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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与实务》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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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与实务》案例分析《法律基础与实务》形考案例分析 1、某水泥制品厂为某建筑工程公司承包一项生产预制件任务。按合同的约定,应在5月交贷,但到10月也未交贷。此建筑工程公司因此停工待料,损失了5万元。而合同中所定的违约金仅5000元。对于这一情况,此建筑工程公司可以要求此水泥制品厂承担怎样的民事责任?P190 分析: 某建筑工程公司可以要求某水泥制品厂承担违约责任。 我国《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

《法律基础与实务》案例分析
《法律基础与实务》形考案例分析 1、某水泥制品厂为某建筑工程公司承包一项生产预制件任务。按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的约定,应在5月交贷,但到10月也未交贷。此建筑工程公司因此停工待料,损失了5万元。而合同中所定的违约金仅5000元。对于这一情况,此建筑工程公司可以要求此水泥制品厂承担怎样的民事责任?P190 分析: 某建筑工程公司可以要求某水泥制品厂承担违约责任。 我国《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此建筑工程公司可以要求此水泥制品厂支付违约金;补偿超过违约金的实际损失。 2、2008 年 6 月 14 日,李某驾驶“东风”牌卡车为其岳父拉木材,在出某单位大门时, 因手续不符合规定,该单位保卫人员贾某不让李某将木材拉走。李某强行开车,企图将木材拉走。贾某赶来制止,李某一意孤行,仍继续开车出大门,将车前面的贾某推挤到墙根处,贾某顺势爬上汽车保险杠,令其停车。可李某不但不停车,反倒加速行驶,中途两次急刹车, 将贾某摔下。李某见贾某被摔后,不仅不停车,反而驾驶车离开现场。贾某被摔成重型闭合 性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而死亡。 请问:对李某的行为在犯罪主观方面如何认定?为什么? (提示:必须具体说明李某的行为属于犯罪直接故意、间接故意、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 信的过失四种类型中的哪一种,如笼统地答犯罪故意或犯罪过失,将不得分) P144 分析: 对李某的行为在犯罪主观方面应认定为间接故意。 我国《刑法》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犯罪故意具有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表现形式。其中,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其行为人并不是希望、同时也没有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在认识到有可能发生该结果的情况下,为了实现自己的某个既定目的,仍然决意实施自己的行为,对发生的危害结果听之任之。 本案中,被告人的主观特征是间接故意。被告人明知其通过加速行车并点刹车的方式将贾某摔下,可能造成贾某的脑部损伤而死亡,但为了摆脱贾某而开车出大门,对可能造成贾某死亡这一结果予以放任。也就是说,行为人只是为了摆脱贾某,对贾某的死亡并不是积极追求。但行为人明知其行为可能导致贾某死亡,且在贾某摔下后,行为人也不停车查看抢救,这就表明其对贾某的死亡采取了放任的态度,因而是间接故意。 3、郑某因上班迟到被田某当场批评,便对田某怀恨在心。一天晚上下班后,郑某骑自行车尾随田某至一无人处,掏出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从背后猛地刺向田某。田某受伤后顺势抓住郑某的自行车,将其推翻在地,并喊:“杀人啦!”郑某见势,举刀再次刺向田某。田某在躲避之际将手中的袋子甩向郑某,正砸在郑某的头部。因袋中装有田某带回家准备刷厕所的硫酸一瓶,瓶子被砸破后,硫酸将郑某的双眼烧瞎,并导致面部大面积毁容。人民法院认为田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问题:(1)什么是正当防卫?正当防卫须具备哪些条件? (2)法院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分析: (1)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实施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的四个条件:(1)必须是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才能实施正当防卫(防卫的起因);(2)必须是非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才能实施正当防卫(防卫的时限); (3)实施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防卫的对象);(4)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防卫的限度)。 (2)法院的处理正确。本案中,田某是受害者,郑某是不法侵害者。郑某因泄私愤对田某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田某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利对郑某的不法侵害进行还击,致使郑某双眼烧瞎,大面积毁容。田某的行为是合法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4、某甲患老年性精神病,无独立生活能力,由其女儿照料其生活。一日,某甲在其精神病发作时,把其皮大衣拿出卖与其街坊某乙。其女儿回家得知此事后,找到某乙,要求双方互退皮大衣和价款。某乙以价格公平,两不吃亏,并且钱物俱已付清,买卖业已成交为由,拒绝某甲女儿的要求。某甲的女儿遂向人民法院起诉。此案应如何处理?P186 分析:某乙应退还某甲皮大衣,某甲将卖皮大衣所得的钱退还给某乙。 《民法通则》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本案中,某甲因患老年性精神病而失去独立生活能力,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未经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而自行实施的卖皮大衣的行为,系无效的民事行为。因此,某乙应退还某甲皮大衣,某甲将卖皮大衣所得的钱退还给某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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