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解析

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解析

举报
开通vip

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解析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解析 又是一年汇缴时,针对利息支出问题国税总局最近出台了国税函2009777号文进行规范,但2009年度汇算清缴时更多的企业可能涉及财税〔2008〕121号文。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产生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不是问题,实务中很多企业(主要是关联方)不是向金融机构借款,产生的利息税前扣除问题不可小视。本文大部分资料来源于法规,部分资料来源于网站探索,前半部分为对条文的分析,后半部分为附送的网上搜索的专题文章,请谨慎分析后再使用本文结论。 (一)非关联企业之间利息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解析
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解析 又是一年汇缴时,针对利息支出问题国税总局最近出台了国税函2009777号文进行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但2009年度汇算清缴时更多的企业可能涉及财税〔2008〕121号文。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产生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不是问题,实务中很多企业(主要是关联方)不是向金融机构借款,产生的利息税前扣除问题不可小视。本文大部分资料来源于法规,部分资料来源于网站探索,前半部分为对条文的分析,后半部分为附送的网上搜索的专题文章,请谨慎分析后再使用本文结论。 (一)非关联企业之间利息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A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B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二)非关联企业与个人之间利息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A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B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称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所称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根据财税〔2008〕121号文件规定: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一)关联企业间有支付利息问题 关联企业之间有支付利息的所支付的利息必须满足《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同时还要满足《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的规定:为规范企业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将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1)金融企业,为5:1; (2)其他企业,为2:1。 2.;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 除。 3.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二)关联企业间没有支付利息问题 关联企业之间没有支付利息的应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联系往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企业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企业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1、实际支付条件: 关联企业借款利息允许税前扣除的前提条件是实际支付,不包括挂帐、计提等会计处理方法形成的借款利息,企业及税务师事务所应关注这个条件~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对企业发生的向金融企业的借款利息支出可按向金融企业实际支付的利息,在发生年度的当期扣除。所说发生年度,应该遵循权责发生制的 原则 组织架构调整原则组织架构设计原则组织架构设置原则财政预算编制原则问卷调查设计原则 ,即使当年应付(由于资金紧张等原因)未付的利息,也应当在当年扣除。对企业发南蚪鹑谄笠档慕杩罾?С隹刹皇苁导手Ц短跫挠跋臁?2、关联企业借款利息允许税前据实扣除的条件,除要实际支付外还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A B借款利率不高于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1995156号文件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依据《关于财政资金增值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1007号)第一条规定:“无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对于收取利息的企业首先要缴纳营业税,并同时开具发票,可能本企业无相关发票,可到本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代开。对支付利息的企业应以取得发票金额记入企业的“财务费用”,如果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要进行纳税调整。 关联企业之间没有支付利息的应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联系往来, 鉴于各地税务局对合法凭证的理解和要求不同,无法统一合法凭证的标准。本人从互联网上搜索一下,得到的基本认同的合法凭证主要有:真实合法的发票及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合法凭证(详细的分析见本文后附网文)。 根据本人对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和其他法规的分析,个人认为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应提供的资料如下: A真实独立的借款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 B真实有效的支付凭证; C真实合法的发票;(个人认为,企业向个人借款,如果不能取得发票,也可以凭收据在税前扣除) D如果主管税务机关有其他要求,需要按照其要求提供。 近日,本人也在各税务局网站查找有关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合法凭证可否用收据代替,但未找到相关的案例。相反,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网站看到了关于利息税前扣除一定要发票的回复,附后供实务中参考。 关于税前扣除应提供的资料,因各地税务机关的把握尺度不同,最直接有效的方法是与当地税务机关取得联系,按税务机关的要求为准。 利息税前扣除 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向自然人借款,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据查,三大国有银行贷款利率等于基准利率加浮动利率,而浮动利率现在已经没有上限,请问,向自然人借款,利率该如何掌握,国税函2009777号文件未规定需要提供合法凭证,请问,支取利息时,未取得发票,仅凭企业自制的支取凭证能否税前扣除, 处理完毕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您好,可以根据企业在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准。支取利息时,需要取得发票方可进行税前扣除。 临沂市国家税务局 2010-03-03 14:30:43 税收合法凭证,应该符合两个基本要求:一是凭证要真实,即能够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二是凭证要合法,应该根据税收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据以确认的凭证,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什么是合法的税收凭证,归纳起来,主要包括有发票和发票以外的其他合法凭证。 一、发票是现行经济活动中最主要的合法凭证。 发票是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所提供给对方的收付款的书面证明,它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原始凭据,也是税务检查的重要依据。对支付给我国境内的单位或个人,且上述单位或个人生产销售的产品或提供的劳务发生在一般生产经营领域中属于增值税或营业税等税收征税范围的,开具的发票为唯一合法有效凭证。税法规定: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如,对于经过法院裁定、判决或拍卖而进行的房产交易,由于法院的裁定、判决或拍卖是引起房产交易的原因,但仍应当缴纳在房产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税收,应该由出卖人(或被拍卖人)依法缴纳税款并开具发票作为税收的合法凭证。 现行发票的管理权限、种类与使用范围主要有: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发票的管理权限按流转税主体税种进行划分,增值税纳税人使用的发票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如增值税专用发票,工业、商业企业销货发票,加工修理发票等;营业税纳税人使用的发票由地方税务局管理。如从事服务业(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金融保险业、文化体育业、邮政通信业、娱乐业等时开具的计算营业收入的各种发票。如果一个企业从事增值税业务并兼有营业税的经营项目,就应该分别到国税和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事宜。 发票种类繁多,变化也比较频繁,主要按行业特点和纳税人的生产经营项目来分类,每种发票都有特定的使用范围。具体有: (1)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从行业划分来讲,它是工业、商业企业用于结算销售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使用的发票。 (2)普通发票。普通发票主要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使用,增值税纳税人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下可使用普通发票,所不同的是具体种类要按适用的范围选择。如商业批发零售发票、加工修理修 配发票等普通发票由增值税纳税人使用,而从事服务业、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金融保险业、文化体育业、邮政通信业、娱乐业等服务的普通发票主要由营业税纳税人使用。普通发票由行业发票和专用发票组成,前者适用于某个行业的经营业务,后者仅适用于某一经营项目。 ?增值税纳税人使用的普通发票 主要有:工业企业产品销售发票,工业企业材料销售发票,工业企业加工产品发票,工业加工修理发票,商业零售发票,商业批发发票,农林牧水产品收购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自来水公司水销售专用发票,临时经营发票等。 ?营业税纳税人使用的普通发票 主要有:建筑业发票,餐饮业发票,服务业发票,国际货代发票,不动产销售专用发票,医疗机构统一发票,租赁业发票,水路货运结算发票,临时经营发票等。 ?专业发票 专业发票是指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贷、汇兑、转帐凭证,保险凭证;国有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国有铁路、民用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等。 二、发票以外的其他合法凭证。 对于非正常生产经营领域的,一般不使用发票,而会采取其他合法凭证。主要包括:1、对不属于正常生产经营领域而支付给我国境内的行政事业单位的,且上述单位收取的属于国家或省级财税部门列入不征税名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以其所开具的财政收据为合法有效凭证。如,路政管理部门收取的养路费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据为合法凭证。 2、对支付给我国境外的单位或个人的购货款,以上述单位或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对支付给我国境外的单位或个人的非购货款,可以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售付汇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合法的记账核算凭证。 3、经国家税务总局或省地方税务局确认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如,根据企业发生的财产非常损失或评估损失时,应由相应的税务机关确认后出具的税收证明作为合法有效的凭证。 4、其他符合相关税收政策的会计凭证。如企业支付给工人发生的支出时,根据工人的工资发放表(收款人签字确认或银行支付证明)结合劳动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进行确认。另外,对于实在无法取得正式发票的客观条件下,结合实际情况,以相关收据、收款证明作为企业入账凭证,如:支付给个人的青苗补偿费,结合相关证明材料,收款人的收款收据即可确认为合法凭证。 三、使用非法凭证的法律后果 对于非法凭证,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也不能在税前扣除。企业如果使用非法凭证,就要补税和加收滞纳金,将会增加企业的负担;企业如果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被认定为偷税的,就会被处偷税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收合法凭证,应该符合两个基本要求:一是凭证要真实,即能够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二是凭证要合法,应该根据税收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据以确认的凭证,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那么,哪些才是合法的税收凭证呢,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一、对支付给我国境内的单位或个人,且上述单位或个人生产销售的产品或提供的劳务发生在一般生产经营领域中属于营业税或增值税等税收征税范围的,开具的发票为唯一合法有效凭证。税法规定: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 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如,对于经过法院拍卖而取得的房产,也应该由出卖人依法开具发票作为税收的合法凭证。 二、对不属于正常生产经营领域而支付给我国境内的行政事业单位的,且上述单位收取的属于国家或省级财税部门列入不征税名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以其所开具的财政收据为合法有效凭证。如,路政管理部门收取的养路费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据则为合法凭证。 三、对支付给我国境外的单位或个人的购货款,以上述单位或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对支付给我国境外的单位或个人的非购货款,以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售付汇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合法的记账核算凭证。 四、经国家税务总局或省地方税务局确认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如,根据企业发生的财产非常损失或评估损失时,应由相应的税务机关确认后出具的税收证明作为合法有效的凭证。 五、其他符合相关税收政策的会计凭证。如企业支付给工人发生的支出时,根据工人的工资发放表(收款人签字确认或银行支付证明)结合劳动合同进行确认。另外,对于实在无法取得正式发票的客观条件下,结合实际情况,以相关收据、收款证明作为企业入账凭证,如:支付给个人的青苗补偿费,结合相关证明材料,收款人的收款收据即可确认为合法凭证。 对于非法凭证,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也不能在税前扣除。企业如果使用非法凭证,就要补税和加收滞纳金,将会增加企业的负担;企业如果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被认定为偷税的,就会被处偷税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9-09-04 日前,大连市地税局第四稽查局在对某房地产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企业账面列支咨询费高达2000万元。是什么咨询项目这么昂贵,带着疑问,稽查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深入检查。 稽查人员先调出了相关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显示,由9家不同的投资公司开具的写有“咨询费”的服务项目、金额在9万元700万元之间不等的《辽宁省大连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共计22张,而且每个投资公司都与其签订了相应的《技术咨询服务合同》。从表面上看,这一切都合情合理合法,滴水不漏。 但稽查人员仔细比对每一张发票,竟然发现所有的发票全都是同一个笔迹开出的,发票的号码也不是连续的。显然,这些发票是出自同一个人之手,但为何不是出自同一单位呢, 带着疑问,稽查人员通过大连市地税局发票查询系统和征管系统,分别对这些发票和投资公司进行了逐一核实。核实结果,发票是真的,投资公司也是真实存在的。可这些发票出自同一人之手,唯一的可苁牵庑?蹲使局浯嬖谀谠诹怠,诩绦愿魍蹲使镜幕厩榭鼋邢晗傅谋榷杂敕治龊螅槿嗽狈?郑庑?蹲使揪刂废嗤蹲手魈逑嗤龇?钡耐蹲使径际怯赏桓鲎艿耐蹲使旧枇?淖庸尽,桓霭旃氐愎液眉父龉镜呐谱樱?庇赏桓鋈颂羁簿秃苷,恕?总投资公司为什么不直接做咨询业务开具几笔咨询发票,却偏要绕大弯,由其设立的不同的子公司开具发票呢,这些子公司又为什么都做同一项业务———咨询呢,为什么该房地产企业耗费这么一大笔资金做咨询, 通过查看往来账和对账单,稽查人员发现,该企业与这些投资公司存在着大量的资金往来。企业会计说:“是往来借款。”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借钱就要付利息,更何况这些投资公司与该房地产企业非亲非故,为什么财务费用 中没有利息支出,问题逐渐浮出水面,这些大额资金往来与支付的咨询费之间肯定暗含玄机。 在稽查人员的追问中,企业会计只好和盘托出,谜底很快被揭开。 原来,所谓的巨额咨询费其实是高息贷款的利息费用。第一步,该房地产企业从总投资公司以高于银行利息4倍多的利息取得了贷款;第二步,总投资公司为了规避一定的贷款与税收风险,同时还能达到揽住贷款客户的目的,将资金分解打到各子投资公司;第三步,由总投资公司解决该房地产企业的发票问题,并保证能够税前扣除;第四步,总投资公司授权各子投资公司,以高额利息贷款给该房地产企业,以咨询费取代高额利息。 对于该房地产企业而言,由于其支付的高于银行同期利息部分的贷款利息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于是乎,双方为了各自利益,一份份《技术咨询服务合同》应运而生,以咨询费发票顶替利息发票。这样做可谓一举多得:该房地产企业不仅可以顺理成章地进行税前扣除逃避缴纳企业所得税,投资公司又分散了高额贷款金额,规避了部分税收风险,留住了贷款客户。 该房地产企业最终弥补完当年的亏损后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23万元,罚款61.5万元。子投资公司也因为虚开发票受到了处罚。
本文档为【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解析】,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is_731942
暂无简介~
格式:doc
大小:53KB
软件:Word
页数:0
分类:互联网
上传时间:2017-11-15
浏览量: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