、吕淑军、林冬雪、
迟海涛(监护人林冬雪代签)
年 月 日
附:1、本诉状副本2份;
2、(2010)亭民一初字第0182号民事判决书1份;
3、车辆修理费票据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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