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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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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  (第31号)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5日起施行。                               局长 王景川                             二00三年六月十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以下简称强制许可)的给予、费用裁决和终止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  (第31号)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5日起施行。                               局长 王景川                             二00三年六月十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以下简称强制许可)的给予、费用裁决和终止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 细则 测试细则下载防尘监理实施细则免费下载免费下载地暖施工监理细则公路隧道通风设计细则下载静压桩监理实施细则下载 》(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和审查强制许可、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和终止强制许可的请求并作出决定。   第三条 请求给予强制许可、请求裁决强制许可使用费和请求终止强制许可,应当使用中文以书面形式办理。   依照本办法提交的证件、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当事人应当同时提交中文译文。未按规定提交中文译文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证明文件。   第四条 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请求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该专利权人可以根据专利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请求给予实施前一专利的强制许可,前一专利权人也可以请求给予实施后一专利的强制许可。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有权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第五条 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提出强制许可请求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   请求人有两个以上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除请求书中另有声明外,以请求书中指明的第一请求人为代表人。 第二章 强制许可请求的审查和决定   第六条 请求给予强制许可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强制许可请求书,写明下列各项:   (一)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请求人的国籍或者其总部所在的国家;   (三)被请求强制许可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及授权公告日;   (四)被请求强制许可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姓名或者名称;   (五)请求给予强制许可的理由和事实;   (六)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注明的有关事项;请求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其联系人的姓名、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   (七)请求人的签字或者盖章;委托代理机构的,还应当有该专利代理机构的盖章;   (八)附加文件清单;   (九)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   请求书及其附加文件应当一式两份。   第七条 强制许可请求涉及多项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如果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专利权人,应当按不同专利权人分别提交请求书。   第八条 强制许可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并通知请求人:   (一)被请求强制许可的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号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   (二)请求文件未使用中文;   (三)明显不具备请求强制许可的理由。   第九条 请求文件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请求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进行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请求视为未提出。   请求人应当自提出强制许可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强制许可请求费;逾期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该请求视为未提出。   第十条 对符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及本办法规定的强制许可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将请求书副本送交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陈述 意见 文理分科指导河道管理范围浙江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教材专家评审意见党员教师互相批评意见 。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对请求人陈述的理由和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进行审查。需要实地核查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实地核查。   请求人陈述的理由和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不充分或不真实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作出驳回强制许可请求的决定前应当通知请求人,给予其陈述意见的机会。   第十二条 请求人或者专利权人要求听证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听证。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举行听证7日前通知请求人、专利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进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举行听证时,请求人、专利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进行申辩和质证。   举行听证时应当制作听证笔录,交听证参加人员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请求给予强制许可的,本条规定的听证程序不予适用。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作出驳回强制许可请求的决定,并通知请求人:   (一)请求人不具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请求给予强制许可的理由不符合专利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的规定;   (三)强制许可请求涉及的发明创造是半导体技术的,其理由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请求人对驳回强制许可请求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请求人可以随时撤回其强制许可请求。请求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前撤回其请求的,强制许可请求的审查程序终止。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前,请求人与专利权人订立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国家知识产权局,并撤回其强制许可请求。   第十五条 强制许可请求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作出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写明下列各项:   (一)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个人或者单位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被强制许可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及授权公告日;   (三)给予强制许可的范围、规模和期限;   (四)决定的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   (五)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印章及负责人签字;   (六)决定的日期;   (七)其他有关事项。   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   第十六条 专利权人对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已生效的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在专利登记簿上登记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公报、政府网站和中国知识产权报上予以公告。 第三章 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请求的审查和裁决   第十八条 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决强制许可使用费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已公告;   (二)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双方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   第十九条 请求裁决强制许可使用费的,应当提交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请求书,写明下列各项:   (一)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请求人的国籍或者请求人总部所在的国家;   (三)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的文号;   (四)被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五)请求裁决强制许可使用费的理由;   (六)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注明的有关事项;请求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其联系人的姓名、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   (七)请求人的签字或者盖章;委托代理机构的,还应当有该专利代理机构的盖章;   (八)附加文件清单;   (九)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   请求人应当提交请求书及其附加文件一式两份。   第二十条 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并通知请求人:   (一)所涉及的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明确或者尚未公告;   (二)请求文件未使用中文;   (三)明显不具备请求裁决强制许可使用费的理由。   第二十一条 请求文件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请求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进行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请求视为未提出。   请求人应当自提出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请求费;逾期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该请求视为未提出。   第二十二条 对符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及本办法规定的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将请求书副本送交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   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可以提交书面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听取当事人双方的口头意见。   第二十三条 请求人可以随时撤回其裁决请求。请求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前撤回其裁决请求的,裁决程序终止。   第二十四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自收到请求书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决定。   第二十五条 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决定应当写明下列各项:   (一)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个人或者单位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被强制许可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及授权公告日;   (三)裁决的内容及其理由;   (四)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印章及负责人签字;   (五)决定的日期;   (六)其他有关事项。   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决定应当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   第二十六条 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章 终止强制许可请求的审查和决定   第二十七条 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规定的强制许可期限届满时,强制许可自动终止。   强制许可自动终止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专利登记簿上登记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公报、政府网站和中国知识产权报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条 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规定的强制许可期限届满前,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的,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终止强制许可的决定。   请求终止强制许可的,应当提交终止强制许可请求书,写明下列各项:   (一)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专利权人的国籍或者其总部所在的国家;   (三)被请求终止的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的文号;   (四)请求终止强制许可的理由和事实;   (五)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注明的有关事项;专利权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其联系人的姓名、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   (六)专利权人的签字或者盖章;委托代理机构的,还应当有该专利代理机构的盖章;   (七)附加文件清单;   (八)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   专利权人应当提交请求书及其附加文件一式两份。   第二十九条 终止强制许可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并通知请求人:   (一)请求人不是被强制许可的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人的;   (二)未写明请求终止的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的文号;   (三)请求文件未使用中文;   (四)明显不具备终止强制许可的理由。   第三十条 终止强制许可请求文件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请求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进行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请求视为未提出。   第三十一条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终止强制许可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将请求书副本送交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   第三十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对专利权人陈述的理由和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进行审查。需要实地核查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实地核查。   专利权人陈述的理由和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不充分或不真实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作出决定前应当通知专利权人,给予其陈述意见的机会。   第三十三条 经审查认为请求终止强制许可的理由不成立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作出驳回终止强制许可请求的决定。   专利权人对驳回终止强制许可请求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四条 专利权人可以随时撤回其终止强制许可请求。专利权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前撤回其请求的,相关程序终止。   第三十五条 终止强制许可的请求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作出终止强制许可的决定,写明下列各项:   (一)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个人或者单位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三)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及授权公告日;   (四)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的文号;   (五)决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六)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印章及负责人签字;   (七)决定的日期;   (八)其他有关事项。   终止强制许可请求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十六条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终止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七条 已生效的终止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在专利登记簿上登记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公报、政府网站和中国知识产权报上予以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5日起施行。 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德辰知识产权专业团队 深圳德辰律师《专利侵权的判断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律师工作指引》 目录 一、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 (1) 确定保护范围的解释对象 (二)确定保护范围的解释原则 (三)确定保护范围的解释方法 2、 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判定 (1) 侵权判定的比较 (2) 全面覆盖原则的适用 (3) 等同原则的适用 (4) 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 (5) 多余指定原则的适用 3、 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判定 (1) 外观设计保护范围的确定 (2) 外观设计的侵权判定 (3) 相同与相近似的认定 4、 其他侵犯专利权行为的判定 (1) 关于间接侵权 (2) 关于假冒他人专利 一、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 (一)确定保护范围的解释对象 1、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 说明书 房屋状态说明书下载罗氏说明书下载焊机说明书下载罗氏说明书下载GGD说明书下载 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但说明书及附图的内容不能引入权利要求。 2、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的必要技术特征,其保护范围与从属权利要求相比最大。因此,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应当对保护范围最大的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作出解释。 3、 一项专利中有时会有两个以上的独立权利要求。应当根据权利人提出的专利侵权诉讼请求,只解释其中有关独立权利要求确定的保护范围。 4、权利人依据专利从属权利要求起诉被告侵权的,法院也可以对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予以解释界定。 (二)确定保护范围的解释原则 5、专利权有效原则。原告请求保护的必须是一项受专利法保护的有效专利权。而不是已过保护期、被中国专利局撤销、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或者已被专利权人放弃的发明创造。 6、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坚持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的原则。以说明书及附图解释权利要求应当采用折衷解释原则。既要避免采用"周边限定"原则,即专利的保护范围与权利要求文字记载的保护范围完全一致,说明书及附图只能用于澄清权利要求中某些含糊不清之处;又要避免采用"中心限定"原则,即权利要求只确定一个总的发明核心,保护范围可以扩展到技术专家看过说明书与附图后,认为属于专利权人要求保护的范围。折衷解释应当处于上述两个极端解释原则的中间,应当把对专利权人的合理正当的保护与对公众的法律稳定性及其合理利益结合起来。 7、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内容作为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看待的原则。即应当将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表达的技术内容作为一个整体看待,记载在前序部分的技术特征和记载在特征部分的技术特征,对于限定专利保护范围具有相同作用。 8、在解释专利权利要求时,应当以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内容为准,而不是以权利要求书的文字或措辞为准的原则。其技术内容应当通过参考和研究说明书及附图,在全面考虑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领域、申请日前的公知技术、技术解决方案、作用和效果的基础上加以确定。 9、 解释专利权利要求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既要充分考虑专利权人对现有技术所做的贡献,合理确定专利保护范围,保护专利权人的权益,又不得侵害公众利益。不应将公知技术"解释"为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也不应将专利技术"解释"为公知技术。(三)确定保护范围的解释方法 10、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应当以国家授权机关最终公告的专利权利要求书文本或者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复审决定、撤销决定、无效决定的所确定的专利权利要求书文本为准。 11、专利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对专利权利要求字面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作出公平的扩大或者缩小的解释,即把与必要技术特征等同的特征解释到专利权保护范围,或者以专利说明书及附图限定某些必要技术特征。 12、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与专利说明书出现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该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通过专利无效程序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无效程序解决,法院应当以专利权有效和专利权利要求优先原则,以专利权利要求限定的保护范围为准,而不能以说明书或者附图公开的内容,"纠正"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内容。 13、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存在含糊不清之处时,可以结合从属权利要求或者说明书及附图对其作出澄清的解释。 14、如果从属权利要求中包含了本应记载在独立权利要求中的、解决发明技术问题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缺少该技术特征,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已不完整),则该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专利无效程序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无效程序解决,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原则,在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以相应的从属权利要求限定专利权保护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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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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