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从唐朝到清朝赋役制度的演变

从唐朝到清朝赋役制度的演变

举报
开通vip

从唐朝到清朝赋役制度的演变从唐朝到清朝赋役制度的演变 从唐朝到清朝赋役制度的演变 赋役制度(严格说来,似乎应称赋役制度,而不应称赋 税制度,因租庸调法、两税法的内容都是由赋税和差役两大 部分组成,而一条鞭法更是主要改革役法)是中国封建社会 上层建筑的一部分,与土地所有制有着最直接的关系,它的 状况如何,直接反映了中国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状况。中国 封建社会发展的唐朝,一方面表现封建经济业已达到了相当 的高峰,另一方面也显示了封建经济发展的新的趋向,出现 了以前不相同的若干经济特点。因此,研究唐朝至清朝的赋 役制度的演变过程,可以使我们看到中...

从唐朝到清朝赋役制度的演变
从唐朝到清朝赋役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的演变 从唐朝到清朝赋役制度的演变 赋役制度(严格说来,似乎应称赋役制度,而不应称赋 税制度,因租庸调法、两税法的内容都是由赋税和差役两大 部分组成,而一条鞭法更是主要改革役法)是中国封建社会 上层建筑的一部分,与土地所有制有着最直接的关系,它的 状况如何,直接反映了中国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状况。中国 封建社会发展的唐朝,一方面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现封建经济业已达到了相当 的高峰,另一方面也显示了封建经济发展的新的趋向,出现 了以前不相同的若干经济特点。因此,研究唐朝至清朝的赋 役制度的演变过程,可以使我们看到中国封建生产关系,主 要是土地所有制关系的一些发展变化和中国封建社会发展 前进的一些轨迹。 一、唐朝前期的租庸调法 唐朝是经过隋末大战建立起来的,战乱使百姓大量伤 亡,流离失所,户口锐减,唐初时全国仅有三百万户,只及 隋盛时户口三分之一。同时土地大量荒芜,关东、黄河南北, 长江南北广大地区人烟稀少,荒草无边。因此,民生凋敝, 财政拮据, “每岁租米,不实仓廪,随即出治,才供当年” 。 这样,恢复发展经济是新开国的唐朝的当务之急。 根据全国土旷人稀, 荒地太多的情况, 唐高祖李渊于 624 年颁布实行了均田法。 谈到均田法,有必要先谈谈唐朝的户籍制度,因为这是 均田法和租庸调法实行的根据。据《旧唐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仓货志》载:当 时,男女初生四岁称为黄,四岁以上为小,男丁十六岁以上 为中男,二十一岁以上为成丁,六十岁为老,每年造一次人 口帐,三年造一次户籍。唐中期时将中男、丁男的年龄延后 了两岁,老的年龄提前了两岁。 均田法就是根据这个人口分类的情况实施授田的。均田 法规定:丁男、中男授田一顷,其中十分之二为可以世代相 传的永业田,十分之八为供受田人一生使用,死后归还官府 的口分田。老男、病弱人授田四十亩,寡妻妾授田三十亩, 如是户主加给二十亩。工商业者授田减半,官僚贵族授田数 据视官品高低而异。 如一品官授田六十顷, 九品官授田两顷, 亲王授田一百顷,武骑尉授田六十亩等等,对各级官府还授 职分田、公廨田、寺院授常住田。法令规定受田者必纳税, 土地原则上不准买卖。 与均田法同时也就颁布了租庸调法。这是与均田制相适 应的赋役法。该法包含三个内容:租,即粮食税。每丁每年 纳粟二石或稻三石。调,织物税,随乡土所产,蚕乡每丁每 年纳绫、绢、施各二丈、绵三两,非蚕乡纳布二丈五尺、麻 三尺。庸,徭役,每丁每年服役二十日,如不服役,每口纳 庸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作抵。国家有事时,加役十五日 可免调,加役三十日租调全免,加役连同正役不得超过五十 日。遇灾害,收成减四成以上免租,减六成以上免调,减七 成以上赋役全免。租庸调是当时的正税,另外还有些杂税, 如地税、户税,这些税还带有一定的义务性质,如地税就是 丰收时另纳少量粮食储以备荒的义仓。 由此看来,均田法实际上是引导农民开垦荒地,发展生 产的一个方法,对朝廷,对人民都有利。朝廷将荒地指派给 民众,让其垦植,到时收租庸调,事情很简单。而民众也多 少有了田地,并有法律保障,也乐于开垦,并且,租庸调相 对来说是比较轻的赋役,民众一般还能负担。正因为唐朝前 期在比较广大的地区程序不同地实行了均田制和租庸调,所 以,农业生产得以恢复发展,逐渐兴盛,造成了唐前期的经 济繁荣。 但是,均田法和租庸调法从一开始实施就存在着矛盾、 脱节的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因而也就潜伏着败坏的危机。这主要表现在: 一、租庸调是以“人丁为本” ,即按人头摊派赋役,这说明 它维系的是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关系,这本身就不符 合社会发展的要求,从长远来看注定是要被突破的。从它的 现实执行情况来看也有矛盾,它所规定的每丁负担数是以天 下每一丁男都受田一顷的假役为依据的,而不管纳税人是否 实有这么多的负担能力,许多受田不是或没受田的人同样照 数纳租庸调,使租庸调日益变成人民的沉重负担。二、均田 法实行得并不均。朝廷总是代表地主贵族的利益,对广大民 众实行剥削,在均田法的制定上就体现出明显的阶级差别。 如前所述,皇亲国戚,达官贵人,寺院地主的授田面积就大 大多于平民,并且都是永业田,相差十 分悬殊。而在实际施 行中,他们利用权势占有的土地往往比法定的还多。而对于 广大民众来说,授田不足则是普遍现象,据史料记载,当时 授给农民的田(也包括一些无权势的中、上等户) ,一般少 于法定数,其中口分田又少于永业田,这种授田不均已为以 后土地兼并,两极分化创造了条件。三、均田法对土地买卖 的限制比较松驰,大官僚地主可以大量买田,有利于大土地 私有制的发展。 二、唐朝中期以后的两税法 唐朝前期的均田法促进了耕地面积增加,农业生产发 展,但是随之而来的就是土地兼并,地主阶级凭借权力、财 力掠夺这些田地,据为私有。结果,不少地主占有了大量土 地后,组成一个个称为庄的农业生产单位,这种由一个地主 所有的大片田园就被称为庄田。据史料记载,唐朝名将郭子 仪拥有的庄田在京郊黄峰岭至河池关之间达百余里方圆。陆 贽《奏议》说: “贫考无容足之居,依托强豪,以为私居。 ” 大小地主占有庄田的必然结果是广大农民失地、破产。失去 土地的农民出路不外两条:一条是到地主庄园当佃农,租种 地主土地,忍受高于官租数倍至数十倍的剥削;一条是逃亡 他乡,躲避赋役,因为朝廷对于失地农民照样按人头收租庸 调。至天宝年间,庄田已经盛行全国。752 年,唐玄宗不得 不下诏责备土地兼并,富豪伤民的现象,但最终又说: “仍 更从宽典,务使弘通” ,承认了兼并事实为合法。这个诏书, 等于均田法废弃的宣言书,从此,庄田制代替了均田制,大 土地私有制代替土地国有制而成为当时土地所有制的主要 形式。 均田的败坏,使与均田制相应的租庸调赋役法发生危 机。表现在:一、大量农民成为地主庄园的佃农,是地主的 私属,不再负担官府的赋役。二、大量农民逃亡他乡,摆脱 了本地户籍的束缚,也不向国家纳税服役,而官府对此采取 由未逃亡的人分摊逃亡者赋役的办法,使未逃亡者不堪忍 受,激起了更大规范的逃亡。三、占有大量土地的官僚、地 主,有的不纳税,有的按人口纳税也极少,与其负担能力大 不相称。这样,封建国家日益丧失了赋役的主要负担者,农 民,财政来源日益枯渴,特别是安史大乱后,户口削减更甚, 按丁收税已很困难,改变“人丁为本”的赋役制度已成必然。 780 年,唐德宗采纳杨炎的建议,正式改租庸调为两税 法。两税法是按田收税,即按资产收税,仍保留按丁、户派 役的赋役法。两税从不同角度讲就是地税和户税,夏税和秋 税。唐德宗规定的两税法九条规则是: (一)量出制入,即 朝廷根据头年实际财政支出来制定第二年应收的总税额。 (二)不分主客户都按现实居住地立户籍,不分丁男中男, 都按贫富定等级。 (三)商贾在所在州县纳税三十分之一, 使与定居的人负担均等。 (四)定居的人分夏、秋两次纳税, 夏税不得超过六月,秋税不得超过十一月。 (五)两税都按 钱计算。 (六)田税以唐代宗大历十四年的垦田数为依据。 (七) 保留丁额。 (八) 租庸调及其他一节科目全部废除。 (九) 敢在两税外加敛一文钱,以枉法论。 两税法规定按每人实际田亩纳税,比起租庸调来可说是 个进步,在安史大乱后,苛捐杂税繁重的情况下,实行两税 法确实也起了统一税制,适当减轻人民负担的积极作用。所 以,实行两税法的初期,收到了一定实效,据《新唐书.仓货 志》记载,当时,生产得到恢复发展,社会有所安定,表现 为户口增加,全国增加二十九万多户,钱米增加,一年收钱 二千五十余万缗,米四百万斛。 但是,两税法仍然是朝廷盘剥人民的方法,从它的规则 和实施情况看,我们可看出它包含了许多弊害。一、量出制 入,这等于说朝廷要无限制增加税额。统治者贪欲无底,军 费浩大,挥霍无度,每年都借口“量出制入”加税,而决不 会“量入为出”减轻人员负担。二、按贫富定等级,实际在 报告时,官府往往对富豪的田产不详查,对贫弱的田产一分 一厘不放过, 定出的贫富等级极不公平。 逃税的依然是富豪, 受盘剥的依然是中下农户。三、以大历十四年垦田数为依据 保留丁额,不分主客户,在当地立户籍,这也是不利于人民 的,为贪官污吏舞弊留下漏洞。因朝廷规定以该年田数和丁 数为基数,土地和户口不能增加,不能减少。于是各地方官 便采取强令民众分家拆户,诱使外地客户逃入本境以增加户 口,而将增户的税摊派于 本地立户;对减少的户口也用摊派 填补的办法,结果,加重了人民的负担。四、夏秋税征税时 间规定得太急迫,使农民“敛获始毕,执契行贷,得不容积, 粟不暇春” 。五、两税按钱计算,更是利用物价对农民巧取 豪夺的办法。农民按官府定出的物价折算应交的粟帛数,但 官府压低物价,多收实物。如初行两税时,三匹绢抵一万钱, 后来要六匹、八匹才抵一万钱,表面上税额不变,农民实交 的实物多了两倍。 两税法在弊端百出的情况下,一直为唐以后历代沿用, 其间虽有些小的修订,但并未解决其根本问题,直至明朝中 期一条鞭法问世后才退出历史舞台。 三、明朝中期以后的一条鞭法 由于两税法并不能阻止土地兼并,大土地私有制的发 展,同时,仍保留按丁、户派役,所以,并没有解决封建国 家,地主与农民的矛盾。到了明期初年,朝廷虽然通过丈量 土地,造鱼鳞册,对贵族、官吏只封赐荒闲地等来加强国家 对土地的控制,但并不影响富豪通过各种合法或非法的手段 继续兼并土地,逃税漏税。其实,皇帝就是最大的土地兼并 者,明武宗的皇庄就占地三万七千余顷。一般的官庄占地也 是成千上万亩,地主占地也很惊人,万历年间,南京直隶有 占田七万亩的大地主。皇庄、官庄、地主庄园所占土地当然 大都是掠夺的民田。另一方面,朝廷又通过造黄册,建立里 甲制度来加强对人口的控制,强化按户口纳税服役,且田赋 差役日益繁重,如差役就有里甲、均徭、杂泛等多种名目, 均徭又分为力差、银差等等。所有这些,都使农民破产,逃 亡日益严重,甚至举行起义反抗,封建政权财政日益困难, 而当时社会分工、商品货币经济发展的社会经济新形势也使 这种农民与封建国家的矛盾具有了新的意义和内容:一方 面,农民随着社会分工、商品经济的发展有了更强烈的人身 自由的要求,他们需要更多的自由时间从事自己安排的劳 作,需要自由迁徙,从事其他部门的工作,因此,特别强烈 地反对束缚人身自由的户口制度和力役制度;而客观现实也 为他们提供了摆脱国家赋役控制的条件。明朝的农民逃亡后 不再象前代逃亡农民那样因无路可走最终可能又重新回到 原地重受赋役盘剥,他们可以进入城市,从事工商业而再不 还乡。另一方面,随着商品经济发展,统治阶级也日益追求 货币收入,希望通过对人民的剥削积累更多货币,而现行赋 役制度造成的财政收入状况却与他们的欲望大不适应,并且 由现行赋役制度激起的农民反抗,也危及了他们统治地位的 稳固,因此,对赋役制度进行大的调整便势在必行了。 1581 年,明朝内阁首辅张居正在明神宗的支持下,在全 国开始普遍推行一条鞭法。 一条鞭法的主要内容是:一、统一役法,将所有项目的 差役合为一项,改为交银。二、将原按田交赋,按丁、户征 役,改为一律按田亩征税银,而将丁银按比例摊入田亩。三、 所交赋税一律交银赋。四、以县为单位每年编审须征收的丁 亩银额。五、赋税的征收解运由民收民运改为官收官运。 一条鞭法是中国封建社会赋役制度的一次较为全面的 改革,它所起的积极作用是明显的。具体说来有以下几点: 一、改革了役法,特别是废除了对人民危害甚大的力役,而 代之以雇役,因而也不再按丁、户派役,这是削弱了封建政 权对人民的人身控制,使人民获得了较多的人身自由,符合 社会发展要求的。二、摊丁入地,使赋税较完全地成为资产 税,从而使赋税负担比较均平,减轻了无地、少地农民的负 担。三、肯定了银在赋税收入中的重要地位,适合了当时社 会经济发展需要。四、促进了土地商品化、刺激了地主投资 工商业,从事经营活动。总之,一条鞭法刺激了农民的生产 积极性,促使了农民的分化,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资本 主义生产方式萌芽的成长。 一条鞭法在明朝各地实行的情况是不平衡的,并且没有 完全达到丁银分田赋的合一。清朝统治者在沿用一条鞭法的 同时,作了进一步完善的工作,从雍正以后全国普遍实行了 “地丁”制度,就是彻底的“摊丁入地”的办法:将固定的 康熙五十年的丁银平均摊入各该地的田赋银中,统一征收, 以缓和因康熙末年取消人口税而造成的人口增长过快,田地 一条鞭赋税负担过重的矛盾。 当然,一条鞭法作为一种剥削制度,实行以后,不可避 免地要产生弊端。最主要的就是加派和差役名亡实存。在商 品经济刺激下, 统治者贪欲无边, 再加上官僚机构日益庞大, 朝廷财政危机越来越严重,便大量 加派各种名目的税款。另 外,统治者为了满足自己的各种需要,仍向民众征派非法的 徭役,以至到清朝时,朝廷不得不明令终止非法徭役,但是 在事实上,封建徭役的存亡,是与中国封建社会相始终的。 通过对唐朝至清朝赋税制度演变情况的考察,我们可以 看到,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尽管在中国封建时代比较 缓慢,但毕竟是以不可遏制的趋势在发展前进。这种发展同 封建生产关系,上层建筑时时发生矛盾,封建统治者不得不 对生产关系,上层建筑进行一点调整,只能暂时缓和这种矛 盾,却不能根本解决这种矛盾,因此,封建生产关系注定是 生产力发展的桎梏,最终要被打破。 (中文二班 1983.10.14) 杨颖嘉 从唐朝到清朝赋役制度的演变 赋役制度(严格说来,似乎应称赋役制度,而不应称赋 税制度,因租庸调法、两税法的内容都是由赋税和差役两大 部分组成,而一条鞭法更是主要改革役法)是中国封建社会 上层建筑的一部分,与土地所有制有着最直接的关系,它的 状况如何,直接反映了中国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状况。中国 封建社会发展的唐朝,一方面表现封建经济业已达到了相当 的高峰,另一方面也显示了封建经济发展的新的趋向,出现 了以前不相同的若干经济特点。因此,研究唐朝至清朝的赋 役制度的演变过程,可以使我们看到中国封建生产关系,主 要是土地所有制关系的一些发展变化和中国封建社会发展 前进的一些轨迹。 一、唐朝前期的租庸调法 唐朝是经过隋末大战建立起来的,战乱使百姓大量伤 亡,流离失所,户口锐减,唐初时全国仅有三百万户,只及 隋盛时户口三分之一。同时土地大量荒芜,关东、黄河南北, 长江南北广大地区人烟稀少,荒草无边。因此,民生凋敝, 财政拮据, “每岁租米,不实仓廪,随即出治,才供当年” 。 这样,恢复发展经济是新开国的唐朝的当务之急。 根据全国土旷人稀, 荒地太多的情况, 唐高祖李渊于 624 年颁布实行了均田法。 谈到均田法,有必要先谈谈唐朝的户籍制度,因为这是 均田法和租庸调法实行的根据。据《旧唐书.仓货志》载:当 时,男女初生四岁称为黄,四岁以上为小,男丁十六岁以上 为中男,二十一岁以上为成丁,六十岁为老,每年造一次人 口帐,三年造一次户籍。唐中期时将中男、丁男的年龄延后 了两岁,老的年龄提前了两岁。 均田法就是根据这个人口分类的情况实施授田的。均田 法规定:丁男、中男授田一顷,其中十分之二为可以世代相 传的永业田,十分之八为供受田人一生使用,死后归还官府 的口分田。老男、病弱人授田四十亩,寡妻妾授田三十亩, 如是户主加给二十亩。工商业者授田减半,官僚贵族授田数 据视官品高低而异。 如一品官授田六十顷, 九品官授田两顷, 亲王授田一百顷,武骑尉授田六十亩等等,对各级官府还授 职分田、公廨田、寺院授常住田。法令规定受田者必纳税, 土地原则上不准买卖。 与均田法同时也就颁布了租庸调法。这是与均田制相适 应的赋役法。该法包含三个内容:租,即粮食税。每丁每年 纳粟二石或稻三石。调,织物税,随乡土所产,蚕乡每丁每 年纳绫、绢、施各二丈、绵三两,非蚕乡纳布二丈五尺、麻 三尺。庸,徭役,每丁每年服役二十日,如不服役,每口纳 庸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作抵。国家有事时,加役十五日 可免调,加役三十日租调全免,加役连同正役不得超过五十 日。遇灾害,收成减四成以上免租,减六成以上免调,减七 成以上赋役全免。租庸调是当时的正税,另外还有些杂税, 如地税、户税,这些税还带有一定的义务性质,如地税就是 丰收时另纳少量粮食储以备荒的义仓。 由此看来,均田法实际上是引导农民开垦荒地,发展生 产的一个方法,对朝廷,对人民都有利。朝廷将荒地指派给 民众,让其垦植,到时收租庸调,事情很简单。而民众也多 少有了田地,并有法律保障,也乐于开垦,并且,租庸调相 对来说是比较轻的赋役,民众一般还能负担。正因为唐朝前 期在比较广大的地区程序不同地实行了均田制和租庸调,所 以,农业生产得以恢复发展,逐渐兴盛,造成了唐前期的经 济繁荣。 但是,均田法和租庸 调法从一开始实施就存在着矛盾、 脱节的问题,因而也就潜伏着败坏的危机。这主要表现在: 一、租庸调是以“人丁为本” ,即按人头摊派赋役,这说明 它维系的是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关系,这本身就不符 合社会发展的要求,从长远来看注定是要被突破的。从它的 现实执行情况来看也有矛盾,它所规定的每丁负担数是以天 下每一丁男都受田一顷的假役为依据的,而不管纳税人是否 实有这么多的负担能力,许多受田不是或没受田的人同样照 数纳租庸调,使租庸调日益变成人民的沉重负担。二、均田 法实行得并不均。朝廷总是代表地主贵族的利益,对广大民 众实行剥削,在均田法的制定上就体现出明显的阶级差别。 如前所述,皇亲国戚,达官贵人,寺院地主的授田面积就大 大多于平民,并且都是永业田,相差十分悬殊。而在实际施 行中,他们利用权势占有的土地往往比法定的还多。而对于 广大民众来说,授田不足则是普遍现象,据史料记载,当时 授给农民的田(也包括一些无权势的中、上等户) ,一般少 于法定数,其中口分田又少于永业田,这种授田不均已为以 后土地兼并,两极分化创造了条件。三、均田法对土地买卖 的限制比较松驰,大官僚地主可以大量买田,有利于大土地 私有制的发展。 二、唐朝中期以后的两税法 唐朝前期的均田法促进了耕地面积增加,农业生产发 展,但是随之而来的就是土地兼并,地主阶级凭借权力、财 力掠夺这些田地,据为私有。结果,不少地主占有了大量土 地后,组成一个个称为庄的农业生产单位,这种由一个地主 所有的大片田园就被称为庄田。据史料记载,唐朝名将郭子 仪拥有的庄田在京郊黄峰岭至河池关之间达百余里方圆。陆 贽《奏议》说: “贫考无容足之居,依托强豪,以为私居。 ” 大小地主占有庄田的必然结果是广大农民失地、破产。失去 土地的农民出路不外两条:一条是到地主庄园当佃农,租种 地主土地,忍受高于官租数倍至数十倍的剥削;一条是逃亡 他乡,躲避赋役,因为朝廷对于失地农民照样按人头收租庸 调。至天宝年间,庄田已经盛行全国。752 年,唐玄宗不得 不下诏责备土地兼并,富豪伤民的现象,但最终又说: “仍 更从宽典,务使弘通” ,承认了兼并事实为合法。这个诏书, 等于均田法废弃的宣言书,从此,庄田制代替了均田制,大 土地私有制代替土地国有制而成为当时土地所有制的主要 形式。 均田的败坏,使与均田制相应的租庸调赋役法发生危 机。表现在:一、大量农民成为地主庄园的佃农,是地主的 私属,不再负担官府的赋役。二、大量农民逃亡他乡,摆脱 了本地户籍的束缚,也不向国家纳税服役,而官府对此采取 由未逃亡的人分摊逃亡者赋役的办法,使未逃亡者不堪忍 受,激起了更大规范的逃亡。三、占有大量土地的官僚、地 主,有的不纳税,有的按人口纳税也极少,与其负担能力大 不相称。这样,封建国家日益丧失了赋役的主要负担者,农 民,财政来源日益枯渴,特别是安史大乱后,户口削减更甚, 按丁收税已很困难,改变“人丁为本”的赋役制度已成必然。 780 年,唐德宗采纳杨炎的建议,正式改租庸调为两税 法。两税法是按田收税,即按资产收税,仍保留按丁、户派 役的赋役法。两税从不同角度讲就是地税和户税,夏税和秋 税。唐德宗规定的两税法九条规则是: (一)量出制入,即 朝廷根据头年实际财政支出来制定第二年应收的总税额。 (二)不分主客户都按现实居住地立户籍,不分丁男中男, 都按贫富定等级。 (三)商贾在所在州县纳税三十分之一, 使与定居的人负担均等。 (四)定居的人分夏、秋两次纳税, 夏税不得超过六月,秋税不得超过十一月。 (五)两税都按 钱计算。 (六)田税以唐代宗大历十四年的垦田数为依据。 (七) 保留丁额。 (八) 租庸调及其他一节科目全部废除。 (九) 敢在两税外加敛一文钱,以枉法论。 两税法规定按每人实际田亩纳税,比起租庸调来可说是 个进步,在安史大乱后,苛捐杂税繁重的情况下,实行两税 法确实也起了统一税制,适当减轻人民负担的积极作用。所 以,实行两税法的初期,收到了一定实效,据《新唐书.仓货 志》记载,当时,生产得到恢复发展,社会有所安定,表现 为户口增加,全国增加二十九万多户,钱米增加,一年收钱 二千五十余万缗,米四百万斛。 但是,两税法仍然是朝廷盘剥人民的方法,从它的规则 和 实施情况看,我们可看出它包含了许多弊害。一、量出制 入,这等于说朝廷要无限制增加税额。统治者贪欲无底,军 费浩大,挥霍无度,每年都借口“量出制入”加税,而决不 会“量入为出”减轻人员负担。二、按贫富定等级,实际在 报告时,官府往往对富豪的田产不详查,对贫弱的田产一分 一厘不放过, 定出的贫富等级极不公平。 逃税的依然是富豪, 受盘剥的依然是中下农户。三、以大历十四年垦田数为依据 保留丁额,不分主客户,在当地立户籍,这也是不利于人民 的,为贪官污吏舞弊留下漏洞。因朝廷规定以该年田数和丁 数为基数,土地和户口不能增加,不能减少。于是各地方官 便采取强令民众分家拆户,诱使外地客户逃入本境以增加户 口,而将增户的税摊派于本地立户;对减少的户口也用摊派 填补的办法,结果,加重了人民的负担。四、夏秋税征税时 间规定得太急迫,使农民“敛获始毕,执契行贷,得不容积, 粟不暇春” 。五、两税按钱计算,更是利用物价对农民巧取 豪夺的办法。农民按官府定出的物价折算应交的粟帛数,但 官府压低物价,多收实物。如初行两税时,三匹绢抵一万钱, 后来要六匹、八匹才抵一万钱,表面上税额不变,农民实交 的实物多了两倍。 两税法在弊端百出的情况下,一直为唐以后历代沿用, 其间虽有些小的修订,但并未解决其根本问题,直至明朝中 期一条鞭法问世后才退出历史舞台。 三、明朝中期以后的一条鞭法 由于两税法并不能阻止土地兼并,大土地私有制的发 展,同时,仍保留按丁、户派役,所以,并没有解决封建国 家,地主与农民的矛盾。到了明期初年,朝廷虽然通过丈量 土地,造鱼鳞册,对贵族、官吏只封赐荒闲地等来加强国家 对土地的控制,但并不影响富豪通过各种合法或非法的手段 继续兼并土地,逃税漏税。其实,皇帝就是最大的土地兼并 者,明武宗的皇庄就占地三万七千余顷。一般的官庄占地也 是成千上万亩,地主占地也很惊人,万历年间,南京直隶有 占田七万亩的大地主。皇庄、官庄、地主庄园所占土地当然 大都是掠夺的民田。另一方面,朝廷又通过造黄册,建立里 甲制度来加强对人口的控制,强化按户口纳税服役,且田赋 差役日益繁重,如差役就有里甲、均徭、杂泛等多种名目, 均徭又分为力差、银差等等。所有这些,都使农民破产,逃 亡日益严重,甚至举行起义反抗,封建政权财政日益困难, 而当时社会分工、商品货币经济发展的社会经济新形势也使 这种农民与封建国家的矛盾具有了新的意义和内容:一方 面,农民随着社会分工、商品经济的发展有了更强烈的人身 自由的要求,他们需要更多的自由时间从事自己安排的劳 作,需要自由迁徙,从事其他部门的工作,因此,特别强烈 地反对束缚人身自由的户口制度和力役制度;而客观现实也 为他们提供了摆脱国家赋役控制的条件。明朝的农民逃亡后 不再象前代逃亡农民那样因无路可走最终可能又重新回到 原地重受赋役盘剥,他们可以进入城市,从事工商业而再不 还乡。另一方面,随着商品经济发展,统治阶级也日益追求 货币收入,希望通过对人民的剥削积累更多货币,而现行赋 役制度造成的财政收入状况却与他们的欲望大不适应,并且 由现行赋役制度激起的农民反抗,也危及了他们统治地位的 稳固,因此,对赋役制度进行大的调整便势在必行了。 1581 年,明朝内阁首辅张居正在明神宗的支持下,在全 国开始普遍推行一条鞭法。 一条鞭法的主要内容是:一、统一役法,将所有项目的 差役合为一项,改为交银。二、将原按田交赋,按丁、户征 役,改为一律按田亩征税银,而将丁银按比例摊入田亩。三、 所交赋税一律交银赋。四、以县为单位每年编审须征收的丁 亩银额。五、赋税的征收解运由民收民运改为官收官运。 一条鞭法是中国封建社会赋役制度的一次较为全面的 改革,它所起的积极作用是明显的。具体说来有以下几点: 一、改革了役法,特别是废除了对人民危害甚大的力役,而 代之以雇役,因而也不再按丁、户派役,这是削弱了封建政 权对人民的人身控制,使人民获得了较多的人身自由,符合 社会发展要求的。二、摊丁入地,使赋税较完全地成为资产 税,从而使赋税负担比较均平,减轻了无地、少地农民的负 担。三、肯定了银在赋税收入中的重要地位,适合了当时社 会经济发展需要。四、促进了土地商品化、刺激了地主投资 工商业,从事经营 活动。总之,一条鞭法刺激了农民的生产 积极性,促使了农民的分化,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资本 主义生产方式萌芽的成长。 一条鞭法在明朝各地实行的情况是不平衡的,并且没有 完全达到丁银分田赋的合一。清朝统治者在沿用一条鞭法的 同时,作了进一步完善的工作,从雍正以后全国普遍实行了 “地丁”制度,就是彻底的“摊丁入地”的办法:将固定的 康熙五十年的丁银平均摊入各该地的田赋银中,统一征收, 以缓和因康熙末年取消人口税而造成的人口增长过快,田地 一条鞭赋税负担过重的矛盾。 当然,一条鞭法作为一种剥削制度,实行以后,不可避 免地要产生弊端。最主要的就是加派和差役名亡实存。在商 品经济刺激下, 统治者贪欲无边, 再加上官僚机构日益庞大, 朝廷财政危机越来越严重,便大量加派各种名目的税款。另 外,统治者为了满足自己的各种需要,仍向民众征派非法的 徭役,以至到清朝时,朝廷不得不明令终止非法徭役,但是 在事实上,封建徭役的存亡,是与中国封建社会相始终的。 通过对唐朝至清朝赋税制度演变情况的考察,我们可以 看到,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尽管在中国封建时代比较 缓慢,但毕竟是以不可遏制的趋势在发展前进。这种发展同 封建生产关系,上层建筑时时发生矛盾,封建统治者不得不 对生产关系,上层建筑进行一点调整,只能暂时缓和这种矛 盾,却不能根本解决这种矛盾,因此,封建生产关系注定是 生产力发展的桎梏,最终要被打破。 (中文二班 1983.10.14) 杨颖嘉
本文档为【从唐朝到清朝赋役制度的演变】,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is_496339
暂无简介~
格式:doc
大小:32KB
软件:Word
页数:14
分类:企业经营
上传时间:2017-11-14
浏览量: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