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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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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全文 《《《《中国的司法改革中国的司法改革中国的司法改革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白皮书白皮书白皮书((((全文全文全文全文)))) 中国的司法改革中国的司法改革中国的司法改革中国的司法改革 (2012年10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目目目目 录录录录 前前前前 言言言言 一一一一、、、、司法制度和改革进程司法制度和改革进程司法制度和改革进程司法制度和改革进程 二二二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三三三、、、、加强人权保障加强人权保障加强人权...

《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全文
《《《《中国的司法改革中国的司法改革中国的司法改革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白皮书白皮书白皮书((((全文全文全文全文)))) 中国的司法改革中国的司法改革中国的司法改革中国的司法改革 (2012年10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目目目目 录录录录 前前前前 言言言言 一一一一、、、、司法制度和改革进程司法制度和改革进程司法制度和改革进程司法制度和改革进程 二二二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三三三、、、、加强人权保障加强人权保障加强人权保障加强人权保障 四四四四、、、、提高司法能力提高司法能力提高司法能力提高司法能力 五五五五、、、、践行司法为民践行司法为民践行司法为民践行司法为民 结束语结束语结束语结束语 前前前前 言言言言 司法制度是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公正是社会公 正的重要保障。 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坚持从国情出发, 在承继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优秀成果、借鉴人类法治文明的基础 上,探索建立并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了 社会公正,为人类法治文明作出了重要贡献。 中国的司法制度总体上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相 适应,符合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 同时,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 展、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全面落实和民众司法需求的日益增长, 中国司法制度迫切需要改革、完善和发展。 近些年来,中国积极、稳妥、务实地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 机制改革,以维护司法公正为目标,以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加 强人权保障、提高司法能力、践行司法为民为重点,进一步完 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扩大司法民主,推行司法公开, 保证司法公正,为中国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有力的 司法保障。 一一一一、、、、司法制度和改革进程司法制度和改革进程司法制度和改革进程司法制度和改革进程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开启了中国司法制度建设的 新纪元。1949年9月颁布的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 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 奠定了新中国的法制基石。1954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 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法令,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 察院的组织体系和基本职能,确立了合议制度、辩护制度、公 开审判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法律监督制度、人民调解制度, 形成了中国司法制度的基本体系。 20世纪 50年代后期以后,特别是“文化大革命” (1966—1976年)十年动乱期间,中国司法制度一度遭到严重 破坏。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后,中国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确立 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方针,恢复重 建了司法制度,制定和修订了一系列基本法律。20世纪90年代, 中国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伴随着社会进步和民主法治建设进程,中国司法制度不断得到 完善和发展。 ((((一一一一))))中国司法制度的基本特点中国司法制度的基本特点中国司法制度的基本特点中国司法制度的基本特点 中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 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中国的国体和政体决定了司法权来自人民、属于人民、服务人 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 责,受它监督。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国家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 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民事、刑 事、行政诉讼案件,开展民事、行政执行和国家赔偿等执法活 动。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 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在诉讼 活动中,实行审判公开、合议、回避、人民陪审员、辩护、两 审终审等制度。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国家设立最高人民检 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 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民检察 院依法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行使权力情况接受人大监督,并自觉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 和社会的监督。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实行分 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 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二二二二))))中国司法改革的目标中国司法改革的目标中国司法改革的目标中国司法改革的目标、、、、原则和进程原则和进程原则和进程原则和进程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社会公众的法治 意识显著增强,司法环境发生深刻变化,司法工作遇到许多新 情况、新问题,现行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中存在的不完善、不 适应问题日益凸显,需要在改革中逐步完善和发展。 中国司法改革的根本目标是保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 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 主义司法制度,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维护国家长治久安提供坚强可靠的司法保障。 中国司法改革始终坚持从国情出发,既博采众长、又不照 抄照搬,既与时俱进、又不盲目冒进;坚持群众路线,充分体 现人民的意愿,着眼于解决民众不满意的问题,自觉接受人民 的监督和检验,真正做到改革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惠及人民; 坚持依法推进,以宪法和法律规定为依据,凡是与现行法律相 冲突的,应在修改法律后实施;坚持统筹协调、总体规划、循 序渐进、分步推进。 早在20世纪80年代,中国就开始了以强化庭审功能、扩大 审判公开、加强律师辩护、建设职业化法官和检察官队伍等为 重点内容的审判方式改革和司法职业化改革。 从2004年开始,中国启动了统一规划部署和组织实施的大 规模司法改革,从民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影响司法公正的 关键环节入手,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从司法规律 和特点出发,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 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 中国司法改革走向整体统筹、有序推进的阶段。 从2008年开始,中国启动了新一轮司法改革,司法改革进 入重点深化、系统推进的新阶段。改革从民众司法需求出发, 以维护人民共同利益为根本,以促进社会和谐为主线,以加强 权力监督制约为重点,抓住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关 键环节,解决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从优化司法职权 配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加强司法 经费保障等四个方面提出具体改革任务。目前,本轮司法改革 的任务已基本完成,并体现在修订完善的相关法律中。随着中 国经济社会的不断进步与发展,中国司法改革也将进一步深入 推进。 二二二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司法改革的价值取向。中国从完善 司法机构设置和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完善诉讼程序、强 化司法民主和法律监督方面进行改革,努力提高司法机关维护 社会公平正义的能力。 ((((一一一一))))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优化司法职权配置 司法职权配置的合理与优化,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的实现。 中国从解决影响司法公正的体制性障碍出发,加强司法机关内 部机构制约,理顺上下级法院、检察院的审判、检察业务关系, 规范完善再审程序,建立统一的执行工作体制和司法鉴定管理 体制。这些改革提高了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的能力,有助于维护 社会公平正义,满足民众对司法公正的新期待、新要求。 法院实行立案、审判、执行分立。各级人民法院在原有的 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的基础上增设立案庭、 执行局等机构,立案、审判和执行分别由不同的机构负责,强 化内设机构职权行使的相互制约,促进了审判权、执行权的公 正行使。 规范发回重审和指定再审。为解决司法实践中发回重审、 指令再审程序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 明确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 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2012年修 改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刑事案件,原则上 由原审法院以外的其他法院审理。 规范完善统一的民事、行政案件执行工作体制。法院生效 判决和裁定的充分有效执行,事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切实保障 和司法权威。近年来,各地法院普遍建立了与公安、检察、金 融、国土、建设、工商、出入境管理等部门密切配合的执行联 动机制。法院实行执行裁决权与执行实施权分立。高级、中级 人民法院建立执行指挥中心,统一管理和协调执行工作,必要 时实行提级、跨区执行。执行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强了执行权运 行的内部制约,提高了执行工作的公正和规范化水平,有效保 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改革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程序。为有效防止错误逮捕, 中国对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程序进行了改革,省级以下人民 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这项改革加强了上级人民检察院 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执法办案工作的监督。 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司法鉴定是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 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 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改革前,中国的司法鉴定 制度存在着立法不完善、管理不规范、标准不统一等现象。为 解决这些问题,2005年中国的立法机关颁布实施《关于司法鉴 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确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实行统一 的登记管理制度。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鉴定人和鉴 定机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鉴定人 和鉴定机构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人民法院和司法行 政部门不再设立司法鉴定机构;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需要设 立的鉴定机构,不再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服务。推 行行政管理与行业协会自律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机制,实施司法 鉴定人依法独立执业制度,提高了鉴定的规范性和中立性。截 至2011年底,中国经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有5014家,司法 鉴定人52812名。 ((((二二二二))))规范司法行为规范司法行为规范司法行为规范司法行为 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应当落实到每一起案件的办理过程 中,体现在每一个司法行为上。由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 司法人员司法能力存在差异、地方保护主义观念尚未根除等原 因,司法裁量权的行使不透明、司法行为不规范等现象依然存 在。近年来,中国司法机关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建立案 例指导制度,加强案件管理,有力促进了司法行为的规范化。 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为了规范量刑活动,中国最高人民 法院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 见(试行)》和《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明确量刑步骤,细分法定刑幅度,明确量刑情节的量化标准。 对于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量刑建议,当事人和辩护 人、诉讼代理人可以提出量刑意见。在法庭审理中,建立相对 独立的量刑程序,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进行调查、 辩论。人民法院在刑事裁判文书中说明量刑理由。这些改革进 一步规范了量刑裁判权,保障了量刑活动的公开与公正。 建立案例指导制度。2010年,中国的司法机关出台了案例 指导制度的相关规定,标志着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得以确 立。与英美法系的判例制度不同,中国的案例指导制度是在以 成文法为主的法律体系下,运用案例对法律规定的准确理解和 适用进行指导的一种制度。近年来,中国司法机关选择法律适 用问题比较典型的案例作为指导性案例予以发布,供各级司法 人员处理类似案件时参照。案例指导制度促进了司法自由裁量 权的规范行使,加强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 加强对案件办理的管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别成立 专门的案件管理机构,加强办案流程管理和质量管理。截至2012 年5月,全国共有近1400家法院设立了专门的审判管理机构,近 1600家检察院设立了专门的案件管理机构。公安机关在基层执 法机构普遍配备专(兼)职法制员,对案件办理情况进行监督 和检查。司法机关普遍建立了案件管理信息化平台,实行网上 办案、监督和考核,提升了案件办理的规范化水平。 ((((三三三三))))扩大司法公开扩大司法公开扩大司法公开扩大司法公开 面对社会矛盾多发、案件数量大、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 的状况,中国司法机关在加强自身建设的同时,全面推进司法 公开,让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在社会各界的有效监督下公 开、公平、公正地行使。 扩大公开的事项和内容。人民法院将审判公开延伸到立案、 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审务等各个方面。人民检察院依法 充分公开办案程序、复查案件工作规程、诉讼参与人在各诉讼 阶段的权利和义务、法律监督结果。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 将主要 职责 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建筑公司岗位职责下载社工督导职责.docx 、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结果及警务工作纪律 等向社会广泛公开。 丰富公开的形式和载体。司法公开从各部门分散发布,转 变为统一的信息服务窗口集中发布。公开载体从传统的公示栏、 报刊、宣传册等,拓展到网站、博客、微博客、即时通讯工具 等网络新兴媒介。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和新闻发布例会制度, 及时发布司法信息。 强化公开的效果和保障。加强裁判和检察、公安业务文书 的说理和论证,邀请民众、专家参与公开听证、论证过程,开 通民意沟通电子邮箱,设立全国统一的举报电话,建立部门负 责人接待日,加强司法公开的人力物力保障,确保了司法公开 的有序推进和良好效果。 ((((四四四四))))加强司法民主加强司法民主加强司法民主加强司法民主 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和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 同样需要发扬民主,确保公正司法。中国积极建立和完善人民 陪审员制度和人民监督员制度,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 现人民群众依法参与国家事务管理提供了重要保障。 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是社会公众依法直 接参与和监督司法的重要方式。2004年中国的立法机关颁布了 《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拓宽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来 源,从社会各阶层、各领域广泛选任,采用在名册中随机抽取 的方式确定参审案件的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除在合议庭中 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享有同等权力,对事实认定、法律 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各级法院还围绕陪审职责开展以审判程 序、职业技能、法治理念等为主要内容的培训,提高人民陪审 员履职能力。 图表:2006-2011年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情况 新华社发 探索建立人民监督员制度。200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启动 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2010年10月,人民监督员制度在全 国检察机关全面推行。通过从社会各界选任人民监督员,依照 监督程序对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出现的应当立 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拟撤销案件、拟不起诉等情 形进行监督与评议。从2003年10月至2011年底,各地人民监督 员共监督案件35514件,提出不同意人民检察院原拟定意见的有 1653件,其中908件的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被人民检察院采纳, 占54.93%。 ((((五五五五))))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侦查、审判、执 行等司法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中国将加强对司法权的监督制约 作为改革重点,并推出加强法律监督一系列举措。 加强对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建立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和共享平台,通过审查批 捕、受理来信来访、当事人投诉、社会舆论、媒体报道等途径, 及时发现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和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线 索并依法审查处理。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 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提出 纠正意见,同时强化对审查逮捕、延长或者重新计算侦查羁押 期限等环节的监督。2011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监督立案19786件, 对侦查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39432件次。 加强对法院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判决、裁定、调解,如认为确有错误, 或者发现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定程序影响司 法公正的,检察机关有权采取抗诉或者提出检察建议等监督措 施。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检察建议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并书面回 复。 加强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法律监督。针对近年来看守 所、监狱内发生的个别恶性事件暴露出来的问题,检察机关及 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了全国看守所监管执法专项检查和全国监 狱“清查事故隐患,促进安全监管”专项活动,促进依法文明 监管。规范和加强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建设,推进与监管场所 的执法信息联网和监控联网,完善和落实收押检察、巡视检察 等工作机制,加强对监管场所的监督。加强对减刑、假释、暂 予监外执行活动的监督,探索建立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机制, 开展保外就医、看守所械具和禁闭使用情况专项检察。2012年 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向人民 法院提出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或者书面意见的, 应当将建议书或者书面意见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渎职行为的监督。检察机关对司法工 作人员徇私枉法等12种渎职行为,可以通过调查核实违法事实、 提出纠正违法意见、建议更换办案人员等 措施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软件质量保证措施下载工地伤害及预防措施下载关于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进行监督,依法 惩治渎职行为,维护司法廉洁和公正。 三三三三、、、、加强人权保障加强人权保障加强人权保障加强人权保障 加强人权保障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中国的立法机关 2004年颁布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 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中国司 法机关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遏制和防范刑讯逼供,保障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保障律师执业权利,限制适用羁押措 施,维护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的权益保障,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健全服刑人员社区矫正 和刑满释放人员帮扶制度,完善国家赔偿制度,建立刑事被害 人救助等制度,努力把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落到实处。 ((((一一一一))))防范和遏制刑讯逼供防范和遏制刑讯逼供防范和遏制刑讯逼供防范和遏制刑讯逼供 完善侦查讯问制度是法治文明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强对侦 查讯问的有效监督、依法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中国不断完善法律,防止和遏制个别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出 现刑讯逼供等违法取证现象。 确立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 明确规定,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 罪,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自愿性。 制定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明确 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 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 响司法公正,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予以排除, 并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程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发现有应当排除的非法 证据的,都应当予以排除。 完善拘留、逮捕后送押和讯问制度。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 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逮捕后应当立即 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侦查人员对被羁押人的讯问应当在 看守所内进行。结合司法机关执法信息化建设,在讯问、羁押、 庭审、监管场所实行录音录像。全面推行侦查讯问过程录音录 像制度,明确规定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 重大犯罪案件,讯问过程必须进行录音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 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二二二二))))保障犯罪嫌疑人保障犯罪嫌疑人保障犯罪嫌疑人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被告人的辩护权被告人的辩护权被告人的辩护权 为落实中国宪法规定的辩护权而建立的辩护制度,是中国 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制度,体现了国家对生命、自由等人权的 尊重。近年来,中国改革和完善辩护制度,改变过去司法实践 中“重打击、轻保护”的观念,积极发挥辩护制度保障人权的 作用。 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时获得辩护。中国1979年制定 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在法院审判阶段才有权委托辩护人。 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就 可以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案件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后有 权委托辩护人。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明确规定,犯 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 起,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 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 护人、近亲属也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 扩大法律援助范围。为进一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辩护权和其他权利,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将法律援助在刑 事诉讼中的适用范围,从审判阶段扩大到侦查、审查起诉阶段, 并扩大了法律援助对象范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 哑、未成年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 神病人,以及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 律师为其辩护。 强化证人出庭作证义务。证人出庭对提高庭审质量至关重 要。为提高证人出庭率,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明确了证人 必须出庭的范围,建立了证人出庭作证补助机制。规定控辩双 方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 响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 食宿等费用,由国家财政予以保障。证人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 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完善证人保护制度。对一些严重犯罪案件,证人、鉴定人、 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人身安全面临危险 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不公开证人信 息,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方式,禁止特定的人员 接触证人或者其近亲属,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保护等措施。 ((((三三三三))))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对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 益,保证案件公正处理至关重要。针对律师在会见、阅卷、调 查取证等执业活动中存在的困难,近年来,中国修改完善法律, 为律师依法执业提供法律保障。 2007年修订的律师法,对律师参与诉讼特别是刑事诉讼应 当享有的权利进行了补充和强化。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 理、辩护意见,除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 庭秩序的言论外,不受法律追究。这些举措促进了律师辩护职 能的有效行使。2006—2011年期间,全国律师共为2454222件刑 事案件提供了辩护,比2001—2005年期间增长了54.16%。 及时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查阅案卷材料和调 查取证,直接关系到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辩护职能的发挥。 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规定,除极少数案件外,辩护律师持 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即可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即可查阅、 摘抄、复制本案案卷材料。辩护人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 法院调取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同时规定,辩护人认为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 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 关机关予以纠正。 ((((四四四四))))限制适用羁押措施限制适用羁押措施限制适用羁押措施限制适用羁押措施 为保障社会公众安全,保障犯罪案件侦查顺利进行,中国 法律规定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和非羁押强制措施, 并规定了严格的适用条件。为进一步规范强制措施的适用,加 强对公民权利的保护,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羁押强制措 施进行了进一步完善。 细化逮捕条件,严格审批程序。刑事诉讼法明确了作为逮 捕条件的社会危险性的具体标准。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 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犯罪 嫌疑人要求当面陈述,或者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 师的意见。这些规定有利于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准确把握逮捕 条件,防止错误羁押。 建立对在押人员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制度。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被羁押人的羁押必要性进 行审查。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有关司法机关予以 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完善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措施的解除、变更程序。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采取羁押措施不当或者法定羁押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撤销、 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被羁押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 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 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决定。 扩大监视居住的适用,减少羁押。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 法将监视居住定位为减少羁押的替代措施,将符合逮捕条件, 但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是怀孕或正在哺乳自 己婴儿的妇女,以及系生活不能自理者的唯一抚养人的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纳入监视居住的适用范围。 ((((五五五五))))保障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 看守所是中国羁押被依法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刑事羁押机构。依法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是提 升看守所文明规范执法水平的重要方面,也是保障人权的现实 需要。 中国高度重视改进看守所监管水平,严格防范刑讯逼供和 超期羁押,改善羁押和监管条件,改善被羁押人的生活条件, 保障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被羁押人送入看守所后七日内每日 进行体表检查。被羁押人被提讯前后和提解出所及送返看守所 时,严格实行体表检查制度。逐步实行被羁押人床位制,推动 看守所医疗服务社会化,使被羁押人患病能得到及时治疗。完 善被羁押人投诉和调查机制,建立被羁押人约见民警、看守所 负责人和驻所检察官制度,及时受理、调查处理被羁押人投诉、 控告。被羁押人羁押期限即将届满的,看守所书面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检察院 驻看守所检察室,由其对侦查机关是否及时释放被羁押人或者 变更强制措施进行监督。2008—2011年,全国检察机关通过监 督检查,纠正看守所违法羁押5473人。大力打击和防范“牢头 狱霸”,在每个监室设置报警装置,在押人员被侵犯时能够及 时报警;实行在押人员出看守所谈话和跟踪观察访谈制度,了 解看守所有无“牢头狱霸”等违法行为;落实主、协管民警监 室管理责任制,对因管理松懈,发生“牢头狱霸”致其他在押 人员死亡或重伤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建立特邀监 督员巡查监督看守所制度,特邀监督员可以在工作期间采取不 事先告知的方式对看守所履行职责、执法管理等工作进行监督。 2010年,看守所发生事故数量同比下降31.6%。在全国看守所 推行被羁押人视频会见方式,方便家属探视。建立被羁押人的 安全风险评估和分别管理制度,加强对被羁押人的心理干预。 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工作方针,以管理促教育,寓教 育于管理之中,充分体现对被羁押人的人性关怀,帮助其重塑 积极向上的人生信念和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六六六六))))加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保障被告人的权益保障被告人的权益保障被告人的权益保障 中国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惩戒与保护并举的措施,尽最 大努力促进失足未成年人回归社会。中国的法律明确了对犯罪 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 罚为辅的原则。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由熟悉未成 年人身心特点的司法人员承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 有委托辩护人的,司法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 其提供辩护。对犯罪的未成年人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人民 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对被拘留、逮捕和 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实行分别羁押、分别管理、分别 教育。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审判时,应当通知未成 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也可以通知其他成 年亲属和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 组织的代表到场。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 员在讯问、审判或询问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 意见。讯问笔录、法庭庭审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 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其宣读。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 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对犯罪情节轻微,可能判处一年有 期徒刑以下刑罚并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人,人民检察院可以作 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司法机关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并作 为办案的参考。审判时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 理。对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实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除司法机关因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以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2011 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明确了对未成年人应当适用缓刑 的条件,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一般累犯。截至2011年7月, 全国已经建立少年法庭2331个。2002—2011年,经过各方努力, 中国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率基本控制在1%—2%。近年来,未成年 人犯罪案件呈现下降趋势,未成年罪犯占全部罪犯的比例逐渐 减少。 图表:2009-2011年人民法院判处未成年人罪犯情况 新华社发 ((((七七七七))))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 中国保留死刑,但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中国刑法规 定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并规定了严 格的适用标准。2011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个 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占死刑罪名总数的19.1%,规定对审 判时已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一般不适用死刑,并建立死刑缓期 执行限制减刑制度,为逐步减少死刑适用创造法律和制度条件。 死刑直接关系到公民生命权的剥夺,适用死刑必须慎之又 慎。从2007年开始,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的核准 权。中国实行死刑第二审案件全部开庭审理,完善了死刑复核 程序,加强死刑复核监督。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 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死刑复核程序 的改革,确保了办理死刑案件的质量。自2007年死刑案件核准 权统一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以来,中国死刑适用标准更加统一, 判处死刑的案件逐步减少。 ((((八八八八))))完善服刑人员社区矫正和刑满释放人员帮扶制度完善服刑人员社区矫正和刑满释放人员帮扶制度完善服刑人员社区矫正和刑满释放人员帮扶制度完善服刑人员社区矫正和刑满释放人员帮扶制度 改善监狱执法条件,增强教育改造效果。中国努力建设公 正、廉洁、文明、高效的新型监狱体制,逐步实现监狱“全额 保障、监企分开、收支分开、规范运行”的改革目标。监狱行 政运行经费、罪犯改造经费、罪犯生活费、狱政设施经费等均 列入财政预算,全额保障。监狱建立罪犯劳动报酬制度,实行 每周五天劳动教育、一天课堂教育、一天休息的教育改造制度, 加强道德、文化、技术教育和劳动就业技能培训,提高服刑人 员刑满释放后回归社会的能力。2008年以来,全国共有126万名 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完成扫盲和义务教育课程,5800余人获得 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毕业证书。全国监狱开设各类技术培训班3 万余个,服刑人员职业技术获证率达到参加培训总数的75%以 上,完成技术革新近14000项,获得发明专利500多项。 开展社区矫正。近年来,中国致力于刑罚执行制度的改革 与完善,从2003年开始进行社区矫正试点,2009年在全国推开, 将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以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放在 社区矫正机构,在社会力量的协助下,矫正其犯罪心理和不良 行为,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促使其顺利融入社会。中国的刑 法、刑事诉讼法已将社区矫正确立为一项法律制度。截至2012 年6月,全国累计接受社区矫正人员105.4万人,解除矫正58.7 万人,社区矫正人员在矫正期间的再犯罪率为0.2%左右。 加强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帮扶教育。中国政府关注并帮助解 决刑满释放人员在生活、就业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对生活困难 且符合条件的人员,及时纳入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不符 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但生活确有困难的,给予临时救助;对自 主创业的刑满释放人员和为其提供就业岗位的企业,落实减免 税费政策。据统计,2008—2011年,全国接受社会救济的刑满 释放人员数量增加了2.7倍。监狱服刑人员刑满释放后的重新犯 罪率始终保持在较低水平。 ((((九九九九))))完善国家赔偿制度完善国家赔偿制度完善国家赔偿制度完善国家赔偿制度 中国确立国家赔偿制度,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行使职权时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 国家依法予以赔偿。2010年修改的国家赔偿法健全了国家赔偿 工作机构,畅通了赔偿请求渠道,扩大了赔偿范围,明确了举 证责任,增加了精神损害赔偿,提高了赔偿标准,保障了赔偿 金及时支付,进一步完善了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 赔偿制度。近年来,国家刑事赔偿标准随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提 高,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每日赔偿金额从1995年的17.16元人民 币,上升到2012年的162.65元人民币。2011年,各级法院审结 行政赔偿案件(一审)、刑事赔偿案件、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共 计6786件;其中,审结刑事赔偿案件868件,赔偿金额3067余万 元人民币,与2009年相比,分别增长16.04%、42.9%。 ((((十十十十))))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近年来,中国积极探索建立对刑事被害人的救助制度,对 遭受犯罪行为侵害、无法及时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陷入困境, 特别是因遭受严重暴力犯罪侵害,导致严重伤残甚至死亡的刑 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由国家给予适当资助。各地根据经济社 会发展状况,确定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具体标准和范围,并将刑 事被害人救助工作与落实法律援助、社会保障等相关制度相衔 接,完善了刑事被害人权益保障体系。2009—2011年,司法机 关共向25996名刑事被害人发放救助金3.5亿余元人民币,提供 法律援助11593件。 四四四四、、、、提高司法能力提高司法能力提高司法能力提高司法能力 提高司法能力,是中国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近年来,中 国不断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加强职业教育培训和职业道德 建设,改革经费保障体制,有效提高了司法能力,为提升司法 公信力奠定了坚实基础。 实行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中国建立并不断完善国家 司法考试制度,将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取得律师资格和担 任公证员的考试纳入国家司法考试。作为法律职业准入的国家 司法考试制度,在规范法律职业人员任职资格、提高司法人员 综合素质、推动法律人员职业化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自2002 年起,国家司法考试每年举办一次,由国家统一组织实施,实 现了法律职业准入制度由分散到统一的转变。到2011年底,全 国共有近50万人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建立警察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制度。为提高人民警察的能力 素质,国家规定所有在编在职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必须参加执 法资格考试,未通过考试的不得执法。2011年,173万余名公安 民警参加了首次执法资格考试,其中169万人通过考试。 加强司法人员职业教育培训。为适应时代发展、满足公众 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中国越来越重视完善司法人员职业培训 制度,不断提升司法能力。目前,中央和省级司法机关设立培 训机构,制定培训规划,把培训范围拓展到全体司法人员,确 立首任必训、晋升必训以及各类专项培训制度。在培训中,转 变传统的以提升学历、传授理论知识为主的培训模式,选择有 丰富实践经验和较高理论水平的法官、检察官、警官担任教官, 围绕司法工作实践中的重点、难点和新情况新问题开展教育培 训,不断强化针对性和实用性。近五年来,全国共培训法官150 万余人次、检察官75万人次、公安民警600万人次。 加强司法人员职业道德建设。司法机关结合各自工作特点, 普遍制定了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从职业信仰、履职行为、职业 纪律、职业作风、职业礼仪、职务外行为等方面,对司法人员 道德修养和行为举止提出具体要求。2011年以来,在司法人员 中广泛开展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把“忠诚、为民、公正、 廉洁”作为共同的价值取向。 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在律师中开展以“严格依法、恪 守诚信、勤勉尽责、维护正义”为核心内容的律师职业道德建 设,强化律师协会的行业自律作用,建立律师诚信执业制度, 完善律师诚信执业的评价、监督和失信惩戒机制,促进广大律 师不断增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 会公平正义的责任感,提高律师行业的职业道德水准和公信力。 图表:2011年律师队伍结构 新华社发 拓展律师发挥作用的空间。中国借鉴国际上建立公职律师 和公司律师制度的经验,2002年以来,国家推行公职律师和公 司律师试点,为政府决策和公司重大经营提供法律意见,进一 步完善了社会律师(包括专职律师和兼职律师)、公职律师、公 司律师共同发展的律师队伍结构。2007年修订的律师法完善了 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允许个人开办律师事务所,形成国资律 师事务所、合伙律师事务所和个人律师事务所共同发展的格局。 截至2011年底,中国有律师事务所1.82万家,与2008年相比, 增长31.6%,其中合伙律师事务所1.35万家,国资律师事务所 1325家,个人律师事务所3369家;共有律师21.5万人,其中, 专职律师占89.6%,兼职律师占4.5%,公司律师、公职律师、法 律援助律师和军队律师占5.9%。2011年,全国律师共担任法律 顾问39.2万家,与2008年相比,增长24.6%;办理诉讼案件231.5 万多件,与2008年相比,增长17.7%;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62.5 万多件,与2008年相比,增长17%;承办法律援助案件近84.5万 件,与2008年相比,增长54.5%。 图表:2008-2011年律师承担各类案件业务图 新华社发 改革完善司法经费保障体制。在2008年启动的新一轮司法 体制改革中,明确提出建立“分类负担、收支脱钩、全额保障” 的司法机关经费保障体制。中央和省级政府加大对司法机关的 经费投入,确保各级司法机关的经费由财政全额保障,大大提 高了基层司法机关的履职能力。司法机关依法收取的诉讼费和 罚没收入全部上缴国库,做到收支脱钩、罚缴分离,遏制因利 益驱动而乱收滥罚的现象。国家还制定了司法机关基础设施建 设标准和装备配备指导标准,改善办公、办案条件,提高信息 化、科技化水平,为提升司法能力提供扎实的物质保障。 五五五五、、、、践行司法为民践行司法为民践行司法为民践行司法为民 以人为本、司法为民,是中国司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 脚点。近年来,中国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新形势新要 求,不断推进基层司法机构建设,强化司法工作的服务意识, 延伸工作平台,完善工作流程,切实为人民群众行使权利提供 便利。 ((((一一一一))))加强基层司法机构建设加强基层司法机构建设加强基层司法机构建设加强基层司法机构建设 司法机关办理的绝大部分案件发生在基层,基层司法机构 是为民众提供司法服务的第一线平台。各地基层审判、检察、 公安和司法行政机关大力加强基层人民法庭、检察室、公安派 出所和司法所等派出机构建设,使司法服务更加贴近民众、便 利民众。 加强基层人民法庭建设。人民法庭审理各类案件年均240余 万件,占全国法院一审诉讼案件的三分之一。近年来,为方便 当事人诉讼,各地基层人民法院对其派出的人民法庭进行了恢 复、新建和调整,并推行人民法庭直接立案机制,简化立案程 序。全国现有人民法庭近万个,覆盖到绝大部分乡镇、街道。 同时,在边远乡村设立便民诉讼站、诉讼联系点并选聘诉讼联 络员,在人口相对集中的地方设置巡回审判点,大力推行巡回 收案、巡回办案,最大限度服务群众。 加强基层检察室建设。各地基层人民检察院在一些中心乡 镇设置检察室等派出机构,接收群众举报、控告、申诉,发现、 受理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对诉讼中的违法问题依法进行法律监 督,开展犯罪预防和法制宣传,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 创建活动,监督并配合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截至目前,全国检 察机关共有派驻检察室2758个,检察联络站、检察工作站等其 他形式的机构9622个。 加强基层公安派出所建设。公安机关以加强派出所建设为 载体,深入推进城乡社区警务战略,全国现有派出所5万多个、 警务室17万多个,实现了对乡镇和街道的全覆盖。警力分布和 警务服务更加贴近基层、贴近公众,公安机关预防打击犯罪、 驾驭社会治安局势、服务群众的能力明显提高。2006年以来, 全国公安机关立案的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伤害等八类严 重暴力犯罪案件连续下降,2010年比2009年同比下降9%,2011年 同比下降10%。 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近年来,司法所在原有法制宣传、 法律援助、指导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等职能的基础上,新 增了实施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等职能。目前,全国共有司法所4 万多个,覆盖到绝大部分乡镇和街道。2004—2011年,全国司 法所累计开展纠纷排查284万次,参加调解疑难复杂纠纷4677万 件,参与接受刑满释放人员269万多人,指导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112万件。 ((((二二二二))))简化办案程序简化办案程序简化办案程序简化办案程序 近年来,诉讼案件大幅增加,人民法院在对案件性质、繁 简程度综合考量的基础上,将案件进行繁简分流,不同案件适 用不同的审理程序,使案件性质与审理程序相一致,促进了审 判资源配置优化和诉讼效率提高。 扩大刑事案件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 讼法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由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 罚的案件,扩大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 推进小额诉讼制度改革。为及时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在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试点法院在双方 当事人自愿选择的前提下,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 标的金额较小的简单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在认真总结试点 经验的基础上,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 审理的简单的民事案件,争议标的金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 审,从立法上肯定了小额诉讼的改革成果。 探索行政案件简易程序。人民法院对基本事实清楚、涉及 财产金额较小、争议不大的一审行政案件,在双方当事人同意 的前提下,可以实行独任审理,简化诉讼程序,立案之日起45 日内结案。 ((((三三三三))))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为应对社会快速发展时期社会矛盾纠纷易发多发的状况, 中国立法机关2010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有 关部门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深 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构建起符合国情的多元纠纷解决 机制。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先行调解、调解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司 法确认等内容,巩固了司法改革成果。 发挥人民调解作用。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非诉 讼矛盾纠纷解决方式。中国在全国村(居)委、乡镇(街道)、 企事业单位以及矛盾高发行业和领域广泛设立人民调解委员 会。截至2011年底,中国有人民调解组织81.1万个,调解员433.6 万名。2011年调解纠纷893.5万件,调解成功率96.9%。 发挥行政调解作用。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在当事人自 愿的前提下,对职权管辖范围内的行政争议和与职权相关的民 事纠纷积极进行调解,使之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协议, 促进矛盾纠纷及时、合理解决。 发挥司法调解作用。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民事案件,依职权 或经当事人申请,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化解纠纷。2011 年,全国法院调解民事案件266.5万件,调解撤诉案件174.6万 件。人民检察院建立健全检调对接工作机制,对符合条件的轻 微刑事案件、民事申诉案件,由人民调解组织先行调解,检察 机关再根据调解情况依法作出决定,共同化解矛盾纠纷。 加强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注重 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社会团体、律师、专家、仲裁机构等的作 用,积极推动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结合的“大 调解”工作体系,加强三者之间在程序对接、效力确认、法律 指导等方面的协调配合。对仲裁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人民 法院尊重其自身规律,并在证据保全、财产保全、强制执行等 方面依法予以支持。 完善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对一些因民间纠纷 引起的轻微故意犯罪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 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 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 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 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 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四四四四))))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 国家加快改革和完善诉讼收费制度,2006年出台了《诉讼 费用交纳办法》、《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规定,在保障正 常司法工作秩序、防止滥用诉权的同时,大幅降低了当事人诉 讼成本,显著缓解了诉讼难、请律师难等问题。 降低诉讼收费。明确限定诉讼费用交纳范围,人民法院只 收取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大幅调整财产、离婚、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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