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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商法二》小抄【自学考试电子商务专业】小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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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商法二》小抄【自学考试电子商务专业】小抄商法二 第一章 商法概述 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中商主体及其商行为的法律规范总称 时效短期化:是指法律对于基于商事交易行为所产生的债权的保护期予以缩短,从而迅捷地确定行为的效果,以促进交易迅捷 交易形态定型化:是指商法通过强行法规预先规定若干交易形态,使得任何商主体在任何时间发生交易都取得同样的效果 强制主义:是指国家运用公法手段,对商事关系加以强制干涉,其特征表现为强制性的法律规定 公示主义:是指导商事交易人有关营业的一切事实在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的营业时,必须进行登记公告 外观主义:是指导以当事人行为...

2011年10月《商法二》小抄【自学考试电子商务专业】小抄
商法二 第一章 商法概述 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中商主体及其商行为的法律规范总称 时效短期化:是指法律对于基于商事交易行为所产生的债权的保护期予以缩短,从而迅捷地确定行为的效果,以促进交易迅捷 交易形态定型化:是指商法通过强行法规预先规定若干交易形态,使得任何商主体在任何时间发生交易都取得同样的效果 强制主义:是指国家运用公法手段,对商事关系加以强制干涉,其特征表现为强制性的法律规定 公示主义:是指导商事交易人有关营业的一切事实在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的营业时,必须进行登记公告 外观主义:是指导以当事人行为的外观为标准,确定其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 严格主义:是指在商法中使特别交易行为当事人承担较为严格的责任 商主体:又称商主体或商人,是指具有商法上的资格或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有商法上的权利并承担商法上的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以商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为标准,商人可以分为商自然人、商合伙、商法人 以是否经过特定的程度登记、从事特定的商行为为标准,商人可以分为法定商人和注册商人 以营业规模的大小为标准,商人又可以分为小商人和大商人 商行为:是指具有商行为能力的商主体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性法律行为 商行为分类:绝对商行为、相对商行为、单方商行为、双方商行为、基本商行为、辅助商行为 商行为代理:是指商事代理人以营利为目的接受被代理人的委托,在委托的范围内以符合经济的原则同第三人建立商事法律关系 商号:又称商业名称或字号,是指商主体在营业活动中所使用的与其他商主体相互区别的称号 商号权:是指商主体依法对商号享有的排他性的专有使用权 商业登记:是指商业发起人或筹办人为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主体资格,依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向营业所在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并被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法律行为 商法的特征:1较强的兼容性。首先,商法的兼容性体现为国内法兼国际法色彩;其次,商法的兼容性体现为私法性兼公法性,最后,商法的兼容性体现为任意性兼强制性2技术性。当选规范可以分为伦理性的规范和技术性规范,民法、刑法偏重于伦理性法规,而商法则重偏于技术性规范,商法主要是由技术性条款而组成的法律3营利性。营利是商主体活动的目的,商主体通过经营性活动而获取经济利益,各国商法都确认了商主体活动的营利性 商法的原则:1提高交易效率原则。商事活动中,交易机会是不断变化的,商主体为了在交易中达到营利的目的,就必须抓住交易机会,提高交易效率,以快速的交易实现营利的最大化2强化商事组织原则。就是保护企业人作为健全的组织体存在并发展,为此商法采取了多项制度(1)商事组织设立准则主义(2)有限责任(3)风险分散(4)财产维护(5)避免商事组织解体3维护交易公平原则。商事活动的目的是为了营利,因此在商事交易行为中就会显现出利已主义的色彩,就会出现不正当竞争,使得交易不公平,商法中的许多制度和规定的设置,其目的就是为了维护正当竞争的交易公平4安全交易原则。为了维护商业社会的有序、保障商主体的利益,在商事活动中更要注意交易安全,商法为了维护交易的安全,对商行为进行法律控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强制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严格主义 构成商主体必须包含以下要素:1商主体必须同时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必须从事特定的持续性的营利活动3所进行的行为必须是具有特定性的商行为4应当进行登记,商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必须经过国家机关特别授权程序 商主体的特征:1商主体是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行为能力的人2商主体是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性活动的人3商主体必须是专门实施商行为的人4商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必须经过登记而取得 商行为的特征:1商行为是商主体以营利为目的的所进行的法律行为2商行为属于营业性的行为3商行为是具有商行为能力的主体从事的营业性的活动 商行为代理的特征:1商行为代理只能来源于作为商人身份的被代理人的委托2商行为的代理人是依法成立的代理商,非商人不能成为被代理人3商行为代理是有偿代理4商行为代理不以“显名”为必要原则 商号的特征:1商号是商主体使用的名称2商号是商主体用以代表自己的名称,是商主体相互区别的外在标志3商号是商主体从事营业时使用的名称 商号与商标的区别:1商标与商号的作用不同。商标是区别于同类商品的标记,作用是将同类商品或服务区别开来,商号是区别商主体的外在标志,作用是将商主体区别开来2商标与商号的性质不同。商标在性质上属于一种工业产权,受《商标法》的调整和保护,商标不随企业的消亡而消亡,可以许可他人使用,可以转让3商标与商号取得的条件与程序不同。商标取得的原则是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而商号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登记 商号的选用有两个原则:1商号的自由原则2商号真实原则 商号的限制:1商号不得违背公序良俗2不得滥用相关文字3禁止以不正当为目的的使用商号 商号权的特征:1商号权具有区域性2商号权具有公开性3商号权可随商主体或商主体一部分的转让而转让 商业登记的特征:1商业登记是创设、变更或终止商主体资格的法律行为2商业登记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3商业登记是强化国家对商主体的监督和控制、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手段4商业登记是一种公法上的行为,但产生私法上的效力 商业登记的种类:1设立登记2变更登记3注销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1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2企业的全部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3投资人对企业具有绝对控制权与支配权4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5企业是一个特殊的经营实体,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 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一人公司:是指股东为一个自然人或法人,并且由该股东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或财产的有限责任公司 个人独资企业的优点:1设立容易。个人独资企业只需一个投资人申请设立,设立条件要求低2经营效率高。单一投资人可自行决定企业的经营事项,很快做出决策,把握市场机会3有利于扩大社会投资以及增加就业。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低,程序简单,设立容易 个人独资企业的缺点:1企业的兴衰过于依赖投资者个人。个人狡企业一般由投资人负责经营管理,但投资人的知识、经验、能力及精神都是有限的2投资人投资风险较大。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依法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规定使投资人的个人财产与企业的风险相连,增大了投资人的投资风险,个人承担的风险过大3经营规模受限制。个人独资企业只有一个自然人投资,投资人的投资风险较大,一般投资人如果资金较多,为了避免风险是不会采用个人独资企业的形式的 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公司的相同性:企业的全部出资同一人负担、企业的资产由一人主持,并由出资者对企业进行经营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公司的不同性:1法律地位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地位是自然人,一人公司是法人2据以设立和运行的法律不同。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和运行的法律依据是《个人独资企业法》,一人公司是《公司法》。3出资者的责任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对外承担无限责任,一人公司的股东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的,则以公司的财产承担责任4是否可以破产不同。一人公司是商法人,当发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时,可以申请破产,进入破产程序,个人独资企业不是商法人,不能申请破产,不能进入破产程序 外商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相同性:投资者都是自然人,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外商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区别:1出资的主体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主体是中国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而外商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主体是外国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据以设立和运行的法律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依据是《个人独资企业法》,外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3设立的条件不同。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较低,约束性条件少,而外商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较严格,约束性条件多。4设立的程序不同。4是否有经营期限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相同点:财产的性质为个人所有,进行营业活动都需要进行登记,并在登记核准范围内进行,都享有商法上的权利,都由个人决策经营,都要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区别:1申请设立时的名义不同。个人独资企业只能以自然人名义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申请设立时可以自然人的名义,也可以户为单位2设立的条件不同。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之一是要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而个体工商户则无此要求3承担无限责任的具体方式不同。个人独资企业在对对外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时,是以投资人个人的财产还是以家庭财产承担无限责任,主要是以申请设立申报的出资情况而定,而个体工商户在确定对外债务责任的承担时,是以申报登记人的财产承担无限责任还是以家庭财产承担无限责任,主要是以经营的情况而定4是否遵守会计制度不同。《会计法》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但不适用于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合法的企业名称3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必要的从业人员 个人投资企业解散的原因: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 合伙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投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至少有一个以上的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无限连带责任:是指在企业财产不足以偿还企业债务时,各合伙人均有义务以自己的其他财产对企业剩余债务对外承担全部偿还责任,而非仅限于其投入合伙企业的财产及按合伙协议约定或法定的比例偿付 合伙协议:又称合伙合同,是合伙企业设立的基础,是全体合伙人处理合伙企业事务的基本行为准则 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是指为了实现合伙的目的而进行的各项活动,它包括决策和具体执行两个方面 合伙人的对外代表权:是指合伙人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从事合伙事务的权利 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是指合伙企业名义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按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应承担的金钱上的义务,包括合同债务、侵权赔偿责任等 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非合伙人加入合伙企业,取得合伙人身份的行为 退伙:是指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依法退出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消除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声明退伙:也称任意退伙,是指合伙人有权自主选择是否退伙情形下的退伙 法定退伙:也称当然退伙,是指合伙人因法宝事由的出现,不再具备合伙人的基本条件而必须退伙的情形 除名退伙:即指在法定条件下,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被合伙企业除名而发生的退伙 合伙企业的解散:是指因法定原因或约定原因发生而使合伙协议终止、分割合伙企业财产,全体合伙人的合伙关系归于消灭的程序或制度 清算:指清理合伙企业的债权债务,了结尚未完结的事务的行为 合伙企业的特征:1企业应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投资2企业以合伙协议为设立基础3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合伙企业的分类:1普通合伙企业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3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与独资企业的共同点:1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2企业以营利为目的,具有独立的经营主体资格3设立条件低,程序较简单 普通合伙企业与独资企业区别:1出资人数不同。合伙企业有两个以上的人出资,合伙有利于分散投资风险,而独资企业只有一个出资人,投资风险由单个业主独立承担。2出资人身份不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而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只能是自然人。3企业财产性质不同。合伙企业财产实质上属于合伙人共同所有,而以个人或家庭财产投资设立的独资企业,企业财产与个人或家庭的其他财产是合一的,属于投资人个人或家庭所有。4经营方式及决策权行使的复杂程序不同。合伙企业由各合伙人合伙经营,对重大事件必须经过表决程序,而独资企业由出资人一人享有绝对的经营决策权 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1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2书面合伙协议3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4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合伙协议与普通合同相比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当事人之间订立合伙协议的目的在于他们有着共同的利害关系,旨在建立一个有利于各个合伙人的利益共同体,普通合同当事人的利益是相对的,一方的权利正是另一方的义务2合伙协议是设立合伙企业的前提投机倒把和必要条件,而合伙企业则是合伙协议的预计结果,协议的履行具有长期性,普通合伙的订立不会形成新的经营共同体,合同的履行往往是一次性的3合伙协议在履行中不适用抗辩权和不可抗力制度的规定,普通合伙在履行中适用抗辩权和不可抗力制度的规定4合伙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普通合同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或其他形式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权利:1决定权2监督检查权3对外代表权4利益分配权5优先购买权6分割财产权 入伙的方式:1非合伙人依法接受合伙人转让的财产份额,从而成为新合伙人2在没有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的情况下,非合伙人依法加入合伙企业,从而成为新的合伙人3合伙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时,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人,愿意成为该企业合伙人的,依法加入企业,从而成为新的合伙人 入伙的程序:入伙协议签订后,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应该注意的是,未登记并不影响入伙协议本身的效力 入伙的条件:1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2依法订立书面协议 入伙的法律效力:1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2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退伙分为:声明退伙、法定退伙、除名退伙 退伙的法律效力:1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2普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应当解散的7种情形: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原因 第四章 公司法 公司法:是国家制定的调整公司在设立、组织、活动与解散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设立:是指为创设公司并使之取得公司主体资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所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 法定资本制:是指在设立公司时,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足额认缴后,股东可以在公司登记成立前后的一定期限内一次或分次缴付出资的资本制度 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充实原则,是指在公司存续期间,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以维持公司的资信 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的资本一经确定,在存续期间不得随意更改,如需增减,必须履行法定的程序 授权资本制:是指公司设立时,虽然要在公司 章程 公司章程范本下载项目章程下载公司章程下载公司章程下载公司章程下载 中确定注册资本总额,但发起人只需认足或缴足部分股份,公司就可正式成立,其余的股份,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证券市场行情再随时发行的公司资本制度 认可资本制:也称“折中授权资本制”,是指在公司设立时,对公司章程中所确定的注册资本,发起人可以只认购一部分,未认购的部分授权董事会根据需要随时发行,但首次发行的股份不得少于法定比例,发行股份的授权也须在一定期限内待命的公司资本制度 发起设立:又称单纯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足公司全部股本而设立的公司 又称渐次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的公司 自由主义:又称放任主义:是指公司设立完全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无需任何任何条件,国家也不加任何干涉 特许主义:即设立公司须经国家元首颁发特许状或依国会特别法令许可 行政许可主义:又称核准主义,即设立公司除了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须经行政主管机关审核批准 准则主义:又称登记主义,即设立公司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无需经过行政主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直接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记名债券:指公司发行的将债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记载于公司债券票面及公司债券存根簿上的债券 无记名债券:指公司发行的不将债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记载于公司债券票面及公司债券存根簿上的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依照决定程序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投票的公司债券 不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不能转换为股票的普通公司债券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在订立合并合同的基础上,依法定程序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 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在订立分立合同的基础上,依法定程序分解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的法律行为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于解散时,清理其财产与债权、债务,进行公平分配,以结束公司所有法律关系的法律行为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法设立的,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东对公司享有的权利:也称为股东权或股权,它是股东以其出资组成公司,形成公司法人财产后,再依照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对公司享有的一种权利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皀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基本构成单位,也是计算股东权利和义务的基本计量单位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凭证,是股东借以取得股利的一种有价证券 公司的特征:1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2公司以营利为目的3公司一般是法人4公司一般由两个以发起人或股东出资组成5公司是股东资本的集合,决策一般遵循资本至上原则 公司法的特征:1公司法是组织法2公司法是调整公司特有行为的活动法3公司法既强调股东自治,也保障社会利益 公司的分类:1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股份两合公司2封闭式公司和开放式公司3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和人合兼资合公司4母公司和子公司5中国公司和外国公司 公司设立的方式:1发起设立你募集设立 公司设立的原则:1自由主义2特许主义3行政许可主义4准则主义 公司债券的特征:1要式性2设权性3利率固定性 公司债券的种类:1记名公司债券与不记名公司债券2可转换公司债券与不可转换公司债券 公司合并的方式有两种:1吸收合并2新设合并 公司合并的程序:1合并各方内部应充分协商,并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同意的书面协议2合并双方自愿签订书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3通知并公告债权人4合并股本或股份,移交财产5履行审批登记手续 公司合并的效力:1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在解散时无须经过清算程序2股东收容3权利义务概括承受 公司分立的方式:1原公司仍保留,其中某些部分分离出去组成一个或几个新公司2原公司解散,分解为几个新公司 公司解散的6种情形: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决议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6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公司清算的程序:1组成清算组2通知并公告债权人3债权人申报债权4清算组调查和清理公司财产5收取公司债权,清偿公司债务6分配公司剩余财产7制作清算报告,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1全体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2股东的人数一般有法定最高人数限制3公司注册资本只能由发起人认购4设立程序比较简单,内部机构比较精干5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有严格的限制 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点:1设立条件低,设立简便2股东变动小,内部凝聚力强3公司营业及财务状况无须公开,机构精干,经营效率高4股东风险小,仅负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缺点:1发展规模受限制2股权转让不易3对债权人利益保护较差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万)3有股东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及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程序:1由全体股东指定或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2全体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缴付出资3验资后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4登记机关核准 股东的权利有:1表决权、质询权2获取红利和优先认购公司新增资本3转让股权和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4知情权5提议、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会的权利6异议股东股权收购请求权7参与剩余财产的分配8继承权9请求司法救济的权利 股东会的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的职权: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性:1资本制度更严格2信息公开3法人治理结构和决策程序简化4股东对公司财产的独立性负举证责任 国有独资公司在法人治理结构及职权划分上的特点:1国有独资公司不设立股东会2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法定职权大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3国有独资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4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相比较,具有的法律特征:1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并可依法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2公司股东有最低人数的限制,而没有最高人数的限制3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的优点:1可以广泛筹集资金2适应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相互分离的现代生产方式的需要3公司股票上市后可以自由转让4股东投资风险较小 股份有限公司的缺点:1公司设立条件和程序比较严格、复杂,发起人设立责任比较重,审批环节多2公司易被少数大股东操纵和控制3中小股东对公司缺乏责任感4公司经营和财务信息不能严格保密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6个基本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200)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500万)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及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有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 股份的特征:1每一股的金额相等2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3股份表现为有价证券——股票 股票的特征:1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以公司名义签发的2股票是证权证券3股票是一种可转让但不能退还的证券4股票是非固定收益证券5股票是要式证券 股份的种类:1普通股与优先股2记名股与不记名股3额面股与无额面股4国家股、法人股、社会公众股5A股、B股、H股、N股、S股、T股 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 企业破产制度:是指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在法院的主持下,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集中起来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制度 企业破产原因:也称企业破产界限,是指债务人存在的,当事人能够据此破产申请,法院可以据此启动破产程序的法律事实 破产申请:是指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宣告债务人破产请求的行为 破产案件的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破产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予以立案的行为 债权人会议: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为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表达债权人的意志和统一债权人的 意见 文理分科指导河道管理范围浙江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教材专家评审意见党员教师互相批评意见 而由已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的临时性机构 否认权:是指对于债务人及其负责人实施的危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管理人享有的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或确认该行为无效,从而追回所转移财产的权利 债务人的财产:是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别除权:是指破产宣告前依法成立的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人享有的不依破产程序,就该特定财产优先偿的权利 取回权分为一般取回权和出卖取回权 一般取回权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享有的向管理人取回该财产的权利 出卖人取回权: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习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时,出卖人享有的取回在运途中标的物的权利 抵消权:是指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在立案前与债务人互负债务的债权人享有的不依破产程序,而以其对该债务人的债权和所欠债务在对等数额内相互抵消的权利 破产费用:是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后在诉讼中所发生的费用及管理人管理财产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的总称 共益债务: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全体债权人利益或为程序进行之必需而对破产债务人产生的一切请求权的总称 重整:是在企业无力偿债但有复苏希望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同意,允许企业继续经营,实现债务调整和企业重组,使企业摆脱困境、走向复兴的一项制度 破产和解: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和解申请或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议就债务人延期清偿债务、减少债务数额等事项达成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定后,终止破产程序的一种制度 破产宣告:是指人民法院对符合破产条件的债务人,依法作出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实施清算的行为 企业破产制度的特征:1破产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基本前提2破产是将债务人的全部债务集中起来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3破产是在法院的主持监督下依法定程序实施的债务清理程序 企业破产的条件: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2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受理破产申请的法律后果:1管理人接管债务人,债权人开始向管理人申报债权2债务人和有关人员承担法定义务3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4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5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6依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管理人可以行使否定权的情形有: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可以否认的行为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可以否认的行为3可以否认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合同法 合同法:是国家制定的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交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格式条款:是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要约:也称订约提议,是当事人一方向他方提出的,希望和他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生效前,要约人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生效后,要约人使其要约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收到要约后按照要约所规定的时间与方式,用诺言或行动对要约表示完全同意的一种法律行为 承诺的撤回:是指在承诺生效前,承诺人阻止其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经协商达成一致而建立了合同关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责任 合同效力: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律约束力,即通常所说的合同的法律效力 有效的合同:是指具备法定条件,受到国家承认和保护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虽已成立,但因其主体有瑕疵,不完全满足有效要件的规定,致使其效力不确定的合同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在客观上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其代理权,并因此与无权代理人为民事法律行为,并使该项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是指合同订立后,因意思表示不真实,可由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其归于无效,或行使变更权使其内容变更的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从而自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合同履行:是指合同生效后,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原则:1全面履行原则2诚实信用原则) 抗辩权是指阻止对方当事人行使请求权的对抗权(抗辩权有三种: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和后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之前,或者履行不适当时,有拒绝先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是指先履行债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履行债务人有可能不履行或不能履行约定的债务时,有中止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约定了债务履行的先后顺序,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请求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行为的权利 合同变更:是指合同依法成立生效后,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的改变 合同转让: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改变合同主体的法律行为 债权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通过协议将自己享有的合同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对内效力:是指合同债权转让在转让双方即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发生的效力 对外效力:是指合同债权转让对债务人所具有的法律效力 债务转移:是指合同当事人将自己承担的合同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行为 债权债务一并转让,分为因协议概括转让、因合并概括转让和因分立概括转让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又称合同的终止,是指当事人之间依法确立的合同关系的消灭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在没有履行或没有全部履行完毕之前,定价提前结束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制度 合同债务抵消: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时,各自用其债权来充抵债务的清偿,从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数额内相互消灭 提存:是指债务人将到期后因债权人原因无法清偿的标的物交有关部门保存,以消灭合同关系的行为 违反合同的责任:又称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有效合同的约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严格责任原则:又称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论违约方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其有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一方违约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当以主观上存在过错作为承担违约责任要件和确定责任大小的依据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指在发生了违约行为之后,法律直接推定违约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过错,从而应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归责原则 继续履行:又称强制实际履行,是指在一方违约时,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义务 继续履行的构成要件:1合同标的一般为非金钱债务2有违约行为3守约方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继续履行合同的要求4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5违约方不具有合法的抗辩事由 采取补救措施:是指在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为了减少损失和保证债权人的权益,使合同尽量圆满履行所采取的一切积极行为 赔偿损失:是指合同违约方违约给非违约方造成损失,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合同的约定所承担的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的责任 赔偿损失的构成要件是:1有违约行为2守约方受到损失3违约行为与损失的发生有因果关系4违约方不具有合法的抗辩事由 合同的特征:1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2合同的主体具有多方性和广泛性3合同的内容是设立、变更、终止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4合同是一种协议,反映了当事人的共同意志 合同的分类:1按照合同标的不同划分为转移财产的合同、完成工作的合同和提供服务的合同2按照合同名称的不同划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3按照合同条款产生方式的不同划分为格式合同和非格式合同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守法原则,尊重公序良俗原则 合同的内容包括: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 合同的开工: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其他形式 要约的构成要件:1应当是由特定的要约人发出的意思表示2内容应当十分确定3应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4必须传达受要约人 有效的承诺应具备三个条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并传达给要约人2承诺应当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传达到要约人3承诺的内容应当要约的内容基本一致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包括:1缔约人实施了与诚实信用原则相违背的行为2缔约人在实施与诚实信用原则相违背的行为时主观上有过错3对方当事人遭受损失4损失与缔约人的过错存在因果关系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1性质不同。违约责任是因一方违反有效合同约定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是以有效合同关系有存在为前提的,而缔约过失责任的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它是以违反合同法上的义务为前提的,是一种合同法上的责任2发生时间不同。违约责任发生于合同成立生效之后,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3归责原则不同。违约责任一般适用严格责任原则,缔约过失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4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违约责任形式多样,缔约过失责任只有一种方式,即赔偿损失 缔约过失的表现形式: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时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合同有效的基本要件上:1主体合格2内容合法3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4形式、程序合法 合同有效与合同成立的区别:1合同成立是合同有效的前提条件2合同成立侧重于合同当事人订约时的意思表示一致3合同的成立侧重于形式 效力待定的合同和种类:1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2代理权有瑕疵的人订立的合同3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负责人越权订立的合同4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特点:1订立合同时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2在提出撤销或变更前,合同已成立,但因欠缺某些社会、对他人无甚影响的有效要件,如果当事人无异议,则可正常履行,视为有效合同3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一方对合同的变更或撤销有选择权4经当事人变更符合生效条件下,合同自变更协议达成后生效 无效合同包括五种情形: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约定不明的履行补缺规则: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执行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支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履行费用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1同一合同双方互负债务,且债务履行有先后顺序2在合同订立后,后履行一方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履行的现实危险3后履行一方未能对主种危险提供适当担保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合法的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4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就注意:1代位权是债权人所享有的一项权利,只能由债权人行使2债权人应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3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权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在债权成立后实施了一定法律行为3债务人实施了严重降低债务人自身偿付能力的行为4债务人实施的上述行为,危及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应注意的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1撤销权是债权人所享有的一项权利,只能由债权人行使2债权人应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债务人危害债权的行为3撤销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当事人转让合同的基本要求为:1转让的合同必须合法有效2符合法律规定的转让程序3转让内容合法,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4合同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协议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消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权债务同归一人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特征:1解除的原因是在合同依法成立后才发生的,因而不同于合同的撤销2合同解除是债的提前终止,即债的目的尚未达到时的终止,因而是一种非正常终止 合同解除的方式:1协商解除2通知解除 合同债务抵消的条件:1法定抵消的条件:合同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且债权债务关系均合法;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债务属于按照合同性质或者法律规定可以抵消的范围。2约定抵消的条件: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且债权债务关系均合法;债务属于按照合同性质或者法律规定可以抵消的范围 提存的条件:1因债权人原因导致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2提存的标的物必须是依合同的规定应当给付的,并且适宜提存的物 违约责任的特征:1违约责任须以有效合同的存在为前提2违约责任以当事人违反约定义务为要件3违约责任主要是一种损失补偿责任 支付违约金的构成要件是:1当事人有违约行为2守约方受到损失3违约行为与损失的发生有因果关系4合同中有违约金责任的约定5违约方不具有合法的抗辩事由 第七章 担保法 担保:是在民商事法律关系中发生的,保证债务人清偿债务、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法律制度 债务人担保:是指自然人或法人以其自身的财产提供担保 人的担保:是指第三人以自己的信用作担保,以确保债权的实现 反担保:是与担保相关的一个概念,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的提供担保时,债务人应第三人的要求而为第三人所提供的担保 担保法:是调整债务人、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所发生的民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是对担保制度的规范化和法律化 担保合同:是债权人与担保人约定的,以《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担保债权实现的合同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约定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一般保证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只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合同 连带责任保证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合同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自己特定财产的占有,约定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将财产折价、变卖或拍卖,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权:因抵押关系产生的权利为抵押权 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抵押物:是指提供抵押担保的财产 地役权:是指为自己的不动产的便利而使用他人的不动产的权利 地役权的特征:1从属性2不可分割性3享有不以占有为要件4设立目的具有特殊性 抵押合同:是指债权人与抵押人之间订立的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 质押:是指为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财产或权利出质给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并就其卖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制度 动产质押:是以动产为标的的质押,设定质押的财产必须要有让与性 权利质押:是以动产之外的以财产权为标的的质押权,即以物权、债权、无形财产等可以用金钱估价的权利作为质押标的 留置:是指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有权扣留该财产,经过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一定的宽限期限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保证的特征:1人身性。保证是人的担保,其建立同自然人或法人的人身密不可分,是保证人以自身的信誉和不特定的财产为他人提供的担保2债权性。保证从属于主债务,因此当保证合同发生纠纷时,债权人不能直接处分保证人的财产,其债权的实现只能借助于债权方法来处理保证合同的纠纷3相对独立性。法律允许就主债务的一部分成立保证或限定担保的范围 不能为保证人的主体:1国家机关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3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4不得强令具有资格的主体做保证人 保证合同的内容:1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和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保证责任的范围4保证期间5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有下列情况之一,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抵押权的法律特征:1抵押权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权的物权2抵押权是担保物权3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卖得价款优先受偿4抵押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就其财产所设定的物权 最高额抵押权的特点:1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额是确定的,但实际发生的债权额不确定的2最高额抵押是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3最高额抵押只适用于贷款合同以及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4被担保的债权的最高额应当明确规定 抵押物的特征:1必须是法律上可以流通的2必须是可以转让之物并具有可执行及可拍卖性3必须是独立之物,若是物的整体,则至少有一部分有独立的交换价值4必须是现存的或未来肯定可以取得的物5应是经使用不毁坏价值的物6属于抵押人所有或经营管理的可以处分的财产 不能作为抵押物的财产: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4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5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6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7单独的地役权 抵押权的效力:1抵押物担保债权及抵押权标的物的范围2抵押权对租赁的影响3抵押权对抵押物处分的影响4抵押权对抵押物用益权的影响5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6抵押权设定后可因抵押合同当事人的 行为而发生变化 质押的特征:1转移质押财产的占有2质押是就动产和财产权利而设定的担保3质押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4质押合同是实践合同,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或权利在相关部门登记时设立 留置权的特征:1法定性。留置权与质权不同,质权是约定担保物权,可以依双方的合意而成立2动产性。留置的财产必须是债务人的动产3占有性。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动产具有事实的管领、支配和控制力不能够形成留置权4条件性。留置权的成立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 留置权成立的条件:1债权人必须依合同约定合法地占有债务人的财产2债权已届满而未受清偿3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4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5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定金的分类:1订约定金2成约定金3解约定金4违约定金5证约定金 第八章 证券法 证券:是指发行人依法发行的表示持券人享有的某种特定权利的凭证 证券法:是指调整证券的发行、交易、服务、证券市场监管以及其他相关活动而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通过公开发信基金份额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的证券投资活动 基金份额:也称基券,是指依法设立的基金组织为募集资金以投资于证券市场、实现证券投资目的而向社会发行的、证明持有人按其持有份额享有资产所有权、收益分配权和剩余资产分配权及其他权益的一种证券类凭证 特征:1基金份额是信托工具,主要投资于股票或债券等有价证券,是股票、债券等基本证券的派生证券2基金份额既具有股票特征又具有债券特征,反映的是信托关系 衍生证券:是指以投票、债券和投资基金凭证等基本证券为基础而创设的新的证券形态 认股权证:是指持有人有权在某段期间内以预先约定的价格向发行人购买或出售特定数量标的证券的凭证 证券监督管理体制:是指一国范围内以证券法为基础而构成的证券监督管理体系,层次结构、功能模式以及运行机制的统一体(监督管理体制分为集中管理型、自委管理型和中间管理型) 证券交易所:也称场内交易场所,是指依法设立的提供证券集中交易场所的组织 证券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公司 证券经纪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在证券交易中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并从中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业务活动 证券自营业务:又称证券买卖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以自己名义各资金买卖证券,并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或收益的活动 证券承销业务:是指在证券发行过程中,证券公司接受发行人的委托,代理发行人发行证券,并从中收取承销费用的活动 保荐业务:是指具有保荐资格的证券公司及其保荐代表人,接受发行人的委托,履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在证券上市后的保荐期间内,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动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从中收取保荐费用的活动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证券服务机构:是依法设立的为证券的发行和上市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 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证券发行:是指发行人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向社会公众或特定的人出售证券的法律行为 注册制:又称申报制,或者形式审查制,是指法律对证券发行的实质性条件不作规定,只规定发行人应当公开的信息范围 核准制:也称准则制,或者实质审查制,是指法律不仅规定了发行人应当公开的信息的范围,而且规定了发行人应具备的实质性条件 证券承销:是指证券公司根据与发行人达成协议,依法为证券发行人销售证券的行为 代销:是皀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信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承销团承销:是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承销人组成的承销团承销发行人发行的证券的承销 证券交易:是指主次持有人依照交易规则,将证券有偿转让给其他投资者的行为 期权交易:又称选择权交易,是指金融商品交易权利的一种买卖 价格优先:是指买方出价高的优于出价低的,卖方出价低的优于出价高的,卖方中出价最低的与买方中出价最高的优先成交 内幕交易行为:又称知情交易行为,是指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的证券交易活动 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是指在证券市场上,行为人通过不正当手段,人为扭曲证券的交易价格或者制造虚假的证券交易量,引诱他人参与证券交易并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欺诈客户行为:是指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接受客户委托从事证券交易及相关活动中,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进行代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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