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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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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1.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2.银行、单位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   【注意】这里说的银行,包括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   3.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二)支付结算的特征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未...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1.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2.银行、单位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   【注意】这里说的银行,包括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   3.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二)支付结算的特征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3.银行不垫款。    三、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     (一)汇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是一种无条件支付的委托,其基本当事人有三个:   一是出票人,即签发票据的人;   二是付款人,即接受出票人委托而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的人,付款人可以是包括银行在内的他人,也可以是出票人;   三是收款人,即持有汇票而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人。   汇票的分类: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汇票的行为:出票、提示承兑、付款   汇票的付款方式:见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   (二)本票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两个:一是出票人,二是收款人。   本票的分类:仅指银行本票   本票的付款方式:见票即付   (三)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其基本当事人有三个:   一是出票人,即在开户银行有相应存款的签发票据的人;   二是付款人,即银行等法定金融机构;   三是收款人,即接受付款的人。   支票的付款方式: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   (四)信用卡   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且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   其基本当事人有三个:一是银行,二是持卡人,三是商户。   (五)汇兑   汇兑,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汇兑便于汇款人向收款人主动付款,分为信汇、电汇两种方式,由汇款人自行选择。   (六)托收承付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一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一千元。   (七)委托收款D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委托收款便于收款人主动收款,该结算方式适用范围十分广泛。无论是同城还是异地都可使用。   委托收款分邮寄和电报划回两种,由收款人选用。   四、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   我国关于支付结算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主要包括:《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票据法》、《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   五、办理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   (一)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2.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账户情况,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款项,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陷阱:发票专用章     4.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金额等应当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   (1)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2)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按要求使用中文大写;   (3)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两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4)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者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5)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如用途),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6)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领馆根据实际需要,金额大写可以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国文字记载。   (二)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   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到“角”为止的,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   4.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举例如下:   (1)阿拉伯数字中间有“0”时,中文大写金额要写“零”字。如¥l409.50,应写成人民币壹仟肆佰零玖元伍角。   (2)阿拉伯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间可以只写一个“零”字。如¥6007.14,应写成人民币陆仟零柒元壹角肆分。   (3)阿拉伯数字万位或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万位、元位也是“0”,但千位、角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如¥1680.32,应写成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零叁角贰分,或者写成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叁角贰分;又如¥107000.53,应写成人民币壹拾万柒仟元零伍角叁分,或者写成人民币壹拾万零柒仟元伍角叁分。   (4)阿拉伯金额数字角位是“0”,而分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元”后面应写“零”字。如¥l6409.02,应写成人民币壹万陆仟肆佰零玖元零贰分;又如¥325.04,应写成人民币叁佰贰拾伍元零肆分。   5.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要认真填写,不得连写分辨不清。   6.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面加“壹”。如2月12日,应写成零贰月壹拾贰日;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7.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重点)   第二节 现金管理   一、现金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现金及现金管理   1.现金的概念:是指具备现实购买力或法定清偿力的通货;在金属货币流通条件下,现金是指金属铸币及其他作辅币使用的铸币;在纸币或者信用货币流通的条件下,现金包括铸币、纸币和信用货币。我国的现金是指人民币(包括纸币和金属铸币)。   2.现金管理:指的是现金管理机关按照国家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管理各单位的现金收入、支出和库存的一种管理活动,是国家的一项重要财经管理活动。   3.法律依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二)现金管理基本要求   1.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必须依照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国家鼓励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   2.开户单位直接的经济业务往来,除按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3.各级人民银行应当严格履行金融主管机关的职责,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稽核。   4.开户银行根据规定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实施,对开户单位收支、使用现金进行监督管理。   二、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下的零星支出。按照规定,结算起点为1000元。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除上述第(5)(6)两项外,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支付给个人的款项中,超过使用现金限额部分,应当以支票、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查后,予以支付现金。     三、现金使用的限额   现金使用的限额是指为保证各单位日常零星支付,按规定允许留存现金的最高数额。   1.库存现金限额由开户银行根据各单位的实际情况来核定。   2.限额一般不超过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量。   3.离银行较远,交通不便的单位,可以放宽限额,可以多于5天,但最长也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15天)   四、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   (一)各单位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准“坐支”现金。   1.坐支的概念:所谓“坐支”现金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用于现金支出。   2.开户单位不得“坐支”现金,特殊原因须坐支现金的,要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   (二)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开户单位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时,必须如实、明确填写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三)因采购地点不固定等,必须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四)各单位购买国家规定的专控商品,一律采用转账方式支付。   (五)现金管理“八不准”   1.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   2.不准单位之间互相借用现金;   3.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   4.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   5.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   6.不准保留账外公款;   7.不准发行变相货币;   8.不准以任何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六)开户单位在销售活动中,不得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待遇;不得拒收支票、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转账凭证在经济往来中具有同现金相同的支付能力。   (七)一个单位在几家银行开户的,由一家开户银行负责现金管理工作,核定开户单位库存现金限额。   (八)实行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制度。   【注意】工资性支出和农副产品采购现金支出除外。   开户单位在提取大额现金时,要填写有关大额现金支取登记表格,表格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支取时间、单位、金额、用途等。开户银行要建立台账,实行逐笔登记,并于其后15日内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开户银行对本行签发的超过大额现金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视同大额现金支付,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五、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   1.钱账分管制度——钱账分管,即管钱的不管账,管账的不管钱   出纳人员负责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和现金保管业务,非出纳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收付业务和现金保管业务;另一方面,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2.现金开支审批制   (1)现金开支范围(8条)   (2)制定各种报销凭证,规定报销手续和办法   一般单位是由单位领导在报销凭证上签章,交会计人员登录作会计分录,最后交由出纳人员付款。   (3)确定各种现金支出的审批权限——   各单位规定不尽相同。出纳员应根据按规定权限审核批准并签章的付款凭证及其所附原始凭证办理现金付款业务。没有经过审批并签章,或者超越规定审批权限的,出纳员不予付款。   3.日清月结制度   所谓日清月结就是出纳员办理现金出纳业务,必须做到按日清理,按月结账。   它包括以下几点:   (1)清理各种现金收付款凭证,看看单证是否相符;同时还要检查每张单证是否已经盖齐“收讫”“付讫”的戳记。   (2)登记和清理日记账   将当日发生的所有现金收付业务全部登记入账,在此基础上,看看账证是否相符。清理完毕后,结出现金日记账的当日库存现金账面余额。   (3)现金盘点   出纳员应按券别分别清点其数量,然后加总,得出当日现金的实存数。将盘存得出的实存数和账面余额进行核对,如发现有长款或短款,应进一步查明原因,及时进行处理。   (4)根据规定,实际库存现金不得超过库存现金限额。如实际库存现金超过库存限额,则出纳员应将超过部分及时送存银行;如果实际库存现金低于库存限额,则应及时补提现金。   4.现金清查制度   专人组成清查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库存现金情况进行清查盘点,重点放在账款是否相符、有无白条抵库、有无私借公款、有无挪用公款、有无账外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   现金清查多采用突击盘点方法,不预先通知出纳员,盘点时间最好在一天业务没有开始之前或一天业务结束后,由出纳员将截止清查时现金收付账项全部登记入账,并结出账面余额。清查时出纳员应始终在场。清查结束后,应由清查人填制“现金清查盘点报告表”,填列账存、实存以及溢余或短缺金额,并说明原因,上报有关部门或负责人进行处理。   5.现金保管制度   (1)超过库存限额以外的现金应在下班前送存银行。   (2)为加强对现金的管理,除工作时间需要的小量备用金可放在出纳员的抽屉内,其余则应放入出纳专用的保险柜内,不得随意存放。   (3)限额内的库存现金当日核对清楚后,一律放在保险柜内,不得放在办公桌内过夜。   (4)单位的库存现金不准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   (5)库存现金,包括纸币和铸币,纸币的票面金额和铸币的币面金额,以及整数(即大数)和零数(即小数)分类保管。 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分类   (1)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结算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也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2)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四种。      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   (一)一个基本账户原则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二)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   存款人可以根据需要自主选择银行,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三)守法合规原则   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避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四)存款信息保密原则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四、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1.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程序      存款人应在注册地、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可以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除外。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   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提示】银行应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存款人为单位的,其预留签章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1.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是指存款人的账户信息资料发生的变化或改变,主要为存款人。 名称、单位法定代表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   2.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3.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4.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1.撤销情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08年多选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2.不得撤销的情形——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3.未发生业务账户的撤销   开户银行对已开户1年,但未发生任何业务的账户,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30日内到开户银行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五、基本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要账户。   (一)基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重要)   1.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2.存款人只能选择一家金融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能多头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二)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要求   1.开机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资格(几乎是独立核算的所有组织)   凡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如个体工商户、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等,也可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2.需出具的文件——营业执照正本或批文或证明或登记证,如有税务登记证也出具。   (三)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程序   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规定的证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并凭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即可开立该账户。      六、一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一)使用范围   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没有数量限制。       (二)开户要求   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1.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   2.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3.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   4.存款人因资金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三)开立程序   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实行备案制,经银行审核同意后即可开立账户,无需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七、专用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有特定用途的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一)使用范围   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⑴基本建设资金;⑵更新改造资金;⑶财政预算外资金;⑷粮、棉、油收购资金;⑸证券交易结算资金;,⑹期货交易保证金;⑺信托基金;⑻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⑼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⑽单位银行卡备用金;⑾住房基金;⑿社会保障基金;⒀收入汇缴资金;⒁业务支出资金;⒂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⒃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二)开户要求   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各项专用资金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开设程序   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后开立该账户。   注意:要有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   八、临时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一)使用范围   1.设立临时机构   2.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3.注册验资资金。      (二)开户要求——简单了解   1.临时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   2.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   3.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以及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   4.注册验资资金,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   注意:其中第2、3项还应当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三)开立程序——简单了解   (四)注意问题   1.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2.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3.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册验资的资金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   4.增资验资临时存款账户的使用和撤销比照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管理。     九、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有投资、消费、结算等需要而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注意与个人储蓄账户进行区分。   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使用范围   (1)使用支票、信用卡、电子支付等信用支付工具;   (2)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   ①“定期借记”是指由收款人定期对付款人的开户银行发起的,委托付款人开户银行按照约定扣划付款人的款项给收款人的资金转账业务,如代付水、电、话费;   ②“定期贷记”是指银行按照付款人的付款凭证,定期将款项划付给收款人的资金转账业务,如代发工资。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而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二)开户要求   出具的证明文件——身份证、户口簿、驾驶执照、护照、军官证、警官证等有效证件。  (三) 开立程序   (四)注意问题   1.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付款依据。   2.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3.个人持出票人为单位的支票向开户银行委托收,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个人持申请人为单位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4.个人持出票人(或申请人)为单位且一手或多手背书人为单位的支票、银行汇票或银行本票,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并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向开户银行出具最后一手背书人为单位且被背书人为个人的收款依据。   5.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6.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款项的,银行应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查付款依据或收款依据的原件,并留存复印件,按会计档案保管。未提供相关依据或相关依据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应拒绝办理。     十、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符合法定条件,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相应的银行结算账户。   (一)使用范围   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二)开户要求——了解   存款人需要在异地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除出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下列相应的证明文件:   (1)经营地与注册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的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   (2)异地借款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在异地取得贷款的借款合同。   (3)因经营需要在异地办理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出具隶属单位的证明。   (三)开立程序——了解    十一、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央行)   1.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监督、检查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对存款人、银行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   2.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实施监控和管理。   3.负责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的管理。   4.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及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   (二)银行的管理(开户银行)   1.银行负责所属营业机构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其执行本办法的情况,纠正违规开立和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行为。   2.银行应明确专人负责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撤销的审查和管理,负责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审查,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报送存款人开销户信息资料,建立健全开销户登记制度,建立银行账户管理档案,按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为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10年。   3.对已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   4.对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存款人的可疑支付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程序及时报告。   (三)存款人的管理(开户的企业或个人)   1.加强对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   2.妥善保管密码。      十二、违反银行账户结算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的罚则   (一)存款人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对开户单位的处罚)   区分非经营性存款人和经营性存款人的处罚。   对非经营性的存款人的罚款金额都是1千元;   对经营性的存款人的罚款金额有3种:   (1)1000元的罚款   (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制度事项 经营性存款人处罚金额 非经营性存款人处罚金额 1.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 1000元 1000元 2.违反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3.违反规定不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4.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的存款人 1.违反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反规定支取现金; 3.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 4.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5.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   伪造变造,开立撤销1万到3万   (二)银行及其有关人员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过程中)   1.违反规定为存款人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2.明知或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自然人名称开立账户存储。   银行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责令该银行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行为6条)   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   一、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票据是指《票据法》所规定的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      在我国,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二)票据的功能   1.支付功能。代替现金使用,消除现金携带的不便,克服点钞的麻烦,节省计算现金的时间。   2.汇兑功能。   3.结算功能。指债务抵消功能,主要通过背书转让实现。   4.信用功能。企业凭借自己的信誉,将未来才能获得的金钱作为现在的金钱来使用。商业汇票、贴现都是信用功能的体现。   (三)票据当事人   1.基本当事人:票据的基本当事人是指将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业已存在的当事人,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   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在汇票及支票中有出票人、付款人与收款人。在本票中有出票人与收款人。   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   收款人——是指票据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又称票据权利人;   付款人——是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付款人付款后,票据上的一切债务责任清除。   2.非基本当事人:票据的非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   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   承兑人——是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又称汇票主债务人;   背书人——是指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   被背书人——是指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   保证人——是指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保证人在被保证人不能履行票据付款责任时,以自己的金钱履行票据付款义务,然后取得持票人的权利,再向票据债务人追索。   票据上的非基本当事人在各种票据行为中都有自己特定的名称,所以,同一当事人可以有两个名称,即双重身份,如汇票中的付款人在承兑汇票后称为承兑人,第一次背书中的被背书人就是第二次背书中的背书人。 并非所有的票据当事人一定同时出现在某一张票据上,除基本当事人外,非基本当事人是否存在,完全取决于相应票据行为是否发生。不同票据上可能出现的票据当事人也有所不同。   【注意】考试的时候看清题目问的是当事人,还是基本当事人或非基本当事人,如果是当事人,7个全要选。      (四)票据权利与义务   1.票据权利   (1)概念: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①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是第一顺序权利,又称主要票据权利。   ②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据记载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   ③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第二顺序权利,又称偿还请求权。   ④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载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2)票据权利的时效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①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②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③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④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⑤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注意:票据权利丧失但仍然享有民事权利   (3)票据权利的行使   承兑、提示付款、行使追索权   提示承兑(了解)   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行为。   ①支票自出票日起10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②本票自出票日起2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③银行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④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自到期日起10天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行使追索权(了解)   (4)票据权利行使的时间和地点(了解)   (5)票据权利的保全(了解)   (6)票据权利的抗辩(了解)   (7)票据的伪造变造(了解)   2.票据义务(责任)   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它是基于债务人特定的票据行为(如出票、背书、承兑等)而应承担的义务,不具有制裁性质,主要包括付款义务和偿还义务。(07多选)   (1)汇票的承兑人因为承兑而承担付款义务;   (2)本票的出票人因为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   (3)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   (4)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承担付款清偿义务。    (五)票据行为   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要件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四种。(10、08、07、04、02年多选题)     (1)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   (2) 背书,是指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3)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签章的行为;      (4)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六)票据签章   票据签章是指票据有关当事人在票据上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的行为。   注意:票据签章是票据行为生效的重要条件,也是票据行为表现形式中不可缺少的应载事项。如果票据缺少当事人的签章,该项票据行为无效。   (七)票据记载事项——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非法定记载事项)等。 1.绝对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明文规定必须记载的,如不记载票据即为无效的事项。     2.相对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应该记载而未记载,但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不使票据失效的事项。如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等即属于相对记载事项。     3.任意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不强制当事人必须记载而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如出票人在汇票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八)票据丧失的补救   票据丧失是指票据因灭失、遗失、被盗等原因而使票据权利人脱离其对票据的占有。   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1.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审查后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   2.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或程序。   3.普通诉讼是指丧失票据的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活动。   如果与票据上的权利有利害关系的人是明确的,无须公示催告,可按一般的票据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支票     (一)支票的概念和种类   1、概念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种类——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   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二)出票   支票的出票人是单位和个人;支票的付款人为支票上记载的出票人开户银行。支票的付款地为付款人所在地。 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绝对记载事项) 表明“支票”的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缺少任一事项,支票无效 出票人授权补记事项 金额 收款人名称 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 ( 支票的相对记载事项 付款地; 出票地 不记载不影响支票效力; 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地为付款人的营业场所; 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地为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      2.出票的其他法定条件   (1)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  (2)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   3.出票的效力   (1)出票人必须在付款人处存有足够可处分的资金,以保证支票票款的支付;   (2)当付款人对支票拒绝付款或者超过支票付款提示期限的,出票人应向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3)支票在其票据交换区域内可以背书转让,但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能背书转让。         (三)支票的付款   1.提示付款:出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0日内,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但是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2.付款: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3.付款责任的解除: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但是,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四)支票办理要求   1.领购要求   存款人领购支票,必须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领用单”并签章,签章应与预留银行的签章相符。存款账户结清时,必须将全部剩余空白支票交回银行注销。   2.签发要求   (1)签发支票应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   (2)签发现金支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普通支票必须符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   (3)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金额。禁止签发空头支票。(陷阱:出票时、签发时、开具时)   (4)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该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银行也可以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   (5)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   (6)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7)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0日内,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3.填写要求   (1)日期:实际出票日期;(判断)支票正联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支票存根部分出票日期可用阿拉伯数字书写。(10多选)   (2)收款单位名称为全称,并与预留银行印鉴中单位名称保持一致;如是本单位自行提取现金可填为“本单位”。   (3)如实写明用途,存根联与支票正联填写的用途应一致。(10多选)   (4)在签发人签章处按预留银行印鉴分别签章,签章不能缺漏。   (5)支票签发后,将支票从存根联与正联之间骑缝线剪开,正联交给收款人办理提现或转账,存根联留下作为记账依据。   三、商业汇票      (一)商业汇票的概念和种类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买方或卖方)签发的,委托付款人(企业或银行)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它适用于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的款项结算。同城和异地均可使用。   商业汇票按承兑人的不同,可以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两种。   (1)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的商业汇票为商业承兑汇票。   (2)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的商业汇票为银行承兑汇票。(收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并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         (二)商业汇票的出票   1.签发   商业汇票的签发必须以商品交易为基础,出票人不得签发无对价的商业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应由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   2.商业汇票的记载事项   签发商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商业汇票无效。(七个比支票多一个收款人名称)   (三)商业汇票的承兑   1.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愿意负担起票据金额的支付义务的行为,或者说是付款人承认到期将无条件地支付汇票金额的行为。——所以我们说承兑人才是商业汇票的主债务人,他承担付款   商业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2.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接到出票人或持票人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出票人或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付款人应当在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付款人拒绝承兑的,必须出具拒绝承兑的证明。   3.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或持票人向银行提示承兑时,银行的信贷部门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对出票人的资格、资信、购销合同和汇票记载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必要时可由出票人提供担保。符合规定的承兑条件的,与出票人签订承兑协议。   4.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且不得负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      (四)商业汇票的付款   1.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3.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应于汇票到期日前将票款足额交存其开户银行,承兑银行应在汇票到期日或到期日后的见票当日支付票款。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时,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外,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   (五)商业汇票的背书   1.背书的概念——了解   背书指收款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商业汇票均可以背书转让。强调一点:背书必须连续      2.背书的记载事项:   (1)被背书人名称;——绝对记载事项   (2)背书人签章。——绝对记载事项行   (3)背书日期——相对记载事项,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3.背书不得记载的事项   (1)附有条件的背书:根据规定,汇票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注意:跟承兑附有条件区分,承兑附有条件视为拒绝承兑   (2)部分背书:将汇票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4.禁止背书   票据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任意记载事项)   (六)商业汇票的保证   1.商业承兑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必须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担当。   2.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3.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连带责任,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在票据债务的履行上处于同一地位,保证人并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四、信用卡      (一)概念和种类   1.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且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   2.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   3.根据信用等级不同分为:金卡、银卡、普通卡   (二)申领与销户   1.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按银行的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后,可申领单位卡。   单位卡可以申领若干张。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以申请个人卡。 注意陷阱:不是全体公民   申领的附属卡最多不得超过2张   2.单位或个人申领信用卡,应按规定填制 申请表 食品经营许可证新办申请表下载调动申请表下载出差申请表下载就业申请表下载数据下载申请表 ,连同有关资料一并送交发卡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发卡银行为申领人开立信用卡账户,并发给信用卡。   3.何种情况下可以办理信用卡销户(7条)——了解,记住XXX45天   4.发卡银行办理销户,应当收回信用卡。有效卡无法收回的,应当将其止付。销户时,单位卡账户余额转入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5.信用卡遗失或者被盗,办理挂失止付   6.申请挂失后又找回的,可以申请撤销挂失止付。   (三)资金来源——了解   (四)使用的主要规定   1. 单位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单位卡账户。严禁将单位的款项转账存入个人卡账户。   2.信用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卡。   3.单位卡不得用于十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   4.持卡人凭卡购物、消费时,需将信用卡和身份证一并交特约单位。   5.单位卡一律不得支取现金   6.信用卡透支额,金卡最高不超过一万元,普通卡最高不超过五千元。信用卡透支额期限最长为60日。   7.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不得发生恶意透支。   8.持卡人不需要继续使用信用卡的,应持信用卡主动到发卡银行办理销户。销户时,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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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金融会计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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