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础与实务》形考案例分析
1、某水泥制品厂为某建筑工程公司承包一项生产预制件任务。按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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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约定,应在5月交贷,但到10月也未交贷。此建筑工程公司因此停工待料,损失了5万元。而合同中所定的违约金仅5000元。对于这一情况,此建筑工程公司可以要求此水泥制品厂承担怎样的民事责任?P190
分析:
某建筑工程公司可以要求某水泥制品厂承担违约责任。
我国《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此建筑工程公司可以要求此水泥制品厂支付违约金;补偿超过违约金的实际损失。
2、2008 年 6 月 14 日,李某驾驶“东风”牌卡车为其岳父拉木材,在出某单位大门时, 因手续不符合规定,该单位保卫人员贾某不让李某将木材拉走。李某强行开车,企图将木材拉走。贾某赶来制止,李某一意孤行,仍继续开车出大门,将车前面的贾某推挤到墙根处,贾某顺势爬上汽车保险杠,令其停车。可李某不但不停车,反倒加速行驶,中途两次急刹车, 将贾某摔下。李某见贾某被摔后,不仅不停车,反而驾驶车离开现场。贾某被摔成重型闭合 性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而死亡。
请问:对李某的行为在犯罪主观方面如何认定?为什么? (提示:必须具体说明李某的行为属于犯罪直接故意、间接故意、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 信的过失四种类型中的哪一种,如笼统地答犯罪故意或犯罪过失,将不得分) P144
分析:
对李某的行为在犯罪主观方面应认定为间接故意。
我国《刑法》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犯罪故意具有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表现形式。其中,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其行为人并不是希望、同时也没有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在认识到有可能发生该结果的情况下,为了实现自己的某个既定目的,仍然决意实施自己的行为,对发生的危害结果听之任之。
本案中,被告人的主观特征是间接故意。被告人明知其通过加速行车并点刹车的方式将贾某摔下,可能造成贾某的脑部损伤而死亡,但为了摆脱贾某而开车出大门,对可能造成贾某死亡这一结果予以放任。也就是说,行为人只是为了摆脱贾某,对贾某的死亡并不是积极追求。但行为人明知其行为可能导致贾某死亡,且在贾某摔下后,行为人也不停车查看抢救,这就表明其对贾某的死亡采取了放任的态度,因而是间接故意。
3、郑某因上班迟到被田某当场批评,便对田某怀恨在心。一天晚上下班后,郑某骑自行车尾随田某至一无人处,掏出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从背后猛地刺向田某。田某受伤后顺势抓住郑某的自行车,将其推翻在地,并喊:“杀人啦!”郑某见势,举刀再次刺向田某。田某在躲避之际将手中的袋子甩向郑某,正砸在郑某的头部。因袋中装有田某带回家准备刷厕所的硫酸一瓶,瓶子被砸破后,硫酸将郑某的双眼烧瞎,并导致面部大面积毁容。人民法院认为田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问题:(1)什么是正当防卫?正当防卫须具备哪些条件?
(2)法院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分析:
(1)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实施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的四个条件:(1)必须是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才能实施正当防卫(防卫的起因);(2)必须是非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才能实施正当防卫(防卫的时限); (3)实施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防卫的对象);(4)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防卫的限度)。
(2)法院的处理正确。本案中,田某是受害者,郑某是不法侵害者。郑某因泄私愤对田某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田某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利对郑某的不法侵害进行还击,致使郑某双眼烧瞎,大面积毁容。田某的行为是合法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4、某甲患老年性精神病,无独立生活能力,由其女儿照料其生活。一日,某甲在其精神病发作时,把其皮大衣拿出卖与其街坊某乙。其女儿回家得知此事后,找到某乙,要求双方互退皮大衣和价款。某乙以价格公平,两不吃亏,并且钱物俱已付清,买卖业已成交为由,拒绝某甲女儿的要求。某甲的女儿遂向人民法院起诉。此案应如何处理?P186
分析:某乙应退还某甲皮大衣,某甲将卖皮大衣所得的钱退还给某乙。
《民法通则》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本案中,某甲因患老年性精神病而失去独立生活能力,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未经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而自行实施的卖皮大衣的行为,系无效的民事行为。因此,某乙应退还某甲皮大衣,某甲将卖皮大衣所得的钱退还给某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