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学校的规章制度

学校的规章制度

举报
开通vip

学校的规章制度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一编 学校的规章制度 1 2 兰州大学采购和招标管理与监督办法 (校办字 [2008] 17号)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各类采购和招标工作,切实强化管理,加强监督,理顺关系,明确职责,提高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教育部直属高校、事业单位仪器设备、医药等大宗物资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学校的规章制度
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一编 学校的规章制度 1 2 兰州大学采购和招标管理与监督办法 (校办字 [2008] 17号)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各类采购和招标工作,切实强化管理,加强监督,理顺关系,明确职责,提高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法》以及《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教育部直属高校、事业单位仪器设备、医药等大宗物资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采购和招标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按要求应在甘肃省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有关项目,均应在省招标代理机构公开招标。因特殊原因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须征得甘肃省有关监管部门同意后,在其指导下按程序进行。 第三条 采购和招标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等要求。各项采购和评标应以方案可行性、质量可靠性、技术先进性、报价合理性和良好的售后服务承诺等为依据,进行综合 3 评价后确定供应商和中标单位。 第四条 采购和招标工作坚持在质量和服务相等、性价比最优的前提下,低价和本国货物优先的原则。因教学、科研等需要而必须选用外国产品的,要按政府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条 各项采购工作坚持招标优先,公开招标的原则。因行业特点或供应商过少等各种原因不适宜招标的项目,经批准也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采购和招标工作坚持节俭办学、资源共享、第六条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制订采购计划,编制采购预算,加强论证,尽可能避免重复购置和盲目购置。提高资金和设备使用效益。同时要努力利用网络手段提高采购和招标工作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第七条 采购和招标工作坚持决策、执行、监督分开,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原则。决策部门、执行部门和监督部门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全程参与和监督。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规定组成项目领导小组、监督小组、工作小组、评标委员会,同时自觉接受校内外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八条 为规范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 4 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建立校内招标评标专家库,具体分为仪器设备组、基建修缮组、电子通讯组、家具用具组、图书教材组、后勤采购组等。每组由二十名以上专家组成。入选专家的确定要体现公开、公正原则。开标时评标专家由监督部门在评标前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本办法中所称采购和招标,是指校内各单第九条 位使用各类资金采购本办法规定限额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包括咨询、委托、租赁、雇佣等。 第二章 采购和招标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条 学校成立以主持纪检监察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有关副校长副组长,由财务处、重点处、国资处、设备处、基建处、后勤处、产业处、监察处、审计处、校工会、后勤集团、第一医院、第二医院等部门负责人以及教职工代表组成的兰州大学采购和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校招标领导小组),实施对采购和招标工作的领导、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招标领导小组是采购和招标的决策 5 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制订采购和招标工作管理监督办法;审定采购和招标实施办法;审批采购和招标项目;批准采购和招标管理实施细则;讨论和决定采购和招标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宜。 学校招标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监察处,以下简称为领导小组办公室),其职责是:负责具体采购和招标项目的申报审核工作;参与对整个采购和招标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定期向学校招标领导小组汇报工作,完成学校招标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 校内采购和招标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归口管理部门是采购和招标的执行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在学校招标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实施所属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采购和招标工作,认真做好各项采购和招标的申报、审批、询价(考察)、定购(评标)和验收等工作。 第十三条 归口管理部门的管理范围和职责是: 国资处负责全校各单位各类办公设备、办公家具以及公共场馆专用设施、设备的采购和招标工作;负责学校公共场馆(包括会议室、报告厅、语音室、计算机室、专用机房等)专用设备采购和日常维修项目的采购和招标工作;负责图书、教材的采购和招标工作。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各类实验室的设施、设备、办公家具采购和招标工作;负责实验室、试验站内部修 6 缮项目的采购和招标工作。 基建处负责基本建设工程、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扩建工程(包括原址旧建筑物的拆除)的采购和招标工作。 后勤处负责各类房屋修缮、装饰装修、改造扩建、园林绿化工程及校内旧建筑物的拆除工程(基建处新建项目原址旧建筑物拆除工程以外的其他拆除工程)的采购和招标工作;小型基础设施改造工程和后勤专项经费项目的采购和招标工作。后勤集团经后勤处批准后,也可组织集团内部经营物资和自筹经费项目的采购和招标工作。 第十四条 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范围和职责是: 人事处负责审定引进人才计划等专项资金的购置项目。 财务处负责各项采购和招标的经费审核与财务监督工作。 重点处负责审定“211工程”和“985工程”等专项经费的购置项目。 科技处、社科处负责审定科研专项基金、专项经费的购置项目。 监察处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同时负责 7 实施对各采购和招标项目的全程监督工作。 审计处负责实施对各项采购和招标项目的全程监督和审计工作,并负责各中层单位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事项的招标管理事宜。 产业处负责校办产业系统的各类采购和招标购置项目的申报审核工作;协助归口部门做好校办产业系统的各类采购和招标以及合同签订和验收等工作。 校工会负责组织工会委员(包括基层分会)或教职工代表,参与对各项采购和招标活动的全程监督工作。 第三章 采购和招标的管理要求 实施采购和招标活动前,要按本办法的第十五条 规定向学校招标领导小组报送招标方案和招标组织机构。招标方案应包括开标程序、招标文件(包括评标标准及办法)、招标纪律。招标组织机构应包括招标项目领导小组、监督小组、工作小组和评标委员会。项目领导小组由归口管理部门、监察、财务、审计、工会代表以及用户代表组成;监督小组由监察、财务、审计、工会、用户代表以及教职工代表组成(重大项目应聘请学校法律顾问参加);工作小组由归口管理部门和用户单位的工作人员组成;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归口管理部门和用户单位)和专家组成,一般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应占三分之二以上,招标人代表不超过三分之一。 8 第十六条 招标项目如需编制标底,须向学校招标领导小组报送拟定编制标底委托事务所(包括相关资质: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代码证、资质等级证复印件等)以及参与编制标底的工作人员名单。标底编制期间实行封闭式管理,学校派监察人员参与标底编制全过程的监督,协助归口管理部门做好标底编制以及安全保密工作。 第十七条 实施采购和招标活动时,要认真细致地开展市场行情考察和询价工作;编制合法、公正、规范的采购、招标文件;科学合理地确定投标资格(资质)、技术规格(参数)、报价、资信和业绩以及评标标准及办法等;按规定和要求公开发布采购和招标信息。 第十八条 实施采购和招标活动时,应对投标者(供应商)进行资质审查和资信审核,主要内容为: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代码证、法人授权委托书、相关专业资质及生产、经营许可证及制造厂家授权书等。 第十九条 实施采购和招标活动时,每项招标和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必须有3家以上(含3家)投标单位(供应商)参加;确定中标单位(供应商)后,在学校网页上公示评标结果;并由学校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人签发中标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书。 9 第二十条 实施采购和招标活动时,依法组成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有效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对投标文件的商务、技术、价格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判和打分。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供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的书面评标报告,排序推荐合格的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一条 评标可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综合评分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一)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一般性工程建设、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对经评审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且投标价最低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二)技术要求复杂的工程建设、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一般应当采用综合评分法。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人,应当推荐为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在招标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10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性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出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技术方案存在重大缺陷,不宜继续招标的; (五)因重大变故取消采购任务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废标后原则上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用招标以外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及时征得学校招标领导小组的同意。 第二十三条 确定供应商或中标人后,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学校的有关规定,由双方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人签订书面采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依法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第二十四条 对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归口管理部门及采购招标人应当认真进行处理,并在七个工作日内研究答复,同时将答复情况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充分保障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做好采购和招标记录。采购招标记录内容为:采购招标类别、项目名称;时间、地点;参加开标的单位和人员;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投标人名称和 11 投标报价;设有标底的招标项目的标底;采购方式;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确定中标人的原因、废标的原因以及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六条 妥善保存采购和招标活动的各种文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招标)记录、采购(招标)会议纪要、采购预算、采购(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审(评标)标准及办法、评审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 采购和招标的申报范围 第四章 第二十七条 凡达到本办法所规定申报标准的采购和招标项目,均应根据采购和招标类别,分别通过各相应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采购和招标工作,并主动接受学校招标领导小组的领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凡使用学校预算资金、专项资金和赞助资金、单位自筹资金购买单项或批量价值10万元及以上的各类仪器设备(包括教学设备、办公设备、实验器材、医疗器械等)、大宗物资(包括实验材料、图书资料、教材、纪念品、奖品、礼品、药品及家具、军训服装、劳保用品、卫生用品、卧具、粮油、副食品、煤炭等)和服务项目(包括外贸委托、审计委托、设计和评估委 12 托、体检委托、管理咨询等)、房屋拆除(拆迁)工程,以及单项价值在20万元及以上的修缮改造工程(包括房屋装修装饰、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土石方工程等)和单项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基建工程均要实行招标。用户单位均要向所属各归口管理部门递交《兰州大学招标采购项目计划申报表》。 第二十九条 因各种原因不能实行招标的采购项目,或批量价值在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各类仪器设备、大宗物资、服务项目的采购,单项价值在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修缮改造工程采购,单项价值在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基建工程的采购,用户单位均要向所属各归口管理部门递交《兰州大学不适宜招标采购项目计划申报表》,由归口管理部门按照学校有关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进行采购,并报学校招标领导小组审批后,再按程序和要求签订采购合同。 第三十条 申报项目属归口管理部门受理范围之内的,由归口管理部门受理并组织采购和招标;不在归口管理部门受理范围之内的采购和招标项目(如外贸委托、审计委托、设计和评估委托、管理咨询、体检委托、员工保险、职工福利等),由学校招标领导小组直接受理并授权有关部门组织采购和招标。 13 第五章 招标程序和要求 第三十一条 招标工作可根据不同情况,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方式。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按学校规定能公开招标的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公开招标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任何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第三十二条 凡属本办法规定之内应进行招标的项目,用户单位均应提前三十天填写《兰州大学招标采购项目计划申报表》,经中层单位财务负责人、学校财务处、学校专项经费管理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后,报送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因特殊原因直接向学校招标领导小组提交招标申报表的,须同时报送有关招标方案和相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 归口管理部门受理《兰州大学招标采购项目计划申报表》后,应对招标项目进行审核,并研究和拟订招标方案后,提前十五天报学校招标领导小组审批。需要考察的项目(包括看样订货、供货单位、生产厂家实地考察等),须由归口管理部门填写《兰州大学招标采购项目考察计划申报表》报学校招标领导小组审批,考察结束后以书面形式汇报考察结果。 14 第三十四条 《兰州大学招标采购项目计划申报表》经学校招标领导小组审批后,各归口管理部门即可按招标方案组织实施具体开标、评标、定标事宜,并通知监督小组实施现场监督。确定中标单位后在学校主页上公示三天,公示结束后签发中标通知书,由学校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人与中标单位签订采购合同,并以招标会议纪要形式报学校招标领导小组备案。 第三十五条 采购项目完成或竣工,各归口管理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成立项目验收小组,依照合同条款和要求进行验收。验收成员应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验收(安装、调试)合格后,各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学校招标领导小组报送验收报告。 不适宜招标程序和要求 第六章 第三十六条 凡达到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招标数额标准,但因下列原因无法进行公开和邀请招标的采购项目: (一)招标信息发布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用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15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按照政府采购法和学校的规定,可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第三十七条 凡采购金额达到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且满足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法和学校要求,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第三十八条 凡采购项目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或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或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第三十九条 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可按照符合采购需求,以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单一来源采购可按照符合采购需求、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确定采购事宜。 第四十条 凡属本办法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的项目,用户单位均应提前十五天填写《兰州大学不适宜招标采购项目计划申报表》;经中层单位财务负责人、学校财务处、学校专项经费管理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后,报送所属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并提供采 16 购配置清单及三家以上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唯一性说明和报价单;因特殊原因直接向学校招标领导小组提交《兰州大学不适宜招标采购项目计划申报表》的,须同时报送有关谈判、询价文件和评审方案等相关资料。 第四十一条 归口管理部门受理《兰州大学不适宜招标采购项目计划申报表》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经审核后应提前十天报学校招标领导小组审批,对金额达到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数额标准的竞争性谈判和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应附项目谈判文件和评议方案。 第四十二条 《兰州大学不适宜招标采购项目计划申报表》及项目谈判、询价文件和评审方案经学校招标领导小组审批后,归口管理部门要依据项目谈判、询价文件和评审方案,组织实施与三家以上供应商(厂家)进行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的具体评审事宜。同时通知监督小组实施现场监督,并将谈判和评议结果以采购会议纪要形式报学校招标领导小组备案。对金额达到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数额标准的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经审批可直接予以确定。 第四十三条 确定成交供应商后,由学校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人与供货单位签订采购合同。合同 17 的签署方式按学校经济合同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办理。采购项目完成或竣工需要进行验收的,应按相关规定进行验收,并向学校招标领导小组报送验收报告。 第七章 监督程序和纪律要求 第四十四条 各项采购和招标活动,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和招标,并接受校内外相关监督部门的审计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自行采购和招标,否则,学校不予办理付款、结算等手续。 第四十五条 学校监督部门按各自职责范围对各项采购和招标活动实行全程监督。具体可分为: (一)程序监督主要是对各项采购和招标过程是否执行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监督; (二)法律监督主要是对各项采购和招标工作是否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行为监督主要是对各项采购和招标活动的采购人(招标人)、供应商(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工作人员执行招投标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六条 各项采购和招标工作均应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对重大采购和招标项目,还必须在项目监督小组中安排一定数量的教职工代表进行全程监督。 18 第四十七条 严禁各级领导和主管工程、设备、物资采购和招标的管理干部以及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和亲属参与竞标;严禁不经招标程序而确定施工(供货)单位;严禁明招暗定,泄露标底等行为;严禁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泄露、侵犯投标人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或泄露对投标文件的比较和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八条 评标人员要严格自律,履行职责,保证评标结果的客观公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评标结果。参加采购和招标工作的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凡采购和招标考察的项目,考察人员不得接受被考察单位及人员的宴请、礼品和接待等,不得由被考察单位及人员支付各项考察费用。 第四十九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学校要视情节给予当事人党纪政纪处分;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者,还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采购和招标管理实施细则,报学校招标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19 兰州大学第一医院、第二医院、后勤集团应结合本单位实际,依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报学校招标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发生冲突,则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2002年12月28日学校印发的《兰州大学招标工作管理和监督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20 关于调整兰州大学采购和招标工作 领导小组的通知 (校办字〔2008〕18号) 榆中校区管委,各学院,机关行政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2008年7月7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兰州大学采购和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调整,调整后的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周 玲 副组长:安黎哲 徐生诚 成 员(以姓氏笔画排序): 王振鹏 王建政 石向前 白德成 刘亚平 刘亚军 孙继平 李炳毅 李留浩 范宝军 邱 山 赵元丽 贺德衍 黄飞跃 办公室主任:李炳毅(兼) 办公室成员:石向前 杜党军 兰州大学(章) 二??八年七月十五日 21 兰州大学贯彻落实《甘肃省市场 廉洁准入规定》的实施意见 (校监字[2009]2号)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和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教育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交通厅、水利厅、卫生厅联合发布的《甘肃省市场廉洁准入规定》(甘检会[2008]9号,以下简称《规定》)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校采购和招标行为,有效预防商业贿赂和其它不良行为的发生,特制定以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负责组织招标活动的职能部门在发布招标公告(或文件)时,必须要求投标人提供其所在地的市、州一级(或省级)检察机关出具的近五年内有无行贿档案记录的书面查询回执,并将查询回执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的必要条件。 二、所有参加我校招标活动的供应商,均需在提交投标文件时提交近五年内有无行贿档案记录的书面查询回执。凡提供虚假回执者,今后不得再参与我校所有的采购和招标活动。 三、负责招标工作的各职能部门均要建立相应的投标人信誉档案,以便今后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档案内容包括:投标人以往参与我校采购和招标活动的情况, 22 采购和招标项目执行过程中有无损害学校利益和行贿的行为,历次参加学校采购和招标活动的廉政建设协议书及执行情况,检察机关历次出具的近五年内有无行贿档案记录的书面查询回执。学校采购和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定期到职能部门检查建档情况。 四、招标公告必须明确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报名时出具由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与委托代理人签名、加盖投标单位公章的《投标人廉洁保证书》(样式附后),以明确廉政责任并对所承担的廉政责任做出保证。 五、签订合同时,须同时与中标人签订《廉政建设协议书》(样式附后),明确合同双方的廉政责任、要求及惩处条款,以相互制约,并接受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 六、负责招标工作的各职能部门,应当要求参与招标工作的工作人员(含评标专家)签署《廉洁承诺书》(样式附后),对在采购和招标活动过程中所承担的廉政责任做出行为保证。《廉洁承诺书》的有效期与本人担当相关工作的聘期相同。 七、各类不适宜招标项目的廉洁准入实施办法,按照《规定》和本意见执行。 八、学校采购和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交流信息,通报情况,研究、分析我校采购和招标市场廉洁准入方 23 面存在的问题,制定对策,堵塞漏洞,预防和减少各种违纪违法现象的发生。 九、负责招标工作的各职能部门及兰州大学第一医院、第二医院、后勤集团,可依据所分管的项目类型,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十、本意见自2009年4月1日起执行。 24 投标人廉洁保证书(样本) : 根据《甘肃省市场廉洁准入规定》和《兰州大学关于贯彻落实〈甘肃省市场廉洁准入规定〉的实施意见》,我单位保证在投标活动中不行贿、不给予或暗示给予学校招标工作人员任何不正当利益,并自觉抵制任何索贿行为。 如果我单位没有遵守上述法规和制度的规定,自愿接受兰州大学按上述文件相关条款给予的处理。 特此书证。 投标单位: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25 廉政建设协议书(样本) 甲方:兰州大学 甲方代表: 乙方: 乙方代表: 为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共同维护清正廉洁、公平公正的采购和招标秩序,使甲乙双方的合法利益均能够得到有效实现,根据《甘肃省市场廉洁准入规定》和《兰州大学关于贯彻落实〈甘肃省市场廉洁准入规定〉的实施意见》,经双方平等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协议,对双方的廉政责任及其处罚办法予以明确。具体条款如下: 一、甲方的廉政责任 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要自觉维护双方的合法利益,严格遵守经济合同的约定,不得随意对乙方提出过高要求或降低要求,并以此为借口对乙方提出非合同约定的其它要求。 2.甲方要严格执行上述两个文件,不接受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任何名义的馈赠、赞助、回扣、辛苦费、宴请、聘任或其它好处;更不得暗示乙方及其工作人员给予上述好处或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26 二、乙方的廉政责任 1.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经济合同的约定,自觉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不提供不符合要求的货物、工程或服务,抵制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所提出的各种不合理要求。 2.乙方要严格执行上述两个文件,不违反规定给予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任何名义的馈赠、赞助、回扣、辛苦费、宴请、聘任或其它好处;自觉抵制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希望给予上述好处或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的暗示。 3.乙方要及时向兰州大学纪检监察部门检举揭发甲方违犯廉政规定或故意设置障碍进行刁难的行为,并配合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三、处罚办法 1.兰州大学将对甲方及其工作人员的不廉洁行为给予严肃处理。 被动接受乙方任何名义的馈赠等各类好处,及时向组织报告的可不予追究。 2.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有上述不廉洁行为的,将限制参加今后兰州大学的采购和招标活动。 27 被动实施上述不廉洁行为而及时向学校报告的可不 予追究。 四、其它未尽事宜,按兰州大学反腐倡廉建设的有 关规定执行。 五、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 字、盖章后生效。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可随时对协议执行 情况进行检查。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年 月 日 附注: (主要对协议执行情况进行简要总结) 28 兰州大学采购与招标工作廉洁承诺书 为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切实维护采购和招标工作的正常秩序,使采购和供应双方的正当权益得到顺利实现,我谨向学校和供应商作如下廉洁承诺: 一、不受领导、同事、亲友或供应商的影响,正确履行职责,独立做出判断,切实维护学校和供应商的正当权益。 二、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和供应商的能力,实事求是地确定并执行经济合同的各项条款,不降低学校所需货物、产品或工程的标准,不对供应商提出过分要求。 三、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采购和招标工作的各项规定,在各环节都恪尽职守,不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亲友、领导、同事或供应商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接受或暗示供应商对自己实施馈赠、赞助、回扣、辛苦费、宴请、聘任或其它好处等非法行为。被动接受的,在三日内向组织汇报并足额上交。 五、如违反上述承诺,甘愿接受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的严肃处理。 承诺人: 年 月 日 29 关于规范招标采购环节中收费 及其成本支付行为的通知 (校财字[2006]23号) 各有关部门: 目前,我校招标采购行为逐年增多,为规范招标采购过程中收费及其成本支付行为,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经学校招标领导小组研究,现就招标采购环节中收费及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校允许校内各归口管理部门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时,向投标单位收取标书费。 二、标书费的收费标准按照标书制作成本、评标成本、标的物金额大小等因素确定,原则上控制在每份100元至800元之间。具体标准由各主持招标的部门决定,并报学校招标办公室和财务处备案。 三、标书收费应使用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的收费收据,收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财务处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30 四、评标过程中外聘评标专家(包括校内专家)的劳务费可作为直接成本在招标收入中列支。学校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参加招标工作不计劳务报酬。 五、招标标书费收入扣除直接成本后的年末结余,由收费部门提出申请,经财务处批准分配后可用于以下方面开支: 。用于标书制作成本及组织招标1.主管部门业务费 等管理性支出。 2.主管部门劳务费。用于支付组织招标过程中的加班费、误餐费等费用开支。 3.相关部门的劳务费。用于校内相关部门参加评标人员的加班费、误餐费等开支。 4.学校管理费。用于学校招标管理工作相关事务的开支。 六、严禁在招标工作中违反本通知精神乱收费或收费不开收据,收费收入自收自支的行为。违反本通知精神的,学校将追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〇〇六年四月五日 二 31 兰州大学评标专家工作守则 (招标领导小组发[2009]2号) 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和监督,杜绝不良行为,规范评标程序,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特制定本工作守则。 一、接到评标通知后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无故拒绝。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应当即告知通知人;能够参加的,专家本人要按通知时间准时到指定地点报到。 二、开标前不得向招标归口管理部门打听及询问与评审项目有关的情况。 三、严格遵守《兰州大学采购和招标管理与监督办法》、《兰州大学采购和招标工作廉洁承诺书》的有关规定,公正廉洁、不循私情,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 四、从接到评标通知到评标结束之前,不与投标人或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者有任何私下接触;不收受投标人、中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将投标文件擅自带离评标会场;不以任何形式将评标内容、过程、结果等信息泄露给投标人或与投标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不复印或带走与评标内容有关的资料。 32 五、坚持回避制度,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六、评标期间,应关闭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交监督人员或归口管理部门集中保管,期间有急事需要电话联系的,应提请招标人帮助解决。在评标过程中,不中途离开评标现场或提前退场,如有特殊情况确需离开的,应征得有关监督部门的同意。 七、认真研究招标文件,明确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应当考虑的相关因素,提出科学、严谨的评标意见。 八、评标时按照招标文件和评分标准独立进行评标,对所提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不发表任何具有倾向性、诱导性的意见;不对其他评委的评审意见施加任何影响;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以方案可行性、质量可靠性、技术先进性、报价合理性和良好的售后服务承诺等为依据,进行综合评价后出具评审意见,如对评标结论有异议,应向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和理由。 33 九、协助、配合有关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评标纪律,不徇私舞弊,不操纵评标结果;对于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以及招标文件中带有倾向性和排斥潜在竞争人的内容,应及时向有关监督部门进行反映。 十、对招标文件中不明确、不一致或有明显错误的内容,提请招标人进行书面核实;对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资质问题、不合理低价问题和未实质响应问题,提请监督部门做出决定。 十一、对评标结果没有疑议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名确认。拒绝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将被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十二、如有违反以上要求的行为,自愿接受监督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的处理。 2009年5月19日印发 34 兰州大学评标专家抽取管理规定 (招标领导小组发[2009]2号) 兰州大学评标专家库是根据《兰州大学采购和招标管理与监督办法》建立的校内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由仪器设备、基建修缮、电子通讯、家具用具、图书教材、后勤采购等相关专家组成。为使评标专家的管理和抽取确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评标专家的管理和抽取确定工作,在学校采购和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招标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二、为规范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凡校内采购和招标的评标专家,均在开标前由招标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和监察处的监督人员一同从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三、评标专家一般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当评标专家库中满足条件的专家不足或专业要求特殊时,经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可聘请符合特殊规定条件的校内外评标专家。 四、专家抽取后,由招标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和监察处人员一同按抽取顺序通知被抽取的评标专家。若抽取的评标专家不能满足评标委员会需要时,可增加抽取 35 人数;对不能出席评标会的评标专家应在抽取通知单上注明原因;按抽取顺序通知的评标专家满足评标委员会人数时,则不再继续抽取和通知。 五、抽取专家工作完成后,打印可参加评标会的评标专家出席表,一式两份,由招标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和监察处监督人员各执一份备案,并作为评标资料入档保存。 六、参与抽取专家的工作人员和参与评标的专家,都必须在评标结果确定前,对评标专家名单予以保密。 七、评标专家组如需设负责人,可由参与评标的全体专家临时推举产生;也可由招标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临时指定。评标专家组负责人仅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不具有超越其他专家的表决权。 2009年5月19日印发 36 兰州大学关于编制工程预算(标底)的要求 (招标领导小组发[2005]1号) 一、校内各归口管理部门在招标过程中如需编制预算(标底),须向学校招标监督办公室报送拟定的编制标底委托事务所;以及参与编制标底的工作人员名单(包括相关资质: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代码证、资质等级证、拟派人员登记表等)。 二、学校派监察人员参与整个标底编制全过程的程序和纪律监督,协助归口管理部门做好标底编制以及标底的安全保密工作。 三、标底编制期间实行封闭式管理,严格保密制度。标底编制人员和工作人员均不得与外界联系和透露相关信息。具体要求:?所有人员的手机(通讯工具)交由监察人员集中统一保管;?临时拆除办公、住宿房间的电话;?实行集体办公、食宿,无正当理由不得单独离开集体视线或外出等。 四、编制人员在标底编制过程中,实行相对独立的工作要求,按任务分工独立完成自己负责的部分工作,不过问和打听其他相关内容。 五、编制人员在标底编制过程中按任务分工,认真 37 做好自己负责部分的工程量清单和材料列项;未经负责人同意,不得擅自进行项目汇总和提供分项目预算结果。 六、编制人员在每日工作结束时,应将工作底稿和相关应该保密的资料,以及计算机电子锁钥匙交由监察人员保管,第二天工作时领回。 七、标底汇总的要求:?时间:招标项目开标前,各投标单位标书送达时间截止后,方可进行标底汇总;?标底汇总前应由归口管理、标底编制、审计、监察部门负责人共同商议,就标底编制的原则、依据、系数调整等进行确认;?对标底的各分项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核校对,确认无误后进行标底汇总。 八、标底汇总后,经编制标底委托事务所签字盖章;学校审计部门审核签字盖章后;当场密封;交由监察人员即速送往开标现场开标。 2005年3月16日印发 38 兰州大学采购和招标管理与监督工作规程 为了进一步搞好采购和招标的监督工作,促进廉政建设,学校采购和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在监察处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采购和招标项目的申报审核工作;并参与对整个采购和招标工作的管理和全程监督。为了保证监督成效,规范监督内容和程序,监督人员要努力学习国家有关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方面的政策和法规;努力学习和熟悉采购和招投标业务工作;依据《教育部直属高校、事业单位仪器设备、医药等大宗物资采购和招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兰州大学采购和招标管理与监督办法》的规定,对我校各类采购和招标工作实行全程监督,主要是从程序、法律、行为等方面进行监督,并认真做好监督记录。为了规范监督人员的监督职能,使监督工作依法依规有序开展,特制订采购和招标监督工作操作程序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采购和招标监督概要 (一)监督方式 审核招标和不适宜招标采购项目计划申报表、审核招标方案、审核招标组织机构;参与开标、评标、定标现场监督;参与采购和招标项目的考察和验收。 (二)监督重点 39 申报程序、招标文件编制、资质审核、标底编制、抽取评标专家、评标定标、验收等。 (三)监督内容 程序监督、法律监督、行为监督。 (四)监督环节 申报审核、招标准备、开标现场、评标定标、合同签订、验收等。 二、采购和招标项目申报审核的监督内容及要求 (一)审核《兰州大学招标采购项目计划申报表》 1(审核表内所填内容是否完整、正确;是否按要求签字盖公章; 2(审核招标方案(包括开标程序、招标文件、评标标准及办法、招标纪律、邀请招标单位); 3(审核招标组织机构(包括招标项目领导小组、监督小组、工作小组和评标委员会); 4(审核招标考察报告; 5(审核拟定编制标底委托事务所(包括相关资质: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代码证、资质等级证复印件等)以及参与编制标底的工作人员名单。 (二)审核《兰州大学不适宜招标采购项目计划申报表》: 1(审核表内所填内容是否完整、正确;是否按要求 40 签字盖公章; 2(审核不适宜招标的理由(包括专题报告及说明); 3(审核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的采购项目,必须提供采购配置清单及三家以上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唯一性说明和报价单; 4(审核采购(询价)考察报告; 5(审核金额达到《办法》第二十八条数额标准(货物10万元以上、修缮20万元以上、基建50万元以上的竞争性谈判和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应附项目谈判文件和评议方案。 三、货物采购和招标的监督内容及要求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一)招标准备 1(立项:是否按规定进行立项和报批。 2(询价及考察:采购和招标前需要进行市场询价和考察的项目,按规定组成询价、考察小组(须有监督人员参与),填写《兰州大学招标采购项目考察计划申报表》报学校招标领导小组审批,考察结束后以书面形式汇报考察结果。 3(确定采购方式:是否按规定确定采购和招标方式。 4(落实资金:资金是否落实(资金如没有落实不能 41 进行采购和招标)。 5(采购和招标信息发布:内容是否真实、是否在规定的网页上公布。 6(编制采购(招标)文件:是否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是否有歧视性条款(主要指评标标准、技术要求等);是否有违规表述(主要指标段、转包、回避条款等)。 7(采购文件(标书)发售及答疑:发售“时间”是否符合法规要求;答疑是否一视同仁。 (二)开标现场 1(开标程序:开标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 2(标书密封:检查标书封装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3(标书送达:检查截标时间是否严格执行。 、保证金:检查保证金是否到帐。 4 5、资质审核:复核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代码证、法人授权委托书、相关专业资质及生产、经营许可证及制造厂家授权书等。 ,、废标原则:是否执行规定的废标原则。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废标后原则上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用招标以外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及时征得学校招标领导小组的同意。 (三)评标定标 42 1(评标(谈判、询价、评议)条件:招标,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是否达到三家以上;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项目是否符合政府采购和学校的规定。 (评标机构:是否依法组成评标委员会、谈判、询2 价、评议小组(评标委员会一般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应占三分之二以上,招标人代表不超过三分之一;谈判、询价、评议项目应组成至少三人以上工作小组)。 3(回避制度:是否执行回避制度,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投标公正评审的人员,应主动回避。 4(依法评标:是否按公布的评标办法、评标标准、评标细则进行评审。保证评标(谈判、询价、评议)的客观公正,防止倾向性。 5(定标:是否按规定定标,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人,应当推荐为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6(纪律保证:对采购人(招标人)、供应商(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工作人员执行招投标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以保证采购和招标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合同、质疑及文档保存 1(合同签订:确定中标单位后在学校主页上公示三天,公示结束后签发中标通知书,由学校法人代表或法 43 人代表授权委托人与中标单位签订采购合同,并以招标会议纪要形式报学校招标领导小组备案。 2(质疑答复:对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归口管理部门及采购招标人应当认真进行处理,并在七个工作日内研究答复,同时将答复情况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充分保障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3(采购记录:做好采购和招标记录。采购招标记录内容为:采购招标类别、项目名称;时间、地点;参加开标的单位和人员;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投标人名称和投标报价;设有标底的招标项目的标底;采购方式;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确定中标人的原因、废标的原因以及其他重要事项。 4(文档保存:妥善保存采购和招标活动的各种文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招标)记录、采购(招标)会议纪要、采购预算、采购(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审(评标)标准及办法、评审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 (五)验收程序 ,(验收小组:采购项目完成或竣工,各归口管理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成立项目验收小组,依照 44 合同条款和要求进行验收。 ,(验收签字:验收成员应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验收报告:经验收(安装、调试)合格后,各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学校招标领导小组报送验收报告。 四、工程采购和招标的监督内容及要求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一)招标准备 (立项:是否按规定进行立项和报批。 1 2(询价及考察:采购和招标前需要进行市场询价和考察的项目,按规定组成询价、考察小组(须有监督人员参与),填写《兰州大学招标采购项目考察计划申报表》报学校招标领导小组审批,考察结束后以书面形式汇报考察结果。 3(确定采购方式:是否按规定确定采购和招标方式。 4(落实资金:资金是否落实(资金如没有落实不能进行采购和招标)。 5(采购和招标信息发布:内容是否真实、是否在规定的网页上公布。 6(编制采购(招标)文件:是否贯彻公开公平公正 45 原则;是否有歧视性条款(主要指评标标准、技术要求等);是否有违规表述(主要指标段、转包、回避条款等)。 7(采购文件(标书)发售及答疑:发售“时间”是否符合法规要求;答疑是否一视同仁。 8(报名及资质预审:主要是依据招标公告,协助和督促归口管理部门对报名投标人的资格和资质资信方面进行预审。对潜在的投标人进行筛选,有利于提高招标的工作效率,有利于吸收力量雄厚的投标人前来投标。 ?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代码证、法人授权委托书、相关专业资质及生产、经营许可证及制造厂家授权书等(均为原件)。 ?项目经理班子及技术负责人及人员配备;“五大员”证(预算员、施工员、机械员、安全员、质检员)。 (编制预算(标底): 9 ?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拟定的委托事务所;以及参与编制标底的工作人员名单(包括相关资质: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代码证、资质等级证、拟派人员登记表等)。 ?学校派监察人员参与整个标底编制全过程的程序和纪律监督,协助归口管理部门做好标底编制以及标底的安全保密工作。 ?标底编制期间实行封闭式管理,严格保密制度。 46 标底编制人员和工作人员均不得与外界联系和透露相关信息。具体要求:A所有人员的手机(通讯工具)交由监察人员集中统一保管;B临时拆除办公、住宿房间的电话;C实行集体办公、食宿,无正当理由不得单独离开集体视线或外出等。 ?编制人员在标底编制过程中,实行相对独立的工作要求,按任务分工独立完成自己负责的部分工作,不过问和打听其他相关内容。 ?编制人员在标底编制过程中按任务分工,认真做好自己负责部分的工程量清单和材料列项;未经负责人同意,不得擅自进行项目汇总和提供分项目预算结果。 ?编制人员在每日工作结束时,应将工作底稿和相关应该保密的资料,以及计算机电子锁钥匙交由监察人员保管,第二天工作时领回。 ?标底汇总的要求:A时间:招标项目开标前,各投标单位标书送达时间截止后,方可进行标底汇总;B标底汇总前应由归口管理、标底编制、审计、监察部门负责人共同商议,就标底编制的原则、依据、系数调整等进行确认;C对标底的各分项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核校对,确认无误后进行标底汇总。 ?标底汇总后,经编制标底委托事务所签字盖章;学校审计部门审核签字盖章后;当场密封;交由监察人 47 员即速送往开标现场开标。 (二)开标现场 1(开标程序:开标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 2(标书密封:检查标书封装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3(标书送达:检查截标时间是否严格执行。 4(保证金:检查保证金是否到帐。 5(资质审核:复核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代码证、法人授权委托书、相关专业资质及生产、经营许可证及制造厂家授权书等。 ,(废标原则:是否执行规定的废标原则。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废标后原则上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用招标以外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及时征得学校招标领导小组的同意。 (三)评标定标 1(评标(谈判、询价、评议)条件:招标,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是否达到三家以上;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项目是否符合政府采购和学校的规定。 2(评标机构:是否依法组成评标委员会、谈判、询价、评议小组(评标委员会一般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应占三分之二以上,招标人代表不超过三分之一; 48 谈判、询价、评议项目应组成至少三人以上工作小组)。 3(回避制度:是否执行回避制度,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投标公正评审的人员,应主动回避。 4(依法评标:是否按公布的评标办法、评标标准、评标细则进行评审。保证评标(谈判、询价、评议)的客观公正,防止倾向性。 5(定标:是否按规定定标,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人,应当推荐为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6(纪律保证:对采购人(招标人)、供应商(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工作人员执行招投标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以保证采购和招标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合同、质疑及文档保存 1(合同签订:确定中标单位后在学校主页上公示三天,公示结束后签发中标通知书,由学校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人与中标单位签订采购合同,并以招标会议纪要形式报学校招标领导小组备案。 2(质疑答复:对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归口管理部门及采购招标人应当认真进行处理,并在七个工作日内研究答复,同时将答复情况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充分保障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3(采购记录:做好采购和招标记录。采购招标记录 49 内容为:采购招标类别、项目名称;时间、地点;参加开标的单位和人员;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投标人名称和投标报价;设有标底的招标项目的标底;采购方式;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确定中标人的原因、废标的原因以及其他重要事项。 4(文档保存:妥善保存采购和招标活动的各种文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招标)记录、采购(招标)会议纪要、采购预算、采购(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审(评标)标准及办法、评审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 (五)验收程序 ,(验收小组:采购项目完成或竣工,各归口管理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成立项目验收小组,依照合同条款和要求进行验收。 ,(验收签字:验收成员应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验收报告:经验收(安装、调试)合格后,各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学校招标领导小组报送验收报告。 五、服务采购和招标的监督内容及要求 50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包括咨询、委托、租赁、雇佣等。 (一)招标准备 1(立项:是否按规定进行立项和报批。 2(询价及考察:采购和招标前需要进行市场询价和考察的项目,按规定组成询价、考察小组(须有监督人员参与),填写《兰州大学招标采购项目考察计划申报表》报学校招标领导小组审批,考察结束后以书面形式汇报考察结果。 3(确定采购方式:是否按规定确定采购和招标方式。 4(落实资金:资金是否落实(资金如没有落实不能进行采购和招标)。 5(采购和招标信息发布:内容是否真实、是否在规定的网页上公布。 6(编制采购(招标)文件:是否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是否有歧视性条款(主要指评标标准、技术要求等);是否有违规表述(主要指标段、转包、回避条款等)。 7(采购文件(标书)发售及答疑:发售“时间”是否符合法规要求;答疑是否一视同仁。 (二)开标现场 1(开标程序:开标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 51 2(标书密封:检查标书封装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3(标书送达:检查截标时间是否严格执行。 4(保证金:检查保证金是否到帐。 5(资质审核:复核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代码证、法人授权委托书、相关专业资质及生产、经营许可证及制造厂家授权书等。 ,(废标原则:是否执行规定的废标原则。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废标后原则上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用招标以外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及时征得学校招标领导小组的同意。 (三)评标定标 1(评标(谈判、询价、评议)条件:招标,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是否达到三家以上;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项目是否符合政府采购和学校的规定。 2(评标机构:是否依法组成评标委员会、谈判、询价、评议小组(评标委员会一般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应占三分之二以上,招标人代表不超过三分之一;谈判、询价、评议项目应组成至少三人以上工作小组)。 3(回避制度:是否执行回避制度,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投标公正评审的人员,应主动回避。 4(依法评标:是否按公布的评标办法、评标标准、 52 评标细则进行评审。保证评标(谈判、询价、评议)的客观公正,防止倾向性。 5(定标:是否按规定定标,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人,应当推荐为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6(纪律保证:对采购人(招标人)、供应商(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工作人员执行招投标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以保证采购和招标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合同、质疑及文档保存 1(合同签订:确定中标单位后在学校主页上公示三天,公示结束后签发中标通知书,由学校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人与中标单位签订采购合同,并以招标会议纪要形式报学校招标领导小组备案。 2(质疑答复:对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归口管理部门及采购招标人应当认真进行处理,并在七个工作日内研究答复,同时将答复情况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充分保障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3、采购记录:做好采购和招标记录。采购招标记录内容为:采购招标类别、项目名称;时间、地点;参加开标的单位和人员;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投标人名称和投标报价;设有标底的招标项目的标底;采购方式;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确定中标人的原因、废标的原因以 53 及其他重要事项。 4(文档保存:妥善保存采购和招标活动的各种文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招标)记录、采购(招标)会议纪要、采购预算、采购(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审(评标)标准及办法、评审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 (五)验收程序 ,(验收小组:采购项目完成或竣工,各归口管理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成立项目验收小组,依照合同条款和要求进行验收。 ,(验收签字:验收成员应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验收报告:经验收(安装、调试)合格后,各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学校招标领导小组报送验收报告。 监察处 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54 第一医院、第二医院采购和招标 申报程序暂行规定 (招标领导小组发[2008]2号) 为了进一步做好第一医院、第二医院采购和招标工作,规范程序,提高效率,现对第一医院、第二医院采购和招标申报程序做如下规定: 一、由于目前第一医院、第二医院的经费拨款渠道仍隶属甘肃省财政,故原则上两所医院的采购和招标工作应按甘肃省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办理,执行《甘肃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规定。 二、凡使用省政府财政专项拨款经费,购置货物、服务、工程项目的,均应按省财政规定,填写《甘肃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计划申报表》,经学校采购和招标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报省财政厅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确定采购形式和采购方式后,方可进行采购和招标活动。 三、凡使用省政府财政专项拨款或医院自筹经费采购货物、服务、工程项目,无论单项或批量一次性金额达到10万以上项目,均应按《兰州大学采购和招标管理与监督办法》的规定,填写《兰大一院重大采购项目申 55 报审批表》、《兰州大学第二医院招标采购项目申报表》,报兰州大学采购和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并由学校采购和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派员参与招标现场监督。 四、凡采购甘肃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工程项目,可由院内采购管理部门按学校规定组成相关招标组织机构,进行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 五、凡使用省政府财政专项拨款或医院自筹经费采购货物、服务、工程项目,无论单项或批量一次性金额达到10万以上项目,按第三条报批后,原则上应委托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具体代理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招标采购,并在采购活动实施前,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代理协议。因特殊原因需要院内自主组织招标的项目,须报经学校采购和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执行。 六、其它未尽事宜,应请示学校采购和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办理。 兰州大学采购和招标工作领导小组 2008年7月15日 56 关于对部分办公设备实行集中招标、协议 供货的通知 校招标领导小组发[2008]3号 国资处并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采购和招标工作,保证采购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学校采购和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从本学期开始对部分办公设备实行集中统一招标采购,分期协议供货的办法。即对部分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办公设备采取每半年集中招标一次,预先确定产品的规格、型号、款式、品牌、价格及供应商;凡校内使用单位和用户在规定期限内申报购买该产品的,经审批后可直接按集中招标价格,由中标供应商协议供货。 首批集中统一招标采购的办公设备产品目录如下: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及复印纸、投影仪、多功能一体机、空调机、移动存储设备等。 本次集中招标、协议供货的有效期限暂定为2008年10月21日至2009年3月20日。 此项工作由国资处负责并牵头组织,实验室与设备 57 管理处协助配合完成。 特此通知。请以上两部门尽快安排落实具体招标事宜,并于2008年10月15日前完成。 兰州大学招标领导小组 2008年8月29日 58 关于建立评标专家库的通知 校招标领导小组发[2008]4号 各采购和招标归口管理部门: 为了进一步搞好我校招标管理和监督工作,规范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学校采购和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在校内建立招标评标专家库。具体分为仪器设备组: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完成;基建修缮组:由基建处负责,后勤管理处协助完成;电子通讯组、家具用具组、图书教材组:由国资处负责完成;后勤采购组:由后勤管理处负责,后勤集团协助完成。每组由二十名以上专家组成。入选专家的确定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今后校内招标时,评标专家均由监督部门在开标前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评标专家一般应首先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五年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在某一领域内具有专长;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三、能够认真、客观、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 59 责。 请各采购和招标归口管理部门,按此通知要求,尽快拟订评标专家的申请范围、报名程序、入选条件和资格、资质及其他基本要求等,接受校内外公开报名、推荐遴选相关评标专家。 并将有关资料报送学校采购和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确 月2 O日前完成。 认后予以聘请。此工作要求于1 O 特此通知。 兰州大学招标领导小组 2008年8月29日 60 关于拓展采购招标信息发布渠道的通知 (招标领导小组发[2009]3号) 采购和招标归口管理部门,各用户单位: 根据教育部政府采购专项检查的反馈意见,充分体现市场竞争原则,进一步规范我校采购和招标工作,经学校采购和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自2009年12月起拓宽采购和招标信息发布渠道。凡金额在规定范围内的采购和招标信息除在校园网发布外,同时还必须在甘肃省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采购和招标归口管理部门及用户单位,要高度重视,做好拓宽信息发布渠道的宣传工作,以免影响学校采购和招标工作的顺利开展。归口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在采购和招标项目审批过程中严格审核把关,能公开招标的不邀请招标,能邀请招标的不竞争性谈判,能竞争性谈判的不询价或单一来源采购。 二、凡10万元以上(含10万)的各类仪器设备、大宗物资采购项目、20万元以上(含20万)的修缮工 61 程项目、50万元以上(含50万)的基建工程项目,必须首先按公开招标方式在校园网和甘肃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公开招标公告;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和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公开招标公告。 三、公告发布后,在法定招标公告报名时间内,应标商不足三家以上的项目,且延期公告仍不足三家的,经学校采购和招标领导小组审批,方可变更招标方式。并按照校内项目审批程序依次办理后续事宜。 今后,凡缺少在甘肃省政府采购网或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招标信息环节的项目,学校将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此项工作于2009年12月1日起先行试点,2010年1月1日正式实施。 采购和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62 关于进一步做好部分医用耗材和材料 自主采购工作的通知 (招标领导小组发(2010)1号) 第一医院、第二医院、口腔医院: 为了进一步做好部分医用耗材和材料自主采购(即未经甘肃省卫生厅统一招标采购)工作的监管,经学校采购和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尽快将院内自主采购的各种医用耗材和材料的产品名称、型号、单价、年使用量、使用科(室、所)、供应商等相关数据进行统一登记造册,报学校采购和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二、对自主采购的医用耗材和材料,必须由院内统一集中采购。不论数量多少和价格高低,一律不许科(室、所)自行采购,也不准授权科(室、所)自行采购。具体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采购方式,能公开招标的不得邀请招标,能竞争性谈判的不得询价采购,能询价采购的不得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63 三、尽快制定院内医用耗材和材料自主采购管理办法,报学校采购和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专此通知 采购和招标工作领导小组 2010 年4月20日 64 关于调整采购和招标监督力量的通知 招标领导小组发(2010)3号 采购和招标各归口管理部门和监督部门: 为充分发挥审计在采购和招标过程中的专业监督作用,扩大校内各使用单位参与采购和招标监督工作,形成监督合力,经学校采购和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对审计监督范围和使用单位参与项目监督事宜做如下调整: 一、在目前审计力量不足的情况下,审计处可根据业务特点,主要参与校内基建工程、修缮装饰工程以及重要和重大(50万元以上)采购项目的招标现场监督工作。 二、使用单位在校内采购项目开标时(含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除指定一人作为用户代表参与评标工作外,须另外再指派中层纪检委员或资产管理员一名作为监督代表,参与项目的监督工作。 专此通知。 采购和招标工作领导小组 2010 年7月8日 65 第二编 相关的法律法规 66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67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章 招 标 第八条 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68 第十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 69 力量; (三)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第十四条 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六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七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 70 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 71 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72 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 73 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五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 74 加。 第三十六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75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76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第四十三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77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四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四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 78 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 79 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 80 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81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六十一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的 82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决定。本法已对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二条 任何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个人利用职权进行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十三条 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83 第六十六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六十七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 本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8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85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第六条 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七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第八条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86 第九条 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第十条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前款所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十二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 87 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第十五条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第十六条 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 第十七条 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第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88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第十九条 采购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第二十条 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 89 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二十四条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小组 90 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 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第二十八条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 91 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二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 92 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三十二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三十三条 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部门预算的审批,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三十四条 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三十五条 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93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三十七条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十八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 94 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三十九条 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本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第四十条 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 95 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四十一条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二)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三)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载明原因; (四)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 (五)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 (六)废标的原因; 96 (七)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相应记载。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 第四十三条 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 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第四十四条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 第四十六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 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 97 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第四十九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五十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质疑与投诉 第五十一条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 98 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第五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五十四条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 第五十五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第五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五十八条 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9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九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第六十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六十一条 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并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经办采购的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 第六十二条 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人员应当具有相关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符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业岗位任职要求。 集中采购机构对其工作人员应当加强教育和培训;对采购人员的专业水平、工作实绩和职业道德状况定期进行考核。采购人员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任职。 100 第六十三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应当公开。 采用本法规定的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将采购结果予以公布。 第六十四条 采购人必须按照本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法规定,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工作人员向其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第六十五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六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考核,并定期如实公布考核结果。 第六十七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 第六十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各当事人有关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六十九条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 101 人员实施监察。 第七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四)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七)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七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 102 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第七十三条 有前两条违法行为之一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终止采购活动; (二)中标、成交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三)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四条 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03 分。 第七十五条 采购人未依法公布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104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有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七条违法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并应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十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供应商的投诉逾期未作处理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八十二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业绩的考核,有虚假陈述,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不作定期考核和公布考核结果的,应当及时纠正,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其负责人进行通报,并对直接负责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5 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采购的资格。 第八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进入本地区或者本行业政府采购市场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该单位、个人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单位责任人或者个人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四条 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进行的政府采购,贷款方、资金提供方与中方达成的协议对采购的具体条件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十五条 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法。 第八十六条 军事采购法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八十七条 本法实施的具体步骤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十八条 本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106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为依法惩治商业贿赂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办案工作实际,现就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以下八种罪名:(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3)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4)单位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 107 十七条);(5)行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6)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7)介绍贿赂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8)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二、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 三、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四、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医疗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 108 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五、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的采购等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利用教学活动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财物,为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六、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在招标、政府采购等事项的评标或者采购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 109 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中国家机关或者其他国有单位的代表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七、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 八、收受银行卡的,不论受贿人是否实际取出或者消费,卡内的存款数额一般应全额认定为受贿数额。使用银行卡透支的,如果由给予银行卡的一方承担还款责任,透支数额也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九、在行贿犯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给予相关人员财物以谋取竞争优势的,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办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要注意区分贿赂与馈赠的界限。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全面分析、综合判断:(1)发生财物往来的背景,如双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及历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2)往来财物的价值;(3) 110 财物往来的缘由、时机和方式,提供财物方对于接受方有无职务上的请托;(4)接受方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提供方谋取利益。 十一、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共同犯罪的,根据双方利用职务便利的具体情形分别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1)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2)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3)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追究刑事责任,不能分清主从犯的,可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111 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教育部办公厅教厅[2003]6号二00三年八月二十一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教育部系统规范有序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全面推进我部政府采购工作,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教育部直属高校和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第二条 (以下简称部属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教育部政府采购是指部属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财政性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预算资金(即中央财政以各种形式划拨的资金,包括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等)和预算外资金(即各单位通过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采购性基金、政府间捐赠资金等获得的收入)。 在采购中,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使用的地方资金、自筹资金、借贷资金,一同实行政府采购。 第四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 112 信原则。 第五条 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六条 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教育部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另行规定。 第八条 教育部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部属各单位“分散采购”。 (一)政府集中采购。是指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组织实施的,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活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编制确定并公布。 (二)部门集中采购。是指教育部组织实施的,纳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和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活动,以及其他按要求应实施部门集中采购的专项项目和大宗成套、单项价值较高的采购活动。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由教育部编制确定。 (三)分散采购。是指部属各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组织的,在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范围之外的,或者因高等学校教学、科研工作需要而提出特殊要求的采购活动(含零星采购)。部属各单位的分散采购计划由教育部审定。 113 第二章 政府采购管理 第九条 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包括:制定政府采购计划,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确定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和目录;明确采购组织形式和选定采购方式;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履行合同和支付资金;结算记账,编报决算及统计信息等。 第十条 教育部财务司是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根据部领导指示精神,制定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及实施办法;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确定教育部集中采购项目和目录;申请财政直接拨付的采购资金;监督检查部属各单位的各项政府采购工作;汇总编报教育部年度政府采购统计信息等。 第十一条 教育部教育政府采购事务中心是教育部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的专职执行机构,也是教育部系统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执行教育部政府采购各项活动的管理,组织实施教育部集中采购,指导部属各单位政府采购工作;接受部属各单位委托,提供政府采购服务;具体办理教育部财务司安排的政府采购日常事务;组织部属各单位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等。 第十二条 部属各高校应成立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协调各方面工作;必须建立、健全本校的政府采购专职 114 机构,落实责任人及相关人员的职责。部属各事业单位要结合实际确定一个部门负责此项工作。 部属各单位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按规定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提交集中采购品目技术清单;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分散采购工作;按要求签订和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编报本单位政府采购统计报表;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等。 第三章 政府采购实施 第十三条 部属各单位应按要求将本单位年度采购项目及资金计划编入部门预算,报教育部。教育部对部属各单位上报的政府采购预算进行审核汇总,并报财政部审定。 第十四条 政府集中采购遵循的工作程序按《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部门集中采购由教育部教育政府采购事务中心统一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遵循下列工作程序: (一)教育部按《政府采购法》所确立的原则,确定教育部统一采购项目或品目并下达部属各单位,各单位须按要求向教育部教育政府采购事务中心提交具体的采购品目技术清单。此清单应列明该品目的主要技术指标、数量以及相关的要求。 115 (二)部属各有关单位向教育部教育政府采购事务中心提交办理采购委托书。 (三)教育部教育政府采购事务中心按照《政府采购法》相关条款要求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采购主要采用招投标方式。 第十六条 部属各单位的分散采购,由各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和本办法的有关要求组织实施。单位分散采购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部属各单位应根据教育部审定下达的单位分散采购计划,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分散采购工作。 (二)部属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各项目所确定的采购方式实施采购。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方式包括以下几种: 一)公开招标; (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八条 不同采购方式的程序和规定如下: (一)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 1.公开招标采购,是指招标单位以招标公告的方式 116 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采购方式。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或规定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2.邀请招标采购,是指招标单位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采购方式。对于某些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供应商采购的,或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可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采购。 凡是公开招标数额以上或规定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因特殊情况拟采用邀请招标或招标以外其它采购方式的,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教育部批准。 3.实施招标采购方式的,应按《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程序进行: (1)编制招标标书; (2)在财政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 (3)接收投标人投标; (4)组织开标; (5)评标及定标; (6)授标签约; (7)履行合同。 4.招标文件自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时间不 117 得少于二十日。各单位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经教育部批准可以缩短,但最少不得少于十日: (1)符合招标条件但需紧急采购的; (2)招标采购单位预先发布过采购预告的; (3)采购货物或服务属于通用商品和标准服务的、潜在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费时不多的; (4)同一类采购项目连续实行协议供货制度的。 (二)竞争性谈判采购 l.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供应商投标,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2.实施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应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1)成立采购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 118 判内容、合同草案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3)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应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4)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5)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供应商。 (三)单一来源采购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 119 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的。 2.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在遵循有关法律规定的原则、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四)询价采购 ( 1.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采用询价采购。 2.实施询价采购方式的,应遵循下列程序: (1)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事项作出规定。 (2)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3)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4)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供应商。 第十九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废标: 120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对招标文件中做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报价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采购人应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应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各单位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教育部批准。 第二十条 在各单位依法实行各种采购方式中参与工作的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评标专家应从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特殊项目可由招标单位直接确定专家组成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必须回避。 第二十一条 进行招标采购的各单位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也可以自行招标。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是经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各单位自行招标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部门集中采购的公开招标公告在发布前送财政部审核,评标文件及采购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 121 起七天内送财政部备案。各单位分散采购金额达到财政部规定的上报备案数额的项目,其公开招标公告、评标文件(含邀请招标)及所签订的采购合同副本在合同签订后七天内报教育部备案。 所有招标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天内,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约定订立书面合同。所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对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凡是采用协议供货方式的,各单位只能与在协议供货范围内所列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对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凡是由各单位在采购前填报采购品目技术清单、有明确采购数量且集中招标确定出中标人后由各单位自行签订合同的,各单位应在接到有关中标结果通知后三十天内按通知要求与该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不按通知要求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的,根据《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政府采购合同可以由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签 122 订,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中标供应商签订。由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并做合同附件。政府采购合同必须具备规定的条款。 二)政府采购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均( 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并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三)政府采购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采购人如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二十五条 验收。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所采购的货物在运抵用户后,应立即组织有关技术人员,按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质量验收,且应在规定时间之内验收完毕并签署验收报告;对于大型或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验收方成员应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实行政府采购的各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123 (一)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1.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2.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3.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应载明原因和其他相应记载; 4.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 5.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供应商的原因 6.废标的原因等。 第四章 政府采购资金拨付 第二十七条 政府采购资金拨付方式主要有财政直接拨付和分散(授权)拨付两种形式: (一)财政直接拨付: 财政直接拨付是指财政部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将政府采购资金通过代理银行(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直接支付给中标供应商或采购代理机构的拨款方式。具体形式有财政全额直接拨付、财政差额直接拨付和政府采购卡。 124 1.财政全额直接拨付(简称全额拨付),是指财政部和部属各单位按照先集中后支付的原则,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部属各单位须接应支付数额先将单位自筹资金和预算外资金汇集到财政部在代理银行开设的政府采购资金专户,需要支付资金时,财政部国库资金管理机构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将中央财政安排的预算资金和已经汇集的单位自筹资金、预算外资金,通过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一并拨付给中标供应商。 2.财政差额直接拨付(简称差额拨付),是指财政部和部属各单位按政府采购拼盘项目合同中约定的各方负担的资金比例,分别将中央财政安排的预算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预算外资金支付给中标供应商或采购代理机构。 3.政府采购卡支付方式,是指部属各单位使用财政部选定的某家商业银行单位借记卡支付采购资金的行为。政府采购卡由财政部国库资金管理机构登记核发给部属各单位,用于支付经常性零星采购项目。 (二)单位分散拨付: 单位分散拨付方式,是指在全面实行财政直接拨付方式之前,由部属各单位自行将采购资金拨付给中标供应商或采购代理机构。 第二十八条 实行财政直接拨付方式的具体采购项 125 目和范围,按照财政部确定的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办理。 第二十九条 实行财政直接拨付方式的政府采购资金,在不改变部属各单位预算级次和单位会计管理职责的前提下,由财政部在拨付之前按预算额度将采购资金预留在国库或政府采购专户,不再拨给部属各单位。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教育部有关部门及部属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明确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并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明确经办采购的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的职责并相互分离。 第三十一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要求采购人员向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第三十二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经常性的政府采购工作监督管理及检查制度。 政府采购工作监督管理检查的重点内容是: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政府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 126 况; (三)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执行的情况; (四)有关政府采购按规定程序报批和备案情况; (五)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情况和采购资金拨付情况; (六)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七)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三条 教育部将定期和不定期对部属各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进行检查,并组织专家对各采购项目的运行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除政府采购预算中的采购项目作为每年专项审计检查内容外,教育部还将会同财政部定期和不定期对女他形式的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审计检查。 第三十四条 对审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级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及时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教育部有关部门和部属各单位以及相关人员,必须加强法律意识,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认真组织实施政府 127 采购活动。政府采购活动中如出现违法违规行为,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六条 教育部有关部门及部属各单位在实施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必须进行政府采购的项目而不实施政府采购;必须进行集中采购的项目而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实施集中采购;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或者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二)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或者指定供应商。 (三)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部属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具体实施细则,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28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建设部 铁道部 交通部 信息产业部 水利部 2001年 第12号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评标活动, 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 第三条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评标活动依法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六条 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或者地方政府的职责分工,对评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129 第二章 评标委员会 第七条 评标委员会依法组建, 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八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九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第十条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 按前款规定确定评标专家,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或者直接确定的方式。一般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130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担任评标委员第十二条 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 131 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前款所称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因参与评标监督工作或者事务性工作而知悉有关评标情况的所有人员。 第三章 评标的准备与初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编制供评标使用的第十五条 相应表格, 认真研究招标文件, 至少应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 (一)招标的目标; (二)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 (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 (四)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 第十六条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应当保密,并在评标时作为参考。 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132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应当合理,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投标报价的高低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方法对投标文件排序。以多种货币报价的,应当按照中国银行在开标日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换算成人民币。 招标文件应当对汇率标准和汇率风险作出规定。未作规定的,汇率风险由投标人承担。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十条 在评标过程中,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133 第二十一条 在评标过程中,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 审查并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 投标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第二十五条 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 (一)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二)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三)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 134 文件规定的期限; (四)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五)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六) (七)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作废标处理。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量化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 135 部投标。 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四章 详细评审 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 评标委第二十八条 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评审、比较。 第二十九条 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第三十条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第三十一条 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二条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以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及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作必要的价格调整。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但评标委员会无需对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进行价格折算。 136 第三十三条 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完成详细评审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标价比较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标价比较表”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对商务偏差的价格调整和说明以及经评审的最终投标价。 第三十四条 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一般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 第三十五条 根据综合评估法, 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衡量投标文件是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可以采取折算为货币的方法、打分的方法或者其他方法。需量化的因素及其权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对各个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时,应当将量化指标建立在同一基础或者同一标准上,使各投标文件具有可比性。 对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进行量化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对这两部分的量化结果进行加权,计算出每一投标的综合评估价或者综合评估分。 第三十七条 根据综合评估法完成评标后, 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综合评估比较表”,连同书面评标 137 报告提交招标人。“综合评估比较表”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所作的任何修正、对商务偏差的调整、对技术偏差的调整、对各评审因素的评估以及对每一投标的最终评审结果。 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 允许投标人投第三十八条 备选标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中标人所投的备选标进行评审,以决定是否采纳备选标。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的备选标不予考虑。 第三十九条 对于划分有多个单项合同的招标项目, 招标文件允许投标人为获得整个项目合同而提出优惠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投标人提出的优惠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将招标项目作为一个整体合同授予中标人。将招标项目作为一个整体合同授予的,整体合同中标人的投标应当最有利于招标人。 第四十条 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不能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评标和定标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138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 第五章 推荐中标候选人与定标 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应当及时作出处理或者向招标人提出处理建议,并作书面记录。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 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五)废标情况说明; (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七)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第四十三条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 139 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四十四条 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后, 评标委员会即告解散。评标过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资料应当即时归还招标人。 第四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第四十六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在确定中标人之前, 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四十八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 140 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务院对中标人的确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标人确定后, 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第四十九条 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并与中标人在30个工作日之内签订合同。 第五十条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五十二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六章 罚 则 第五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 其他利 141 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六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 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 142 责任。 招标人迟迟不确定中标人或者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给予警告,根据情节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中标人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 则 第七章 附 第五十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以外的评标活动, 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评标委员会与评标方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六十条 本规定颁布前有关评标机构和评标方法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43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 2003年 第2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 评标专家库由省级(含,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依法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依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自主组建。 评标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当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其所建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的管理,但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的具体评标活动。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从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第六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建评标专家库,应当有利于打破地区封锁,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 省级人民政府可组建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性评标 144 专家库。 第七条 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第八条 评标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专家总数不得少于500人; (二)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 (三)有满足异地抽取、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需要的必要设施和条件; (四)有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第九条 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应当存档备查。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应当附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 145 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评审,决定是否接受申请或者推荐,并向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或被推荐人颁发评标专家证书。 评审过程及结果应做成书面记录,并存档备查。 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可以对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进行必要的招标投标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 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第十一条 理机构,应当为每位入选专家建立档案,详细记载评标专家评标的具体情况。 第十二条 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对每位入选专家进行考核。评标专家因身体健康、业务能力及信誉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停止担任评标专家,并从评标专家库中除名。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146 (一)有《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四)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第十五条 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取消担任评标专家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二)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三)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四)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活动的。 第十六条 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 147 告;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机构相应的招标代理资格: (一)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不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建立评标专家档案或对评标专家档案作虚假记载的; (三)以管理为名,非法干预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的。 第十七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评标无效;情节严重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给予警告。 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遵守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不从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评标无效;情节严重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给于警告。 148 甘肃省市场廉洁准入规定 (省人民检察院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建设厅 省交通厅 省水利厅 省卫生厅 二〇〇八年九月三十日印发)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精神,进一步规范市场招标投标行为,有效预防贿赂犯罪的发生,根据《甘肃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暂行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座谈会纪要》有关规定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市场,是指按照规定进行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和探矿权、采矿权出让、药品和医疗设备采购以及其他物资采购招标、谈判、询价等交易行为的场所。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廉洁准入,是指进行各类市场招标投标活动的相关人,除具备法定的市场准入资格外,还应当遵守有关廉洁规定,方可获准进入本省各类市场,从事招标投标活动。 149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和探矿权、采矿权出让、药品和医疗设备采购以及其他物资采购等市场招标投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评审专家、造价咨询机构和代理机构。 第四条 进入本省行政区域各类市场投标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招标人提交检察机关出具的近五年内有无行贿档案记录的书面查询回执(以下简称查询回执)。招标单位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应当将检察机关出具的查询回执作为准入条件列入招标文件,或者在投标报名时将此作为资格审查的必要条件。凡有行贿档案记录的单位或个人,不准或限制其进入本省各类市场。 第五条 行贿档案记录查询工作,由省、市两级检察机关预防部门负责。查询回执由投标人所在地的市、州一级检察机关或者省级检察机关出具。 第六条 从事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和探矿权、采矿权出让、药品和医疗设备采购以及其他物资采购的甲乙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同时签订廉政合同或廉政协议,载明廉洁要求及责任,相互制约,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进入本省各类市场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相关人,凡因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行贿行为,被行政监察 150 部门调查属实,或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在调查和侦查期间,不准进入本省各类市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 第八条 从事各类市场投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利用行贿手段竞争的,除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个人相应责任外,不准或限制其进入本省各类市场从事投标活动,同时予以公告。 第九条 单位或个人在投标活动中有下列行贿情形之一的,不准或限制其进入本省各类市场从事投标活动: (一)单位行贿数额五十万元以上、个人行贿数额十万元以上的,取消其进入本省各类市场的投标资格; (二)单位行贿数额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个人行贿数额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从问题被查处认定之日起五年内不准进入本省各类市场从事投标活动; (三)单位行贿数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十万元、个人行贿数额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从问题被查处认定之日起三年内不准进入本省各类市场从事投标活动; (四)单位行贿数额不满二十万元、个人行贿数额不满一万元,但具有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或者向三人以上行贿,或者向党政领导行贿,或者因行贿致使国家或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从问题被查处 151 认定之日起三年内不准进入本省各类市场从事投标活动; (五)单位行贿数额不满二十万元、个人行贿数额不满一万元不构成犯罪的,从问题被查处认定之日起二年内不准进入本省各类市场从事投标活动。 第十条 投标人在本省各类市场招标投标活动中,以行贿手段中标的,该中标无效。 第十一条 有行贿档案记录的单位、个人,确有悔改和检举立功表现的,经有关部门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可以恢复其进入本省各类市场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资格。 第十二条 进入本省各类市场从事招标活动的造价咨询机构、代理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五年内有行贿档案记录的,招标单位不准委托其造价咨询、代理招标。 第十三条 参与各类市场招标投标活动的专家评委,非法收受投标人赠送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或者违反评标议标规则评标议标,或者接受投标人宴请和娱乐的,应当取消评委资格,由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出内部通报。 第十四条 对廉洁准入负有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根据情节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152 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制定单位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交流信息,通报情况,移交案件线索,研究、分析我省各类市场廉洁准入方面存在的问题,制定对策,堵塞漏洞,预防贿赂犯罪的发生。 第十六条 本规定以外其他依法不需要公开招标投标项目的市场廉洁准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国土资源厅、甘肃省建设厅、甘肃省交通厅、甘肃省水利厅、甘肃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 153
本文档为【学校的规章制度】,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is_005190
暂无简介~
格式:doc
大小:177KB
软件:Word
页数:0
分类:
上传时间:2018-12-09
浏览量: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