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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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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 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 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 工作规范 (征求意见稿) 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 2009年5月 目 录 71.机构、职责及保障条件 71.1机构与职责 71.1.1精神卫生工作领导与协调制度 71.1.2卫生行政部门 71.1.2.1卫生部 81.1.2.2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 81.1.2.3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91.1.2.4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91.1.3 医疗卫生机构 ...

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
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 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 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 工作规范 (征求意见稿) 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 2009年5月 目 录 71.机构、职责及保障条件 71.1机构与职责 71.1.1精神卫生工作领导与协调制度 71.1.2卫生行政部门 71.1.2.1卫生部 81.1.2.2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 81.1.2.3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91.1.2.4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91.1.3 医疗卫生机构 91.1.3.1精神卫生专业机构 101.1.3.2精防机构 111.1.3.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121.1.3.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21.2人员及保障条件 121.2.1人员 121.2.1.1精神卫生专业机构 131.2.1.2精防机构 131.2.1.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131.2.1.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31.2.2保障条件 142.患者的发现和诊断 142.1工作职责 142.1.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142.1.2其他医疗卫生机构 142.1.3精神卫生专业机构 142.1.4精防机构 152.2 发现疑似患者 152.2.1线索调查 152.2.2患者调查 152.3登记已确诊患者 152.4精神专科诊断与诊断复核 162.5效果评估 163.社区(乡镇)管理 163.1管理人员组成 173.2个案管理 173.2.1制定个案管理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173.2.2实施个案管理计划 183.2.3管理分级 193.2.4 随访处理 193.2.4.1需要注意的问题 203.2.4.2记录和报告 203.3社区(乡镇)管理中的药物治疗原则 203.3.1安全性 213.4.2及时性 213.4.3有效性 213.4.4经济性 213.4.5个体化 213.4.6单一性 213.4.7系统性 213.4.8长期性 223.4效果评估 223.4.1个体效果评估 223.4.2群体效果评估 234.应急处置 234.1应急处置的原则 244.2应急处置的准备 244.2.1应急处置医疗组 244.2.2其他应急处置参与人员 244.2.3应急处置绿色通道 244.2.4应急处置设备和设施 254.3应急事件的指征 254.3.1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 254.3.2自伤或者自杀行为 254.3.3急性的或严重的药物不良反应 254.4应急事件的报告 264.5应急处置的方式 264.5.1现场临时性应急处置 264.5.2精神科门诊留观 264.5.3精神科紧急住院治疗 274.5.4院外应急处置常用措施 274.6危险性评估与管理 274.6.1危险性评估 284.6.2应急处置后患者管理 284.7几种常见危害行为的应急处置原则 284.7.1暴力攻击行为 294.7.2自伤自杀行为 294.7.3与抗精神病药相关的急性毒副作用 294.7.3.1锥体外系反应 304.7.3.2恶性综合征 304.7.3.3体位性低血压 304.7.3.4药物过量中毒 314.8应急处置的纪录与效果评估 314.8.1应急处置纪录 314.8.2效果评估 315.人员培训与健康教育 315.1人员培训 315.1.1工作起步阶段 325.1.2后续阶段 325.1.3培训评估 325.2健康教育与宣传 325.2.1职责和任务 335.2.2农村地区健康宣传 335.2.3城市社区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335.2.4学校健康教育与宣传 335.2.5健康教育与宣传评估 346.资料信息管理与工作总结、进度报表 346.1资料信息管理 346.1.1资料管理员 346.1.2资料分类及管理要求 346.1.2.1政策类 356.1.2.2技术类 366.1.2.3工作和管理类 366.2工作总结和进度报表 366.2.1工作总结 376.2.2进度报表 377.督导、绩效考核、评价 377.1人员 387.2督导 387.2.1内容 387.2.2要求 407.3绩效考核 407.3.1内容 407.3.2要求 407.4评价 41附件1 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用表 41附件2 个案管理服务记录手册 41附件3 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进度报表 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 (征求意见稿) 重性精神疾病主要包括精神分裂症、双相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分裂情感障碍等。发病时,患者丧失对疾病的自知力或者对行为的控制力,并可能导致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长期患病者可以造成社会功能严重损害。根据《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2-2010年)》和《全国精神卫生工作体系发展指导纲要(2008-2015年)》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工作规范。 1.机构、职责及保障条件 1.1机构与职责 1.1.1精神卫生工作领导与协调制度 精神卫生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为国家级精神卫生领导与协调机制,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 主要职责有:在国务院领导下,研究拟订精神卫生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向国务院提出建议;协调解决推进精神卫生工作发展的重大问题;讨论确定年度工作重点并协调落实;指导、督促、检查精神卫生各项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的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协调组织,负责组织协调本地区各部门精神卫生工作任务的督导与落实。 1.1.2卫生行政部门 1.1.2.1卫生部   负责全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协调。主要职责: (1)制订全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计划并推动实施,建设全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 (2)加强与财政部的沟通与协调,逐步扩展中央补助地方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项目实施范围,开展专项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3)组织全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师资培训。 (4)组织开展全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督导、绩效考核、评价。 (5)建立全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信息管理系统。 1.1.2.2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 负责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协调。主要职责: (1)制订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的工作计划,及时划拨工作经费。 (2)设立省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和指导机构,承担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的管理工作。 (3)组织开展地市级、县级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人员的专业培训和管理培训。 (4)负责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的质量控制,开展工作督导、绩效考核、评价。 (5)负责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信息系统的建立和管理维护。 1.1.2.3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负责区域内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协调。主要职责: (1)制订本区域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的实施计划,及时划拨工作经费。 (2)根据区域卫生规划,统筹安排、组建由区域内的地市级及以上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指精神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精神科,下同)与县级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街道和乡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组成的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开展重性精神疾病诊疗、双向转诊、社区(乡镇)管理和康复工作。 (3)设立地市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和指导机构,承担区域内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的管理工作。 (4)组织开展社区卫生和乡村卫生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相关专业和管理的师资培训。 (5)负责区域内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的质量控制,开展工作督导、绩效考核、评价。 (6)维持区域内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转。 1.1.2.4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负责区域内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协调。主要职责: (1)制订本区域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的实施计划,及时划拨工作经费。 (2)负责与有关部门协调,促进建立区域内精神疾病社区康复机构和网络。 (3)设立县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和指导机构,承担区域内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的管理工作。 (4)组织社区卫生和乡村卫生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街道和乡镇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开展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的专业培训和管理培训。 (5)负责区域内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的质量控制,开展工作督导、绩效考核、评价。 (6)维持区域内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转。 1.1.3 医疗卫生机构 1.1.3.1精神卫生专业机构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在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为: (1)地市级及以上精神卫生专业机构主要承担: A.门诊诊疗和急性住院治疗服务。 B.对初诊严重患者、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城建城管监察部门转送的急性患者、司法部门转送患者等提供诊疗服务;按所在地市的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工作要求,对精神疾病防治责任区域内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转诊的急性患者提供诊疗服务。 C.组建应急处置医疗组承担所在地市的患者应急处置任务;设立应急处置专用电话。 D.向辖区内县级精防机构提供出院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情况;对县级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开展精神疾病诊疗技术指导和培训,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患者社区管理和康复培训;派出专业人员协助精防机构工作。 根据情况,疑难病症患者的诊疗可以由省级及以上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承担。 (2)县级精神卫生专业机构主要承担: A.门诊诊疗、患者应急状况处置和患者慢性住院治疗服务。 B.对初诊普通患者、由上级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转介的患者等提供诊疗服务。 C.按所在地市的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工作要求,对精神疾病防治责任区域内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转诊的慢性患者提供诊疗服务。 D.向辖区内县级精防机构提供出院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情况;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患者社区管理和康复技术指导;派出专业人员协助精防机构工作。 在交通不便的偏远县,县级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应以患者急性住院治疗服务为主。 1.1.3.2精防机构 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和指导机构(简称“精防机构”)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有条件的机构中设立。精防机构一般设在精神专科医院中;无精神专科医院的,可以委托同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管理责任,同时应委托一所设精神科的综合医院承担技术责任。 (1)国家级精防机构主要职责: A.协助卫生部起草有关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的全国性工作计划、实施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等文件,起草相关规范和技术要求等,开展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的专项经费监督检查。 B.指导下级精防机构工作;开展技术督导和质量评估;定期调查、统计、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和报告相关数据和工作信息,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完成年度工作报表。 C.承担有关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的省级师资培训,开展培训效果评估。 D.开展重性精神疾病防治的健康教育和宣传。 E.承担卫生部交办的任务。 (2)省级精防机构主要职责: A.协助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起草有关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的工作计划、实施方案等文件,开展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的专项经费监督检查。 B.指导地市级、县级精防机构工作;定期调查、统计、分析、评估和报告相关数据和工作信息,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完成年度工作报表。 C.承担地市级、县级相关人员的专业培训和管理培训,开展培训效果评估。 D.开展重性精神疾病防治的健康教育和宣传。 E.承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任务。 (3)地市级精防机构主要职责: A.协助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划并建立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起草相关工作要求、实施方案等文件;开展精神疾病防治健康教育和宣传。 B.对辖区内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开展患者应急处置提供支持,进行应急处置效果评估。 C.指导县级精防机构工作;定期统计、分析、评估和报告相关数据和工作信息,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完成年度工作报表。 D.承担社区卫生和乡村卫生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相关专业和管理的师资培训,开展培训效果评估。 E.承担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任务。 (4)县级精防机构主要职责: A.协助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起草有关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的实施方案等文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区域内精神疾病社区康复机构和网络;开展精神疾病防治健康教育和宣传。 B.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制定社区(乡镇)管理工作方案,开展工作效果评估;定期统计、分析、评估和报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患者管理的相关数据和工作信息,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完成年度工作报表。 C.确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上报的疑似患者,登记管理确诊患者;参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患者管理工作,定期检查患者状况、评估危险性、调整药物治疗方案,指导基层开展患者个案管理。 D.承担社区卫生和乡村卫生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街道和乡镇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和管理培训,开展培训效果评估。 E.承担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任务。 1.1.3.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主要职责: A.承担本地区村医重性精神疾病防治知识培训,并对其工作进行绩效考核。 B.承担本地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信息收集与报告工作;对本地区具有重性精神疾病症状者或疑似重性精神疾病人进行转诊,并予以登记。 C.负责本地区具有危险行为倾向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调查核实与协助处理,配合承担本地区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开展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治疗、随访与社区康复工作。 D.负责建立本地区具有危险行为倾向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档案,监测病人病情变化情况。 (2)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医务室主要职责: A.协助登记、上报本地区重情精神疾病患者。 B.协助开展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危险行为评估、随访管理、应急处置。 C.负责督促病人按时按量服药,督促病人按时复诊。 D.协助开展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家庭成员护理指导工作。 E.参与本地区重性精神疾病防治知识健康教育工作。 1.1.3.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主要职责是: A.承担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工作。 B.参与本地区重性精神疾病防治健康教育活动。 C.参与本级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治疗信息系统平台的建立与维护。 1.2人员及保障条件 1.2.1人员 1.2.1.1精神卫生专业机构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应根据所在地市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工作要求和承担的任务,确定适当数量、业务能力强的精神科执业医师、精神科注册护士专职或者兼职开展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所有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相关培训和通过考试。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要采取措施,保持从事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的人员稳定。从事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的精神科执业医师,每月应该有一定比例时间参加临床诊疗工作,以保持其临床诊疗能力和知识得到不断更新。 1.2.1.2精防机构 精防机构应根据工作量,确定适当数量、业务能力强的精神科执业医师、精神科护士以及公共卫生专业人员专职开展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所有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相关培训和通过考试。 精防机构要采取措施,保持人员稳定和提高工作能力。 1.2.1.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该根据本辖区管理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数量,确定适当人数的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专职或者兼职开展重性精神疾病社区(乡镇)管理工作。所有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相关培训和通过考试。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要采取措施,保持从事社区(乡镇)精神疾病防治医师或者护士(以下简称“精防医师”、“精防护士”)人员稳定,不断提高专业能力。 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应该指定执业(助理)医师、护士,配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实施重性精神疾病社区(乡镇)管理工作,并保障人员稳定和接受相关培训。 1.2.1.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根据其在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中承担的不同工作任务以及工作量,确定适当数量、业务能力强的相应专业人员专职工作。所有人员在上岗前必须具备相应岗位的工作能力,经过相关培训和通过考试。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采取措施,保持人员稳定和提高工作能力。 1.2.2保障条件 根据承担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任务的各级机构职责,参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精神专科机构基本建设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为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任务提供工作用房,安排人员和工作经费,配置相应的仪器设备。 2.患者的发现和诊断 符合本《工作规范》开展管理治疗的对象为常住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常住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是指在本辖区内有固定居所(包括家庭、康复与照料机构等,除外精神专科医院),并且连续居住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患者。 2.1工作职责 2.1.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的职责是: A.组织目标人群中疑似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筛查或线索调查。 B.督促或者协助、转介疑似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到责任区域上级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检查以明确诊断。 C.发现疑似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及时向县级精防机构报告。 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配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开展患者发现工作。 2.1.2其他医疗卫生机构 A.对就诊者中有疑似患重性精神疾病,但未曾经过精神科执业医师确诊者,转介到就近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确诊,或申请联络会诊。 B.向就近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转诊确诊的严重患者。 2.1.3精神卫生专业机构 A.对发现的或就诊、转诊的疑似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检查,明确诊断; B.向辖区内县级精防机构提供出院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情况。。 2.1.4精防机构 A.制定或协助下级精防机构或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制定工作计划。 B.组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报的疑似患者确诊; C.对确诊患者的信息进行审核、管理,逐级汇总与分析报告。 2.2 发现疑似患者 2.2.1线索调查 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组织,使用“精神疾病线索调查问卷”(表1-1),在辖区人群中开展疑似患者调查。发现的疑似患者填写“重性精神疾病线索调查登记表”(表1-2),报县级精防机构组织确诊。 在线索调查中,要充分依靠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当地民政、残联、救助管理站等的力量,提供搜集信息。 2.2.2患者调查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以及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发现有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形象行为者为疑似精神疾病患者时,应立即拨打“110”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送往就近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明确诊断。 2.3登记已确诊患者 各级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应将出院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情况,通知本机构所在地的县级精防机构。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所在地的县级精防机构应及时将患者情况通知患者居住地的县级精防机构。后者接到患者信息后,应及时登记纳入管理治疗,并通知当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开展社区(乡镇)管理。 2.4精神专科诊断与诊断复核 重性精神疾病的诊断和诊断复核必须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依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3版)》及相关诊疗规范,结合患者精神状况检查、既往病史、体检和辅助检查等进行。 县级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在人员资质、诊断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可以作出诊断;条件不具备,或者不能确定诊断的,请上级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进行诊断或者复核诊断。 县级精防机构对明确诊断的患者纳入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同时通知患者所在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开展社区(乡镇)管理。 2.5效果评估 (1)登记率 登记率=(登记患者数/理论估计患者总数)×100% ={登记患者数/(辖区内15岁及以上常住人口总数×1%)}×100% (2)某地患者登记工作情况评估 优秀  登记率在90%(含)以上。 良好  登记率在70%(含)-90%。 合格  登记率在60%(含)-70%。 3.社区(乡镇)管理 3.1管理人员组成 开展社区(乡镇)管理的人员应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的正式工作人员,以精防医师和精防护士为主,可以吸收经过相关培训并通过考试的社会工作者、心理卫生人员参加。所有人员组成社区(乡镇)管理组(以下简称“个案管理组”),根据各自的专业特长,分工合作对每一名患者实施个案管理。个案管理组长一般由精防医师担任,也可以由从事个案管理工作经验丰富的精防护士担任。 根据情况,个案管理组可以吸收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经过相关培训并通过考试的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参加。 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同意,可以吸收基层民政、公安、残联等单位和组织的民政干事、民警、助残员等相关人员,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人员参与实施社区(乡镇)管理。 3.2个案管理 个案管理是指对已经明确诊断的患者,根据患者的社会、经济状况和心理社会功能特点与需求,通过评估患者的功能损害或者面临的主要问题,有针对性地为患者制定阶段性治疗方案,以及生活与职业能力康复措施(又称“个案管理计划”)并实施,以使患者的疾病得到持续治疗、生活能力和劳动能力得到恢复,实现帮助患者重返社会生活的目的。 3.2.1制定个案管理计划 个案管理计划分为医疗计划、生活与职业能力康复计划2个部分。主要包括:评估患者精神症状、躯体疾病、药物副反应,评估患者对治疗康复活动的依从性与主动性,评估患者的个人日常生活、家务劳动、家庭关系、社会人际交往、社区适应、职业与学习状况;收集患者病史,检查患者精神状况和躯体状况,评估危险性;制定或者调整用药方案,提出康复计划等。 县级精防机构组织精神科执业医师负责收集患者病史、检查患者精神状况和躯体状况、评估危险性、制定或者调整用药方案。其余内容由个案管理组在精神科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开展。 制定和实施个案管理计划首先应该从医疗计划开始。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增加生活与职业能力康复计划。 3.2.2实施个案管理计划 个案管理计划由个案管理员负责指导、督促和帮助患者与家属执行。 个案管理员按规定定期随访患者。内容包括:A.指导和督促患者按医嘱接受药物治疗、参加各项康复活动。B.对患者和家属提供有关精神疾病和药物副反应的健康教育。C. 评估患者病情变化、治疗依从性、药物副反应、心理社会功能、危险性,提出更改个案管理计划的建议。D.提出患者管理等级评估的建议。E.如患者出现严重药物不良反应或者有发生危险性行为的可能,应该及时报告个案管理组长和上级精神科执业医师。 个案管理组每2周会诊所管理患者情况。内容包括:A.根据随访评估结果,更改个案管理计划。B.确定患者管理等级。C.解决诊疗工作中其它问题。D.如遇特殊情况,个案管理组要随时会诊讨论,必要时邀请上级精神科执业医师参加。 上级精神科执业医师在县级精防机构组织下,每月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开展工作。内容包括:A.检查患者精神状况和躯体状况、评估危险性。B.制定或更改治疗用药方案,指导个案管理组制定或更改个案管理计划。C.帮助解决基层人员在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指导个案管理计划实施。 3.2.3管理分级 个案管理中,必须根据患者精神症状得到控制的程度和时间、疾病造成其个人生活功能损害和社会危害的程度、患者接受治疗的能力等进行动态管理分级。个案管理员按照管理等级和相应等级的随访时间要求实施个案管理。 3.2.3.1 判定标准 (1)一级管理(有其中之一): A.住院期间请假出院观察者; B.半年内出现过口头威胁,喊叫,但没有打砸行为; C.半年内出现过自杀行为或自杀企图者; D.半年内有影响社会或家庭的行为者(指冲动、伤人、毁物行为或倾向、或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其它行为); E.半年内有明显幻觉、妄想、行为紊乱者; F.治疗或者个人生活料理需要别人协助者。 (2)二级管理(有其中之一): A.经治疗后,精神病性症状基本得到控制,时间持续半年以上、两年以内,基本能按照医嘱维持治疗; B.曾有轻度自伤行为或企图,但目前实施的可能性较小者,或有轻度冲动行为但对社会、家庭影响极小者; C.病情基本稳定,时间持续半年以上、三年以内,虽不能或基本不能按照医嘱维持治疗,但无自杀、自伤行为或企图、无影响社会或家庭的行为者; D.治疗或者个人生活料理需要别人督促者。 (3)三级管理(有其中之一): A.病情稳定或基本稳定时间在两年以上、五年以内,按照医嘱维持治疗者; B.病情稳定或基本稳定时间在三年以上、五年以内,虽不能或基本不能按照医嘱维持治疗者,但无自杀、自伤行为或企图、无影响社会或家庭的行为者。 (4)四级管理: 病情稳定或基本稳定时间在五年以上,同时无自杀、自伤行为或企图、无影响社会或家庭的行为者。 3.2.3.2 随访时间   (1)一级管理: 个案管理员两周至少随访一次。 上级精神科执业医师:每月至少随访一次。   (2)二级管理: 个案管理员每月至少随访一次。 上级精神科专科医师每三月至少随访一次。   (3)三级管理: 个案管理员两月至少随访一次。 上级精神科执业医师:每半年至少随访一次。   (4)四级管理 个案管理员每半年至少随访一次。 上级精神科执业医师每一年至少随访一次。 3.2.4 随访处理 3.2.4.1需要注意的问题 在个案管理员指导下,患者和家属按照个案管理计划落实相关治疗康复措施。个案管理员随访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一旦发现随访患者出现危害行为,危险性评估在1级及以上,或者出现严重药物副反应等需要紧急处置的情况(见“应急处置”部分),应及时请精神科执业医师会诊,同时向个案管理组长报告。增加随访频度至少1次/周。 (2)密切观察患者病情变化,发生不良反应要及时处理。 (3)患者病情不稳定,要及时寻找可能原因,予以相应处理,包括提高治疗依从性措施、调整药物剂量、种类或者用药途径等等。 (4)发现患者和家属存在疾病的不良心理反应,要提供心理支持以及家庭教育。 (5)发现患者功能缺陷部分,提供具体的康复指导和训练,介绍到康复机构接受系统康复训练。 (6)对于已经恢复工作学习者,提供连续性支持,处理压力和治疗相关问题。 3.2.4.2记录和报告 个案管理员应该及时把每次随访所见和治疗康复措施变更记录到《个案管理服务记录手册》(附件2)。 发现患者病情恶化(病情稳定二、三年又突然发病)、出现危害性行为、严重药物副反应、走失、迁进迁出、死亡等,由个案管理员填写《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失访(死亡)患者登记表(表3-1),每月定期上报县级精防机构。 3.3社区(乡镇)管理中的药物治疗原则 社区(乡镇)管理中,对重性精神疾病的药物治疗原则应该遵循《精神疾病诊疗指南》和《中国精神疾病防治指南》的规定,遵循“安全、早期、适量、全程、有效、个体化”的原则。患者治疗药物处方应该由精神科执业医师出具。 患者治疗前,应该由患者或者其监护人签订知情同意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精神科执业医师或者精防医师需向患者及家属说明药物性质和作用、可能发生的不良反应及对策,争取他们的主动配合,使患者能遵医嘱按时按量用药。 3.3.1安全性 力求做到既能够通过治疗控制症状,减少疾病造成的危害,又避免患者出现严重的药物副反应。做到以下几点: (1)全面考虑患者症状特点、年龄、躯体状况、药物的耐受性、有无合并症。 (2)考虑药物作用的特点。用药前必须做好常规体格检查和神经系统检查以及血常规、血生化(包含肝肾功能)和心电图检查;治疗过程中定期对上述项目复查。 (3)排除用药禁忌证;注意药物之间配伍禁忌。 (4)及时识别和处理药物副反应。 (5)下述情况应该尽可能作血药浓度监测: A.患者对常用剂量的药物反应不佳时; B.临床医生对鉴别药物副作用与精神症状有困难时; C.合并其它药物而可能影响药代动力学时; D.儿童、老年患者或有严重躯体疾病的患者; E.怀疑患者有藏药行为时。 3.4.2及时性 一旦确定诊断,尽早治疗,争取最佳疗效。 3.4.3有效性 根据疾病表现,选择正确药物种类和个体化有效治疗剂量。 3.4.4经济性 选择患者经济条件许可完成全程治疗的那些药物。 3.4.5个体化 用药种类和剂型,考虑到患者的躯体特点、个人意愿、长期治疗的依从性、既往的疗效;用药剂量,应以达到最佳疗效和能耐受为目标。 3.4.6单一性 抗精神病药之间、抗抑郁药之间不主张联用;急性期治疗有效的药物则在维持期继续使用。 3.4.7系统性 在足够剂量、足长疗程后评价疗效;有换药指征者合理换药。 3.4.8长期性 坚持完成急性治疗期、巩固治疗期和维持治疗期全程治疗。 3.4效果评估 3.4.1个体效果评估 主要有以下方面:患者治疗有效性、遵医嘱情况;患者心理功能、社会功能损害减轻情况;患者参与社会生活程度、能力改善或发展情况;患者客观处境和自我感受改善情况等方面。 3.4.2群体效果评估 (1)管理率 管理率=(管理患者数/理论估计患者总数)×100% ={管理患者数/(辖区内15岁及以上人口总数×1%)}×100%   (2)管护率 管护率=(管理患者数/登记在册的确诊精神病患者总数)×100% (管理患者数:是指通过管护小组、家庭病床、工疗站、社会就业以及精神卫生机构,接受社会化、开放式、综合性治疗与康复的精神病患者总数。)   (3)显好率 显好率=(显好患者数/管理患者数)×100% (显好患者数:是指经过有效的治疗康复措施,病情稳定,症状缓解的精神病患者数。) (4)参与率 参与率=(参与社会活动患者数/管理患者数)×100% (参与社会活动患者数:是指生活上能处理、参加家务劳动,社会中能够参加社会生产和社会活动的精神病患者数。)   (5)管理患者轻度滋事率 管理患者轻度滋事率=(已管理患者的轻度滋事人次数/登记在册的确诊精神病患者总数)×100% (轻度滋事:是指公安机关出警但仅作一般教育等处理的案情,例如患者打、骂他人或者扰乱秩序,但没有造成生命财产损害的,属于此类。) (6)管理患者肇事肇祸率 管理患者肇事肇祸率=(已管理患者的肇事肇祸人次数/登记在册的确诊精神病患者总数)×100% (肇事肇祸:包括"肇事行为"和"肇祸行为"2类。肇事行为是指患者行为触犯了治安管理条例但未触犯刑法,例如患者有行凶伤人毁物等但未导致被害人轻、重伤的。肇祸行为是指患者行为触犯了刑法,属于犯罪行为的。) (7)肇事肇祸率 肇事肇祸率=(患者肇事肇祸人次数/理论估计患者总数)×100%      ={患者肇事肇祸人次数/(辖区内15岁及以上人口总数×1%)}×100% 4.应急处置 突发重性精神疾病,或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病情急剧变化,已经出现或可能出现对自身的伤害(自杀、自伤行为),或者对他人造成伤害、对财物造成重大损失、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等(危害社会行为);或者出现急性或严重药物不良反应,需要通过应急处置及时采取干预措施,以避免伤害和损失的发生或者减轻伤害和损失程度。 除已经纳入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的疾病外,例如癫痫所致精神疾病、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疾病等其他精神疾病患者,也可能出现上述需要应急处置的情况。 在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对患者实施应急处置之前,患者家属或者监护人应在《应急处置非自愿医疗意见书》(表1-4)上签字同意。《应急处置非自愿治疗医疗意见书》不能及时送达患者家属或者监护人时,由在现场履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公务人员签字证实。 4.1应急处置的原则 (1)合理:应急处置判断要准确,方法要恰当,严格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 (2)及时:工作人员应该及时赶到现场,采取干预措施,尽可能缩短造成伤害和损失的时间。 (3)安全:采取的一切处置措施,均旨在保护患者、家属、周围人群以及实施应急处置的医疗人员的人身安全;保护公共和私人财物;必要时应联系当地公安机关协助。 4.2应急处置的准备 4.2.1应急处置医疗组 参加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的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应当建立应急处置医疗组,制定针对危害社会行为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应急处置预案。 应急处置医疗组由具有连续5年以上精神科临床工作经验、并且接受过重性精神疾病规范化治疗培训的精神科执业医师,以及具有连续3年以上精神科临床工作经验的精神科注册护士组成。组长应为具有临床和应急处理经验的精神科高年资医师。应急处置医疗组人员实行24小时轮班。在执行应急处置任务时,所有医疗人员需佩戴胸牌,标明身份。 4.2.2其他应急处置参与人员 患者家属或监护人和(或)公安机关公务人员,在需要采取保护性或强制性应急处置措施(如保护性约索、强制性治疗)时,应参与并协同实施应急处置措施。 执行应急处置任务的救护车驾驶员、护理员,须接受危害性行为防范措施培训。 在对已接受社区(乡镇)管理的患者进行应急处置时,个案管理员应尽可能全程参与现场临时性应急处置过程,并在应急处置医疗组到达现场前做必要的前期处置和准备工作。 4.2.3应急处置绿色通道 承担应急处置任务的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应设立24小时有人值守的应急处置专用电话。 应急处置专用电话主要用于:A.在已纳入社区(乡镇)管理患者出现紧急情况时,用于应急处置医疗组与社区(乡镇)个案管理员、片区民警、患者家属等其他相关人员联系,联络;B.在条件许可地区,为尚未纳入社区(乡镇)管理患者或者疑似患者、非本地常住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提供应急处置服务。 4.2.4应急处置设备和设施   应急处置需要的设备和设施有: 交通工具,如有必要安全防护设施并且设有保护性约束功能座椅的救护车;急救医疗设备,如氧气瓶或氧气枕、除颤仪、洗胃机、止血带、缝合包、心电图仪等; 针对重性精神疾病的常用药品和器具,如注射用苯二氮卓类药、抗精神病药、东莨菪碱和盐酸苯海索、β受体阻滞剂等; 保护性医疗设施,如保护性约束带、约束衣、约束床等。 承担应急处置任务的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应设有安全留观病室。 4.3应急事件的指征 4.3.1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 危险性评估在3级及以上,已经或可能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对财物和公共安全造成损失的患者。 4.3.2自伤或者自杀行为 患者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 (1)有明显的自杀观念,可能出现自伤或者自杀行为。 (2)已经出现有自伤或者自杀行为,对自身造成人身伤害。 (3)有扩大性自伤或者自杀的言语、企图或行为,对他人可能或已经造成人身伤害。 4.3.3急性的或严重的药物不良反应 包括急性药物中毒(自杀或误服),或者长期服药过程中出现的需及时处理的严重药物不良反应。 4.4应急事件的报告 已经接受社区(乡镇)管理的患者发生应急事件的,患者家属或监护人可以向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乡镇卫生院报告。情况紧急的,可以直接向上级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报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乡镇卫生院接到报告后,应及时报告上级精神卫生专业机构。 尚未接受社区(乡镇)管理的患者或者疑似患者发生应急事件的,患者家属或监护人可以直接送往就近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目击者、知情者或者当事人可以拨打“110”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送往就近精神卫生专业机构。 非本地常住居民,包括临时居住人员、观光旅游人员、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精神病患者或者疑似患者发生应急事件的,目击者、知情者或者当事人可以拨打“110”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送往就近精神卫生专业机构。 4.5应急处置的方式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采取的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该遵循《精神疾病诊疗规范》和《中国精神疾病防治指南》的规定。对“精神科门诊留观”或者“精神科紧急住院治疗”的患者,应按照门诊留观和紧急住院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4.5.1现场临时性应急处置 用于疾病诊断明确,问题清楚,处理措施不复杂的情况。主要针对一般的急性药物不良反应患者,或病情不重,治疗依从性较好,患者家庭有一定管理条件的患者。 对已经接受社区(乡镇)管理的患者,在现场临时性应急处置完毕后,个案管理员应每4小时随访一次。连续2次随访病情稳定后可停止随访。 如果现场临时性应急处置未能达到预期效果,应及时转为精神科门诊留观或精神科紧急住院治疗。 4.5.2精神科门诊留观 用于疾病诊断不能立即确定,需进一步检查或观察;或疾病诊断明确,但处理措施较复杂,预计问题可以在24小时内得到解决的情况。主要针对较严重的急性药物不良反应,或患者家属/监护人有较强看护能力并且危险性评估在2级及以下的患者。 如果估计病情不能在24小时内得到有效控制,或有继续发展加重的趋势,应随时转为精神科紧急住院治疗。 4.5.3精神科紧急住院治疗 用于患者病情危重,需要保护性治疗或强制性治疗;或处理措施复杂,病情需要较长时间(24小时以上)才能控制;或疾病诊断不能确定,需进一步检查、观察和会诊的情况。主要针对危险性评估在3级及以上的患者,或出现严重的急性药物不良反应患者。 4.5.4院外应急处置常用措施 (1)心理危机干预。 使用支持性和解释性言语,缓解患者紧张、恐惧和愤怒情绪,劝说患者停止危害行为。同时对现场其他人的焦虑、紧张、恐惧情绪给予必要的安慰性疏导、转移。 (2)保护性约束。 保护性约束为及时控制和制止危害行为发生或者升级,而对患者实施的保护性措施。 经患者监护人(家属)同意,在当地公安机关公务人员协同下,使用有效的保护性约束手段对患者进行约束,对其所携危险物品及时全部搜缴、登记、暂存,将患者限制于相对安全的场所。 (3)快速药物镇静。 为迅速控制患者情绪,经应急处置医疗组的精神科执业医师诊断并处方,可使用抗精神病药物(如氟哌啶醇等,或加用苯二氮卓类药物)快速镇静。用药后,应注意观察药物不良反应。 (4)持续性药物治疗。 对已经接受社区(乡镇)管理的患者,根据疾病诊断和既往治疗情况,应及时制定和调整长期药物治疗方案,以巩固治疗效果,控制并缓解病情。 (5)其他治疗。 查看并处理患者出现的身体损伤。必要时,请就近综合性医院协助。 4.6危险性评估与管理 4.6.1危险性评估 根据患者出现的危害行为进行危险性评估,共分6级。对已经接受社区(乡镇)管理的患者,个案管理员应在每次随访时进行危险性评估,或根据需要随时进行。 0级:无符合以下1-5级中的任何行为。 1级:口头威胁,喊叫,但没有打砸行为。 2级:打砸行为,局限在家里,针对财物。能被劝说制止。 3级:明显打砸行为,不分场合,针对财物。不能接受劝说而停止。 4级:持续的打砸行为,不分场合,针对财物或人,不能接受劝说而停止。 5级:持管制性危险武器的针对人的任何暴力行为,或者纵火、爆炸等行为。无论在家里还是公共场合。 4.6.2应急处置后患者管理 已经接受社区(乡镇)管理的患者,在应急处置结束后仍然在家居住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乡镇卫生院应在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指导下,实施患者管理。 尚未接受社区(乡镇)管理的本地常住患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乡镇卫生院应该及时登记患者情况,纳入社区(乡镇)管理;并对应急处置结束后仍然在家居住的,在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指导下,实施患者管理。 4.7几种常见危害行为的应急处置原则 4.7.1暴力攻击行为 (1)评估患者危险性。 根据患者病史及目前的状况,评估冲动和暴力行为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可能带来的不良后果,进行危险性评估。 (2)非药物性干预措施。 A.一般的安全技巧:与对方保持一定的距离,避免直接的目光对视,不要随便打断患者的谈话,要有安全的逃离通道,及时发现患者愤怒的迹象,取走患者携带的凶器等。 B.检查技巧:避免给患者过度的刺激(声光),予以足够的个人空间,尽量保持开放的身体姿势,尊重、认可患者的感受,向患者表示随时愿意提供帮助。多做言语的安抚,以减少患者的恐惧,劝阻患者停止暴力无效时,则予以身体约束。 (3)药物治疗。 快速镇静,如使用氟哌啶醇肌肉注射(5-10mg/次),或氯硝西泮(2mg/次)肌肉注射,必要时可考虑重复注射。为避免急性锥体外系副作用,建议注射氟哌啶醇的同时注射东莨菪碱0.3mg/次。 (4)积极处理原发疾病。 4.7.2自伤自杀行为 (1)阻止自伤自杀行为,救治躯体损伤。 立即阻止正在实施的自伤自杀行为;快速进行必要的躯体检查,实施现场急救,恢复并维持生命体征正常。视躯体损伤程度及医疗处理条件,决定是否转入综合性医院急诊科急救,或请其他科会诊。 如生命体征平稳,应将患者转移至安全场地,由专人看护,避免再度发生自伤自杀行为。如在社区内缺少安全保护措施,应采取精神科门诊留观或紧急住院治疗。 (2)快速药物镇静。 给予快速稳定情绪或控制兴奋治疗,如注射苯二氮卓类药物针剂、氟哌啶醇针剂等。 (3)积极处理原发疾病。 适时开始或调整针对原发疾病的治疗方案。了解并分析自伤自杀的成因,给予支持性心理治疗。 4.7.3与抗精神病药相关的急性毒副作用 抗精神病药副作用较多,特异质反应也常见,所以处理和预防药物的不良反应与治疗原发病同等重要。 处置急性药物不良反应,应遵照《精神疾病诊疗规范》、《中国精神疾病防治指南》的要求实施。 4.7.3.1锥体外系反应 锥体外系反应为传统抗精神病药最常见的神经系统副作用,急性锥体外系反应主要包括3种表现: (1)急性肌张力障碍:呈现不由自主的、奇特的表现,包括眼上翻、斜颈、颈后倾、面部怪相和扭曲、吐舌、张口困难、角弓反张和脊柱侧弯等。常去急诊就诊,易误诊为破伤风、癫痫、癔病等,服抗精神病药史常有助于明确诊断。处理:肌注东莨菪碱0.3mg可即时缓解。有时需减少药物剂量,加服抗胆碱能药盐酸苯海索(安坦)(2mg/次,2-3次/日)。 (2)静坐不能:在治疗1~2周后最为常见,发生率约为20%。表现为无法控制的激越不安、不能静坐、反复走动或原地踏步。易误诊为精神病性激越或精神病加剧,故而错误地增加抗精神病药的剂量,使症状进一步恶化。处理:苯二氮卓类药(如阿普唑仑0.4mg/次,2-3次/日)和(受体阻滞剂如普萘洛尔(10mg/次,2-3次/日)等,而抗胆碱能药通常无效。有时需减少抗精神病药的剂量。 (3)帕金森综合征:最为常见。治疗的最初1~2月发生,发生率可高达56%。女性比男性更常见,老年患者常见,并因淡漠、抑郁或痴呆而误诊。主要表现为:运动不能、肌张力高、震颤和自主神经功能紊乱。最初始的形式是运动过缓,体征上主要为手足震颤和肌张力增高,严重者有协调运动的障碍、僵硬、佝偻姿势、慌张步态、面具脸、粗大震颤、流涎和皮脂溢出。处理:服用抗胆碱能药物盐酸苯海索(2mg/次,2-3次/日)。使用抗精神病药时,应缓慢加量或使用最低有效量。 4.7.3.2恶性综合征 恶性综合征是一种少见的、严重的不良反应。临床特征是:意识障碍(波动)、肌肉强直、高热和自主神经功能紊乱。最常见于氟哌啶醇、氯丙嗪和氟奋乃静等药物治疗时。药物加量过快、用量过大、脱水、营养不足、合并躯体疾病以及气候炎热等因素,可能与恶性综合征的发生、发展有关。可以发现肌酸磷酸激酶(CPK)浓度升高,但不是确诊的指征。 处理是停用抗精神病药,给予支持性治疗。可以使用肌肉松弛剂硝苯呋海因和多巴胺激动剂溴隐亭治疗。 4.7.3.3体位性低血压 体位性低血压在治疗的头几天最为常见,氯丙嗪肌肉注射时最容易出现。患者在突然体位变化(站立或起床)时可以出现头晕、晕厥(无力)、摔倒或跌伤。嘱咐患者起床或起立时动作要缓慢。有心血管疾病的患者,剂量增加应缓慢。 处理:让患者头低脚高位卧床;严重病例应输液并给予去甲肾上腺素、阿拉明等升压药,禁用肾上腺素。 4.7.3.4药物过量中毒 精神分裂症患者常常企图服过量的传统抗精神病药自杀。意外过量见于儿童。需要转诊至专科医院处理。过量的最早征象是激越或意识混浊。可见肌张力障碍、抽搐和癫痫发作。脑电图显示突出的慢波。常有严重低血压以及心律失常、低体温。 药物过量中毒的急(解)救措施包括:早发现、早诊断、洗胃及支持治疗和对症治疗。如抢救不及时可致命,如果合并其他药物尤其是中枢神经系统抑制剂如酒精、巴比妥类或苯二氮卓类药物,后果更严重。由于多数抗精神病药的蛋白结合率较高,血液透析用处不大。抗胆碱能作用使胃排空延迟,所以服过量药数小时后都应洗胃。由于低血压是(和(肾上腺素能受体的同时阻断,只能用作用于(受体的升压药如阿拉明和去甲肾上腺素等升压药,禁用肾上腺素。 4.8应急处置的纪录与效果评估 4.8.1应急处置纪录 执行应急处置任务的精神科执业医师,在应急处置完成后24小时内应填写《应急处置纪录单》一式二份(表1-5)。 《应急处置纪录单》一份留应急处置医疗组存档,另一份随同应急处置有关的材料一并移交有关部门。采取“现场临时性应急处置”的,移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乡镇卫生院的个案管理组保存;采取“精神科门诊留观”的,移交接诊医院的精神科门诊;采取“精神科紧急住院治疗”的,移交接诊医院的精神科住院部。 4.8.2效果评估 应急处置医疗组应通过回访患者以及向社区(乡镇)个案管理组了解情况的方式,每月定期评估在此期间内实施的应急处置病例情况,完成《应急处置质量评估表》(表1-6),并将《应急处置月报表》(表1-7)定期报当地县级精防机构。 5.人员培训与健康教育 5.1人员培训 5.1.1工作起步阶段 5.1.1.1培训目的 A.使行政管理人员了解开展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的目的、意义、主要工作内容等。 B.使精神卫生专业人员掌握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要求、工作程序和相关诊疗规定。 C.使基层医疗卫生工作人员掌握必要的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知识和技能、相关工作要求和规定,能够开展社区(乡镇)患者管理。 D.使社区其它相关人员了解开展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的目的和意义,掌握必要基本技能,主动配合、协助开展工作。 5.1.1.2培训对象 培训对象包括:行政管理人员,包括政府和精神卫生相关部门的行政管理人员等。精神卫生专业人员,包括精神科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等专业人员。 基层医疗卫生工作人员,包括在社区卫生和乡村卫生机构中从事精神疾病防治工作的精防医生、精防护士等 社区其它相关人员,包括患者家属、公安机关人员、居委会(村委会)干部、社区助残员等。 5.1.1.3培训内容及方式 培训内容包括:重性精神疾病防治工作管理、患者规范化治疗、个案管理、计算机数据管理与质量控制、患者家属护理教育、民警和居委会人员相关知识与技能等。 培训方式:各级依照本规范的职责分工开展培训。 5.1.2后续阶段 培训对象同工作起步阶段,培训内容可根据当地情况及各地需求进行选定。 5.1.3培训评估 培训举办单位应在每次培训结束时,对培训效果、内容、教材、教员、培训班组织管理等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改进培训。 5.2健康教育与宣传 5.2.1职责和任务 对首诊确诊为重性精神疾病的患者及其亲属,在进行临床治疗的同时开出健康教育处方,降低患者及家属的病耻感,提高他们对于重性精神疾病的应对能力,预防向慢性和残疾转化。 对于慢性精神病病人,健康教育要围绕提高自知力和社会适应能力为主。 预防措施以早发现为主,在社区中要积极开展早期识别重性精神疾病的宣传教育,鼓励疑有重性精神疾病的人员及早去正规的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咨询。 5.2.2农村地区健康宣传 可以通过精神卫生专业机构下乡送知识送技术的方式,提高乡村医生对于常见重性精神疾病早期症状的识别能力和跟踪随访治疗能力。 在乡镇卫生院重点培养精神卫生专(兼)职人员熟悉宣传要点和核心信息,利用广播、电视和宣传材料等为农村常住及流动人口、乡镇企业工人等进行重性精神疾病防治宣传教育。 5.2.3城市社区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在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指导下,依托健康教育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重性精神疾病防治知识的普及宣传工作。 社区居委会等要积极倡导社区居民对已经患有重性精神疾病的患者和家庭给予理解和关心,平等对待病人,促进社区和谐稳定。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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