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2012税务稽查与税法操作案例

2012税务稽查与税法操作案例

举报
开通vip

2012税务稽查与税法操作案例null主讲:李玉华 新势力企管特邀讲师 中国人民大学特聘教授主讲:李玉华 新势力企管特邀讲师 中国人民大学特聘教授2012企业税务稽查应对与风险规避 李玉华老师简介李玉华老师简介个人简介:中共党员,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中国人民大学特聘教授,中华会计网校经济法专家,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特聘讲师、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特聘讲师。北京中企利宏会计师事务所所长,北京中鼎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总裁。现为资深财税及法律专家,长期从事经济法学教研及企业管理指导工作,担任中国兵...

2012税务稽查与税法操作案例
null主讲:李玉华 新势力企管特邀讲师 中国人民大学特聘教授主讲:李玉华 新势力企管特邀讲师 中国人民大学特聘教授2012企业税务稽查应对与风险规避 李玉华老师简介李玉华老师简介个人简介:中共党员,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中国人民大学特聘教授,中华会计网校经济法专家,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特聘讲师、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特聘讲师。北京中企利宏会计师事务所所长,北京中鼎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总裁。现为资深财税及法律专家,长期从事经济法学教研及企业管理指导工作,担任中国兵器集团、华能集团、鲁能地产、中国矿业等大型企业财税顾问。 擅长领域:《公司治理与财税管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务》、《企业税务稽查》、《企业纳税筹划案例》、《企业内部审计与风险防范》、《经济法详解及实务》、《新会计准则实务与案例》、《企业税法实务与案例》、《中小企业经济法与税法》、《公司法》、《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法》等。开篇语(一):魏文王问扁鹊 开篇语(一):魏文王问扁鹊文王:你们兄弟三人,到底哪一位医术最好呢? 扁鹊:“大哥最好,二哥次之,我最差。文王再问:“那为什么你最出名呢?开篇语(一):魏文王问扁鹊 开篇语(一):魏文王问扁鹊扁鹊答:我大哥治病,是治病于病症发作之前。 由于普通人不知道他事先能铲除病因,所以他的名气无法传出。开篇语(一):魏文王问扁鹊 开篇语(一):魏文王问扁鹊扁鹊答:我二哥治病,是治病 于病症初起之时。一般人以为 他只能治轻微的小病,所以他 的名气只及于本乡里。开篇语(一):魏文王问扁鹊 开篇语(一):魏文王问扁鹊扁鹊答:而我扁鹊治病,是治 病于病症严重之时。一般人都 看到我在经脉上穿针放血,在 皮肤上敷药等大动作,所以以 为我医术高明,名气因此响遍 全国。开篇语(二):扁鹊见蔡桓公 开篇语(二):扁鹊见蔡桓公 扁鹊:疾在腠(còu)理,汤〔tàng〕熨 (wèi)之所及也;在肌肤,针石之所及也; 在肠胃,火齐(jì)之所及也;在骨髓, 司命之所属,无奈何也。今在骨髓,臣是 以无请矣。”居五日,桓侯体痛,使人索 扁鹊,已逃秦矣。桓侯遂(suì)死。治不病以为功 税务稽查形势分析 税务稽查形势分析面对税务稽查,企业的复杂心态分析12我国税法的改革方向与稽查的总体形势32010年税务稽查工作结果的回顾42011年税务稽查工作目标、任务及稽查重点领域null1、对关联企业的关注度从国际走向国内 2、不合理商业安排的检查逐渐深化 商业目的原则 如果商业安排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避税,则交易行为是合理的;如果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取税收利益,并且没有这些税收利益就不会进行这项交易,则交易行为是不可接受的,也称不合理的商业安排(滥用法律) 或者缺乏经济实质 或者以合法形式掩盖虚假交易null《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四十七条 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一百二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所称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null特别纳税调整办法 第九十四条 税务机关应按照经济实质对企业的避税安排重新定性,取消企业从避税安排获得的税收利益。 强调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有可能改变税法直接的适用范围 null3、发票开具和取得的合法性 4、经营模式的调整 5、理清会计主体 6、 结合十二五期间的产业布局,关注优惠政策的享受不同行业的常见问题列举不同行业的常见问题列举1、发票问题 违法使用发票 恶意虚开发票 非法代开发票 2、利用假海关完税凭证偷税 3、收入账外经营或挂往来 4、骗取税收优惠偷税 5、推迟确认收入、拖欠税款 6、主体不清 null7、往来款项混乱 8、存货帐实不符 9、货、票、款不一致 10、成本费用列支不规范 11、进行税额抵扣不准确 12、纳税人身份划分不清 13、混合行为和兼营行为界限不清 14、扣缴义务把握不准 null税法操作案例一: 资本弱化案例 null 面对税务稽查,你们害怕吗? 为什么怕? 自己知道有什么问题、且知道后果 不知道会不会有问题 无知者全畏 为什么不怕? 我们没有任何问题、且知己知彼 我们朝里有人,有问题能摆平 无知者无畏 null 什么样的自查结果算是满意的?关于税务自查接到税务自查通知null 企业被稽查原因分析 有人举报,出了什么问题? 例行检查,轮到我们 税务局又完不成任务了,来要钱了 我们公司报税有异常,被盯上了 可能专项检查,抽上我们了 随机检查,走走过场 发现我们偷税的痕迹了 其他家有问题,牵扯到我们了 以前就经常来,跟以前一样 接到 税务 稽查 通知你首 先想 到了 什么 ?null 企业被稽查原因分析 随机选案 接受举报 上级交办 协查 专项检查 纳税评估 碰运气 信息保密 低调做人 善意 以逸待劳 技术分析null 企业被稽查原因分析我们的原则:低调做人 高调做事null 纳税评估常用分析指标1、税负率指标: 流转税税负率、所得税税负率、整体税负率等 税负率=本期应纳税额/本期应税收入 所得税税负率=应纳所得税额÷利润总额× 100% 税负率有19个大行业,最重要指标。 横向、纵向比较; 税负率预警。 企业应建立税负率评估体系null 纳税评估常用分析指标2、销售毛利率: 销售毛利率=(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收入 3、成本(收入)费用率 : 成本费用率=本期期间费用 ÷本期主营业务成本(收入) 4、销售利润率: 销售利润率=营业利润/(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 null 纳税评估常用分析指标5、能耗率(投入产出分析) 能耗率=本期外购(水、煤等)数量/(主营业务收入+其他增值税应税收入) 6、运费率: 运费率=本期运费发生额/[本期存货购进额+主营业务收入+其他增值税应税收入] 7、存货周转率:存货周转率=销售成本/ 平均存货 (过高或过低) 8、预收收入比率:预收收入比率=预收帐款余额/本期收入 这样的报表能对外报吗?一、向个人借款利息支出的检查及税务处理一、向个人借款利息支出的检查及税务处理(二)税务处理 1、个人借款的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即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借款数量不能超过其在企业的投资额的2倍。 一、向个人借款利息支出的检查及税务处理一、向个人借款利息支出的检查及税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2.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企业向无关联的自然人借款支出应真实、合法、有效,借出方个人应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并开具相应的发票,支出利息方应取得该发票才可以在税前扣除。一、向个人借款利息支出的检查及税务处理一、向个人借款利息支出的检查及税务处理 2、关联借款申报的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因此,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借款需要在《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融通资金表中反映。 一、向个人借款利息支出的检查及税务处理一、向个人借款利息支出的检查及税务处理3、关于无偿将资金让渡给他人使用的涉税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一、向个人借款利息支出的检查及税务处理一、向个人借款利息支出的检查及税务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因此,公司之间或个人与公司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无偿借款),若没有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不缴纳营业税。由于无偿借款无收入体现,因此也不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  一、向个人借款利息支出的检查及税务处理一、向个人借款利息支出的检查及税务处理3、关于无偿将资金让渡给他人使用的涉税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即若借贷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利息收入并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一、向个人借款利息支出的检查及税务处理一、向个人借款利息支出的检查及税务处理 4、关于将银行借款无偿让渡他人使用的涉税问题。 企业将银行借款无偿转借他人,实质上是将企业获得的利益转赠他人的一种行业,因此税务部门有权力按银行同期借款利率核定其转借收入,并就其适用营业税暂行条例按金融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据此,公司将银行借款无偿让渡给另外一家公司使用,所支付的利息与取得收入无关,应调增应税所得额。 二、统借统贷利息支付的检查及税务处理 二、统借统贷利息支付的检查及税务处理  一、统借统贷利息支付政策法律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具体规定了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的比例,即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二、统借统贷利息支付的检查及税务处理 二、统借统贷利息支付的检查及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借款利息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37号)的规定:“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所属企业申请使用,只是资金管理方式的变化,不影响所属企业使用银行信贷资金的性质,不属于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 凡集团公司能够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证明文件,其所属企业使用集团公司转贷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部分,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 二、统借统贷利息支付的检查及税务处理 二、统借统贷利息支付的检查及税务处理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地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该文件将统借方由集团企业扩大至其他成员企业。 二、统借统贷利息支付的检查及税务处理 二、统借统贷利息支付的检查及税务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第一条规定:“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第二条规定:“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 二、统借统贷利息支付的检查及税务处理 二、统借统贷利息支付的检查及税务处理   2、地方政府的有关税收政策规定   《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集团公司借款利息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桂地税字[2009]106号)规定:“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实行集团化统一管理的模式下,由该公司统一向银行申请项目贷款,所属企业申请使用,并按照银行贷款利率收取利息归还银行。根据国税函[2002]837号文规定,对其所属企业按照银行贷款利率所支付的利息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统借统贷利息支付的检查及税务处理 二、统借统贷利息支付的检查及税务处理   2、地方政府的有关税收政策规定   《天津市地税国税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企所[2010]5号)第六条资金拆借利息的税前扣除问题规定:“实行统贷统还办法的企业,集团公司与所属子公司应签订资金使用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子公司按照协议实际占用资金支付给集团公司的利息与集团公司向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一致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统借统贷利息支付的检查及税务处理 二、统借统贷利息支付的检查及税务处理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10]3号)文件第二条关于企业统一借款转借集团内部其他企业单位使用税前扣除问题规定:“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并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分摊利息费用的,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但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不得重复扣除。” 二、统借统贷利息支付的检查及税务处理 二、统借统贷利息支付的检查及税务处理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48号)第八条规定:对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采取“由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所属企业按一定程序申请使用,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将利息支付给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统一与金融机构结算”的信贷资金管理方式的,不属于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凡集团公司能够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证明文件,其所属企业使用集团公司转贷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高于贷款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数额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统借统贷利息支付的检查及税务处理 二、统借统贷利息支付的检查及税务处理    二、统借统贷利息支付的税务处理   1、统借统贷利息支付的所得税处理   (1)可以全额税前扣除   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下属各公司向集团公司拆借统借来的资金并支付利息,满足以下3个条件就可全额扣除:   一是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   二是集团公司能够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证明文件;   三是借款符合统一借款的概念。也就是说,不论下属公司向集团公司借款多少,只要满足以上3个条件,支付的利息就可全额扣除,而不被视为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不受关联债资比例的限制。   (2)统借统贷不受财税[2008]121号文件关于关联方债资比例的约束。 二、统借统贷利息支付的检查及税务处理 二、统借统贷利息支付的检查及税务处理 二、统借统贷利息支付的税务处理  2、统借统贷利息支付的营业税的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的规定,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如果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三、税前扣除凭证的检查及税务处理三、税前扣除凭证的检查及税务处理(一)检查方法 1、检查是否有不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的发票入账; 2、检查不需要发票的支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的合法凭证进行入账加以税前扣除; 3、检查企业入账的办公用品发票、劳保用品发票和礼品发票是否有购买清单作为附件。 三、税前扣除凭证的检查及税务处理三、税前扣除凭证的检查及税务处理(二)税务处理 国税发[2008]40号文规定: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国税发[2008]80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发票没有开具支付人全称的,不得扣除,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申请退税。  三、税前扣除凭证的检查及税务处理三、税前扣除凭证的检查及税务处理 国税发[2009]31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税前扣除凭证的检查及税务处理三、税前扣除凭证的检查及税务处理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三、税前扣除凭证的检查及税务处理三、税前扣除凭证的检查及税务处理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本市《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地税货[2010]28号) 第五条(三)规定: 对纳税人由于破产、债务、资金等原因,法院或其他执法部门对其不动产或土地进行强制裁定抵偿或法院委托拍卖行拍卖,且无法开具发票的,不动产购入方可将法院裁定书、法院调解书、契税完税凭证以及拍卖成交确认书视为合法有效的凭证。 三、税前扣除凭证的检查及税务处理三、税前扣除凭证的检查及税务处理 例如,企业从商家购进办公用品,取得的发票只有金额,没有数量单价,未附商品明细,品名只写“办公用品”。其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办公用品支出,可否在税前扣除?    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凡购进商品汇总开具发票的,应当附有销货方的销货清单,且清单上加盖销货放到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否则不得税前扣除。 案例分析:企业赔偿费税前扣除凭证的问题案例分析:企业赔偿费税前扣除凭证的问题 某生产性企业销售医疗设备,在客户那里发生事故造成客户工作人员受伤。该企业承诺负担医疗费并提供额外的精神赔偿。请问:对方客户员工名字的医疗发票,是否可以在该企业税前扣除?如果不可以,什么资料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案例分析:企业赔偿费税前扣除凭证的问题案例分析:企业赔偿费税前扣除凭证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述生产性企业在销售医疗设备中发生的事故赔偿支出,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后,在合理范围内可以申报扣除。   案例分析:企业赔偿费税前扣除凭证的问题案例分析:企业赔偿费税前扣除凭证的问题   对于事故赔偿支出的扣除凭证,通常应为能证明承担该事故责任的确属企业应承担义务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比如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再比如双方就赔偿事项达成的书面协议,企业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等。所述对方客户员工发生的医疗费用单据不能单独作为扣除凭证,只可以作为其他符合规定的证据的附件或佐证。 null税法操作案例二: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案例 四、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检查及税务处理四、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检查及税务处理 (一)检查重点 1、主要检查研究开发费用中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费用种类是否正确; 2、检查企业研发部门的差旅费、除工资薪金支出以外的应付职工薪酬、兼职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支出是否进行了加计扣除; 3、检查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是否进行了加计扣除; 四、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检查及税务处理四、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检查及税务处理 4、检查政府给予的财政拨款用于研究开发,是否进行了加计扣除; 5、检查企业对研发费用是否实行专账管理; 6、检查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发活动的,是否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额; 7、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检查企业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是否进行了分开核算,是否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发费用支出。 8、检查用干研究开发材料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抵扣。 四、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检查及税务处理四、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检查及税务处理 (二)税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四、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检查及税务处理四、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检查及税务处理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四、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检查及税务处理四、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检查及税务处理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四、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检查及税务处理四、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检查及税务处理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四、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检查及税务处理四、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检查及税务处理 对下列按照财务核算口径归集的研究开发费用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1)、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用于研发活动的房屋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仪器、设备、房屋等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不含汽车等交通运输工具。 四、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检查及税务处理四、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检查及税务处理 对下列按照财务核算口径归集的研究开发费用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3)、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4)、研发成果的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 四、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检查及税务处理四、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检查及税务处理 对下列按照财务核算口径归集的研究开发费用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5)、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四、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检查及税务处理四、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检查及税务处理 对下列按照财务核算口径归集的研究开发费用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6)、在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时,企业研发人员指直接从事研究开发活动的在职人员,不包括外聘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为研究开发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的管理人员。四、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检查及税务处理四、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检查及税务处理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八条规定: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四、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检查及税务处理四、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检查及税务处理 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的规定,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1、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2、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3、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再依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四、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检查及税务处理四、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检查及税务处理 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的规定,企业集团内的研发费用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由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分摊。 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 企业集团应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该协议或合同应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如不提供协议或合同,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四、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检查及税务处理四、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检查及税务处理(三)结论 1、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支出必须是上述文件正列举的八大项目,未列举的研发费支出不得加计扣除。企业研发部门的差旅费、除工资薪金支出以外的应付职工薪酬、兼职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支出均不得加计扣除。 2、技术开发费中如果包括财政拨款,由于财政拨款属于不征税收入,其相应的支出也不得扣除,也不得作为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计算基数。四、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检查及税务处理四、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检查及税务处理(三)结论 3、只要是符合政策条件的研发项目,即使失败也可享受加计扣除;至于进项税的抵扣问题,这里只从理论上分析如下: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的结果是为了形成知识产权如专利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而无形资产的转让是计交营业税,为非增值税业务,从这个角度看其进项税额不可抵扣(类似于工程建设所用材料的进项税额不可抵扣);当然形成的知识产权若是企业自用于生产,从这个角度看又可抵扣。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八条的规定,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null 税务稽查工作流程 日常性检查及处理由基层征收管理机构负责; 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 由稽查局负责; 专项检查部署由稽查局负责牵头统一组织。 日常检查是指税务机关清理漏管户、核查发票、催报催缴、评估问询,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不涉及立案与系统审计的日常管理行为,是征管部门的基本工作职能和管理手段之一。立案检查:是对已存在税收违法嫌疑,需要专业部门和人员进行检查以确定其违法事实的一项工作。 系统审计:就是对纳税人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会计信息,以及履行纳税义务情况所进行的全面检查。 税务检查 职责范围划分null 税务稽查工作流程 管理与检查并举,省以上侧重管理,兼具检查,地(市)以下侧重检查,兼具管理。检查职能是根本,管理职能是前提。稽查部门的职能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检查计划制度 税务稽查案件复查办法 大要案报告、督办制度 重大案件审理制度 业务公开制度。 首查责任制度 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协查管理制度 稽查员等级制度 纳税评估和纳税信用等级制度 稽查执法 司法移送 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制度 null 税务稽查工作流程 稽查选案 稽查实施 稽查审理 稽查执行简易程序税务处罚案源线索 处理表提请 审理书决定性 文书稽查案源税务处理决定书 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null 税务稽查工作流程总局稽查局机构设置:综合处、制度处、系统处、稽查一处、二处、三处、协查处、举报中心各级稽查局机构设置:办公室或综合科(股)、综合选案科(股),检查科(股)〔检查一、二、三科(股)〕,案件审理科(股),案件执行科(股)null 税务稽查基本方法 税务稽查理论常用方法 账务检查方法 分析方法调查方法顺查法和逆差法详查法和抽查法审阅法和核对法投入产出分析比较比率分析因素相关性分析观察法查询法外调法盘存法null 税务稽查基本方法税务稽查实际常用稽查手段实 地 核 查 财 务 资 料 检 查资 金 流 检 查突 击 调 帐外 调 协 查理论+经验=有效手段有效手段综合运用null 税务稽查基本方法财务资料检查最直接、最常用手段null 税务稽查基本方法实地核查虚开增值税发票最有效的手段针对中小型企业,盘库是最有效的手段。null 税务稽查基本方法[案例]某啤酒有限公司隐匿收入偷税案 6月10日,某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接到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转来举报信息,反映P市某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啤酒公司)近三年年共购进麦芽2.6万吨,以每吨麦芽可生产8吨啤酒计算与其实际经营情况极不相符,存在虚假作账、隐瞒销售收入的重大偷税嫌疑。 null 税务稽查基本方法稽查人员对公司仓储部、销售部进行了突击实地核查,查获了“送酒单”、“赠酒单”两种原始单证,成为突破案件的重要证据。 最终查明,近三年期间,啤酒公司销售啤酒19558吨,采取账外经营,资金体外循环,在账簿上少列收入3316万元,少缴增值税564万元、消费税431万元。 [案例]某服饰代理有限公司隐匿收入偷税案: 某年6月,某市稽查局接群众来信,举报某服饰有限公司 涉嫌利用个人银行账户大量收取货款,隐匿收入,偷逃税款。 稽查人员在现场核查中,从该公司出纳吴某的办公电脑中成功查获了15个银行卡号和130多家加盟商的资料。最终 ,税警联手查明公司在近二年期间隐瞒应税销售收入1.7亿元,并提供了账外账存放地及仓库地址。null 税务稽查基本方法资金流检查资金流检查是税务稽查的重要手段你能做假账,你能做假对帐单吗?假如没有现金交易“两套帐”几乎不可能null 税务稽查基本方法[案例]某电子商务企业隐瞒销售收入偷税案 广泛搜集下游用户信息后,在稽查人员不懈努力下,终于根据企业对外发放的宣传资料,发现了重要线索。企业的宣传资料称:“凡有意购买产品者,均可以将货款汇入巫某的两个借记卡上”。后经过调查发现,巫某是 该公司财务人员。再从两个借记卡上追溯一笔资金转在了一个银行账户,再追溯检查发现了银行账户累计资金流入2.06亿元。 资金流检查是检查虚开发票的重要手段,通过“物流”“票流”“资金流”比对。null 税务稽查基本方法突击调帐“两套账”的杀手锏目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纳税人,普遍是由于两套账被突破,而导致偷税数额巨大,从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null 税务稽查基本方法[案例]某配件公司设置账外账偷税案 某年6月,某市国税局稽查局接举报,反映该市某配件公司设置两套帐偷税,并提供了公司销售客户的名称及金额等相关信息。 检查预案: 检查人员认为,如果该公司存在账外经营,即使手段再高明,其账簿凭证上也会留有蛛丝马迹。另外,检查人员通过分析,认为该公司有近百家客户遍布各个地区,从生产销售到财务核算应该有一套规范的管理机制,其财务核算很可能使用财务软件。根据以往的经验,企业若设置账外账,其真实的财务数据往往隐匿在电脑中。于是,检查人员制定了以日常检查名义进户,以账簿凭证审核为突破口,以核实电子数据为工作重点的检查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 null 税务稽查基本方法细心的检查人员发现,记账凭证后除了有出库单外,还有一张电脑打印的“客户销售单”,上面有微机号,因此分析该企业除了手工账簿外,还有电子账簿作为内账。在稽查人员要求查看电脑的时候,突然停电,稽查人员凭经验判断,企业在利用备用电源删除数据,因此迅速拔掉网线,控制住电脑,在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86条办好手续后,将存储电子账的电脑主机封存调回。 案件结果:该公司 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实际取得销售收入为3784万元,而其申报的销售收入为961万元,少计收入2823万元。null 税务稽查基本方法外调协查获取“铁证”的最好手段外部证据优于内部证据,外调协查得来的证据最为可靠,大型的稽查案件,基本上都是通过外调协查来固定证据的。税务稽查过程中的沟通技巧税务稽查过程中的沟通技巧沟通创造价值 创新成就梦想尊重自己、尊重别人礼貌待人、热情待客 不问不答、有问必答引导表述、简明扼要内紧外松、弄明来意不卑不亢、沉着应对危机公关的技巧 危机公关的技巧 危机公关的主要方法税收政策解读法避重就轻法无理搅三分法寻找税务机关责任法法律救济法公关公司协调解决法危机公关的技巧 危机公关的技巧 避重就轻法避免定性偷税,偷税:补税、罚款、 滞纳金。还可能移送公安。非偷税:只补税、滞纳金,没有罚款。 在账簿上隐瞒收入、多列支出即偷税 那白条、假票列支成本,业务实际发生,是否可以定性为偷税?税收违法种类很多,很多违法结果一样,但违法类型却不同。 虚假的纳税申报同错误的纳税申报 同种结果:造成了少缴税款的后果。取得假发票:善意?恶意?区别很大! 危机公关的技巧 危机公关的技巧 无理搅三分法 税务机关在执法的时候,有的时候“实质重于形式”,有的时候是“形式重于实质”,企业要从自身的利益出发进行抗辩。案例:某跨国公司一批固定资产已达到会计折旧年限,但未达到税法折旧年限。公司报废该批固定资产后,将损失自行列支。稽查后,要对公司进行处罚。国税发[2009]88号文规定,已提足折旧固定资产报废损失自行列支。但税法并未明确是会计提足折旧还是税法提足折旧。假按揭案例 抗辩理由:实质是融资手段。危机公关的技巧 危机公关的技巧 寻找税务机关责任法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案例:某跨国工程机械公司,以收取押金形式将设备发货给代理商展销,被稽查认定为销售的案例。 危机公关结果:企业主管税务对该情况熟知,并有税企沟通回执。故不应加征滞纳金、更不能罚款。 危机公关的技巧 危机公关的技巧 法律救济法税务稽查中纳税人享有的权限 1. 知情权 2. 被告知权 3. 特殊稽查人员回避权 4. 检举、控告征税违法行为权 5. 被保密权 6. 纳税争议救济权 7. 税务行政赔偿权税务处罚听证、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危机公关的技巧 危机公关的技巧 危机公关总结语1、进行危机公关前,要进行可行性评估,如果板上钉钉的事情,需改变策略。 2、危机公关的时机要把握好; 3、危机公关方法的选用,要从柔和到激进。慎用复议、诉讼强硬手段。 良好的业务素质是基础良好的沟通能力是条件null企业重大税务风险分析 1、税收政策不熟悉造成少交税款的风险; 2、企业领导主观因素造成少交税款的风险; 3、会计因理解错误导致多交税款的风险; 4、会计帐务处理错误导致多交税款的风险; 5、因税收筹划不当造成的税务风险风险等。企业纳税程序风险发票管理风险 未及时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风险未及时办理税务减免或税前扣除申请及备案风险1营业税 税务风险23企业所得税 税务风险4个人所得税 税务风险增值税 税务风险税务风险原因分析 null进行定期税务事项审核设立专职税务岗位聘请税务顾问 全面及时获取税收政策法规信息进行融洽的税企沟通 定期参加税务培训或自我学习企业降低税务风险的方法 null 1.您是否对公司的主要税种的税负率认真测算过? 2.公司在招聘会计人员时,是否测试其办税能力? 3.您所从事行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是否了解? 4.公司是否对采购人员索要发票事项进行过培训? 5.对外签订相关经济合同是否考虑过对纳税影响? 6.租赁、融资、购房或投资是否考虑纳税的事项? 7.新业务发生时是否系统地咨询过相关财税专家? 8.新颁布的税收政策法规是否在30日内学习掌握? 9.税务局的评估、约谈或稽查您是否了解其意图? 10.是否聘请过财税专家定期进行财税风险的诊断?税务风险自我检测null 如果对以上这10个问题,您的回答中出现三项否定时,说明你的企业存在不安全的隐患,出现六项时,你的企业有重大隐患,需要聘请税务专家进行诊断并设计最优纳税方案或筹划方案税务风险自我检测案例分析—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没转出的案例案例分析—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没转出的案例 某公司2008年曾对下属各仓库库存的商品,进行了盘点清查,对盘盈和盘亏的包装物和烟叶,由于财务人员在涉税问题上处理不当,留下了隐患。2009年,被税务机关检查发现,该公司盘亏包装物和烟叶,少转出增值税进项税88510.80元,要求该单位补缴税款88510.80元,并给予1倍的罚款。案例分析—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没转出的案例案例分析—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没转出的案例 2009年9月,税务机关在对该公司的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存在两笔异常的会计凭证:   第一笔会计分录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210450.64   贷:包装物——公司(各站)210450.64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5776.61案例分析—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没转出的案例案例分析—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没转出的案例 经进一步核对有关资料,真实情况是:实际盘亏“新袋片”544837.39元,实际盘盈铁丝、钢带、雨布和绳索是334386.75元。至于账面上记载的包装物盘亏金额210450.64元,是以实际盘亏的金额减去实际盘盈的金额后的余额 。案例分析—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没转出的案例案例分析—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没转出的案例第二笔会计分录  借:库存商品——烟叶36959.11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36959.11   税务人员对记账凭证后所附报表上的14笔业务,逐一进行认真的核查,结果发现:该公司下属的9个卷烟站,实际盘盈“外贸烟”和“原烟”共计248871.40元;另外,该公司下属的5个卷烟站,实际盘亏“机烤烟”是211912.29元。至于账面上记载的烟叶盘盈金额36959.11元,是以实际盘盈的金额减去实际盘亏的金额后的余额。案例分析—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没转出的案例案例分析—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没转出的案例 原来该公司下属有14个仓库,所有仓库都是租赁乡镇街道的民用一般建筑,因此容易引起货物的非正常损失。这次公司对仓库库存货物的盘点清查,有的货物盘盈了,而有的货物却盘亏了。对此财务人员认为,各仓库都是公司的下属部门,应该作为一个整体看待,对盘盈和盘亏的结果,应该相互冲减后,其余额才是这次盘存的最终结果。 案例分析—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没转出的案例案例分析—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没转出的案例 实际,该公司盘盈的货物与盘亏的货物,不是同一种类的货物。因此,不应该依据相互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应该转出的进项税。而应该对盘盈的货物与盘亏的货物,分别进行会计处理,并对实际盘亏的货物,全额计算应该转出的进项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该公司由于对货物管理不善,造成货物发生损失,应该属于非正常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案例分析—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没转出的案例案例分析—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没转出的案例 [ 结论] 如果是同一种货物,仅仅是由于企业管理不到位,造成一个仓库的某种货物增多,而另一个仓库的同一品种货物减少,这种货物的减少,就不是真正的损失,对这种货物的盘存金额,可以在两个仓库之间相互冲减,以其盘亏余额计算应该转出的进项税。如果公司盘盈的货物和盘亏的货物不是同一种货物,那么盘亏的货物就是实际损失,应该以盘亏的全额计算转出的进项税。如果以盘盈和盘亏相抵后的净盘亏数作为计算进项税额转出的基数,就会造成少转出进项税、进而少缴纳增值税的后果。null税法操作案例三: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 举案说法 如何利用“公司+农户”的经营模式 null我们倡导的企业家/经理人社会责任1,职业责任:珍惜自己的事业/职业,为自己从事的事业/职业而骄傲;关爱后进入者,对事业/职业怀一颗感恩的心,为新创业者/新进入者提供机会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2,环保责任:爱大自然,请保护环境,我们只有一个地球;3,社会责任:多安排就业,给人以工作机会是对人最大的尊重,是积德是善事;帮助那些有良知,有尊严靠自己双手和自己的辛勤劳动养活自己和家人的人,他们是值得我们尊敬的;null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 !人因梦想而伟大 !联系我们 金华市宾虹路718号百盛大厦A座10F 电话:0579-82370375 客服:400-1040-800 网址:www.gld.com.cn感谢您参加学习!
本文档为【2012税务稽查与税法操作案例】,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is_807142
暂无简介~
格式:ppt
大小:2MB
软件:PowerPoint
页数:0
分类:企业经营
上传时间:2012-10-30
浏览量: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