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南京大学金陵学院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南京大学金陵学院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09〕46号)、《江苏省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苏教财〔2009〕48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宁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09〕1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现就做好我院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组织机构
1、成立南京大学金陵学院学生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分管院领导、党政办、学工处、财务处、总务处等部门领导组成。
2、南京大学金陵学学生院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医保办”),作为医保工作的专项协调组织机构,成员由学工处、财务处、总务处等相关部门的同志组成。
二、基本原则
按照国务院、江苏省政府、南京市政府关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和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总体要求,坚持参保自愿、学院组织、政策引导、全面推进的原则;坚持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筹资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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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标准、保障水平与本市学生儿童基本一致的原则;坚持重点保障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的原则;按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的原则,逐步将我院大学生纳入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
三、参保范围
自2010年9月1日起,我院新入学的全日制本科生(含专转本)及2010年前入学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学生(以下统称“大学生”),按自愿原则参照本办法参加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2010年前入
1
学的已在我院办理商业保险的在校生仍按照原政策执行,如本人自愿参加居民医保,可到各系学生工作办公室登记,再到医保办办理相关参保手续。
四、筹资标准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宁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筹资由个人和政府共同分担。目前,筹资标准为220
人?年,其中个人缴纳100元/人?年,同级财政补助120元/人?年。享受元/
最低生活保障(特困)的大学生,凭低保证复印件、户籍所在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由医保办送南京市医保中心审核确认合格后,由同级财政补助参保费用。
五、参保方式
每年在新学年开学时,由学院统一组织和办理大学生参保登记、缴费等有关业务。
1、申报登记。符合参保条件的在校大学生,提供相关信息资料,学院每年在新生入学后至当年9月30日前,完成大学生个人信息采集、资格审核并登记造册,统一到南京市医保中心办理参保手续,并办理《南京市民卡》。如需参加居民医保的老生的登记造册工作参照新生的执行。
2、缴费时间。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按学年缴费,每学年9月1日至9月30日为缴费期。保障期为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
3、大学生个人缴费部分由学院统一组织代收代缴。
4、续保管理。按照市医保中心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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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参加居民医保后,应在每学年9月1日至9月30日办理缴费续保登记手续。未按规定期限参保或参保中断后续保的大学生,可在下一学年缴费期内办理参保或续保手续,自缴费次月起满6个月等待期后,才能继续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未及时续保在中断缴费期间和6个月等待期内所发生的医疗费由本人承担。
5、每学年10月份后入学或转学的大学生,应及时主动到医保办办理参保申请登记,由医保办统一到南京市医保中心补办相关参保手续。
六、医疗保障与待遇
(一)门诊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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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加居民医保的大学生在院医务室(高新医院)就诊或由院医务室(高新医院)转诊到其他医院就诊、急性病急诊、意外伤害门诊的医疗费用,符合居民医保报销范围的报销40,(全年限报300元)。
结算方式:参保大学生就诊时,先行全额自付所有费用,凭发票、《病历》和《南京市民卡》统一到院财务处办理报销。未经院医务室(高新医院)转诊的门诊医疗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2、生育生产: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经过南京市医保中心登记备案,产前检查按40%报销,最高报销限额为300元;分娩住院者按南京市医保中心的相关政策执行,凭《南京市民卡》直接结算。
3、患有门诊大病(包括恶性肿瘤、重症尿毒症的血液透析治疗、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病)的参保学生,凭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经主任医师签字、医院盖章同意的《门诊大病申请表》,由学校统一到南京市医保中心办理门诊大病准入手续。办理准入手续后即可凭《南京市民卡》和《门诊大病证》到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支付75%。
(二)住院医疗
1、参保学生持《南京市民卡》在院医务室(高新医院)住院,按规定起付标准300元,出院时直接结算住院期间个人应自付的医疗费用并填写减免申请表,减免200元(贰佰元整)。
2、参保大学生到其他医院住院,必须持《南京市民卡》到院医务室(高新医院)办理转诊手续后,再持《南京市民卡》到转诊医院办理住院。出院时直接与医院结算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具体保障标准见下表: 就诊类别 个人起付标准 费用段 医保基金支付比例
三级医院 500元 起付标准以上 80%
住院 二级医院 400元 起付标准以上 85%
一级医院 300元 起付标准以上 90%
3
1、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逐次降低,第二次及
以上住院按规定住院起付标准的50%计算,但最低不低于150元。
2、因精神病病种住院治疗的,免收住院起付标准。
1、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与个人缴费年限挂钩。
2、参保缴费第1年,其住院、门诊大病和门诊医疗费用,医保基
说明 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15万元,连续缴费每增加1年,最高支付限
额增加1万,最高可增加到22万元。
3、中断缴费再次参保的,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按第一年重新计算。
3、大学生异地实习及寒、暑假期间,因急诊住院可就近在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在三日内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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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办备案,所发生的住院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将《南京市民卡》、病历复印件、住院收据、费用明细、出院小结等材料统一交医保办,由医保办统一送市医保中心办理审核报销手续。
4、大学生参保后发生转学、退学、因病办理休学或其他终止学籍情形的,所缴纳的当学年的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但可按市医保中心规定继续享受当期医疗保险待遇直到保障期结束。
5、住院医疗费补助:参保学生一个保障期内,因住院发生的符合居民医保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个人支付金额超过3万元的(3万元以上部分),居民医保基金再按40%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4万元。具体手续由医保办按照市医保中心的相关规定办理。
七、市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1、在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
2、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费用;
3、未经定点首诊医院办理转诊手续发生的费用;
4、未经批准、备案的在外地就医发生的费用;
5、居民医保用药和医疗服务目录外的费用;
6、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7、参保大学生本人违法违规所致伤害;
8、自杀、自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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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出国、出境期间;
10、整形、美容手术;
11、有第三者赔偿责任的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药事事故等;
12、其他不符合医保规定支付范围的。
八、组织实施
学院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做好大学生参保工作,明确
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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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工协作,以确保大学生参保工作顺利进行。
1、各院系配合医保办做好大学生参保动员、宣传、登记、造册、审核等工作;
2、学工处负责做好学生参保的信息采集工作和特困生审核登记等工作;
3、医保办做好与市医保中心的协调、数据上报、咨询等工作;
4、财务处做好收缴费及门诊医疗包干的报销等工作;
5、总务处做好医保定点机构资质的审核、沟通及联系工作;
6、院医务室(高新医院)做好医保诊疗范围(居民医保范围)的
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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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诊登记等工作。
本办法从2010年9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在南京大学金陵学院学生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
南京大学金陵学院
2010年9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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