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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司法考试行政法真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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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司法考试行政法真题解析2012年司法考试行政法真题解析 一、单选题 43.关于公务员录用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县公安局经市公安局批准,简化程序录用一名特殊职位的公务员   B.区财政局录用一名曾被开除过公职但业务和能力优秀的人为公务员   C.市环保局以新录用的公务员李某试用期满不合格为由,决定取消录用 D.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公务员录用体检项目和标准,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答案】C 【考点】公务员录用 【设题陷阱与常见错误分析】 公务员录用制度是《公务员法》中比较重要的内容,在司法考试中也常会涉及...

2012年司法考试行政法真题解析
2012年司法考试行政法真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解析 一、单选题 43.关于公务员录用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县公安局经市公安局批准,简化程序录用一名特殊职位的公务员   B.区财政局录用一名曾被开除过公职但业务和能力优秀的人为公务员   C.市环保局以新录用的公务员李某试用期满不合格为由,决定取消录用 D.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公务员录用体检项目和标准,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答案】C 【考点】公务员录用 【设题陷阱与常见错误分析】 公务员录用制度是《公务员法》中比较重要的内容,在司法考试中也常会涉及到。具体考点有录用的程序、禁止录用人员、试用期等。本题中的B、C选项属于常规考点,而A选项中的特殊职位录用程序和D选项中的体检的项目和标准则属于比较偏僻的考点。这也要求考生在复习备考时既要抓住重点,也要兼顾全面。有些考生由于不具备公务员管理的常识,加上对《公务员法》的具体规定不熟悉,导致无法作出正确选择。 【解题思路与方法分析】 《公务员法》对本题选项内容都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第31条规定,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采用其他测评办法。可见A选项错误。另外,如果考生具备公务员管理的常识,应该能够判断出公务员录用的组织管理者是公务员主管部门,而不是招考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从而得出该选项错误的结论。根据《公务员法》第24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出公职的。B选项中行政机关录用公务员,即使其业务和能力优秀,只要曾被开除过公职的人,就不得被录用为公务员,故该选项错误。根据《公务员法》第32条规定,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适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故C选项正确。根据《公务员法》第29条规定,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而不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公务员录用体检项目和标准,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故D选项错误。 44.根据行政法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评估行政机构和编制的执行情况。关于此评估,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评估应当定期进行   B.评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C.评估结果是调整机构编制的直接依据 D.评估同样适用于国务院行政机构和编制的调整 【答案】A 【考点】地方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执行评估 【设题陷阱与常见错误分析】 此类题目属于依据某一具体法条直接设计的问题,没有任何陷阱和附加条件,只要考生能够熟悉法条的具体规定,就可以迅速得出正确答案。本题所有选项都直接围绕行政机构和编制执行情况的评估展开的,因此,应该集中考虑关于评估事项的相关规定。 【解题思路与方法分析】 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构应当定期评估机构和编制的执行情况,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调整机构编制的参考依据。评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制定。故A选项中评估应当定期进行的说法正确。B选项中评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错误。评估结果是调整机构编制的参考依据而非直接依据。故C选项错误。在我国,关于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和地方各级政府的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的立法是分别进行的,专门有另一行政法规《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就国务院行政机构和编制的调整适用进行了相应规定,故D选项错误。 45.起草部门将一部重要的行政法规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审查。该送审稿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应报经下列哪一机关同意?   A.起草部门   B.国务院办公厅   C.国务院法制办 D.国务院 【答案】D 【考点】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 【设题陷阱与常见错误分析】 本题属于直接考查法条规定的题目,比较简单。考生完全可以凭借对法条的记忆和影响作出正确选择。这种试题的应对方法是速战速决,不要忧郁徘徊浪费时间。 【解题思路与方法分析】 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19条规定: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将行政法规送审稿或者行政法规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发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有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反馈的书面意见,应当加盖本单位或者本单位办公厅(室)印章。重要的行政法规送审稿,经报国务院同意,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故D选项正确,其他选项错误。  46.经王某请求,国家专利复审机构宣告授予李某的专利权无效,并于2011年5月20日向李某送达决定书。6月10日李某因交通意外死亡。李某妻子不服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李某妻子应以李某代理人身份起诉   B.法院应当通知王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C.本案原告的起诉期限为60日 D.本案原告应先申请行政复议再起诉 【答案】B 【考点】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转移、第三人、起诉期限、复议前置 【设题陷阱与常见错误分析】 本题属于围绕行政诉讼制度设计的综合性考查题目,分别涉及到原告资格转移、第三人、起诉期限、复议前置等重要问题。其中前三个问题相对容易,考生只要能够掌握相关法条规定既可作出正确判断。而行政复议前置是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关系中最为重要的一类。(其他三类包括自由选择、选择但终局和复议终局)在以前的司法考试试题中曾经多次次考过的行政复议前置问题。涉及自然资源权益受到侵犯进行救济的行政复议前置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侵害自然资源权益的是行政机关的行政确认行为,而不是所有的具体行政行为。二是受侵害的是自然资源的权益。三是该项权益必须是既得权益。三个条件,缺一不可。纳税争议复议前置的适用情形包括“缴不缴、谁来缴、缴多少、怎么缴”。本案不属于应该复议前置的情形。 【解题思路与方法分析】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4条第2款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这里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诉讼的,其近亲属可以依其口头或者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讼。”本案中李某死亡,即丧失了法律主体资格,李某的妻子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而不可能以李某代理人的身份起诉。故A选项错误。根据《行诉法解释》第24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中,李某之妻不服国家专利复审机构的决定提起诉讼,而该决定是依据王某的申请作出的,所以,王某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且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规定,“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故B选项正确。依据《行政诉讼法》第3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属于专利案件,而《专利法》没有对起诉期限作出例外规定。故C选项错误。 依据上引《专利法》规定,本案属于自由选择案件,无需复议前置。故D选项错误。   47.经传唤调查,某区公安分局以散布谣言,谎报险情为由,决定对孙某处以10日行政拘留,并处500元罚款。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传唤孙某时,某区公安分局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孙某   B.传唤后对孙某的询问查证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   C.孙某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应向市公安局申请 D.如孙某对处罚决定不服直接起诉的,应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 【答案】A 【考点】治安管理处罚中的传唤程序和期限、行政复议机关、行政拘留的暂缓执行 【设题陷阱与常见错误分析】 A、B选项中的传唤是治安处罚中的一项重要制度,2011年和2012年的真题中连续多次出现,本次考查的传唤原因和依据告知以及询问查证的期限相对比较简单。C选项中的公安机关属于政府组成部门,实行条块管辖和双重领导,所以复议机关既包括上级主管部门还包括本级人民政府。D选项中的行政拘留暂缓执行必须同时具备4个条件才能适用:对拘留不服,申请暂缓执行,社会危害性审查和提供担保人或缴纳保证金。很多考生因为将行政拘留的不执行和暂缓执行相互混淆而导致作出错误的判断。 【解题思路与方法分析】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第2款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故A选项正确。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3条第1款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故B选项错误。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第1款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本案中,既可以向市公安局也可以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故C选项错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本案中孙某对处罚决定不服直接起诉的,只是满足了第1个条件,其他3个条件并未满足,故D选项错误。 48.某市质监局发现一公司生产劣质产品,查封了公司的生产厂房和设备,之后决定没收全部劣质产品、罚款10万元。该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实施查封时应制作现场笔录   B.对公司的处罚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C.对公司逾期缴纳罚款,质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D.质监局可以通知该公司的开户银行划拨其存款 【答案】D 【考点】查封、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执行罚、划拨 【设题陷阱与常见错误分析】 本题是关于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相结合的综合性试题。陷阱在于两者之间的区别。很多考生因为记忆性错误导致失分。 【解题思路与方法分析】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18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可见,行政机关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制作现场笔录。故A选项正确。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本案中罚款10万元,不得适用简易程序,故B选项正确。根据《行政处罚法》第51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5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本案中,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的,质监局有权对其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故C选项正确。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13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可见,划拨作为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质监局并没有法律的明确授权,只能申请法院执行,而不能自行强制执行,故D选项错误。 49.国务院某部对一企业作出罚款50万元的处罚。该企业不服,向该部申请行政复议。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在行政复议中,不应对罚款决定的适当性进行审查   B.企业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可以口头委托   C.如在复议过程中企业撤回复议的,即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复议申请 D.如企业对复议决定不服向国务院申请裁决,企业对国务院的裁决不服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答案】D 【考点】行政复议的审查原则、授权委托方式、撤回复议申请的后果、国务院最终裁决 【设题陷阱与常见错误分析】 一些考生没有掌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对具体行政行为审查深度之间的区别,不清楚行政复议中既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可以对其适当性进行审查,所以会认为A选项正确。B选项的陷阱在于公民在委托代理人时,才可能出现口头委托情况,本案中企业只能书面委托,不得口头委托。 【解题思路与方法分析】 行政复议中,因为行政复议机关与被申请人之间是上下级领导关系,属于行政权审查行政权,所以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A选项错误。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行政复议机构。”可见,如果申请人为公民,特殊情况下可以口头委托,作为企业,则不存在口头委托的可能。故B项错误。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8条第2款规定,“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可见,如果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则可以再次申请复议。C选项的说法过于绝对,错误。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4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在我国,国务院作出的抽象和具体行为都是司法审查豁免的,国务院作出的裁决具有终局性。故D选项正确。 50.县公安局以李某涉嫌盗窃为由将其刑事拘留,并经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县法院判处李某有期徒刑5年。李某上诉,市中级法院改判李某无罪。李某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国家赔偿。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县检察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B.李某申请国家赔偿前应先申请确认刑事拘留和逮捕行为违法   C.李某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自羁押行为被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 D.赔偿义务机关可以与李某就赔偿方式进行协商 【答案】D 【考点】刑事赔偿义务机关、赔偿程序、赔偿时效、刑事赔偿中的协商制度 【设题陷阱与常见错误分析】 一些考生因为不了解刑事赔偿的义务机关确定采取“后置”原则,错误认为检察院是赔偿义务机关。本题的第2 个陷阱是新旧国家赔偿法之间的比较,先行确认行为违法是旧法中的前置程序,新法中已经进行了废止。 【解题思路与方法分析】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1条规定,“……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挥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根据后置原则,法院已经作出有罪判决的,检察院不可能再当赔偿义务机关了。故A选项错误。根据《国家赔偿法》第9条第2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新的《国家赔偿法》删除了旧法中的先行确认行为违法的前置程序。故B选项错误。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9条第1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所以,依据新法规定,申请赔偿的时效不是以确认违法为起算点,而是以当事人知道自己权利遭受侵害之日为起算点。故C选项错误。为了充分保护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国家赔偿法中规定了赔偿协商制度。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3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故D选项正确。 二、多项选择题  76.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行政机关和公务员在行政执法中应当自觉践行。下列哪些做法直接体现了执法为民理念?   A.行政机关将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的费用由2元降为1元   B.行政机关安排工作人员主动为前来办事的人员提供咨询   C.工商局要求所属机构提高办事效率,将原20工作日办结事项减至15工作日办结 D.某区设立办事大厅,要求相关执法部门进驻并设立办事窗口 【答案】BCD 【考点】行政许可不得收费、高效便民原则、执法为民理念 【设题陷阱与常见错误分析】 2012年司法考试大纲中明确强调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性,而能够直接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实体法非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莫属,所以,连续多年出现设计行政法试题考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情况了,考生必须加以重视。 【解题思路与方法分析】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58条第2款,“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故A选项错误。B、C、D选项正确,均直接体现了执法为民理念。其中,B选项表述的是行政许可机关的法定义务,C选项体现了高效便民基本原则的要求,D选项则反映了行政许可中的集中办理、联合办理程序。 77.程序正当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下列哪些选项是程序正当要求的体现?   A.实施行政管理活动,注意听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B.对因违法行政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主动进行赔偿   C.严格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实施行政管理活动 D.行政执法中要求与其管理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务员回避 【答案】AD 【考点】程序正当原则 【设题陷阱与常见错误分析】 程序正当原则包括行政公开、行政参与和行政回避。注意与其他行政法基本原则之间作出区分。 【解题思路与方法分析】 A选项体现了行政参与的要求,D选项体现了行政回避的要求。B选项体现了权责统一的要求,C选项体现了合法行政中的法律保留要求。故A、D选项正确。 78.合理行政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下列哪些做法体现了合理行政的要求?   A.行政机关在作出重要决定时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   B.行政机关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   C.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所采取的措施符合法律目的 D.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已生效的行政决定 【答案】BC 【考点】合理行政原则 【设题陷阱与常见错误分析】 合理行政原则包括:第一,公平公正原则。要平等对待所有行政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相同情况、相同对待,不同情况,差别对待。第二,考虑相关因素原则。作出行政决定和进行行政裁量,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第三,比例原则。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有多种手段可选择时,应当尽量避免选择采用损害行政相对人权益的方式,如果为达致行政目的必须对相对人的权益形成不利影响,那么这种不利影响应当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并且两者应当处于适当的比例之中。一些考生还是因为无法区分行政法六大基本原则之间的内容差异而作出错误的选择。 【解题思路与方法分析】 A选项是程序正当原则的体现。D选项则是诚实守信原则中信赖保护原则的体现。B选项是公平公正原则的体现,C选项比例原则的体现。故B、C选项正确。 79.甲县宋某到乙县访亲,因醉酒被乙县公安局扣留24小时。宋某认为乙县公安局的行为违法,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扣留宋某的行为为行政处罚   B.甲县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C.乙县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D.宋某的亲戚为本案的第三人 【答案】BC 【考点】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的区别、行政诉讼的管辖、行政诉讼第三人 【设题陷阱与常见错误分析】 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之间存在诸多区别,考生只有准确的理解并熟悉的掌握住这些区别之处,才可能作出正确的选择。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中存在原告所在地加上被告所在地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情况,而这一规定比较细致,很多考生没有掌握清除而导致题目出错。 【解题思路与方法分析】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5条规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此处的扣留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具有临时性、单方性和非终局性,不属于行政处罚。故A选项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扣留属于行政强制措施,B选项中的甲县法院属于原告所在地,C选项中的乙县法院属于被告所在地,都有管辖权。故BC选项正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本案中宋某的亲戚与本案中扣留行为之间并无利害关系,不能成为案件的第三人。故D选项错误。   80.某工商局以涉嫌非法销售汽车为由扣押某公司5辆汽车。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工商局可以委托城管执法局实施扣押   B.工商局扣押汽车的最长期限为90日   C.对扣押车辆,工商局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 D.对扣押车辆进行检测的费用,由某公司承担 【答案】ABD 【考点】扣押的实施主体、期限、扣押财物的保管主体、费用 【设题陷阱与常见错误分析】 扣押是一项重要的行政强制措施,围绕扣押的考点非常多。一些考生因为错误认为扣押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一样可以委托实施,导致认为A选项正确。至于期限、费用问题,考生只要能够掌握法条的具体规定,不难作出正确的判断。 【解题思路与方法分析】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17条第1款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故A选项错误。根据《行政强制法》第25条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故B、D选项错误。根据《行政强制法》第26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安全质量包保责任状安全管理目标责任状8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幼儿园安全责任状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故C选项正确。 81.田某认为区人社局记载有关他的社会保障信息有误,要求更正,该局拒绝。田某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田某应先申请行政复议再向法院起诉   B.区人社局应对拒绝更正的理由进行举证和说明   C.田某应提供区人社局记载有关他的社会保障信息有误的事实根据 D.法院应判决区人社局在一定期限内更正 【答案】BC 【考点】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判决类型 【设题陷阱与常见错误分析】 最高院《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规定》是2012年司考新增的知识点,真题中多次进行考查,这也验证了司法考试中新增考点必然是当年命题重点的规律。考生应当理解行政诉讼中采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同时原告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 【解题思路与方法分析】 根据前文分析,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前置的情形,故A选项错误。根据《证据规定》第1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性文件。”同时,根据最高院《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规定》第5条规定:“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对拒绝的根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故B选项正确。根据最高院《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规定》第5条 ……原告起诉被告拒绝更正政府信息记录的,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过更正申请以及政府信息与其自身相关且记录不准确的事实根据。故C选项正确。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规定》第9条规定:“ 被告依法应当更正而不更正与原告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更正。尚需被告调查、裁量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重新答复。被告无权更正的,判决其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可见,由于政府信息公开属于专业性判断问题,法院一般不会直接作出予以公开与否的判决,相反,应当在判决中尊重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情况复杂的,可以判决其进行调查答复。故D选项的表述错误。 82.村民甲带领乙、丙等人,与造纸厂协商污染赔偿问题。因对提出的赔偿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不满,甲、乙、丙等人阻止生产,将工人李某打伤。公安局接该厂厂长举报,经调查后决定对甲拘留15日、乙拘留5日,对其他人未作处罚。甲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受理。下列哪些人员不能成为本案的第三人?   A.丙   B.乙   C.李某 D.造纸厂厂长 【答案】AD 【考点】行政诉讼第三人 【设题陷阱与常见错误分析】 本案的陷阱在于对第三人条件的理解。行政诉讼第三人是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那么何为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存在着利害关系?其一,必须是行政法意义上的利害关系;其二,必须是直接的利害关系。本案中的丙、和造纸厂厂长就是由此设计的干扰选项。另外,本题为选非题,考生一定要审题细致。 【解题思路与方法分析】 根据《行诉法解释》第24条第一款,“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可见,只有具体行政行为直接影响到权利义务关系的当事人才能作为第三人,本案中丙虽然甲乙共同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其没有受到处罚,即其权利义务并未受到行为的损害,与行为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直接的利害关系。不能作为案件的第三人。造纸厂厂长在本案中与甲乙丙之间存在着民事上的法律关系,但与本案行政法意义上的利害关系,厂长不能作为本案的第三人,故A、D当选。依据上述法条可知,乙被处罚的事实是与甲基于一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本案的审判结果对其权利义务关系会产生直接影响,所以,在甲提起的行政诉讼中可以作为第三人,所以B选项不当选。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7条规定,“在行政处罚案件中,被侵害人不服处罚决定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未提起诉讼,被侵害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李某作为受害人,与行政处罚之间存在着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有权就行政机关对甲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故C选项不应选。 83.区公安分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为由将方某刑事拘留,区检察院批准对方某的逮捕。区法院判处方某有期徒刑3年,方某上诉。市中级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区法院重审。区法院重审后,判决方某无罪。判决生效后,方某请求国家赔偿。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区检察院和区法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B.区公安分局为赔偿义务机关   C.方某应当先向区法院提出赔偿请求 D.如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决定撤销案件,方某请求国家赔偿的,区检察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答案】AB 【考点】刑事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的前置程序 【设题陷阱与常见错误分析】 本题陷阱有二:一是“后置”,即赔偿义务机关确定采后置原则;二是“前置”,即国家赔偿程序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如果考生能够理解相关法理和具体规定,则不难作出正确判断。 【解题思路与方法分析】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1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本案属于一审判决有罪,上述后发回重审改判无罪的情形,依法应当由一审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可见,A、B选项错误。如果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决定撤销案件,方某请求国家赔偿的,根据赔偿义务机关后置原则,公安局不需承担赔偿责任,由区检察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故D选项正确。关于C选项,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2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可见,C选项正确。 84.规划局认定一公司所建房屋违反规划,向该公司发出《拆除所建房屋通知》,要求公司在15日内拆除房屋。到期后,该公司未拆除所建房屋,该局发出《关于限期拆除所建房屋的通知》,要求公司在10日内自动拆除,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拆除所建房屋通知》与《关于限期拆除所建房屋的通知》性质不同   B.《关于限期拆除所建房屋的通知》系行政处罚   C.公司可以对《拆除所建房屋通知》提起行政诉讼 D.在作出《拆除所建房屋通知》时,规划局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答案】AC 【考点】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催告 【设题陷阱与常见错误分析】 本题的陷阱在于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执行中催告之间的区别。案件中命题者巧妙的用两个《通知》的形式设计了干扰选项,使得考生在判断时产生错误认识。其实,《拆除所建房屋通知》属于行政处罚,而《关于限期拆除所建房屋的通知》则属于行政强制执行中的催告程序。 【解题思路与方法分析】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35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可见,本案中的两个通知,之前属于行政处罚,后者属于强制执行催告。故A、B选项正确。另外,从案情分析上可以看出,公司所建房屋违法,规划局责令其拆除房屋属于涉及财产权的行政处罚,公司不自行履行义务,作为行政主体的规划局限定其在10日必须拆除,否则强制执行,此属于典型的行政强制执行中的催告程序。再者,《行政强制法》第54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可见,如果公司在催告之后的10日内不履行义务的,规划局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拆除所建房屋通知》是行政处罚,当然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C选项正确。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3条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本案不属于简易程序的适用情形,故D选项错误。 85.法院应当受理下列哪些对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提起的诉讼?   A.黄某要求市政府提供公开发行的2010年市政府公报,遭拒绝后向法院起诉   B.某公司认为工商局向李某公开的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向法院起诉   C.村民申请乡政府公开财政收支信息,因乡政府拒绝公开向法院起诉 D.甲市居民高某向乙市政府申请公开该市副市长的兼职情况,乙市政府以其不具有申请人资格为由拒绝公开,高某向法院起诉 【答案】BCD 【考点】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受案范围 【设题陷阱与常见错误分析】 最高院《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规定》是今年命题的重点。本题中直接考查了此类案件的受案范围问题,要作出正确的选择,考生既要掌握传统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判断标准,也又掌握新的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一些考生由于对新增立法文件不熟悉,导致失分。 【解题思路与方法分析】 根据最高院《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规定》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因申请内容不明确,行政机关要求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且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告知行为;(二)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纸、杂志、书籍等公开出版物,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三)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四)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行政机关告知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的。”A选项中要求市政府提供政府公报,属于第2项情形,故A选项不属于受案范围。根据最高院《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规定》第1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下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二)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在申请中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者依他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四)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拒绝更正、逾期不予答复或者不予转送有权机关处理的;(五)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可以一并或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B选项中某公司认为工商局公开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向法院起诉属于第3项情形。C选项中村民申请公开信息被乡政府拒绝向法院起诉属于第1项情形。D选项中副市长的兼职情况属于政府信息范畴,高某也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故B、C、D选项正确。 三、不定性选择题(四)   某药厂以本厂过期药品作为主原料,更改生产日期和批号生产出售。甲市乙县药监局以该厂违反《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关于违法生产药品规定,决定没收药品并处罚款20万元。药厂不服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依《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3款关于生产劣药行为的规定,决定维持处罚决定。药厂起诉。   请回答第97—98题。   97.关于本案的被告和管辖,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被告为乙县药监局,由乙县法院管辖   B.被告为乙县药监局,甲市中级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C.被告为乙县政府,乙县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D.被告为乙县政府,由甲市中级法院管辖 【答案】D 【考点】行政诉讼的被告、管辖 【设题陷阱与常见错误分析】 本案的陷阱在于当事人起诉经过复议的行为,应当以原机关还是复议机关为被告?结论在于复议维持的,告原机关;复议改变的,告复议机关;复议不作为的,可以选择告。何为复议机关改变原行为? 包括:改变事实依据、改变法律依据并对结果产生影响、改变或撤销行为结果。一些考生被题目中改变法律依据所迷惑,认为不属于复议改变而作出错误选择。 【解题思路与方法分析】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同时,根据《行诉法解释》第7条规定,“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二)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三)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回答本题的关键在于判断本案中是复议维持还是复议改变。”由于县药监局以该厂违反《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关于违法生产药品规定为由作出没收决定,而复议机关县政府依《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3款关于生产劣药行为的规定,决定维持处罚决定。可见经过对法律依据的改变,已经对违法行为的定性产生了直接影响,即从违法生产药品变更为生产劣药行为,虽然结果被维持了,但是定性发生改变,故属于复议改变。本案被告为复议机关县政府。故A、B选项错误。关于管辖,从级别管辖的角度看,根据最高院《行政案件管辖规定》第1条规定,“第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二)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三)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四)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可见,本案被告是县政府,应当由市中院管辖。从地域管辖的角度看,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结合级别管辖本案最终的管辖法院应当确定为本案应当在甲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正确。   98.关于本案的举证与审理裁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法院应对被诉行政行为和药厂的行为是否合法一并审理和裁判    B.药厂提供的证明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不成立的,不能免除被告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C.如在本案庭审过程中,药厂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法院不予准许 D.法院对本案的裁判,应当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 【答案】BD 【考点】举证责任、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证人出庭作证、裁判依据 【设题陷阱与常见错误分析】 本题考查的主要是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一些考生由于没有正确掌握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而认为A选项是正确的。BCD选项相对比较简单,只要能够记住相关法条规定,掌握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和证据要求就能够得出正确的结论。 【解题思路与方法分析】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可见,行政诉讼中法院审查对象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中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药监局没收药品并处罚款20万。而药厂行为的合法性并不是本案直接的审理对象。故A选项错误。根据《行诉证据规定》第6条的规定:“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可见,B选项正确。根据《行诉证据规定》第43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故C选项错误。根据《行诉证据规定》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判行政案件,应当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故而D选项正确。   99.某交通局在检查中发现张某所驾驶货车无道路运输证,遂扣留了张某驾驶证和车载货物,要求张某缴纳罚款1万元。张某拒绝缴纳,交通局将车载货物拍卖抵缴罚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扣留驾驶证的行为为行政强制措施   B.扣留车载货物的行为为行政强制措施   C.拍卖车载货物的行为为行政强制措施   D.拍卖车载货物的行为为行政强制执行 【答案】ABD 【考点】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 【设题陷阱与常见错误分析】 本题考查了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强制措施之间的区别。区分的方法之一:行政强制措施具有临时性、非终局性;行政强制执行具有替代性、终局性、依附性。区分方法之二:行政处罚之前出现的为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之后出现的为行政强制执行。很多考生由于没有把握好两个之间的区别而导致失分。 【解题思路与方法分析】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9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本案中扣留驾驶证和车载货物的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并不具有惩罚性和终局性。故A、B选项正确。根据《行政强制法》第12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有:(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二)划拨存款、汇款;(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五)代履行;(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100.廖某在监狱服刑,因监狱管理人员放纵被同室服刑人员殴打,致一条腿伤残。廖某经6个月治疗,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申请国家赔偿。下列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有:   A.医疗费   B.残疾生活辅助具费   C.残疾赔偿金   D.廖某扶养的无劳动能力人的生活费 【答案】ABC 【考点】侵犯生命健康权的国家赔偿标准 【设题陷阱与常见错误分析】 本题的陷阱在于D选项中的无劳动能力人生活费支付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只有死亡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才存在支付生活费问题。而本案中廖某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故无需支付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人的生活费。一些考生因为没有注意到这一细节问题而导致题目做错,非常可惜。这也再次验证了我们一再强调的“陷阱无处不在,细节决定成败。” 【解题思路与方法分析】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4条的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故AB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四、卷四--六   案情:1997年11月,某省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决定征收含有某村集体土地在内的地块作为旅游区用地,并划定征用土地的四至界线范围。2007年,市国土局将其中一地块与甲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2008年12月16日,甲公司获得市政府发放的第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9年3月28日,甲公司将此地块转让给乙公司,市政府向乙公司发放第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乙公司申请在此地块上动工建设。2010年9月15日,市政府张贴公告,要求在该土地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限期自行清理农作物和附着物设施,否则强制清理。2010年11月,某村得知市政府给乙公司颁发第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认为此证涉及的部分土地仍属该村集体所有,向省政府申请复议要求撤销该土地使用权证。省政府维持后,某村向法院起诉。法院通知甲公司与乙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除了征地范围内的附着物设施。某村为收集证据材料,向市国土局申请公开1997年征收时划定的四至界线范围等相关资料,市国土局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提供。   问题:  1.市政府共实施了多少个具体行政行为?哪些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参考答案】 4个,具体为:征收含有某村集体土地在内的地块的行为,向甲、乙两公司发放《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发布公告要求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自行清理农作物和附着物设施的行为。上述行为均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如何确定本案的被告、级别管辖、起诉期限?请分别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被告为市政府。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原机关为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为的,复议机关为被告。本案中,省政府维持了市政府的决定,故市政府为被告。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 《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应由中级法院管辖   某村应当在收到省政府复议决定书之日15日内向法院起诉。因为本案是经过复议起诉的,应适用复议后起诉期限。同时,《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未对此种情形下的起诉期限作出特别规定,故应适用《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2款规定的一般起诉期限。  3.甲公司能否提出诉讼主张?如乙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法院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作为第三人,甲公司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乙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4.如法院经审理发现市政府发放第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明显缺乏事实根据,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法院应不予认可。发放第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裁判对象,但构成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的基础性、关联性行政行为,根据《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法院对此行为不予认可。 5.市政府强制拆除征地范围内的附着物设施应当遵循的主要法定程序和执行原则是什么? 【参考答案】 按照《行政强制法》第4章规定,市政府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应当遵循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有权陈述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书面决定强制执行并送达当事人,与当事人可达成执行协议;不得在夜间或法定节假日实施强制执行,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水、停电、停热、停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执行等程序和执行原则。 6.如某村对市国土局拒绝公开相关资料的决定不服,向法院起诉,法院应采 用何种方式审理?如法院经审理认为市国土局应当公开相关资料,应如何判决? 【参考答案】 法院应当视情况采取适当的审理方式,以避免泄露涉及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法院应当撤销或部分撤销不予公开决定,并判决市国土局在一定期限公开。尚需市国土局调查、裁量的,判决其在一定的期限内重新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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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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