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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宁终身保险合同现金价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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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宁终身保险合同现金价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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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03年3月25日,原告的丈夫马明朝与被告××人寿公司签订的国寿鸿寿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一份,该份合同包括客户服务指南、现金价值表、保险单、保险条款、个人保险投保单、分红保险声明书、保险合同送达书。其中保险单约定投保人马明朝投保的险种名称为国寿鸿寿年金保险(分红型),保险金额20000元,合同生效日期2003年 2 3月26日,保险期满日2046年3月26日,交费期满日2023年3月25日,保险费1700元。个人保险投保单中约定受益人为白××。(二)2003年3月25日,原告的丈夫马明朝与被告××人寿公司签订的康宁终身保险合同一份,该份合同包括客户服务指南、现金价值表、保险单、保险条款、个人保险投保单、保险合同送达书。其中保险单约定投保人马明朝投保的险种名称为康宁终身保险,保险金额30000元,保险期满日终身,交费期满日2023年03月25日,保险费2640元。个人保险投保单中约定受益人为白××。(三)被告为投保人马明朝出具的保险费发票4份,该票据显示马明朝交纳保险费至2009年3月25日。原告提供上述证据,主要证明原、被告 之间存在保险合同关系及投保人交费情况。(四)诊断证明、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火化证明。证明马明朝因病死亡并已注销户口。 (五)拒赔通知书2份。(六)证人×××证言:保险公司的业务员齐卫峰和我是一个庄的,他找我揽业务,2002年我入了一份保险,给白××入一份,没有给马××入,因当时他有病。2003年齐卫峰又去找我,说和领导说好了乙肝可以投保,过了几天齐卫峰把保单拿来让马明朝投了2份保险,保费是经我的手给齐卫峰的。(七)证人×××、×××证言:2003年过完春节,郑××、陈××、马××、×××在×××家里打牌玩哩,保 3 险公司的业务员来×××家,说马明朝可以入保,和领导说好了。被告质证后对证据(一)、(二)、 (三)、(四)、(五)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六)、(七)不认可,认为证人与马××是朋友关系,其证言不真实。合议庭评议后认为,证据(一)、(二)、(三)、(四)、(五)真实可信,且被告亦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证据(六)、(七)虽是证人证言,但该证言能够与证据(一)、(二)、(三)、(四)、(五)相互印证,所以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向本庭提供的证据如下:(一)康宁终身保险条款、投保单、业务员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书。保险条款第二条规定的投保范围为:凡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投保本保险。第四条约定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是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中止。第五条约定的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 身体高度残疾或患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不负保险责任(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7)被保险人在本 4 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患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8)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判乱;(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第十条约定的如实告知包括: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二)国寿鸿寿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投保单、业务员报告书。保险条款第二条约定的投保范围为:凡年满16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公民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投保本保险。第六条约定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是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第八条约定的责任免除条件,第十二条约定的如实告知均与上述康宁终身保险 条款相一致。被告提供证据(一)、(二)证明投保人未尽如实告知义务,被告不承担保险责任。(三)中国人民解放军302医院病历。该病历显示马明朝于2002年1月10日被确诊为病毒性乙肝,住院15天,治愈出院。被告提供病历 5 主要证明马明朝带病投保。(四)诊断证明一份。证明马明朝死亡原因是肝硬化。经质证,原告对证据 (一)、(二)、(四)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投保单内容是被告业务员自己所写,投保人不了解也不清楚。对证据(三)不予质证,认为证据(三)不是原件,无法核对真实性。合议庭评议后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一)、(二)、(四)客观、真实,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提供的证据(三)虽是复印件,但被告能够合理地解释其来源,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诉辩称、举证、质证意见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2003年3月25日,原告白××的丈夫马明朝向被告××人寿公司投了康宁终身和国寿鸿寿年金分红型两份保险,被告承保后分别向投保人马明朝出具了两份保险合同,并收取马明朝保险费至2009年3月25日。上述两份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受益人均为白××。2008年8月22日,投保人马明朝因病医治无效死亡。2009年6月22日,被告××人寿公司向原告送达2份拒赔通知书,拒绝对马明朝投保的二份保险给予赔偿。 篇二:国寿康宁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 中国人寿〔2016〕终身寿险013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阅 读 指 引 6 本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您(投保人,以下含义相同)理解条款,本合同内容以条款具体约定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 障....................................第六条 ※ 您可以申请变更基本保险金 额........................................第十九条 ※ 您有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的权 利..................................第二十二条 ※ 投保后十天内您可以按约定要求退还保险费..........................第二十三条 ※ 您有按约定退保的权利............................................第二十三条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被保险人在一些情形下导致身故,本公司是不承担保险责任的..............第七条 ※ 您应当如何交纳保险费................................................ 第八条 ※ 暂缓交付期交保险费会影响持续交费奖励和基本保险金额........第十条、第十九条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第十四条 ※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 7 任..................................第十六条 ※ 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可能会收取一定的费用,请您慎重决策..........第二十二条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释义......................第二十七条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第十五条 受益人 第二条 投保范围 第十六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第十七条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四条 保险期间 第十八条 合同内容变更 第十九条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第五条 基本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 第二十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 第二十一条 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第六条 保险责任 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处理 第二十三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第七条 责任免除 第二十四条 现金价值 第二十五条 保险合同终止 第八条 保险费 第二十六条 争议处理 第二十七条 释义 第九条 个人账户价值 8 第十条 初始费用的收取和持续交费奖励 第十一条 风险保障费的收取 第十二条 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 第十三条 合同效力恢复(复效) 第十四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康宁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康宁终身寿险(万能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 申请书 入党申请书下载入党申请书 下载入党申请书范文下载下载入党申请书民事再审申请书免费下载 、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年满十八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生效对应日、保单年度均以该日期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 9 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第五条 基本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在保险合同上载明,投保时的基本保险金额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规定。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若本合同附加的“国寿附加康宁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并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个人账户价值均按附加合同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与本合同保险金额的比例相应减少。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是指个人账户价值的105%与基本保险金额两者中较大者。 第六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第七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10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果投保人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的,若被保险人在增加基本保险金额后的两年内自杀导致身故,本公司对增加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第八条 保险费 一、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保险费分为期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 (一)期交保险费 期交保险费以分期方式交付。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应按保险单载明的交费方式、交费金额向本公司交付期交 11 保险费。交费方式为年交。交费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确定,但必须符合投保当时本公司的规定。 (二)追加保险费 若下列条件均符合,投保人可以随时支付追加保险费: (1)每一保单年度支付的期交保险费不低于10000元; (2)未交满前十年应交期交保险费的,各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均已支付,或累计交满前十年应交期交保险费。 二、期交保险费增加 若下列条件均符合,投保人可以申请增加每一保单年度的期交保险费金额至10000元: (1)本合同生效年满一个保单年度; (2)未交满前十年应交期交保险费的,各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均已支付,或累计交满前十年应交期交保险费。 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投保人应当按照增加后的金额,向本公司支付以后各期的期交保险费。同时投保人需一次性补交已交各期期交保险费增加部分,各期期交保险费增加部分归属的保单年度各自分别计算。 三、期交保险费缓交 投保人交付首期期交保险费后,以后各期期交保险费应于期交保险费到期日或其后的六十日内交付。到期未交付的,若个人账户价值足以支付风险保障费,投保人可暂缓交付期交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12 投保人暂缓交付期交保险费的,以后每次交付期交保险费时,须按顺序依次交付以前各期缓交的应交期交保险费,最后交付当期的应交期交保险费。所交期交保险费分别归属相应的保单年度。 第九条 个人账户价值 本公司于本合同生效日为本合同设立个人账户。本合同终止,个人账户同时终止。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个人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 一、个人账户设立时,投保人交付的首期期交保险费减去相应的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以后交付的追加保险费减去相应的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续交的期交保险费减去相应的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如有持续交费奖励也计入个人账户。 二、在每月的结算日,本公司按公布的结算利率采用单利方式对个人账户结算利息,结算利息计入个人账户。 三、在本合同生效日、每月的结算日和复效日,从个人账户中扣除风险保障费。 四、投保人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时,从个人账户中扣除申请部分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 五、本合同在非结算日终止时,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最低保证利率对应的日利率采用单利方式对个人账户结算利息,结算利息计入个人账户。 13 本公司每年向投保人提供一份保单状态报告。 第十条 初始费用的收取和持续交费奖励 对于投保人交付的每期期交保险费和每笔追加保险费,本 公司扣除初始费用以后,剩余部分计入个人账户。 一、对于每期期交保险费,初始费用比例如下: 篇三:康宁终身 费率表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费率表 年龄 趸交 10年交 20年交 趸交(每10000元基本保险金额) 男性 女性 10年交 20年交 0 2393 1 2444 2 2496 3 2550 4 2605 5 2663 6 2722 7 2784 8 2847 9 2912 10 2978 11 3046 12 3115 13 3186 14 3258 15 3333 16 3409 17 3486 18 3565 19 3643 20 3723 21 3804 22 3887 23 3972 24 4059 25 4148 26 4239 27 4332 28 4426 29 4523 30 4621 31 4722 32 4824 281 160 287 163 293 167 299 170 305 174 312 178 319 182 326 186 334 190 341 195 349 199 357 204 365 208 374 213 382 218 391 224 400 229 409 234 419 240 428 245 438 251 447 256 457 262 467 268 478 274 14 488 280 499 287 510 294 522 301 533 308 545 315 558 322 570 330 2176 255 2223 260 2271 266 2320 272 2371 278 2423 284 2477 290 2532 297 2589 303 2647 310 2707 3172768 324 2831 332 2895 339 2961 347 3028 355 3097 363 3167 371 3239 380 3312 389 3386 397 3462 406 3539 416 3617 425 3697 434 3779 444 3863 454 3948 464 4036 474 4125 485 4217 496 4310 507 4405 518145 148 151 155 158 162 165 169 173 177 181185 189 193 198 202 207 212 217 222 227 232 237 243 248 254 260 266 272 278 284 291 298 33 4928 34 5035 35 5143 36 5253 37 5365 38 5478 39 5593 40 5709 41 5826 583 338 596 346 609 354 623 363 637 371 652 380 666 389 681 399 696 408 4502 4601 4702 4805 4910 5016 5124 5234 5345 530 542 554 567 580 593 606 620 633 305 312 319 327 335 343 351 359 368 42 5944 43 6063 44 6183 45 6303 47 6550 48 6677 49 15 6806 50 6938 51 7072 52 7206 53 7342 54 7479 55 7617 56 7755 57 7895 58 8035 59 8174 60 8313 711 418 727 428 742 438 757 448 788805822840859878897917938 7726 5458 647 5572 662 5688 676 5804 706 6043 721 6164 737 6288 753 6413 769 6541 786 6669 804 6800 822 6931 840 7062 859 7195732774617594 377 386 395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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