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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企业所得税费用扣除难点分析与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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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企业所得税费用扣除难点分析与解决 2012年企业所得税费用扣除难点分析与解决 费用税前扣除的两大条件和基本原则 (一)费用税前扣除的两大条件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 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新企业所得 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 接相关的支出;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 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费用要在税前进行扣除必须...

2012年企业所得税费用扣除难点分析与解决
2012年企业所得税费用扣除难点分析与解决 费用税前扣除的两大条件和基本原则 (一)费用税前扣除的两大条件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 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新企业所得 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 接相关的支出;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 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费用要在税前进行扣除必须具备两大条件:第一,发生的费用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有关,主要 通过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协议和企业内部的各项制度来界定;第二,要有合法的凭证。 合法有效凭证分为四大类,一是税务发票;二是财政收据;三是境外收据;四是自制 凭证。各类凭证都有各自的使用范围,不可相互混用。 (二)税前扣除的成本发票应符合的条件 1、资金流、物流和票流的三流统一:银行收付凭证、交易合同和发票上的收款人和付 款人和金额必须一致;2、必须有真实交易的行为;3、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 (三)费用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 1、权责发生制原则;2、可以按收付实现制原则扣除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规 定范围和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的五险一金;规定范围和标准内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特殊工 种职工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 2%;企 业按规定缴纳的财产保险等。 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发生的费用扣除问题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工资薪金税前扣除范围、原则及跨年支付问题 (一)工资薪金税前扣除范围 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 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 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国税函[2009]3号) 税前扣除的五大条件: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制定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2、企业所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 及地区水平;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 有序进行的;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5、 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不包括五险一金和三项费用:“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 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 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 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 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工资薪扣除的原则:收付实现制原则 根据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工资税前扣除依据实际发放原则,即收付实现制原则。 企业预提的工资没有实际发放的不可以税前扣除。 (三)企业跨年度工资支付的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 2011年第 34号公告)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 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 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因此,企业跨年度工资支付,只要在 5月 31日之前实际发放给职工,就可以在上一年 度的费用中列支,在上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但要看全国各地税务机关的实际执 行情况而定,有的地方税务机关按照收付实现制的原则处理,即只能在实际发放的年度进行 扣除;有的地方税务机关依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处理,即可以在上一年度税前扣除。 (四)企业大学生的实习工资的税务处理 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税前扣除问题,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新的规定之前,可 暂按(财税〔2006〕107号)、(国税发〔2007〕42号)规定处理: (国税发〔2007〕42号)第六条规定:“ 对未与学校签订实习合作协议或仅签订期限在三 年以下实习合作协议的企业,其支付给实习生的报酬,不得列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 第七条规定:企业虽与学校正式签订期限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实习合作协议,如出 现未满三年停止履行协议情况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已享受税前扣除实习生报酬税收政策的企 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征企业所得税,并依法加收滞纳金;对因企业主体消亡或学校撤 销等客观原因导致未满三年停止履行协议情况的,不再补征企业所得税和加收滞纳金。 第八条规定:企业可在税前扣除的实习生报酬,包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基本工资、奖金、 津贴、补贴(含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加班工资、年终加薪和企业依据实习合 同为实习生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企业以非货币形式给实习生支付的报酬,不允许在税前 扣除。 第九条规定企业或学校必须为每个实习生独立开设银行账户,企业支付给实习生的货币 性报酬必须以转账方式支付。但实习报酬不纳入工资薪金总额,不得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 工会经费、教育经费的基础。 五)返聘离、退休人员报酬的税务处理 1、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 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6]526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受 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 雇用关系;(2)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 工资收入;(3)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4) 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2011年第 27号)第二条“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问题”规定:(国税函 [2006]526号)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 任职的界定条件。这就意味着返聘退休人员在雇佣单位是否缴纳社保都可以按照工资薪金所 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8]7号)规定的对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 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 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这一政策仅适用于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 学者;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对于一般人员并不适用。 2、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2011年第 27号)的规定,返聘离、退休人员报酬 可以作为“工资薪金”在企业所 得税税前扣除,考虑到工资与社保的统一性,企业支付给返聘人员的劳动报酬不作为计算职 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的基础。但要考虑到地方税务部门的实践差异性。 (六)见习生补贴的税务处理:可以税前扣除 (国发办[2011] 16号)第八条明确规定:“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 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但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 扣除。” 四、企业支付离、退休人员费用的税务处理 (一)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1、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给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生活补助费等,免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退职费、退休工资、 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这里规定的免税范围即我们通常所说的退 休金、养老金和根据专门政策发放的离休生活补助费。 2、给离、退休人员支付按照国家统一规定之外的补贴、补助应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 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 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会计上,企业支付给离退休员工的统筹外费用应当计入职工福利费。(财企[2009]242 号) (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在税收征管实践中,离退休人员如果参加社会统筹,企业在为这些人员支付的医药费、 生活补贴、书刊费等,不能在企业列支;如果离退休人员没有参加社会统筹,企业为这些人 员支付的上述费用,可以作为企业福利费列支。 五、企业取得跨年度的费用支出凭证的涉税处理 首先,费用只能在所属年度扣除,不能提前或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 其次,跨年度取得的发票要分以下两种情况来处理:第一,如果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前取得发票,成本费用可以在报告年度内进行税前列支,可以重新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和汇 算清缴,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第二,如果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取得的跨年度发票,出于 简化税收征管的考虑,经当地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应在取得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如 果当地税务主管部门没有批准,则可以申请抵税。 六、企业资产损失申报扣除的控制 (一)企业资产损失扣除分为:清单申报扣除和专项申报扣除 国税总局公告 2011年第 25号第九条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 关申报扣除:(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 产的损失;(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 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 产损失;(5)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 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原企业自行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改为清单申 报) (二)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 国税总局公告 2011年第 25号第六条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 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 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特殊 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属于法定资产 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企业资产损失分为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 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 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企业实际资产损失 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 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三)取消年度终了 45天之内报批的期限规定。 原来(国税发[2009]88号)第八条规定: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 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 45日。本条规定已经被国税总局公告 2011年第 25号取消。 (四)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的申报地点 国税总局公告 2011年第 25号第十一条规定:“ 在中国境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 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以下规定申报扣除:(1)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 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各分支机构同时 还应上报总机构;(2)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 报的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3)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 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 (五)逾期 3年以上应收款项损失可申报扣除 国税总局公告 2011年第 25号第二十三条 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 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第二十四 条规定:“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 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 项报告。” (六)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国税总局公告 2011年第 2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 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七)资产损失分为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 国税总局公告 2011年第 25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 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 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 除。” 七、单位餐费补助的税务处理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纳个人所得税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 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纳个人所得税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 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其中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 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 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国税发[1998]155号)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 薪金收人计征个人所得税:(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 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 的补贴、补助;(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 助性质的支出。 (财税字〔1995〕82号)的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 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是免个人 所得税的。 八、劳动保护费支出与工作服的税务处理 (一)劳动保护费支出列支的政策依据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而且是没有限额规定的。在个人所得税方面也不作为职工的应税所得。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 包括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防暑降温费,属于生产性的 福利待遇。 (二)劳动保护支出列支的限制条件 劳动保护支出的确认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必须是确因工作需要;二是为其雇员 配备或提供;三是限于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品等用品。劳动保护支出的 真实、合理,是列支企业的成本或费用的关键所在,才能保证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三)防暑降温费的税务处理 1、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企业以现金或实物发放防暑降温费等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中发放的补贴,都要并入工资 总额的个人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由于个人所得税属于地方税务机关的 管辖范围,目前各地出现了不同的做法。 2、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2009]3)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 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 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 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应作为职工福利费用列支。即企业给职工发 放的防暑降温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四)工作服支出的税务处理 公告 2011年第 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 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 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如果在商场统一购买作为福利性支出发给职工的服 装,应作为职工福利费用支出的同时还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九、解除劳动合同、提前退休、内部退养和买断工龄获得一性补偿支出的涉税处理 (一)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职工与企业解除用工合同、提前退休、内部退养、买断工龄从企业取得的一次性补贴, 都与企业的经营有关,这笔支出是可以在企业的所得税前扣除的。 各种补偿性支出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对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可以在以后 年度均匀摊销。具体摊销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财税[2001]157号)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 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 工平均工资 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税发[1999]178号) 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9]178号文件规定:“考虑到个人取得的 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 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 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 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 12年的按 12计算。” 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经济补偿金数额-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 3倍数额)÷ 实际工作年限×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实际工作年限。 公告 2011年第 6号第一条规定:“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 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 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符合提前退休条件人员的 当月工资、薪金与一次性收入实行分别计税,两者适用的费用扣除标准也不一样。个人因办 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 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 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提 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 按照《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 批准,可以提前退休:(一)工作年限满 30年的;(二)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 5年, 且工作年限满 20年的;(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国税发[1999]58号)规定,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 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 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 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 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 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除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在办理内部 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 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 得税。 十、企业租用个人私家车的财税处理 企业租用职工私家车,签订协议的,汽油费、过路费和停车费允许在税前扣除;而保险 费、修理费不能扣除。若没有签订协议,上述费用则均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单位反租职工个人的车辆,并支付车辆租赁费的基本做法是:单位向职工个人租用车辆, 并签订租赁合同,出租车辆的个人向税务机关开具租赁发票并缴纳营业税后,租车单位以税 务机关开具的租赁发票列支费用。在这种方式下,单位支付的租金即是个人收入金额,单位 应在与员工签订车辆租赁合同时,约定使用个人车辆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对应该由员 工个人负担的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例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车辆购置税、折旧 费等都应由个人承担。因此,企业在这方面一定要核算清楚,否则将存在税收风险。 出租方为本企业职工,并且签订了租车协议(需贴印花税),缴纳个人财产租赁所得税; 若无租车协议,则需缴纳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出租方为非本企业职工,则所有费用均按劳 务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企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 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 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 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在职工福利费用中列支。在这种方式下,单位 在费用中列支的给个人报销的金额即是个人收入金额,应并入报销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依 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十一、会议费和培训费的税务处理 (一)会议费的税务处理 对纳税人年度内发生的会议费,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1、会议名称、时间、地点、目的及参加会议人员花名册;2、会议材料(会议议程、讨论专 件、领导讲话);3、会议召开地酒店(饭店、招待处)出具的服务业专用发票。企业不能提供 上述资料的,其发生的会议费一律不得扣除。 对会议费的入账问题,如果是离开公司到异地开会必须要把会议邀请函作为重要的法律凭证 附在记账凭证后面;如果是在公司所在地的酒店或宾馆或者在公司的会议室开会,则需要提 供会议文件,会议材料、签到 记录 混凝土 养护记录下载土方回填监理旁站记录免费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 作为重要的法律凭证。 (二)培训费的税务处理 培训费发票必须是有教育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出的培训费发票,否则只能开会议费的发 票。 十二、工会经费和差旅费的税务处理 (一)工会经费的税务处理 (国税总局 2011年公告第 30号)明确规定:“自 2010年 1月 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 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 在税前扣除。” (国税总局公告 2010年第 24号)规定:自 2010年 7月 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 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 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差旅费的税务处理 (财办行[2011]36号)规定,副部长级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含随行一人)可以乘坐 商务座,并按照商务座车票报销;正、副司(局)级人员可以乘坐一等座,并按照一等座车 票报销;处级及以下人员可以乘坐二等座,并按照二等座车票报销。 (财行[2006]313号)规定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 务紧急的,经单位司局以上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单位级别在司局级以下的,需经本单位 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副部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 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有关差旅费的规定如下表,企业可以参照执行,但应 制定企业自身的《差旅费管理办法》。 十三、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务处理 (一)允许加计扣除的具体费用 (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1、新产品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 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 料和动力费用;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4、专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 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二)不得加计扣除的费用 对下列按照财务核算口径归集的研究开发费用不得实行加计扣除:1、企业在职研发人 员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2、用于研发活动 的房屋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仪器、设备、房屋等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不含汽车等交通运输工具;3、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设备调 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4、研发成果的评 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5、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 包括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 研发保险费用等;6、在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时,企业研发人员指直接从事研究开发活动 的在职人员,不包括外聘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为研究开发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的管理人员;7、 (国税发(2008)116号)第八条规定: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 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计算 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的规定,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 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1、研发费用计 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 50%,直接抵扣当年 的应纳税所得额。2、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 150%在税前摊销。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 10年。3、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年度中间预缴所 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再依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四)企业集团内研发费用的处理 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的规定,企业集团内的研发费用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企业 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由集团公司进 行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受益集 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分摊;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 企业集团应提供集中研究 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该协议或合同应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 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如不提供协议或合同,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五)结论 1、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支出必须是上述文件正列举的八大项目,未列举的研发费支 出不得加计扣除。企业研发部门的差旅费、除工资薪金支出以外的应付职工薪酬、兼职研发 人员的工资薪金等支出均不得加计扣除。2、技术开发费中如果包括财政拨款,由于财政拨 款属于不征税收入,其相应的支出也不得扣除,也不得作为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计算基数。 3、只要是符合政策条件的研发项目,即使失败也可享受加计扣除;至于进项税的抵扣问题, 这里只从理论上分析如下: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的结果是为了形成知识产权如专利权、专有技 术等无形资产,而无形资产的转让是计交营业税,为非增值税业务,从这个角度看其进项税 额不可抵扣(类似于工程建设所用材料的进项税额不可抵扣);当然形成的知识产权若是企 业自用于生产,从这个角度看又可抵扣。4、(国税函[2009]98号)第八条的规定,企业技术 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 超过 5年。 十四、业务招待费用的纳税调整 (一)业务招待费的列支范围 税收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 60%扣除, 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 5‰。 在实践中,通常将业务招待费的支付范围界定为餐饮、香烟、水、食品、正常的娱乐活 动等产生的费用支出。税法规定,企业应将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严格区分,不得将业务招待 费挤入会议费。 在税务执法实践中,招待费具体范围如下:因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赠 送纪念品的开支、发生的景点参观费和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 开支。 一般来讲,外购礼品用于赠送的,应作为业务招待费,但如果礼品是纳税人自行生产或 经过委托加工,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及宣传作用的,也可作为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 费仅限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招待支出。 (二)股权投资企业计算业务招待费的基数 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 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 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计算基数仅包括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 转让收入三项收入,不包括权益法核算的账面投资收益,以及按公允价值计量金额资产的公 允价值变动。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既然视为其主营业务收入,同样可以作为广告宣 传费的扣除基数 。 (三)公司开办(筹建)期间业务招待费的处理 公司在开办(筹建)期间没有取得任何销售(营业)收入,发生的业务应酬费、广告宣 传费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由于企业在筹建期未取得收入的,所发生的广告和业务宣传 费应归集,待企业生产经营后,按规定扣除。业务招待费则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业务招待费”中列支的外地客商到本厂采购产品时参观本地景区的旅游费用可 以扣除。 招待费主要包括餐费、接待香烟等用品、赠送的礼品、土特产品、旅游门票、正常的娱 乐活动等项目,企业应准备足够有效的材料来证明与生产经营有关,并同时保证业务招待费 用的真实性,越客观的证据(公司关于接待外地客商的通知,接待的行程)越有效。企业列 支的招待外地客商的旅游费用,属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费用,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按税 法规定的比例在税前扣除。 (五) 企业购买高尔夫球会员卡招待客户使用,缴纳的会员费是否可在税前扣除? 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 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根据此规定,企业支付的高尔夫 球会员费,如果是满足公司管理人员日常休闲娱乐,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应由职工 个人负担,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确属于用来联系业务招待客户使用的,可作为 业务招待费处理,并按照税收规定扣除。 十六、教育经费的税务处理 (一)教育经费的列支范围 (财建[2006]317号)明确了职工教育经费的范围,包括:1.上岗和转岗培训;2.各类 岗位适应性培训;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 教育;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 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二)教育经费的三种税前扣除限额 1、一般企业的教育经费扣除限额 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 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 税年度结转扣除。 2、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的处理 (财税〔2008〕1号)第四条的规定,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税函[2009]202号)第四条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应准确划 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对于不能准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 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照《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扣除。 3、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教育经费扣除限额 根据国办函〔2009〕9号文件和财税〔2009〕63号文件规定,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 企业,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 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三)应注意的几点 1、单位批准参加继续教育以及政府有关部门集中举办的专业技术、岗位培训、职业技 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所需经费,可从职工所在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 2、为保障企业职工的学习权利和提高他们的基本技能,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 60%以上 应用于企业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将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重点投 向技能型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的培养以及在岗人员的技术培训和继续学习。 3、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 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4、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 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 5、矿山和建筑企业等聘用外来农民工较多的企业,以及在城市化进程中接受农村转移 劳动力较多的企业,对农民工和农村转移劳动力培训所需的费用,可从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 支出。 十六、利息费用的财税差异与纳税调整 (一)三种票据贴现利息费用的涉税处理 1、向银行申请票据贴现利息的税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企业将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贴现息应计 入“财务费用”。 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银行办理贴现业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A、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 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B、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具有真实的商业交易关系;C、提供与其 直接前手之前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基于以上政策法律规定,企业将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计入“财务费用”的贴 现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申请票据贴现的持票人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 具有真实的商业交易关系,否则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2、开出商业汇票,并合同约定承担对方贴现息的的税务处理 (国税发[2008]80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发票没有开具支付人全称的,不得扣除, 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申请退税。”(国税发[2009]114号)规定:“未按规定取得 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国税发[2008]88号)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 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根据这些税法规定,开出商业汇票,并合同约定承担对方票据贴现息,虽然获得对方给 予的银行票据贴现凭证,但贴现凭证上不是开出商业汇票人的名字而是持票人的名字,是不 可以税前扣除的。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条例 实施细则 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实施细则公司办公室6S管理实施细则国家GSP实施细则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大体积混凝土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规定:“条例 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 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 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基于以上政策规定,在销售业务中,销售方收取采购方承担的销售方(持票人)向银行 申请票据贴现利息是一种价外费用,应向采购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销售发票,依法 缴纳增值税,采购方凭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销售发票进成本就可以在企业所 得税前进行扣除。 3、向非金融企业贴现票据的贴现息的税务处理 (银行[1997]393号)第六条规定:“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 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但法 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作为未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主体从事支付结算 业务属于一般违法行为,所产生的贴息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并且向中介机构申请票据贴现 是没有发票的,平常只开收据,当地税务局也不会给申请票据贴现的人开发票。 基于以上政策分析,汇票持有人向非金融企业贴现票据所产生的贴现利息,是一种违法 支出,是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的。 (二)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费用的税务处理 1、企业向股东或与其他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借款数量不能超过其在企业的投资 额的 2倍。 2、应签定借款合同,并取得税务局代扣的利息票据。 企业向无关联的自然人借款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 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A.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 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B.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 款合同。 企业向无关联的自然人借款支出应真实、合法、有效,借出方个人应按规定缴纳相关税 费,并开具相应的发票,支出利息方应取得该发票才可以在税前扣除。 3、履行关联借款的申报 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借款需要在《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融通资金表中反 映。(国税函[2009]777号) 4、企业向关联企业或投资者或公司股东借款,必须按照市场价值支付利息。 即若借贷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利息收入并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 税。 5、公司将银行借款无偿让渡给别的公司使用,所支付的利息与取得收入无关,应调增 应税所得额。 企业将银行借款无偿转借他人,实质上是将企业获得的利益转赠他人的一种行业,因此 税务部门有权力按银行同期借款利率核定其转借收入,并就其适用营业税暂行条例按金融业 税目征收营业税。且公司将银行借款无偿让渡给另外一家公司使用,所支付的利息与取得收 入无关,应调增应税所得额。 6、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国税总局 2011年第 34号公告)的规定,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 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 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 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 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 实际贷款利率 。 (三)企业向银行借款再分配给下属关联企业使用的税务处理 1、营业税的处理 (财税字[2000]7号)第一条规定:“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企业主管部门 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 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 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第二条规定:“统借方将资金分 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 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 2、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国税函[2002]837号)的规定:“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所属企业申请使用, 只是资金管理方式的变化,不影响所属企业使用银行信贷资金的性质,不属于关联企业之间 的借款。 凡集团公司能够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证明文件,其所属企业使用集团公司 转贷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部分,允许在税前全 额扣除。” (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 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 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地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 除。”该文件将统借方由集团企业扩大至其他成员企业。 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下属各公司向集团公司拆借统借来的资金并支付利息,满足以下 3个条件就可全额扣除:一是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二 是集团公司能够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证明文件;三是借款符合统一借款的概念。也就 是说,不论下属公司向集团公司借款多少,只要满足以上 3个条件,支付的利息就可全额扣 除,而不被视为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不受关联债资比例的限制。统借统贷不受财税 [2008]121号文件关于关联方债资比例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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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企业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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