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合肥拆迁政策

合肥拆迁政策

举报
开通vip

合肥拆迁政策 合肥市政府对祖居户身份最新最权威的正确界定 市建设委员会答复:根据《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结合你提出的问题,现对《办法》第四十四条解释如下:一、《办法》第四十四条指的祖居户系指在拆迁范围内出生且一直在此居住但户籍不在拆迁范围以内的非当地征地转户人口。二、《办法》第四十四条符合安置条件祖居户的认定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被拆迁房屋系合法、有效的房屋;2、被拆迁房屋的原产权人系当地征地转户人口,该房屋是其去世后所留遗产,现房屋所有人对该房享有的产权明晰,与其他继承人或利害关系人无关...

合肥拆迁政策
合肥市政府对祖居户身份最新最权威的正确界定 市建设委员会答复:根据《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 管理办法 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稽核管理办法下载并购贷款管理办法下载商业信用卡管理办法下载处方管理办法word下载 》(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结合你提出的问题,现对《办法》第四十四条解释如下:一、《办法》第四十四条指的祖居户系指在拆迁范围内出生且一直在此居住但户籍不在拆迁范围以内的非当地征地转户人口。二、《办法》第四十四条符合安置条件祖居户的认定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被拆迁房屋系合法、有效的房屋;2、被拆迁房屋的原产权人系当地征地转户人口,该房屋是其去世后所留遗产,现房屋所有人对该房享有的产权明晰,与其他继承人或利害关系人无关于此被拆迁房屋的产权纠纷;3、要求按照祖居户认定的人口应是一直在此居住的非征地转户人口,被拆迁人的配偶、子女在其原籍或其他集体土地拆迁项目中已得到过房屋补偿或安置的,不得重复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及其配偶、子女如系城市人口其已享受过房改售房或集资建房等福利分房待遇的,不得按照征地转户人口进行补偿安置。如产权人配偶、子女符合以上认定条件应当按征地转户人口认定。三、《合肥市城中村改造暂行规定》中关于增购的规定,按其规定执行。 滨湖新区拆迁范围内祖居户安置政策 滨湖新区拆迁范围内祖居户(大中专毕业生户口未能迁回原籍的、因购买商品房户口迁出的、投亲靠友户口在辖区内其它地方的、企业下岗无业的四类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安置: 1、有二轮承包地、宅基地的; 2、经村、镇证明长期在此居住的; 3、经当地派出所证明户籍于1996年元月1日以后从本地迁出的; 4、其它地方未享受过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也未享受过国家政策性住房待遇的。 这样的拆迁公平吗?合肥市的拆迁政策使我们很迷茫,同样是拆迁户,合法的公民,拆迁的差异为什么那么大,不管他在外从事什么职业,离家有多久,在什么地方生活,户口在不在原籍,在生他的地方有没有住房,只要生他的地方拆迁,他回去都能得到以祖居户的安置,而相反,不管你在这地方生活多久,哪怕是几十年,有合法的房屋和户口,可是你不是祖居,你就得不到安置,即使经过反抗,也只能得到不同于祖居户的安置政策,。 合肥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回复意见      尊敬的网友,您好!9月9日,您在人民网给市委孙金龙书记留言,对我市拆迁安置有关政策不理解。现回复如下:      《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是经安徽省人大批准通过的地方性拆迁法规。该《办法》规定,我市征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对象为拆迁范围内的征地转户在册人口,即拆迁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于户口虽已迁出,但在本集体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一直居住在原籍,且在他处未享受过征地拆迁安置和国家住房福利的本市常住户,拆迁法规规定可参照征地转户在册人口对此类祖居户给予补偿安置。      您反映的不予安置情形是未纳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范围的自然人,通过私下交易购买房屋或宅基地建房,房屋不具备合法性,身份不属于当地村民,不属于我市拆迁法规规定的征地拆迁安置对象。      如果您有具体情况需要咨询,请您和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联系,电话:0551—2670474。 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经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为了加强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合肥市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   (2002年9月3日合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2年9月29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肥市市辖区范围内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按本办法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拆迁安置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管办)具体负责本市拆迁安置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拆迁工作必须坚持统一管理的原则。市规划、国土资源、房地产、公安、工商等部门及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配合拆迁管理部门做好拆迁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七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向市拆管办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须提交下列 资料 新概念英语资料下载李居明饿命改运学pdf成本会计期末资料社会工作导论资料工程结算所需资料清单 :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规划建设项目拆迁通知书、拆迁范围图;   (五)拆迁补偿安置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   (六)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单位内部拆迁,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免交前款第(二)、第(三)项资料;征地建设项目的拆迁,可持市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的证明文件,免交前款第(三)项资料;经市拆管办查验,单位内部拆迁不涉及补偿、安置的,不需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   市拆管办应当在接到规定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查、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 省级以上重点工程办理拆迁报批手续时,在有关部门办理各项审批手续或出具有关证明后,拆迁工作可与报批手续同步进行。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收购和新征建设用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作为拆迁人,凭土地储备、供应计划和市规划管理部门划定的拆迁范围,到市拆管办办理拆迁报批手续。   第九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市拆管办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十条 从事拆迁业务的单位必须持有市拆管办核发的《拆迁资格证书》。专业拆迁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业务培训,取得市拆管办核发的《岗位工作证》后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市拆管办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人委托。   第十二条 房屋拆除后,由拆迁人统一登记、代收被拆迁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到市房地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安置后,安置房的所有人应当及时到房地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安置房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确定后,市拆管办可依当事人申请,下达拆迁定点通知或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营业执照》,暂停办理常住户口的迁入和居民分户,暂停办理房屋交易手续。   在暂停办理手续期间,有关部门办理的上述手续和证、照,均不得作为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十四条 《房屋拆迁许可证》发放后,市拆管办应当及时将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有关事项,以公告的形式公布。   市拆管办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拆迁人应当及时将拆迁安置方案和被拆迁人房屋面积、搬迁时间、搬迁顺序号等事项公布于众。   第十五条 涉及到拆迁的建设工程,市规划管理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查验《房屋拆迁许可证》。   需要对拆迁情况进行调查的,应当持有市拆管办出具的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十六条 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不得对尚未搬迁的被拆迁人停水、停电、停气。超过拆迁期限实施停水、停电、停气的,应当提前3天告知。   第十七条 拆迁人应当根据被拆迁人提供的合法有效证、照所确认的房屋面积和性质,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   拆迁征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被拆迁人应当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拆迁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被拆迁人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等有效证件。房屋面积或性质与《房屋所有权证》不符的,市拆管办或拆迁人可以查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八条 房屋无有效证、照,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对被拆迁人应当给予补偿安置:   (一)环城公园路以内,1956年底以前地形图上有标注的;   (二)环城公园路以外,1977年底以前地形图上有标注的   (三)建于1984年4月20日以前的农房,持有乡级政府批准文件或证明文件。   根据前款规定,地形图上有标注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已确权的单位用地范围内,未取得土地使用权人同意建造的私人房屋不予补偿安置。   第十九条 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房屋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自行拆除,不予补偿安置。逾期不拆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执行。   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房屋证、照,按无证、照房屋处理。   第二十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使用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房面积及性质、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   第二十一条 拆迁人在安置被拆迁人时,应当发出回迁安置通告,规定办理回迁安置手续的时间、地点。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回迁安置手续的,停发临时安置补助费。   安置时凭搬迁顺序号,先搬迁者安置优先。   第二十二条 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使用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当事人可向市拆管办申请裁决。市拆管办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裁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提供了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二十三条 被拆迁人或房屋使用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组织强制拆迁,或由市拆管办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强制拆迁所需费用由被强制拆迁人承担。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四条 拆迁补偿安置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商业用房、公寓式办公楼、高层公寓、别墅等建设项目拆迁,不适合原地安置的,可以实行货币补偿。   第二十五条 货币补偿款实行公式计算,即货币补偿款=(货币补偿基准价格+被拆房屋结构单位平方米造价×成新)×(1-调节系数)×建筑面积。   前款所称货币补偿基准价格即区位补偿价,由市物价等管理部门会同市拆管办在房地产市场评估基础上核定。   实行货币补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期间停业补助费、人员停业工资补贴。   被拆迁人使用拆迁货币补偿款购买房屋,凭拆迁补偿协议书,有关部门给予减免相关契税。   第二十六条 产权调换价款计算公式:   (一)按原使用面积安置住宅的产权调换价款=原使用面积×安置房的房屋建筑系数×产权调换差价,其中,房屋建筑系数=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使用面积;   (二)按原建筑面积安置的非住宅产权调换价款=建筑面积×产权调换差价;   (三)征地转户房屋产权调换价款=应安置的建筑面积×产权调换差价。   第二十七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和建设工程的性质,采取原地安置或易地安置的方式。   采取易地安置的,从环城公园路内迁到一环路内的,安置面积无偿增加10%~20%;从环城公园路内迁到一环路外二环路内的,安置面积无偿增加30%~40%;从环城公园路外一环路内迁到二环路内的,安置面积无偿增加10%~20%。迁到二环路外安置的,在上述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的基础上,安置面积再无偿增加10%~20%。   上款易地安置增加的面积,国有土地上的住宅按使用面积计算;非住宅和征用集体土地上的住宅按应安置建筑面积计算。   第二十八条 实行产权调换的,可以对被拆迁人实行一次性安置或过渡性安置方式。?采取自行过渡安置的,过渡期内由被拆迁人或房屋使用人自行解决临时住房,拆迁人按规定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住宅过渡期不得超过18个月,非住宅过渡期不得超过30个月,逾期未安置的,自逾期之月起不满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增加100%;超过12个月以上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增加200%。   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过渡期内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未安置的,自逾期之月起按上款规定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九条 市政建设拆迁由市政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可以实行以区为主条块双承包的方式。   市政建设拆迁实行货币补偿。在城市规划许可的情况下,经批准可以实行产权调换。   市政建设拆迁房屋,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所确认的性质、面积补偿安置。   第三十条 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拆迁本单位自管住宅,被拆迁房屋使用人系非本单位职工的,必须妥善补偿安置;采取调整房屋安置的,其安置房应当是结构完好,水、电、卫设施基本具备的房屋。   第三十一条 单位集资建房和列入政府改造计划的危旧住宅区的拆迁,被拆迁人享有优先集资权;被拆迁人不愿参加集资的,由拆迁人调整房屋安置或实行货币补偿。 第三章 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第三十二条 拆除国有土地上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按“拆一安一”补偿安置。住宅按使用面积安置,商业、生产、办公、仓储、旅馆等非住宅按建筑面积及性质安置;面积不符的,结算差价。   拆除住宅,安置房与被拆除房屋面积不符的,安置时在使用面积“增加5平方米”至“减少3平方米”范围内予以增减。除申请增购外,增加面积的价款按被拆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结算;减少面积的价款按商品房价格结算。   拆除非住宅,安置房与被拆除房屋面积不符的,除申请增购外,增加安置面积的价款按安置房综合造价结算;减少安置面积的价款按商品房价格进行结算。   第三十三条 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被拆迁人在不扩大安置面积和套型许可的情况下,要求分套安置且分套后每套房屋使用面积不少于22平方米的,拆迁人应当准许。   第三十四条 拆除住宅实行产权调换的,原地安置或异地安置增加面积后,被拆迁人人均使用面积低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人均最低拆迁安置保障面积的,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拆迁人根据被拆迁人申请予以补齐,增补面积的价款按安置房综合造价结算。实行货币补偿的,增补至市人均最低拆迁安置保障面积的部分按砖混结构房屋单位平方米造价标准予以补偿。   前款被拆迁户人口数以拆迁范围内该户户口登记人口数为准,挂户人口不予计算。   拆迁公房及出租私房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三十五条 拆迁出租房屋,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的,应当实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或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且房屋承租人在拆迁期限内搬迁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第三十六条 拆迁房地产管理部门直管公有房屋和单位自管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房屋所有人和房屋承租人所得补偿款的比例,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拆迁沿城市总体规划确定并已形成的道路两侧的私有住宅改作营业的房屋,按住宅确认。具备下列条件的,可根据证、照,确认一个最大的自然间建筑面积为营业房面积:   (一)房屋所有人利用底层沿街整间房屋自行经营的;   (二)自本办法实施之日前房屋所有人已经领取了《营业执照》,且被拆迁房屋是《营业执照》所登记的营业场所。   第三十八条 非住宅实行产权调换的,因拆迁造成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过渡期间停业补贴。 第四章 征用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第三十九条 一次性征地转户分期实施的拆迁项目,应当实行统一补偿安置标准。   第四十条 拆迁征地转户范围内的房屋按征地转户在册人口进行补偿安置。   征地转户在册人口在其他征地转户建设项目中已经得到安置的,不得重复安置。   第四十一条 拆迁征地转户范围内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房屋有效证、照建筑面积人均超过30平方米的,按人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安置;安置后,有效证、照剩余的建筑面积按其房屋结构单位平方米造价结合成新予以补偿。   被拆迁人房屋有效证、照建筑面积在人均20~30平方米的,按实际有效证、照建筑面积安置,经被拆迁人申请安置建筑面积可以增加到人均30平方米;被拆迁人房屋有效证、照建筑面积人均不足20平方米的,经被拆迁人申请安置建筑面积可以增加到人均20平方米。增加面积的价款按安置房综合造价结算。 第四十二条 拆迁征地转户的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房屋有效证、照建筑面积人均超过30平方米的,按人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给予货币补偿;补偿后,有效证、照剩余的建筑面积按其房屋结构单位平方米造价结合成新予以补偿;被拆迁人房屋有效证、照建筑面积人均不足30平方米的,按实际有效证、照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 第四十三条 拆迁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按征地转户人口认定:   (一)已婚配偶及其新生子女;   (二)长期随独生子女生活且原地无房屋宅基地的父母;   (三)在校学生,部队服役的战士,服刑、劳教人员;   (四)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孕妇增加一人。?   第四十四条 征地转户拆迁范围内祖居户,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并经村委会证明,按征地转户人口认定:   (一)房屋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   (二)房屋系祖辈遗产,明确为产权人所有;   (三)产权人及其配偶、子女一直居住的房屋,且无其他房屋。   第四十五条 拆迁县、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引进农业人员的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房屋,其原籍无耕地和宅基地的,按本章规定补偿安置。   已购买征用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并且办理了该房屋所占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的,按本章规定补偿安置;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的,拆迁时不予安置,按有效证、照建筑面积房屋结构单位平方米造价结合成新补偿。   第四十六条 拆迁征地转户范围内集体性质的非住宅,实行货币补偿,不予安置。   拆迁征地转户范围内的房屋,被拆迁人自行改为非住宅的,按住宅安置。对其经营生产设施的搬迁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十七条 承租征地转户范围内的房屋从事商业、生产、加工等经营、生产活动的,由被拆迁人负责动员搬迁,对其经营生产设施的搬迁不予补偿。   第四十八条 拆迁征地不转户的房屋,并由当地政府统一规划,统一组织复建的,拆迁人按被拆除房屋结构单位平方米造价予以补偿,并按补偿费用的20%支付给当地政府用于水、电、路等配套设施的建设。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实施拆迁的,由市拆管办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并处已拆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拆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拆管办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拆迁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第五十一条 被拆迁人或房屋使用人违反协议,逾期拒绝腾退周转房的,由市拆管办对被拆迁人或房屋使用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退还周转房。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市拆管办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三条 辱骂、殴打房屋拆迁工作人员,阻碍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建设是指城市道路(含桥梁、广场)、公共交通(含停车场)、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园林、环卫、污水处理、防洪、垃圾处理等公共设施建设。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有关补偿、补助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房屋拆迁实施细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发布的《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已批准的拆迁项目,其补偿安置、各项补助标准按原规定执行。 关于正确核定祖居户身份问题 目前在我们合肥市在拆迁问题上暴露的问题太多,发生上访和纠纷的事情太多。当然其中的某些矛盾不可避免,但更多的纠纷矛盾却是因为我们政府法律法规条文的模糊而造成的,是因为我们的低效率官僚主义造成的!天灾无法,但人祸却是可以避免的!比如说在祖居户的界定上在我们合肥市出现了很多五花八门的解释解读,执行起来的结果也是五花八门、大相径庭!有的地方只认可祖居户本人,本人可以享受拆迁的安置,而祖居户的爱人和新生孩子却不能享受;有的地方认可祖居户本人和爱人,但不认可新生孩子;有的地方包括祖居户本人、新生孩子都认可安置;有的认可祖居户本人的地方,只允许祖居户本人30平方米的回迁房,而不可以增购15平方米;有的地方虽然认可祖居户爱人孩子,但只给他们20平方米的回迁房,多一点也不给增购;有的地方干脆让祖居户爱人孩子什么也没有;还有等等!数不胜数了!!!对祖居户的区外无房屋的认定上也有很多的解释,有的地方区外无房指的是无福利房、房改房以及回迁安置房,不包括高价购买的普通商品房;有的地方对区外无房的解释是包括所有的住房,高价购买的普通商品房也算!对于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家庭的优惠增购平方也有很多不同的解释解读,有的地方对独生子女的父母是双农(双方都是农业户口),才给予增购平方;有的地方要求独生子女本人也是祖居户(户籍出生地在被拆迁地,出生以后户口后来迁出的),才给予增购平方;有的地方对只要有光荣证的独生子女都允许增购平方;有的地方对超过16周岁的独生子女不允许增购平方。 我举的例子只是冰山一角,还有太多太多令出多行的例子!!!市长您看到这些例子有何感觉,是否觉得有“释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如果我们从政者能如孙金龙书记所说(心中真心装着人民),我们可以想人民所想、急人民所急,赶快“释法”,那我们一定可以避免更多的群众上访和纠纷!我坚信这一点!!!本人写这封信的目的是希望市政府对《合肥市城中村改造暂行规定》和《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2年修正)》中对于祖居户的法律法规条文进行正确解释解读。《合肥市城中村改造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符合《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常住人口和第四十四条的祖居户,拆迁房屋安置按人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实行产权调换,并可按建安成本人均增购建筑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的拆迁安置房。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特别困难家庭可给予一定的经济救助。 拆迁安置房的建安成本由市建委会同市规划局、审计局、土地储备中心及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核定。 《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2年修正)》第四十三条 拆迁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按征地转户人口认定:(一)已婚配偶及其新生子女;(二)长期随独生子女生活且原地无房屋宅基地的父母;(三)在校学生,部队服役的战士,服刑、劳教人员;(四)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孕妇增加一人。第四十四条 征地转户拆迁范围内祖居户,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并经村委会证明,按征地转户人口认定:(一)房屋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二)房屋系祖辈遗产,明确为产权人所有;(三)产权人及其配偶、子女一直居住的房屋,且无其他房屋。 我觉得需要详细解释说明的是同时符合《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2年修正)》四十四条三个条件规定的产权人及其配偶、子女是否都具有祖居户身份吗?是否都按征地转户人口认定?是否都享受《合肥市城中村改造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所规定的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符合《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常住人口和第四十四条的祖居户,拆迁房屋安置按人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实行产权调换,并可按建安成本人均增购建筑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的拆迁安置房?产权人的配偶和子女有所谓户口特殊规定限制吗?如果他们都属于被拆迁地以外的非农业户口,也按需安置人口认定而享受人均45平方米的住房置换安置吗?《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2年修正)》四十四条(三)产权人及其配偶、子女一直居住的房屋,且无其他房屋。这个无其他房屋指的是福利房、房改房、回迁安置房吗?包括高价购买的普通商品房吗?还有到底什么样条件的独生子女才可以享受增购平方呢?祖居户的独生子女可以享受增购平方吗?有16周岁年龄限制吗? 合肥的大建设、大招商、大发展轰轰烈烈、如火如荼!我们多么希望我们的从政者在建设宏观的同时,也建设好关系到老百姓生存质量的微观民生工程!百姓小家盛,则国家一点更盛!!!
本文档为【合肥拆迁政策】,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is_825204
暂无简介~
格式:doc
大小:58KB
软件:Word
页数:10
分类:金融/投资/证券
上传时间:2012-10-23
浏览量: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